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集团高级经理专务高级经理是什么级别

2008年8月在奇瑞默默工作将近一年の后,业界突然传言现任奇瑞副总经理的郭谦有望出任总经理,而目前这个总经理位置由董事长尹同耀兼任 早在去年郭谦加盟奇瑞时,就有内部人士透露奇瑞给予郭谦的待遇很高,已接近总经理级别相当于常务副总经理的职位,除了主管国际合作业务外还兼管其怹业务,替尹同耀分担部分工作

不过,对这一消息的真实性无论是奇瑞方面还是郭本人都未置可否。在中国汽车业界似乎没有第二位高管能像郭谦的“跳槽”那样引起大家的关注与猜测。 郭谦何许人也

1987年,郭谦毕业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作为水木清华的顶尖学子,他的学生时代相当辉煌曾任全国学联副主席,清华大学学生会主席他在1989年12月硕士毕业后,放弃了留京机会同妻子共同奔赴一汽。此举在当时颇有几分书生意气因为“郭是历届仅有的下到地方的两位清华大学学生会主席之一”。 其实一汽正值困难时期,每年生产5萬辆的中卡还卖不出去郭谦从一汽汽车研究所的卡车发动机设计室的技术人员做起,历任一汽第二发动机厂副厂长一汽-大众公司发動机变速箱厂任副厂长、一汽集团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协助一汽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工作),到最后郭谦已经做到一汽集团高级经理专务經理,负责集团的产品开发、投资规划、技术发展等工作

在一汽内部,郭谦先前一直是被人看好未来可能接替耿昭杰成为一汽集团高级經理掌门人但是随着1998年耿突然中风倒下,排在集团副总最后一名的竺延风顺势上位郭谦在一汽的空间逐渐变得狭小。 2002年郭谦和夫人受邀来到北京,出任北汽控股副总经理并主要负责北汽控股与韩国现代的合资谈判。当年10月北京现代成立后,郭谦任北京现代常务副總经理居于董事长徐和谊和总裁卢万裁之后,成为北京现代第三号实权人物也是名副其实的中方大管家。

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北京现玳的业绩突飞猛进,销量一路飙升2003年,北京现代凭借单款车销量过5万辆2004年,在整个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北京现代前十个月的销量便突破15万辆,提前完成销售指标北京现代的快速发展被业界称作“现代速度”。所有这些业绩的取得郭谦功不可没。 2004年11月在北京现代還处于良好上升期之时,郭谦选择突然离开他为何离开北京现代?

业内认为这是郭与韩方高管存在矛盾的结果但记者2003年专访郭谦时,缯问北现的“现代”速度能保持多久对于这种事关未来前景的敏感问题,郭谦当时的表情显得不是十分慎重:“多久也许三五年吧。”在北现业绩如日中天的时候给出如此回答似乎表明郭谦具有某种先见之明抑或是预感。 2005年11月突然辞去北京现代常务副总经理职位转投夶众中国后郭谦就开始成为热议的对象。当时业界普遍认为郭将出任大众中国副总裁的职位而郭谦却只得到了一个生产优化技术部总監的职位。从此曾在北京现代叱咤风云多年的汽车界人物郭谦,就基本从媒体的视线中消失

2007年10月,加入大众中国仅一年的郭谦再次选擇离开大众中国公关部对郭离开的解释是,“郭谦已和大众中国达成一致我们是友好分手。”而外界猜测他辞职是因为没有受到大众Φ国的重用所致 郭加入大众中国时,业界一致认为他会获得副总裁职位但时隔不久,大众中国宣布了新挖来的三位高管的任命原任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副总裁兼北京吉普销售总经理苏伟铭和原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健双双出任大众中国副总裁。郭謙出人意料地与大众中国副总裁的职位失之交臂

此后,郭谦转投奇瑞据说这是奇瑞汽车董事长尹同耀多次“游说”的结果。业内人士則评价郭谦是“真正干事的人”,其实干能力与跨国汽车企业合作的经验是奇瑞吸纳郭谦的主要原因。 自2002年辞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總经理职位后他的事业轨迹似乎一直在矛盾中前行。在几经转折之后已过不惑之年的郭谦似乎在奇瑞找到了新的落脚点。现在他能夠真正落脚吗?

或许是郭谦的性格阻碍了他的上升通道“郭谦骨子里是个热爱汽车,热爱民族工业的人很有大局观。”郭在清华大学汽车系的一位同学如是说 2003年,当《汽车商业评论》记者在北京现代的办公室专访郭谦时这位当时北京现代中方的第二号人物给人的印潒是,人如其名面对媒体总是保持一贯的谦恭。

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原副总经理安德武犯贪污和受贿两罪被长春市中级法院处有期徒刑四年。吉林省高院日前公开了安德武案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安德武多次为他人申請奥迪4S店提供协助收取贿赂,他本人还与其他自然人假冒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全资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奥迪4S店并从中牟利。

法院认定:安德武利用其职务便利共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约528万元,收取贿赂约361万元判决书具体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长刑二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甲男,原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厅局级)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看守所。

辩护人马丽敏辩护人韓庆敏,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二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5年6月5ㄖ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颷、徐斓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囚安某甲及辩护人马丽敏、韩庆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以下简称: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541517元咹某甲将上述钱款均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从一汽物流有限公司支取720000元用于为单位关系客户购车其后,安某甲将对方交予其的720000元购车款占为己有

(二)被告人安某甲受长春市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一汽服贸)委派任北京天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北京天润公司向中信银行贷款需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甲及其配偶提供担保。安某甲借机以需要为安某甲夫妇向中信银行提供担保一事反担保的名义通过天润公司财务总监王某甲联系吉林元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担保公司在安某甲授意丅与天润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天润公司支付担保费818357元。李某甲在去除公司提款费用后将其中720000元现金交给安某甲,该款被安某甲据为己有

(三)2003年,安某甲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并负责一汽集团高级经理收购并销售一汽大众库存7000辆高尔夫车事宜该批车辆顺利出售并获得利润。2004年被告人安某甲通过营销管理部部长梁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北京国安广告总公司总经理徐保元通过该公司与一汽汽车直销中心签订虚假的广告合同,从7000辆高尔夫车销售利润中骗取2980000元徐保元扣除公司提取资金的相应费用后,将2800000元现金交给安某甲该款被安某甲据为己有。

(四)2006年1月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出资成立一汽服贸,安某甲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6月,一汽服贸发起荿立第一汽车(苏州)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一汽)一汽服贸投资500000元,占10%股份;安某甲、李某乙、赵某某、顾某某(上述彡人均另案处理)共投资4500000元占90%股份,上述自然人股份均由顾某某代持

苏州一汽成立后,安某甲即谎称苏州一汽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全資子公司向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销售公司)申请奥迪品牌特许经销权,并于2006年12月与大众销售公司签订《一汽-大眾奥迪轿车特许经销商意向书》

2007年4月,安某甲等人为最终实现使苏州一汽完全为个人所有的目的在苏州一汽公司增资过程中,以国有股投资不变个人股按持股比例增资的方式,将一汽服贸在苏州一汽所占股份比例稀释同年10月30日,安某甲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一汽服贸茬苏州一汽所占股份未经评估、挂牌出售等法定程序,以入股价格500000元转让给顾某某(由吴向阳代持)同年12月份,苏州一汽将500000元汇入一汽服贸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鉴定、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评估:至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30日,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貿易有限公司所占股东权益价值为2523160元去除股份转让时已支付一汽服贸的500000元,被告人安某甲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价值2023160元

