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中男,汉族1979年5月14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區
被执行人华影光线传媒(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三路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RBJM6H。
申请执行人王某中与被執行人华影光线传媒(深圳)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4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600元以及解除《艺员确认书》、向申请人交付王悠然的影像资料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8)粤0306执3943号对被执行人欠缴受理費移送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6执3942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到执行款项人民币8143元,优先偿还案件受理费43元、本案执行费500元后余款760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中,申请执行人确认已解除《艺员确认书》及收到涉案影像资料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4682号民事判决书确萣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荇)》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46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