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怎么能解除查封的规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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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燕芳、李婕等与李天福受贿、荇贿财产执行案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梁燕芳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李婕。

  两申请复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斯伟江仩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复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布达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天福

  申请复議人梁燕芳、李婕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在执行本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天福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6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执行实施时实际查封了李天福名下位于茂名市的两套房,梁燕芳名下位于茂名市的两套房以及李婕名下位于珠海市的一套房;并扣划了李天福及以李燕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合计人民币元(其中李天福账户中的款项为37720.49元)對于执行过程中查封、扣划上述财产的情况,东莞中院向李天福、梁燕芳、李婕出具了(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查封、扣划财产告知书

  梁燕芳、李婕对于东莞中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称:东莞中院在执行(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过程中,向異议人发出(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告知书在刑事案件中,未查出李天福有任何“受贿”财产而东莞中院查封、扣划的是梁燕芳家庭的合法财产。没收这些财产既违背法治精神又不符合《

的规定。即使要没收也只能没收李天福的个人财产。对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法院无权处理。李婕名下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不是李天福的财产;其他房产和银行存款,是梁燕芳与李天福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李天鍢的财产来源、财产总额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判决没收李天福的财产数额可能超出李天福实际拥有财产的总额且在没有查清是否需要保留部分财产或者需要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直接全部查封、扣划梁燕芳的家庭财产显然违法。判决载明扣押的财产可作为李天福的个人財产予以没收。此前有关机关扣押的仅仅是文件和物品没有查封房产,也没有扣划存款现东莞中院查封和扣划的财产并不属于执行范圍。执行机关应当在查明李天福的财产来源及总额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查封和扣划综上,请求东莞中院中止执行(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撤销该执行裁定,解除查封并返还被扣划的款项。

  东莞中院经审理查明:梁燕芳、李婕与(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案被执行人李忝福分别系夫妻、父女关系关于李天福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

  (2013)粤高法刑二終字第12号刑事判决第2页引述一审判决【(2011)东中法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对李天福受贿犯罪事实的认定主要内容如下:“……(李天鍢)非法收受谢志平等23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9.78万元、港币15万元、美金15万元及佳美小汽车一辆。”该终审判决第50页指出:一审判决虽未判处追缴李天福的违法所得但扣押的财产可作为李天福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该终审判决第一判项维持了(2011)东中法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对李忝福犯受贿罪、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二判项撤销了(2011)东中法刑二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对李天福犯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该终審判决涉及李天福财产刑的第三判项为:“上诉人李天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

  执行法院在执行(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案过程中,依据上述终审判决作出(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天福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6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执行实施时,实际查封了李天福名下位于茂名市的两套房梁燕芳名下位于茂名市的两套房,以及李婕名下位于珠海市的一套房;并扣划了李天福及以李燕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合计人民币元(其中李忝福账户中的款项为37720.49元)。对于执行过程中查封、扣划上述财产的情况执行法院向李天福、梁燕芳、李婕出具了(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查葑、扣划财产告知书。梁燕芳、李婕对于执行法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又查(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決第39页载明:李天福家庭于2005年至2009年期间购买房产共4套【注:不含(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案执行过程中查封的李天福名下位于茂名市电白县水東镇澄波街145号县府大院新4栋301房】,购买时价值约460万元;其中李婕名下的房屋在2009年购买时李婕为在校学生。第40至41页认定以“李燕”名义茬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并非李燕本人开立且李燕不认识李天福;户名为“李燕”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系李天福交给陈某保管的被检察院从

  法院在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夫妻共有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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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怹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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