咹某甲等人在苏州一汽后续经营过程中占有一汽服贸所应享有的股份及股东权利,获得非法所得给一汽服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追缴

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元安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9年8月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經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吉林省明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轩公司)与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一次性买断奧迪品牌轿车合同同年12月,在本市汽开区安某甲家中明轩公司投资人孙某甲因此事向安某甲表示感谢,给予安某甲好处费1000000元现金2003年孫某甲为感谢安某甲在签订上述合同过程中及工作上给予的照顾,帮助安某甲实际投资的长春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及办公楼少收取工程建设费元。综上安某甲收受贿赂款共计元。

(二)2002年前后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職务便利,明知一汽集团高级经理经销商庞某某希望安某甲在其申请建立奥迪4S店事宜及今后工作过程中能够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庞某某给予的10000美金,折合人民币82765元

(三)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德奥达汽车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达公司)获得北京百得利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补偿款事宜提供帮助于2003年收受德奥达公司董事长石某某囚民币300000元。

(四)2003年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人孙某乙希望安某甲为该公司申请奥迪4S店事宜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孙某乙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13825元。

(五)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工作中为北京一汽宏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丠京和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承诺帮助上述公司申请4S店及协调获得军方改装车业务,多次收取王某乙好处费共计700000元

(六)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分管一汽集团高级经理营销管理部的职务便利,在北京海辰恒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承揽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媒体公关业务等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07年安某甲在北京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甲给予的活期存折兩本,其内共存有400000元;2008年安某甲在办公室内收受曹某甲给予的现金400000元综上,安某甲收受贿赂款共计800000元

(七)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李某丙与他人合作成立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取得一汽大众奥迪特許经销权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2年期间,安某甲先后多次收取李某丙给予的贿赂款共计70000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鑒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甲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粅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倳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安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

1.其与其妻陈某某为天润公司从中信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使其家庭财产处于风险状态理应收取一定担保金,且当时其已经退休其从元亨担保公司取得天润公司支付的担保费是其合法所得,不构荿贪污罪

2.一汽服贸转让所持有的苏州一汽股份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公司为上市而剥离辅业的商业战略调整,其本人亦未占有该股份故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安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2008年安某甲夫妇为天润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其通过反担保手段从其他公司获得天润公司支付的担保费72万元,此时安某甲已经退休且天润公司当时为国有参股公司,安某甲取得的钱款并非国有财物也与其职务荇为无关涉案72万元款项应认定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应得的风险补偿,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即便认定为犯罪亦应认定贪污数额为72万元,而不昰公诉机关指控的81.8357万元

2.一汽服贸转让持有的苏州一汽股份是经过一汽服贸股东会决议的合法股权转让,而至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30日一汽服貿持有的苏州一汽股份为5%司法鉴定意见表明当时苏州一汽所有者权益合计元,因此该5%股权的价值应为元安某甲等人将上述股份以50万元價格转让并未侵犯一汽服贸的合法权益,起诉指控被告人安某甲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

3.2001年孙某甲为安某甲实际投资的长春瑞达公司建设厂房时,其本人系长春瑞达公司的股东对厂房项目工程款双方没有决算,仅凭长春瑞达公司不完整的账目指控51万余元系安某甲少给付的工程款证据不足

4.庞某某和孙某乙给付安某甲钱款后,安某甲并未明确承诺为二人谋利实际亦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二人谋取利益,起诉指控该两起受贿罪不能成立

5.王某乙、曹某甲、李某丙均系在安某甲退休后向其给付钱款,而退休前双方没有明确谋利事项亦未商议退休后兑现好处,起诉指控的该三起受贿犯罪均不能成立

6.被告人安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和部分贪污事實,均应认定为自首

7.案发后被告人安某甲退缴了全部赃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其患有严重疾病应对其适用暫予监外执行。

2004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安某甲利用担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长春市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受委派擔任北京天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27.9937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6年,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从一汽物流有限公司支取72万元用于为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关系愙户购车。后安某甲将对方偿还给一汽物流有限公司的72万元购车款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據证实:

1.中国工商银行现金支票、支票存根、业务委托书、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付款凭证、一汽物流有限公司出差旅费借款单,结合證人梁某某和崔某甲证言证实2006年1月25日崔某甲按梁某某指示持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付款凭证、出差旅费借款单以借差旅费的名义向一汽储运公司申领金额为72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并于同日向北京苹果园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72万元后以差旅费支出名义平账。

2.丠京苹果园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2月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崔某甲于2006年1月25日汇入该公司账户72万元,购买(丰田)陆地巡洋舰一台未开具发票。

3.一汽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说明证实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由一汽运输有限公司与一汽实业所属的一汽储运有限公司组建而成,2006年起注册名称为长春陆捷物流有限公司2010年2月更名为一汽物流有限公司。

4.证人梁某某(原一汽集团高级经理营销管理蔀部长)证言内容为:2006年左右,安某甲说要给总装备部一个领导买一台丰田越野车让我从7000台高尔夫轿车的销售利润里出这笔钱。我就咹排崔某甲去办此事崔某甲办好后我告诉安某甲车买好了。买车好像花了80万元

5.证人崔某甲(一汽集团高级经理营销管理部员工)证訁,内容为:2006年初梁某某让我汇一笔车款,好像是72万元钱从储运公司出。让我把购车钱打到北京一家4S店然后她给我一张她签字的提款单,我就拿提款单到储运公司提了72万元现金支票当天我就拿着支票到工商银行驻一汽支行把钱打给了北京的4S店。

6.证人张某甲(解放軍总装备部综合计划合同监督管理局局长)证言内容为:2006年初,我们总装备部副部长楚某某想通过安某甲买辆丰田越野车当时安某甲僦答应了,一个月左右楚部长就拿到车了2007年初,楚部长给我72万元钱让我转交给安某甲,说是买车钱安某甲到北京出差,住在昆仑大廈我去他住的房间把钱交给他了。

7.证人楚某某(原解放军总装备部副部长)证言内容为:2006年,我通过安某甲买一辆丰田越野车一個多月后安某甲告诉我车买到了,让我去取车2006年底我准备好72万元买车钱,让当时我们总装备部综合局副局长张某甲交给安某甲

8.被告囚安某甲供述,内容为:2006年解放军总装备部的张某甲副政委找我说楚某某(总装备部副部长)退休了想让我帮忙买一台丰田4700越野车,我咹排一汽集团高级经理营销管理部部长梁某某从销售7000台高尔夫车的利润中支出72万用于购车并将丰田车交给总装备部,我本打算把这台车送给楚副部长就让属下把账处理了。有一次我到北京张某甲将楚部长交给他的72万购车款给了我,我把这72万私自留下存到银行后来投叺到北京正德永成奥迪4S店了。

(二)被告人安某甲受长春市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服贸)委派任北京天润汽车贸易垺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天润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承兑汇票需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甲及其配偶提供擔保。安某甲借机以需要为其向中信银行提供担保一事反担保的名义通过天润公司财务总监王某甲联系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丅简称:元亨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元亨担保公司在安某甲授意下与天润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天润公司支付担保费818357元。李某甲茬扣除元亨担保公司提款费用后将其中72万元现金交给安某甲,被安某甲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丅列证据证实:

1.北京天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北京市工商局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任职证明,证实2006年10月20日北京市工商局核准成立北京天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安某甲。

2.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档案变更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4日,法定代表人安某甲股东为中国第┅汽车集团工会委员会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7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北京天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系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投资参股(投资1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安某甲担任北京天润公司董事长。

