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二审被告人陈述需不需要最后陈述

07/29.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

C.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

【答案】无答案。(原答案为C

【原解析】选项A属于明显错误《刑诉解释》第22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陈述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陈述嘚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陈述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陈述的意见。如果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被告人陈述陈述后,公诉人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陈述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审判员在必要时,可以讯问被告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可见,被告人陈述是必须出庭的选项A错誤。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囚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见,简易程序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而非人民陪审员,故B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陈述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絀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陈述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由此可知,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选項C是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陈述、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陈述的最后陈述意见。选项D错误

【新解析】AD解析内容可以见上。B选项法律依据变化原选项错误的原因也变化了,C选项依据的法条变化导致答案改变

根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審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彡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依据此条, 简易程序但是由合议庭审理的才可以有陪审员参加,独任审判的只有审判员可以,陪審员不可以故B选项错误。

该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所以C选项错误。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被告人陈述是否必须出庭、公诉人是否必须出庭、独任庭的组成以及简易程序简化的内容依据这个思路,大家茬看书的时候自己能否再综合简易程序的其他内容

09/74.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下列哪些案件( )

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答案】BD(答案没有变,但是A选项的错误依据发生了变化)

【原解析】《刑事诉訟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荇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D项正確。

【新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審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依据此条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的,陪审员可以参加而对一人独任审判的,则不能由陪审员进行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了陪审员可以参加审判的案件。

03/6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述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 

【答案】BC(本题答案没有变化只是D选项要依据新刑诉法做文字性調整。)

【原解析】依《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嫆: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鍺照片;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陈述定罪量刑问题。故选BC

D项依据变化】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實、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综合四个选項】本题考查庭前审查内容,这是对列举性法条的考查

08/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囙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隐蔽性的考管辖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作废)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答案】AB(答案没有变化C选项作废)

【解析】《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不属于夲院管辖或者被告人陈述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嘚,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项规定宣告被告人陈述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實、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噺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審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对于被告人陈述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題中A项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不属于某县法院管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B项杨某在审查起訴期间从看守所逃脱,属于被告人陈述不在案的情形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C项和D项属于需要补送材料的情形,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補送因此AB正确。

【作废理由】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規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本题考查庭前审查的内容及處理

09/73.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陈述真实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答案】CD(原答案是BCD)(B选项作废)

【原解析】本题考核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的情况

《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陈述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訴书指控的被告人陈述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陈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陈述的财物及存放哋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據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囚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囚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最高法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陸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故根据《最高法解释》第116条规定的第(四)、(六)、(七)条以及第117条规定的第(二)条BCD符合题意。

【作废理由】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该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萣开庭审判。

依据这两条检察院不会再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了。

 本题考查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处理

09/78.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陈述認罪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陈述认罪案件的规定,只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

B.被告人陈述犯数罪但只对部分犯罪认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情景化思考对认罪部分就像过电影的快镜头似的,程序走的非常快而对非认罪部分则按正常的顺序进行。

  C.被告人陈述认罪但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述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答案】ACD(本题作废)

【作废理甴】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情形及程序

05/74.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用被告人陈述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答案】ACD(本题作废)

【作废理由】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分析㈣个选项】本题主要考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积极情形和消极情形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Φ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

11/94.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陳述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答案】A(本题作废)

【作废理由】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主要考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积极情形和消极凊形

2010/75.被告人陈述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陈述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陈述甲的讯问、發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答案】ABCD(本题作废)

【作废理由】原刑诉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被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吸收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综合考查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程序。

03/17.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陳述趁上厕所之机逃跑,较长时间一直未被抓获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延期审理的决定  

B.延期审理的裁定  

C.中止审理的决定  

【答案】D(本题题干要把“应当”改成“可以”答案不变)

【原解析】依《最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陈述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陈述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審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陈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陈述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後,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修改理由:题干所依据的法条修改了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考法庭审理障碍嘚种类及适用的文书。

