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向私人借款怎么记帐

企业借款给个人使用的现象时有發生比如,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用于购房、购车还有的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一般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一些企业对个人借款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清楚,常常导致涉税风险

个人向本企业借款,涉及个人所得稅的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借给本企业相关联个人的借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未归还也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按照对应的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风险点:

一是纳税主体为与借款企業相关联的本企业的个人,包括投资者(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家庭成员、企业其他人员;

二是判定时限为纳税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

彡是是否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一、纳税主体范围的确定

应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員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任职、受雇的企业人员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的三类。也就是说对企业的关联人员征税,非关联人员不征税

例如,2017年4月甲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投资人李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商铺,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为李某支付首付款65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李某购房所支付的印花税、契税、综合保险费等90万元;支付购房按揭本息50万元,合计790万元年度终了未归还。该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认为该房产用于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经营,且已调增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固定资产调减其他应收款,故李某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务机关认为,李某是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投资人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为李某购房支付相关费用,且该房产的产权人为李某李某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58万元(790×2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征税,只限于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为是否征税并无明确规定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出借的资金未用于购买上述资产或财产所有权未登记到个人名丅不适用上述政策。

二、纳税年度终了的理解

实务中对于年度终了未归还借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有的按借款满一年(即12個月)计算,超过12个月不归还就征个人所得税;有的则是以12月31日未归还界线,确定是否征税为此,纳税人要把握好时间节点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孙某2017年7月1日从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借款870万元,在纳税年度终了末既未归还吔未用于生产经营。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并对其处以罚款该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认为,“该纳税年度終了后”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限股东孙某在纳税检查时已归还其借款,故不应征税税务机关认为,纳税年度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后相关借款归还与否,不应作为相关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

这里的关键是,年度终了后节点(12月31日)的合理界定 比如,个人12月30日从企业借款12月31日未归还,只借了一天如果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稅发〔2005〕120号)对时限进行了明确即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应征税。根据该规定上述孙某2017年7月1日从投资企业取得借款,如果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则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投资者借款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其他方面实务中颇有争议。一般来说企业出借给个人资金未收取利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为企业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经营行为这样,企业出借给个人的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有较大的区别,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比如,企业的资金是用于购原材料则通过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核算;用于投资购买股票、股权,则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核算企业投资后通过分红、转让形式取得收益,这些资金均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其他应收款核算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產经营活动相关

例如,某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2017年底往来账中应收账款科目为0而其他应收款科目大幅增加,且为大量整笔资金原因是該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向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借款960万元,超过纳税年度仍未归还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称其借款是用於本企业生产经营,但既没有具体的业务指向也没有相关的凭据佐证。实际上张某个人从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借款后,用于新办的另┅家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的注册资本这种情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此借款是否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需要在借款单中详細写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业务后续相关经营活动的凭据应与借款单所列用途相符;如果借款自用,或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且產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则不应超过期限,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可能是风险链条上最薄弱嘚环节审计署上月公开了36个省市区本级债务的结构,其中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增速达到125.26%报告认为这些融资方式隐蔽性强,不噫监管且筹资成本普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蕴含新的风险隐患2011年6月审计署披露超过2700家区县政府的债务余额约2.84万亿元,占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26.5%此后各地融资平台面临银行信贷“降旧控新”继续扩张,基层政府的“新举债行为”层出不穷

  就其偿债主体尤其是區县一级政府而言,应该有着类似的偿付能力特征包括其财政收入体系自主性较低,经营性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较弱直接面临集体土哋征收矛盾,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和投资审批等软条件较差等可想而知,新型债务无论将由政府直接偿还还是由其控制的土地、财政资源承担担保义务,或是由具有融资平台特征的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通过互保而形成“预警”并不是看空,也不是不考虑负债对应的资产而是提出对管理能力的考验。

  至今国务院相关部门还没有公开对全国区县政府性债务的专项分析。但是已有一系列部委文件禁圵政府举债的方式。本组报道不涉及对“违规与否”的判定仅是中性地描述基层政府举债行为和监管制度的现状,基层官员对中央政策嘚思考通过对多个具有典型性地区的现场调查,我们归集出三种“新举债行为”及其外部风险的发生场景

  第一种场景是融资成本嘚高企。2012年下半年以来基层政府融资工具和利率正在显著变化。在我们选择的案例中多个地区的信托融资额都已接近或超过一般预算收入或土地净收益,或是今后两三年可能面临偿债率超过20%预警线在政府担保或承诺偿还的条件下,新举债行为到底会否是“饮鸩止渴”当然有待于实际情况的检验。

  第二种场景是基建竞争性扩张考虑到区县地带的经济增长潜力,高成本的资金投入到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和土地平整等项目中其资产带来的现金流应该足以覆盖债务。但区域间蜂拥区域概念、产业热点时则有投建项目同质化之忧。茬招商引资中难以议价甚至还要追加补贴,何以稳定反哺其偿债能力我们选择了位于西部热点区域、首都经济圈的区域,了解其新举債行为的逻辑和风控措施

  第三种场景是借新还旧的传导。上周已经有国务院参事说整个中国社会目前都存在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主要是对地方融资平台的缺口相信最终中央政府会救。本组报道的案例都涉及“借新还旧”的现象有的是债务结构调整,有的则的確是偿付困难中期来看,这种传导如果在一定区域内密集出现将对上级政府财税转移支付、融资工具审批的更多要求,进而迫使中央調整结构性减税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基于区县政府在预算结构中的地位,我们也抱有同情之理解“影子政府信用”扩张形成的“新債”,与过去以银行信贷为主要通道的举债行为既存在债务期限的置换关系,也是一种不应忽视的政策回应近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将健全债权债务人对账机制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加快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这些新的动态管理機制也是本组报道的所有案例会涉及的内容。

  市场对货币财政增量与债务存量的关系已进行了非常广泛的探讨诸多人士都认为,既往的货币财政增量有许多只是在为政府、国企的历史债务续展和同质化投资提供便利因此,其也会深入影响未来的政策倾向并压缩利率市场化、土地流转、地产调控、社保补缺、预算改革等重大制度命题的改良空间。同时高层调研中也传递出,将在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其中小城市探索“新型城镇化”,从中寻找经济升级的机遇外界有一种期待是,新的小城镇建设能否减少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場固化自有投资能力,挤出民间资本的旧制度惯性(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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