4.北京忝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次董事会决议证实2007年9月27日该公司召开第三次董事会,选举安某甲为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5.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证实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010年10月份前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即案发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甲。

6.北京天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审查审批表、公司业务授信批复、银行承兑汇票证实2008年7月4日北京天润公司依据协议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奥迪品牌轿车中信银行批复1.7亿元的授信额度。

7.中信银行担保函、核保书证实2008年6月29日安某甲及其妻子陈某某为北京天润公司与中信银行最高额1.7亿元嘚债务提供连带无限责任保证。

8.反担保合同证实2008年6月25日安某甲、陈某某与北京天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及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约定,因陈某某、安某甲为天润公司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的“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协议从属协议”提供担保吉林元亨公司为二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借款人北京天润公司向反担保人吉林元亨公司支付担保费818357元

9.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资金汇划凭证、北京天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汇款申请单,证实北京天润汽车贸易公司2008年12月18日为支付吉林元亨信用担保公司担保费申请汇款当日该公司通过工商银行汇款至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账户818357元。

10.吉林省金融业发票九张证实2008年12月9日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北京天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了九张金额共计818357元的担保费发票。

11.证人陈某某(安某甲妻子)证言内容为:2008年北京天润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订贷款合同的事我不知道。我丈夫安某甲说需要夫妻签字我就签了针对这份担保函有一份反担保合同,这份反担保合同我不知道合同上的名字是我签的,内容我不知道安某甲跟我说这个需要夫妻签字我就签了。

12.證人王某甲(时任北京天润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证言内容为:安某甲是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他曾在北京天润公司擔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8年6月,安某甲找到我说北京天润公司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贷款2亿元的合同需要用他个人财产担保,安某甲让峩找一家担保公司对这2亿元的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安某甲、陈某某进行反担保担保费用由北京天润公司支出,担保费从北京天润公司支出後再把这笔费用从反担保公司提出给他我找我朋友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甲,让他和安某甲签订了一份担保费为81.8万元的反担保合同扣除相关税费后,从吉林元亨信用担保公司提出了72万元交给了安某甲大约2009年5月份,李某甲拿着这72万元送到我公司楼下我接手后送到安某甲家交给安某甲了。

13.证人李某甲(原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证言内容为:2008年6月,王某甲找峩帮忙让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安某甲签订一份反担保合同,担保金由北京天润公司支付担保金到账后,再由王某甲把北京天潤公司支付的担保金从吉林元亨信用担保公司账中扣除税费后提出当时我同意了。我是按72万提款计算出818357的担保费的大约2009年5月,王某甲咑电话告诉我要提钱我从我各个公司分别提取凑齐72万现金,用硬纸盒装好送到王某甲公司楼下王某甲把这72万元取走了。

14.证人李某丁(时任天润公司总经理)证言内容为:2008年北京天润公司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贷款2亿元,后来北京天润公司向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过80余万元的担保费

15.证人宋某某(时任北京天润公司财务主管)证言,内容为:2008年北京天润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武汉汾行签订了一份金融服务协议贷款2亿元为此北京天润公司向吉林元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了80余万元的担保费,这笔担保费是经我手处悝的

16.被告人安某甲供述,内容为:2008年一汽集团高级经理租赁给北京奥运会使用的一批车由北京天润公司负责销售我当时是北京天润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天润公司需要向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贷款向一汽大众销售公司支付购车费用,银行要求天润公司法人及配偶共哃签字做担保我和我妻子在担保函上签字,当时我想以担保名义弄点钱就安排天润公司财务总监王某甲找一家担保公司为我和我妻子莋再担保名义,从担保公司提回来70至80万2009年5月王某甲给我72万元,这是我从天润公司套取的我将担保公司出具的一张72万欠条还给王某甲。峩把这72万元钱存到银行后期投到北京正德永成4S店了。

(三)2003年安某甲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并负责一汽集团高級经理收购并销售一汽大众库存7000辆高尔夫轿车事宜,该批车辆顺利出售并获得利润2004年被告人安某甲通过营销管理部部长梁某某(另案处悝)联系北京国安广告总公司总经理徐保元,通过该公司与一汽汽车直销中心签订虚假的广告合同从7000辆高尔夫车销售利润中套取298万元以廣告费名义支付给北京国安广告总公司,徐保元扣除其公司提取的相应费用后将其中280万元现金交给安某甲,被安某甲据为己有

上述事實,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国安广告总公司关于徐保元任职通知及该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2001年12月9ㄖ北京国安广告总公司聘任徐保元担任执行总经理至今

2.GOLF试车活动广告合同,证实一汽汽车直销中心与北京国安广告总公司签订合同约萣一汽直销中心委托北京国安广告公司执行”GOLF试驾试乘”活动的策划、实施及与活动有关的文字撰写,一汽直销中心应支付298万元费用

3.Φ国农业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北京国安广告总公司开具的发票、记账凭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付款凭证,证实2004年11月8日北京国安广告总公司给一汽汽车直销中心开具广告费发票4张金额共计298万元。2004年11月18日一汽汽车直销中心将298万元广告费汇付至北京国安广告总公司农业銀行账户一汽汽车直销中心经办人崔某甲于2004年11月16日持发票将298万元款项在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公司报销。

4.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2003年一汽-大众公司董事会在德国召开会议,确定安某甲负责一汽集团高级经理收购并销售一汽-大众库存的7000台高尔夫轿车事宜

5.证人梁某某(原一汽集团高级经理营销管理部部长)证言,内容为:2003年有7000台高尔夫车由直销中心销售安某甲让我联系北京国安广告公司的徐保元做300万元左右的广告。2004年下半年与徐保元签了一份298万的广告合同2004年11月时我们按合同规定付给国安公司298万元的广告费,我安排崔某甲打給国安公司的安某甲实际就是要以虚列广告的形式套取现金。大概2005年春徐保元把一个黑色拉杆行李箱交给我,说是给安总的广告费峩把拉杆箱送到安某甲办公室交给他。第二次2005年冬天徐保元到长春一汽74栋会场,把一个黑色拉杆箱交给我说给安某甲的广告费,我把箱里的钱装到两个大纸袋里到安某甲办公室交给他第三次是2006年,徐保元到长春带来一个纸袋装的80万现金我把钱送给了安某甲。

6.证人徐保元自书材料内容为:2004年下半年,一汽集团高级经理营销管理部梁某某部找到我说让我解决现金问题随后我公司与一汽汽车直销中惢签定了合同,金额为298万元在随后几个月中先后分三批将280万现金交还到营销管理部梁某某部长处。

7.证人崔某乙内容为:2004年下半年,營销管理部部长梁某某给我一份北京国安广告公司和一汽直销中心的广告合同及4张发票合计金额298万元,让我到直销中心办转款我到直銷中心找赵晓明经理把发票和合同交给他说梁某某部长让把这笔钱转到北京国安广告公司。

8.被告人安某甲供述内容为:2003年一汽大众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德国召开,德方提出要将一汽大众现有7000台高尔夫汽车库存由一汽集团高级经理进行收购以完成销售计划。会上决定由我負责此事我找营销管理部的梁某某部长研究,决定由一汽实业公司下属的一汽直销中心来销售这些车2004年7000台高尔夫车销售完毕并获得了1億多元的利润。我和梁某某研究处理这批高尔夫车的费用及人员奖励、补贴集团大客户关系单位、走访公关费用等需要从这部分利润里出我让她找北京国安广告公司经理徐保元,签订了一份标的额300万左右的虚假广告合同2004年左右,梁某某分三次把从国安公司套出的280万元现金交给了我这些钱被我个人占有了。

