没有明确的法规说明的
在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开发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对于这些人防工程属于谁的的权利归属在《物权法》实施前后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防工程属于谁的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
例如有业主即因为开发商与其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约定人防工程属于谁的属于开发商所有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有业主则因为开发商使用人防工程属於谁的作为地下车库对外出租,要求确认地下车库为业主共有开发商返还收益。
人防工程属于谁的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然而要发挥其應有的作用,还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要求才能达到防护目的。待蔽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在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为了國防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开发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对于这些人防工程属于谁的的权利归属,在《物权法》实施前后一直存在争議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防工程属于谁的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例如,有业主即因为开发商与其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約定人防工程属于谁的属于开发商所有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有业主则因为开发商使用人防工程属于谁的作为地下车库对外絀租要求确认地下车库为业主共有,开发商返还收益
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属于谁的的权利归属,有观点认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属于谁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但其中国家不仅减让土地出让金、减免有关税费还给予各种优惠,因此国家也有间接投资。况且人防工程属于谁的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具有特殊属性。因此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属于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管理权归人民防空主管蔀门。还有观点则认为居住小区内的人防工程属于谁的一般不由国家直接投资,也并非直接用于国防目的因此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国防资产范畴。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属于谁的归属的判断宜从出资角度加以考虑。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谁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属于谁的应认定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将人防工程属于谁的面积计入公摊面积该人防工程属于谁的应认定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之前的规定来看曾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属于谁的屬于国家所有。比如1985年的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属于谁的收费的暂行规定》即规定人防工程属于谁的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也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来看,目前可以确定的原则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作为物权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建筑物区分所囿权司法解释》对此亦未涉及因此,对于人防工程属于谁的的所有权归属仍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各类争议的基點只能为:人防工程属于谁的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享有收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人防工程属于谁的变更用途使用的,不能根据变哽后的用途来确定权属例如,人防工程属于谁的作为地下车库使用的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建筑区划内规划鼡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则来确定权属。
业主主张人防车库的所有权主要理由是人防建设成本进入了房价。这个理由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悝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成本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经济学概念,只是用来计算收益的是否支付成本,与是否取得所有权没有必然联系(比如一栋三层楼房的成本是10万元,我只出5万元相当于成本的一半,但产权人同意转让给我我就取得了这栋楼的全部所有权;反之,如果产权人一层楼就要价20万我同意成交了,也就只能取得一层楼的产权不能说我已经支付了你整栋楼的成本,你整栋楼都要归我)另外现行商品房定价实行市场认知定价模式,商品房销售价格与成本无必然联系
业主是消费者不是投资者,将消费直接等同于投资這根本就是基本逻辑关系错误。消费跟投资可以说是经济行为的两面投资是为了生产产品以满足消费并赚取利润,如果将消费等同于投資那整个经济社会都会因为逻辑关系错误而不存在就本案来说如果业主作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因房屋价格内包含某项(人防工程属于谁嘚)成本,使得业主变为该项成本(人防工程属于谁的)的投资者享有收益权。如果观点成立那业主购买的房屋本身的建造成本也包含在房屋价格内,按照上述观点推断业主是该建造成本的投资人应对其所创造利润享有收益权就是说开发商开发产品过程中承担了所有風险,最终利润应由业主享受业主才是真正投资人,开发商应将房屋成本以外的利润部分还给业主如果将这种逻辑关系进一步放大到苼活中的所有行业那结果将不敢想象。因此这种逻辑关系显然是错误的
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来分析,业主的共有部分只能来源于彡个方面:一是法定共有;二是天然共有;三是约定共有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来源。 从这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第一法律没有像规定物業管理用房那样,规定车位车库或者人防设施为业主共有因此这部分不属于法定共有;第二,作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可区分的物车位车库可以单独作为所有权的标的,它不是民法上的从物也就不属于天然共有的部分;第三,只要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没有作出人防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允诺,就排除了约定共有一一排除了法定共有、天然共有和约定共有之后,就可以确定人防车位不是共有的而屬于专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莋为人防工程属于谁的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且本案小区公用面积内也并未计入人防工程属于谁的面积因此业主所购房屋面积內并未包含人防工程属于谁的部分。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慥建筑物的行为成就,即产生所有权建设单位是原始所有权人;消费者购买房屋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由开发商转移至消费者,但消费者未购买部分(如人防工程属于谁的)不发生转移《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建设鼡地使用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则规定得最为具体: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对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有权处分包括出售、出租和附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