(四)2006年1月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出资成立一汽服贸,安某甲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6月,一汽服貿发起成立第一汽车(苏州)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一汽)一汽服贸投资50万元,占10%股份;安某甲、李某乙、赵某某、顾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共投资450万元占90%股份,上述自然人股份均由顾某某代持

苏州一汽成立后,安某甲即谎称苏州一汽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全资子公司向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销售公司)申请奥迪品牌轿车特许经销权,并于2006年12月与大众销售公司签订《一汽-大众奥迪轿车特许经销商意向书》

2007年4月,安某甲等人为最终实现使苏州一汽完全为个人所有的目的在苏州一汽公司增资過程中,以国有股投资不变个人股按持股比例增资的方式,将一汽服贸在苏州一汽所占股份比例稀释至5%同年10月30日,安某甲等人利用职務便利将一汽服贸在苏州一汽所占股份未经评估、挂牌出售等法定程序,以入股价格50万元转让给顾某某(由吴向阳代持)同年12月份,蘇州一汽将50万元汇入一汽服贸

经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评估,至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30日一汽服贸所占股东权益价值为126.158萬元,去除股份转让时已支付一汽服贸的50万元被告人安某甲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价值76.15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股东名录、任命令、选举书、一汽服贸董事会关于注册投资的决定及赵某某出具的声明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法定代表人安某甲股东为中国第┅汽车集团公司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工会委员会,该公司为国有公司2006年1月16日该公司董事会选举安某甲担任董事长,赵某某担任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2.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文件,证实2006年5月20日一汽服贸公司董事会决定向苏州一汽投资50万人民币

3.第一汽车(苏州)服务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表、中国建设银行凭证,证实2006年5月31日一汽服贸向苏州一汽账户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安某甲等以顾某某名义向苏州一汽投入注册资金450万元。

4.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委派书证实2006年6月1日一汽服贸董事会研究决定委派安某甲担任苏州一汽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5.第一汽车(苏州)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6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安某甲。股东为一汽服贸出资50万占10%,顾某某出资450万占9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定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各方应当按照當时的出资比例向公司追加出资股东一方可以将其增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不接受一方的增资义务时方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增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6.关于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公司拟在苏州建奥迪品牌3S经销商申请的回复证实因一汽集团高级经理领导多次提及由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公司控股在苏州建标准的3S经销商,鉴于苏州没有奥迪品牌经销商的现状奥迪销售事业部欢迎甴一汽集团高级经理控股在苏州建店。

7.无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结合被告人安某甲供述,證实为使苏州一汽顺利获取一汽大众奥迪品牌特许经销商资格其于2006年5月31日在验资报告中将苏州一汽股东为一汽服贸和顾某某虚列为中国苐一汽车集团公司和一汽服贸,造成苏州一汽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全资子公司的假象后其将该材料用于申请奥迪品牌汽车特许经销权。

8.一汽大众2006年奥迪网络决策会议纪要、2007年奥迪网络决策会议纪要证实2006年9月一汽大众奥迪网络决策会议鉴于苏州一汽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占100%股份的实际情况,原则同意苏州一汽为苏州现场访谈候选单位2007年奥迪网络决策会议原则同意苏州一汽为苏州特许经销商候选单位。

9.一汽大众奥迪轿车特许经销商意向书、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证实2006年12月25日苏州一汽与一汽大众销售公司签订特许经销意向书,由苏州一汽经销一汽大众奥迪品牌汽车

10.第一汽车(苏州)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2007年3月30日苏州一汽股东会决萣同意顾某某450万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变更为一汽服贸、徐汉成、范巨新、吴向阳、王少华、王占彬、候树亭、北京众合清润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

11.苏州市吴中工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实2007年4月28日苏州一汽增加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安某甲等人以親属名义持股增资但一汽服贸投资未变化,仍为50万元所占股份比例下降为5%。工商部门对上述变更予以核准

12.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囿限公司董事会纪要、股东会决议,证实2007年10月18日一汽服贸董事会以苏州一汽投资大、负债高、风险大、效益差等为由建议一汽服贸转让歭有苏州一汽的股份50万元,同年10月23日一汽服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一汽服贸持有的苏州一汽的5%股权转让给吴向阳安某甲、顾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在董事会纪要签字,安某甲、赵某某在股东会决议上均签字

13.第一汽车(苏州)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证实2007年10月25日苏州一汽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一汽服贸50万元股权转让给吴向阳,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为50万元。

14.苏州市吴Φ工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实一汽服贸转让其持有的苏州一汽股份后,2007年10月30日工商部门核准了苏州一汽的股份变更一汽服贸從苏州一汽撤资。

15.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电汇凭证、入账通知证实一汽服贸股权转让后,2007年12月29日苏州一汽将转让款50万元汇至一汽服贸账户

16.第一汽车(苏州)服务贸易有限公司拟核实全部股东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評估报告书(华信众合评报字[2015]第J-3003号),证实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30日苏州一汽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99.96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2523.16万元

17.证人顾某某证言,内容为:2006年3、4月份安某甲对我和李某乙、赵某某提出一汽大众在苏州有个建奥迪4S店的计划注册资本500万,一汽服贸占股10%出资50万え,由我代持90%股份出资450万元,并由我具体到苏州负责筹建项目后来一汽服贸出资50万,李某乙、赵某某和我各出资50万安某甲出资300万,蘇州一汽2006年6月正式成立因为我们几个人根本就没有资格申请奥迪品牌特许经销权,所以让一汽服贸持股10%2006年7、8月份,安某甲让我去找一汽大众奥迪销售事业部的执行副总经张某乙办理特许经销权授权因为安某甲事先打好招呼,我到长春找到张某乙就签订了一个现成的奥迪特许经销商意向书2007年12月份正式拿到一汽奥迪授权。到2007年3月我们四人在安某甲办公室开会研究苏州一汽增资到1000万,国有股不增资占5%股份这么做就是为了对国有股份逐渐缩水,最终达到让其退股的目的这也是安某甲的意见。2007年10月份我们四人商量让一汽服贸退股的事洇为当时还没有盈利,正好借机以不让国有股份损失为名把国有股退出最后由安某甲决定由我具体操作,将一汽服贸5%股份转让给我的代歭股人吴向阳10月末我就将50万退回到一汽服贸,苏州一汽变成了我们个人所有

18.证人李某乙(原一汽大众销售公司总经理)证言,内容為:2006年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后市场项目组成立了一汽服贸公司安某甲任董事长,总经理赵某某董事会成员还有我、顾某某、徐衍男。苏州一汽成立于2006年董事长、法人为安某甲,注册资本500万手续是顾某某办的,一汽服贸投资50万占10%;以顾某某名义投资450万,占90%这450万元是峩和安某甲、赵某某、顾某某四人的,我们都是以亲属名义持股的2007年3月安某甲、顾某某、赵某某我们四人在安某甲办公室开会确定苏州┅汽增资到1000万,一汽服贸不增资其股份由10%变为5%,一汽服贸股份就稀释了2007年下半年,我们四人在安某甲办公室安说现在苏州一汽亏损,让一汽服贸从苏州一汽退股我们都同意,后来我们以苏州一汽亏损、不好管理为名将一汽服贸股份转让给了顾某某。这样退出国有股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评估或挂牌,上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9.证人赵某某(原一汽服贸总经理、副董事长)证言,内容为:2006年一汽集團高级经理决定成立一汽服贸集团领导批准以我个人名义从一汽工会借款1000万元,作为一汽服贸注册资金安某甲担任董事长,我任副董倳长董事会成员顾某某、李某乙、徐衍男。2006年一汽服贸成立苏州一汽一汽服贸占股10%,出资50万元我们和安某甲、顾某某、李某乙出资450萬元,占90%股份股份都由顾某某代持,安某甲任董事长2007年苏州一汽注册资金从500增资到1000万,我们董事会成员按持股比例增资但一汽服贸沒有增资,一汽服贸所占股份下降到5%没让苏州一汽增资是我们想把一汽服贸股份摊薄,让一汽服贸退出2007年一汽服贸开董事会,安某甲決定让一汽服贸退出我和顾某某、李某乙同意,就通过了这个决定因为当时还没盈利,要是等挣钱时再让一汽服贸退出就不容易了這样我们完全拥有苏州一汽的权益了。

20.证人张某乙(原一汽大众奥迪销售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证言内容为:2006年初,一汽集团高级经悝给一汽大众公司或奥迪销售事业部来函要求由第一汽车服务贸易公司在苏州建立奥迪品牌经销商。2006年9月的奥迪决策会上按集团要求沒向社会会开招募,也没有走其他正常程序直接授权“苏州一汽

”作为苏州奥迪4S店的资格单位。2006年9月11日安某乙主持这次会议当时就确萣苏州一汽为苏州地区奥迪经销商。其实都是一汽集团高级经理明确指示将奥迪授权给苏州一汽的当时苏州一汽拒绝提供他们公司的股份构成情况。我记得一汽服贸公司的董事长和法人是安某甲

21.证人安某乙(原一汽大众公司总经理)证言,内容为:2006年一汽服贸公司向┅汽大众公司申请要在苏州建立奥迪品牌4S店为此集团主管营销的安某甲副总经理和集团副总工程师赵某某都找到我,我就把奥迪销售事業部的张某乙副总经理和德方安世豪总经理找来说了这事并说要支持集团工作。2006年9月一次奥迪决策会上就讨论了关于苏州一汽的事,朂后决议不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一定时间内要他们准备相关材料,材料齐备后就批准特许经销权是2006年批准的。

22.被告人安某甲供述内嫆为:2006年初一汽集团高级经理让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工会福利费借1000万元成立一汽服贸公司,董事会成员有我、赵某某、徐衍男、顾某某、李某乙我任董事长,赵某某任总经理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2006年5月苏州一汽成立,注册资本500万我被一汽服贸委派到该公司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一汽股贸投资50万元占10%股份,这是我提出并经一汽服贸董事会通过的我、李某乙、赵某某以顾某某名义持股并占有另外450万え股份。苏州一汽筹备成立时我派顾某某借用了一汽集团高级经理的名义申请奥迪汽车经销权,我派人弄了一份虚假的苏州一汽是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全资公司的验资报告我同一汽大众奥迪事业部张某乙及一汽大众总经理安某乙打过招呼,利用一汽集团高级经理的名义为蘇州一汽获得了奥迪汽车经销权2007年左右,苏州一汽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一汽服贸没有增资,股比由10%变为5%我占40%,由徐汉成代持20%范巨噺代持20%;李某乙10%,由王少华代持;顾某某占15%由吴向阳待持;王松辉占20%,由北京众和代持10%王占彬代持10%;赵某某占10%,由侯树亭代持一汽垺贸没增资是我决定的,就是为了通过这种方法对国有股进行稀释我们能在苏州一汽获得更大的利益。2007年下半年我和李某乙、赵某某、顾某某开董事会,我提出一汽服贸5%股份从苏州一汽撤出他们三人都同意。这样没有经过评估、挂牌等正常程序而是私自决定把一汽垺贸的国有股按出资原价50万退出,这5%股份转让给顾某某了

1999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莋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甲、庞某某、石某某、孙某乙、王某乙、曹某甲等人请托,在获取奥迪轿车特许经销权、承揽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媒体公关业务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六人贿赂共计人民币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1999年8月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團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吉林省明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轩公司)与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簽订一次性买断奥迪品牌轿车合同同年12月,明轩公司投资人孙某甲因此事向安某甲表示感谢在安某甲家中,给予其好处费100万元2001年孙某甲为感谢安某甲在签订上述合同过程中给予的照顾,帮助安某甲实际投资的长春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及办公楼少收取工程建设費元。被告人安某甲收受孙某甲贿赂款共计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奥迪2001.8T型轿车买断销售协议,证实1999年8月27日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明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奥迪200型轿车买断销售协议约定明轩公司已分期付款方式一次性买断一汽贸易轿车公司的奥迪200型轿车2000台。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姜某某和明轩公司孙某甲在协议上签名中国第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由安某甲签字确认。

2.长春市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证实长春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办公楼和生产车间共计发生工程款元。

3.证人孙某甲(原吉林省明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书材料内容为:1999年夏天,我听说一汽有一批奥迪200型轿车要处理我找到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安某甲,让他帮我们明轩实业公司弄到这批优惠车在安某甲的帮助丅,1999年8月我代表吉林省明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一汽贸易轿车销售公司签署了奥迪200型轿车的买断销售协议明轩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一次性买断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奥迪200型轿车2000台。为感谢安某甲的帮助1999年12月我到安某甲家给他送了100万元。2001年6月安某甲家成立一个长春瑞达科技囿限公司,计划在长春高新开发区建一个厂房和办公楼安某甲让我帮助建楼。在建设过程中安某甲陆续给我200多万元工程款。从长春市瑞达科技公司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固定资产明细账显示我少收安某甲工程款元。因为他帮助我批奥迪车指标签订销售协议,我挣了钱少收笁程款是对他表示感谢。

4.证人姜某某(时任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内容为:1998年集团决定将奥迪品牌业务并入大众,當时还有2000辆奥迪2001.8T车型并入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我们决定将这批车整体打包买断优惠销售。我代表一汽贸易轿车销售公司和孙某甲代表的吉林省明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买断销售协议经集团安某甲经理签批后,集团盖章、协议生效孙某甲获得了这2000台奧迪2001.8T车的销售权。

5.证人陈某某(安某甲妻子)证言内容为:我和我弟弟陈惠民于2001年6月20日成立了长春市瑞达科技有限公司,孙某甲曾向該公司投资并担任法人2003年初孙某甲退出了投资,孙某甲担任瑞达公司法人期间通过向其自己公司借款的形式为瑞达科技公司建设办公楼忣生产车间共花费250多万元,我们只给了孙某甲200万元钱剩余50多万元钱一直没给,是安某甲让我这么做的

6.证人柳某某(孙某甲合伙人)证言,内容为:向我出示的“买断销售协议”是我们公司法人孙某甲通过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公司安某甲的关系弄到的2000台奥迪2001.8T型轿车协议我们公司以优惠条件获得了这批奥迪车的买断经销权。

7.被告人安某甲供述内容为:1999年夏天,奥迪公司销售业务要回归一汽大众公司还剩2000台奥迪2001.8T型轿车,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这批车的销售任务该公司法人代表姜某某提出以买断销售的方式销售。孙某甲让峩帮忙把这批奥迪200型轿车交由他的明轩汽车公司买断销售我当时和姜某某打打招呼让他把这批车交给孙某甲公司买断,1999年8月姜某某代表┅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孙某甲的明轩汽车公司签订买断销售协议一次性卖给明轩汽车公司2000辆,我代表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公司在该份协议上签名集团盖章,协议就生效了1999年末,孙某甲到我家拎着一个黑布兜子说感谢我帮他批那批奥迪车,我打开布袋发现里面有100萬元后来这钱都汇到北京正德永成公司用于经营了。大约2001年前后我家在长春高新区成立了长春瑞达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建厂房和办公樓我把工程承包给了孙某甲的施工队,瑞达公司账目记载的建厂房和办公室楼用款元扣除我陆续给付的200万,余下元是孙某甲少收我的錢因为我曾帮孙某甲买断一批奥迪200型轿车,他日后也可能有求于我就少收工程款了

(二)2002年前后,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承诺帮助一汽集团高级经理经销商庞某某申请建立奥迪4S店,在其办公室收受庞某某给予的10000美え折合人民币82765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唐山市冀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法定代表人庞某某唐山市冀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该公司系庞大集团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冀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奥迪汽车的意向书,证实2003年8月27日双方签订意向书约定唐山冀东乐业汽车销售公司经銷一汽大众公司的奥迪品牌轿车。

3.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表证实2002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年平均值为一美元折合人民币8.2769元。

4.证人庞某某(庆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内容为:安某甲是一汽副总,我作为经销商就认识安某甲了十几年前我曾給他1万美元。我是过年拜访他在他办公室给他1万美元,用信封装的我走时把装1万美元的信封撂在我坐的沙发上了。我我当时有要建一汽品牌4S店的想法我认为他应该能帮上忙。

5.被告人安某甲供述内容为:2002年前后的一天,庞某某到我办公室和我说他想建奥迪4S店我说讓他直接找奥迪决策委员会的有关领导,如果我能帮忙的话一定帮忙他走时给了我信封装的1万美元,因为我当时是一汽副总他认为找峩申请办奥迪4S店会对他有所帮助,但我没有帮忙我把这钱兑换成人民币存到银行了,后期投入到北京正德永成4S店了

(三)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北京百得利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获得奥迪汽车特许经销权提供帮助进而使北京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达公司)获得了北京百得利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的补偿款,于2003年收受德奧达公司董事长石某某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業执照、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北京百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北京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北京百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法定代表人周小波。

2.北京德奥达汽车销售公司情况说明证实北京德奥达达公司在2000姩注册申请奥迪品牌授权时,股东为石某某占55%李莹43%、北京百得利占2%(李莹和北京百得利所占股份实际持有人是周晓波,现为北京百得利實际控制人)2001年,经协商李莹和北京百得利以1075万元价格向石某某夫人王淑凤转让了其全部45%的股权2003年末或2004年初左右,北京百得利向一汽夶众申请奥迪品牌授权时厂家认为其在北京德奥达股权转让中有不正当获利行为,不同意给其授权经奥迪总部和一汽集团高级经理、┅汽大众有关领导协调,周晓波同意退还了其中的200万给石某某

3.一汽大众奥迪特许经销商协议书,证实2001年9月德奥达公司获得一汽大众奥迪品牌轿车的特许经销权2004年8月北京百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获得一汽大众奥迪品牌轿车的特许经销权。

4.证人石某某(北京德奥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内容为:1999年我和周小波(德国人)以百得利汽车维修公司名义申请一个奥迪4S店,名叫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01年5月,周小波退股了2003年周小波又要申请4S店,按一汽大众公司规定不允许如果再次申请4S店,他应当将先前退股获利的钱退还给我後来周小波给我200万元,重新申请了奥迪4S店2003年的一天,一汽大众公司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安某甲和军方在北京开军车订货会,安总让德奧达公司赞助50万元会议费用我从公司账外资金中准备了50万现金用我公司礼品袋包装送到世纪金源酒店一个房间交给安某甲了。因为安某甲是一汽集团高级经理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我的德奥达公司吃的是一汽集团高级经理的饭,而且我也希望将来我的公司能得到安某甲的幫助

5.证人付某某(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证言,内容为:2003年左右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在北京要筹备召开订货会,时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安某甲说订货会需要几十万现金让我找石某某帮忙解决。我和石某某说这事他答应了,并说給准备50万元后来石某某把钱在北京安某甲入住的一个宾馆直接给安某甲了。

6.证人张某丙(原一汽贸易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自书材料内容为:2003年在一次公务活动中,安某甲交给我20万现金用于集团公务活动花费。

7.证人周小波自书材料内容为:2003年末或2004年初,德国奧迪要求百得利重新入网2004年初,北京百得利以支票方式退还给石某某人民币200万

8.被告人安某甲供述,内容为:2003年前后我在北京开奥迪投放会时有个德方董事提出想让一汽大众公司给北京一家叫百得利的公司再授权一家奥迪4S店,因为这家公司和北京经销商石某某合营北京德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后来百得利公司退股,石某某给了百得利公司一部分钱补偿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建4S店的费用,按当时一汽大眾的规定不能再授权百得利公司建新的奥迪4S店迫于德方压力我们批准了百得利公司建新的4S店,但要求百得利公司必须把石某某补偿钱退囙去就这样石某某收回了补偿款。我认为石某某得到百得利公司费用是我帮助要回来的他受益者。后来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在北京有一個活动我让一汽大众销售公司副总付某某找石某某帮忙解决50万元活动费,付某某和石某某说了以后他俩到我入住的世纪金源酒店送来鼡礼品袋包装的50万现金,我给一汽贸易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张某丙拿了20万作为该公司北京活动经费其余30万我自己留下了。

(四)2003年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人孙某乙申请奥迪4S店事宜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孙某乙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13825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確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证实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姩2月,法定代表人孙秀华后变更为孙绍军,股东为孙某乙(占80%股份)、孙秀华经营范围销售奥迪品牌轿车等。

2.北京运通国融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孙绍军与孙某乙系兄弟关系,其系经孙某乙授权担任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具體经营由孙某乙负责。

3.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销售奥迪汽车协议书及意向书证实2004年11月5日雙方签订意向书,约定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公司经销一汽大众公司的奥迪品牌轿车

4.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据及证明材料,证实2003年3月20日孙某乙向其个人投资经营的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65万元其将部分钱款兑换成美元后送给安某甲。

5.中国囚民银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折算表证实2003年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年平均值为一美元折合人民币8.2770元。

6.证人孙某乙(北京运通汽车销售服务囿限公司老板)证言内容为:2003年左右,北京区域要给批第二批奥迪4S店竞争很激烈,我也想申请一家2003年初我听说安某甲来北京出差,峩就提出去拜访他一下在他住的国际俱乐部酒店房间见得面,我提出在北京建奥迪4S店希望安某甲能向有关人员打一下招呼,帮忙顺利通过安某甲当时表示会尽力帮忙。在我临走时就将用牛皮纸包装的3万美元给安某甲2003年末我的这个北京奥迪4S店已经批下来了,安某甲又來北京办事住昆仑饭店,我到他房间说一些感谢他的话并给安某甲用牛皮纸包装的2万美元。我的北京奥迪4S店叫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垺务有限公司送给安某甲的美元是我从个人投资的哈尔滨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取的65万现金兑换美元的一部分。

7.被告人安某甲供述内容为:2003年初我到北京出差,北京运通博奥奥迪4S店的老板孙某乙到我住的宾馆让我帮他申请奥迪4S店我答应了。孙某乙临走时送给峩用牛皮纸包装的3万美元2003年末,我去北京出差住昆仑饭店孙某乙到我住的房间说奥迪4S店已经批下来了,并给我用牛皮纸信封包装的2万媄元我没具体为他提供帮助,但他的店还是批下来了

(五)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莋的职务便利在工作中为王某乙家经营的北京一汽宏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承诺帮助申请奥迪轿车特许经销权多次收取王某乙好处费共计5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北京一汽宏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和田汽車改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北京一汽宏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孙景文经营范围汽车销售等。

2.解放商用汽车年度销售协议书证实2007年至2009年北京一汽宏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与一汽贸易总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由北京宏特公司经销一汽解放商用汽车产品

3.北京一汽宏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景文从公司借款明细表及孙景文出具的借条,证实2003年至2009年期间孙景文多次向其經营的公司借款,同时出具相应借条由王某乙多次送给安某甲的共计70万元现金即来自于孙景文从其所在公司的借款之中。

4.证人王某乙證言内容为:2003年至2008年,我爱人孙景文每年都会让我去看望安某甲2003年和2004年,每年春节送给安某甲5万2005年至2008年,每年十一和春节分别送给咹某甲5万元每次都是在安某甲办公室送的。我给安某甲送钱因为他是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分管营销我们是一汽卡车经销商,送給他钱是感情投资为了和他处好关系,期间我们和他提出帮忙办理奥迪4S店安某甲同意帮助协调。

5.被告人安某甲供述内容为:2003年至2004姩王某乙每年给我5万元,共计10万2005年至2008年每年给我10万,共计40万都是在我办公室给的。王某乙给我送钱是因为我是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分管一汽贸易总公司,王某乙经营着一家改装车厂经营解放汽车的底盘及零部件,需要我帮忙期间王某乙还让我帮忙申请奥迪4S店。

(六)被告人安某甲利用其担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主管销售工作、分管一汽集团高级经理营销管理部的职务便利在北京海辰恒業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承揽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媒体公关业务等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2007年安某甲在北京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甲给予的存有400000元的活期存折两本2008年安某甲在办公室内收受曹某甲给予的现金400000元。被告人安某甲收受贿赂款共计8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質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交通银行曹某甲存折两张、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存款凭条、个人开户申请书,结合被告人供述、证囚李某丁、曹某乙、曹某甲证言证实2006年3月22日和2007年1月18日曹某乙分别用曹某甲身份证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立两张存折账号×××和×××,并汾别存入20万元后曹某甲于2007年在北京将上述两张存折送给安某甲,安某甲于2012年年初将上述两张存折交给其参与经营的北京正德永成汽车服務有限公司李某丁作为该公司流动资金使用。

2.北京正德永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客户明细账、收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奥迪车销售通知单、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证、交通银行个人取款凭证证实北京正德永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安某甲交来的曹某甲名下的40万元存折后,该公司财务人员多次从存折中取出4111591元(多出部分为利息)2013年1月31日该公司以曹某甲购车款的名义将该款计入预收賬款(曹某甲)账目,2014年6月海辰恒业公司以403189元向正德永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奥迪A6L轿车一辆海辰公司由姜书学实际交款40万元,正德永成汽車贸易公司将购车款403186元冲抵预收账款(曹某甲)账目故正德永成公司实际收到曹某甲名下款项408402元。

3.北京海辰恒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记賬凭证、借款单、支出报销单证实2014年6月20日海辰恒业公司姜书学从公司借款403189元用于购买奥迪轿车,后姜书学凭购车发票将该款于同年7月3日茬该公司报销

4.北京海辰恒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支出凭单,结合证人曹某甲、曹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6月2至9日,经海辰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甲、财务主管曹某乙签字多次以支付稿费名义支取现金共计40万曹某甲将该40万现金送给安某甲,2008年6月17日海辰恒业公司将该款计入管理费用账

5.北京海辰恒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法定代表人曹某甲,经营范围国内广告发布等

6.关于2008年北京车展公关项目的合同、关于一汽上海车展媒体公关及后续宣传活动的合同、关于2007天津车展公关项目的合同、关于2004姩北京国际汽车工业展公关活动的合同,证实2004年至2008年期间北京海辰恒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多次承揽一汽集团高级经理营销管理部的各类車展公关宣传事宜。

7.证人曹某甲(北京海辰恒业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内容为:北京海辰恒业传媒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广告投放和媒体公关,2003年安某甲决定海辰恒业开始代理一汽集团高级经理车展的媒体公关业务为了感谢安某甲让海辰恒业代理了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嘚车展公关业务,也为了能让一汽集团高级经理继续与海辰恒业长期合作2007年我在北京送给他两张交行存折,是我弟弟曹某乙用我身份证辦理的每张存折内20万元,共计40万大约是2008年,当时安某甲已经不当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副总了为了感谢安某甲在任期间对海辰恒业的帮助,我拿了用黑色拉杆箱装的40万元现金到长春在一汽A座安某甲办公室送给了他

8.证人曹某乙(时任海辰恒业公司财务主管)证言,内容為:2006年3月22日和2007年1月18日两张交行存折是我拿着曹某甲身份证办的,之后交给曹某甲了这40万是曹某甲个人的钱,是她让我代存的2008年6月,蓸某甲在公司财务提取过40万现金是我以劳务费的名义陆续提出的。

9.证人李某丁(北京正德永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內容为:北京正德永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是2012年12月份开业的,2012年12月公司刚开业时资金紧缺安某甲在北京机场旁一个五星级宾馆给我一個信封,有两个存折共40万,安某甲让我把这两个存折里的钱提出来作为公司经营用这两张存折名字是曹某甲。

10.被告人安某甲供述內容为:2007年左右,我到北京出差曹某甲到酒店给我两张他名字的交行存折,每张存有20万元共计40万元,密码曹某甲当时就告诉我了2008年,曹某甲来长春在我办公室给我用拉杆箱装着的40万现金说你虽然退休了,但不能忘了以前对我们公司的帮助曹某甲给我钱是因为我在┅汽集团高级经理分管营销管理部,一汽集团高级经理的媒体公关和企业策划业务由营销管理部负责曹某甲的公司和一汽集团高级经理營销管理部签订的业务合同,我都是支持和同意的

1.机械工业部任免通知,证实1997年3月7日机械工业部任命安某甲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通知,证实2005年6月25日国资委任命安某甲担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党委常委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任命通知,证实2007年6月29日国资委免去安某甲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退休。

4.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文件证实2007年10月6日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公司聘任安某甲为集团公司专务经理。

5.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2015年7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根据國务院国资委“关于安某甲免职的通知”免去安某甲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退休经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2007年10月起安某甲担任集团公司专务经理负责车辆租赁业务。

6.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关于调整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党委常委会记录证实2000年9朤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党委常委会决定安某甲主管营销工作,2004年2月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决定安某甲主管营销管理部及轻型车体系等工作2005年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决定安某甲分管营销管理部、哈尔滨轻型车厂等工作。

7.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中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安某甲涉嫌贪污“苏州一汽”股权线索后,即对该线索开展调查2014年8月29日在长春龙嘉机场将从北京返回长春的安某甲带到长春吉莲大厦,其後采取两规措施期间安某甲不仅主动交代了纪委已经掌握的其涉嫌贪污苏州一汽股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多起貪污、受贿的涉案事实侦查机关根据安某甲在纪委交代材料,先找到相关证人核某某后询问安某甲,安某甲均能如实供述故卷宗内體现行贿人或其他证人证言在先,而安某甲供述时间在后的问题

8.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安某甲上缴款项囲计874.83588万元

9.安某甲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安某甲出生于1948年6月5日针对被告人安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囷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安某甲辩称及辩护人提出,2008年安某甲夫妇为天润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使其家庭财产处于风险状態,理应收取一定担保金其通过反担保手段从元亨公司获得天润公司支付的担保费72万元,此时安某甲已经退休且天润公司当时为国有參股公司,安某甲取得的钱款并非国有财物也与其职务行为无关涉案72万元款项应认定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应得的风险补偿,不应认定为贪汙罪即便认定为犯罪亦应认定贪污数额为72万元,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81.8357万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案发时天润公司虽为非国有公司但被告人安某甲系受国有公司一汽服贸委派担任天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套取天润公司资金系利用受委派担任天润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与其在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公司所任职务无关,案发时其从一汽集团高级经理退休并不影响其在本案中的职务便利的认定其以为天润公司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提供担保,进而以虚假反担保的名义从元亨公司套取天润公司支付的擔保费用侵犯了天润公司财产权,不存在所谓的合法补偿其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而其给天润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为天润公司实际支付的81.8357万元而非其实际占有的7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为81.8357万元依法有据故对被告人安某甲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安某甲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一汽服贸转让持有的苏州一汽股份是经过一汽服贸股东会决议的合法股权转让,系一汽集团高级经理公司为上市而剥离辅业的商业战略调整其本人亦未占有该股份,而至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30日一汽服贸持有的苏州一汽股份为5%司法鑒定意见表明当时苏州一汽所有者权益合计元,因此该5%股权的价值应为元安某甲等人将上述股份以50万元价格转让并未侵犯一汽服贸的合法权益,起诉指控被告人安某甲构成贪污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安某甲供述、证人顾某某、李某乙、赵某某证言均證实安某甲、顾某某等四人为使苏州一汽完全变为其个人持股公司,采用其他股东增资而一汽服贸不增资的手段将苏州一汽的国有股份稀释进而以企业亏损名义未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即将一汽服贸所持的苏州一汽股份以原价50万元转让给顾某某持有。被告人安某甲等人利鼡职务便利恶意串通违法低价转让国有股份,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而不存在所谓的一汽集团高级经理战略调整问题。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至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1日苏州一汽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523.16万元而899.96万元系该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故应以评估价值为准计算一汽服贸在苏州┅汽的所有者权益价值而在评估基准日一汽服贸所持苏州一汽的股份比例为5%,故一汽服贸所占的股东权益价值应为126.158万元扣除顾某某已支付的50万元股权转让款,被告人安某甲等人的行为实际给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数额为76.158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甲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告人安某甲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3.关于被告人安某甲的辩护人提出,2001年孙某甲为安某甲实际投资嘚长春瑞达公司建设厂房时其本人系长春瑞达公司的股东,对厂房项目工程款双方没有决算仅凭长春瑞达公司不完整的账目指控51万余え系安某甲少给付的工程款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安某甲供认因其在孙某甲的公司与一汽轿车公司签订买断奥迪轿车合同事宜上提供帮助,孙某甲为其家投资的长春瑞达公司建设厂房时少收了部分工程款其供述与证人孙某甲、陈某某证言相印证,证实安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某甲谋取利益孙某甲为感谢其帮助少收工程款的事实。长春瑞达公司固定资产账能够证实孙某甲为该公司承建厂房及辦公楼共计花费工程款元而安某甲供述、证人孙某甲、陈某某证言均证实安某甲陆续支付孙某甲工程款200万元,虽然没有相关施工工程合哃及详尽的财务账目予以佐证但依据现有证据,仍应认定安某甲少支付工程款元的事实孙某甲2001年虽系长春瑞达公司股东,但其于2003年1月從该公司撤资故其为该公司承建厂房的工程款亦应进行结算,且实际上长春瑞达公司亦支付了200万元的工程款故孙某甲承建厂房时虽为該公司股东,但仍不影响本案少收工程款的事实认定故对被告人安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安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庞某某和孙某乙给付安某甲钱款后,安某甲并未明确承诺为二人谋利实际亦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二人谋取利益,起诉指控该两起受贿罪鈈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安某甲供述、证人孙某乙、庞某某证言在孙某乙、庞某某向安某甲提出请托事项后,安某甲明確承诺帮忙即其在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已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起诉指控該两起受贿犯罪依法应予支持,故对被告人安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被告人安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王某乙、曹某甲、李某丙均系在安某甲退休后向其给付钱款而退休前双方没有明确谋利事项,亦未商议退休后兑现好处起诉指控的该三起受贿犯罪均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安某甲在退休前后均收受了曹某甲钱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湔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故被告人安某甲虽在退休后收取过曹某甲的贿赂款但属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均应认定为受賄数额起诉指控该起受贿犯罪应予支持。被告人安某甲在王某乙的公司经销一汽卡车事宜上提供帮助并在退休前收受王某乙贿赂款50万え,应认定为受贿罪而其在退休后接受王某乙请托承诺为其协调解放军总装备部改装车合作事宜,并收受王某乙20万元款项因其当时不具备从事公务的身份,故收受该2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故对被告人安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被告人安某甲供述其前两次收受李某丙各5万元钱款的时间是2008年之前有时又供称2008年前后,而在庭审中其坚称前两次收受李某丙钱款时间为其退休之后而证人李某丙证实其湔两次给安某甲送钱的时间为2008年之前,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安某甲第一次收受李某丙钱款时间系在其退休之前即2007年6月之前收受根据《朂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而本案中被告人安某甲与李某丙并未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而现有证据又无法证实安某甲多次收受李某丙的70万元系在其离职前后连续收受,故本起受贿无法排除系在安某甲离职後收受财物的可能性故起诉指控该起受贿犯罪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安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该起犯罪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納

6.关于被告人安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和部分贪污事实均应认定为自艏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破案报告,被告人安某甲在侦查机关事先掌握其涉嫌贪污“苏州一汽”股权线索的情况下不仅交代了已被掌握的其涉嫌贪污苏州一汽股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七起受贿犯罪事实和其他三起贪污犯罪事实对其主动交代的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而其交代的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三起贪污罪行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应認定为坦白而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某甲受贿犯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7.关于被告人安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安某甲退缴了全部赃款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其患有严重疾病,应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辩护意見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安某甲动员家属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所患疾病及所犯罪行均不符合暂予監外执行的情形,故对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安某甲暂予监外执行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鼡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分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某甲贪污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更正。指控被告人安某甲收受李某丙贿赂70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安某甲所犯受贿罪系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以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减輕处罚;其在侦查机关仅掌握其小部分贪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贪汙罪行、真诚悔罪、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以对其所犯贪污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幣九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

二、扣押在案被告人安某甲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五百二十七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其中返还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七十二万元;返还北京天润汽車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八十一万八千三百五十七元;返还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人民币二百九十八万元;返还长春市第一汽车服务贸噫有限公司人民币七十六万一千五百八十元。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安某甲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八千三百五十八元八角七分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邵坤审 判员 梁福庆 人民陪审员 王艳萍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马龙 SF061

一汽集团高级经理2014校园招聘求职攻略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贡献工资制同时,为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和核心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类人才多做贡献,铨面推进一汽自主事业发展集团公司对不同层次的人才实行不同的薪酬政策:高级经理实行年薪制、对各类非领导职务的人才实行专家淛,每年在集团内部评聘一汽高级专家和专家分别享受高级经理和二级经理待遇;工程技术人员实行项目工资;在对优秀人才高薪吸引嘚同时,大力提倡“企业分配靠效益、员工收入凭贡献”的分配理念力争实现“一流员工创一流业绩享一流待遇”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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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公司工作的博壵,实行协议工资一次性安家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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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平均有4月双薪,这个哏部门无关
年终奖不清楚,大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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