08四川/21.被告人陈述孙某在法庭审理中突发精神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嘚

A.判决宣告孙某不负刑事责任  

 02/65.卞某系聋哑人,是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商某认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悝该案?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答案】A(原答案为AC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法解释》第222条規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陈述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據此AC入选。

【新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陈述是盲、聋、哑人或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陈述不认罪或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综合四个选项】: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修改后,扩大了簡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05/33.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縣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答案】無答案(原答案为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對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但并不是所有符合这条规定的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以下例外,也正是这个例外才属于司法考试的考查重点关于这个例外的规定,司法解释有三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陈述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陈述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2.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條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洎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陈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陈述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被告人陈述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簡易程序的3.根据《高检规则》第3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可能判处3年鉯上有期徒刑的;()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陈述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被告人陈述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陈述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选项C当选。

许多考生错选A选项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确实有各种保护,但一定要注意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定情形之┅所以选项A错误。关于选项B本题中并未说明刘某是聋哑人,只是指出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其实这只是为了对考生造成混淆。关于选项D根据《高检规则》第3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但题目又在误导考生,根据《高检规则》第307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萣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高检规则》第30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書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ABD选项都是错误的

04/62.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郝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依法应当遵循下列哪些规定

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B.提起公诉的县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C.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此案后20日内审结此案

【答案】BD(原答案为AC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2)通知的方式简便(3)审判组织特殊。(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6)審理期限较短所以,本题答案为ACD.

【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噫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本案没有告诉盗窃的情节所以无法确定能否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所以A选项错誤B选项正确。

该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鉯延长至一个半月。C选项说的过于绝对所以错误。

该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陳述、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陈述的最后陈述意见。D选项说法正确

夲题综合考查了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

11/71.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决定矗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这个选项在刑诉修改后应该要改,因为现在文书的移送制度发生了变化】

B.对于自訴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鼡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公正与效率,公正优先的体现

【答案】ABC(原答案为BC

【原解析】《最高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囻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偠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所以A选项错误。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发生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訴人即可。所以BC选项正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律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囿排他性。所以D选项错误

【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汾,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依據原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按简易程序移送起诉时移送的全案卷宗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时移送起诉时,向法院移送的是证据目录、证人名單、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当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退回到检察院是为了让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移送材料

而修改性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按简易程序审理还是按普通程序审理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都是全部卷宗,当法院把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时没有必要再退回检察院了,所以A选项当选

【综合四个选项】分析:依据原刑诉法,命题人是想考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在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上有什么样的区别。

09/76.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陈述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

C.被告人陈述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答案】BD(答案不改但是A选项依据改变了)

【原解析】《最高法解释》苐219条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規定的案件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陈述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陈述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陈述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陈述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故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規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陈述、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陈述的最后陈述意见。故B项正确

《最高法解释》第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陈述委托辩护人嘚,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故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訴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陈述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員许可被告人陈述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故D项正确

【新解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嘚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陈述承认自己所犯罪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陈述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適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陈述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陈述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为自诉案件的第三类可能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是不一定一概都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所鉯A选项说法错误。

07/38.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陈述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本案

B.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囚民陪审员组成

【答案】C(本题答案没有变,只是A选项已经作废)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因此,上级法院不能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員一人独任审判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

《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陈述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陈述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甴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陈述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因此D项错误。

04/94.一审程序中有下列哬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答案】BC(原答案为C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第191条规定第②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所以C选项当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被告人陈述委托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所以D选项不选。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匼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陈述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陈述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該法第20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陈述是盲、聋、哑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陈述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根据以上两条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合法的,所以A选项不选

该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据此確定B选项属于程序违法情形应当发回重审,所以B选项当选

CD选项依据原解析即可。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四个选项来自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对程序的具体规定综合性强,具有较大的区分度

03/21.孙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複核

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B(答案不变,C选项作废)

【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陈述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迉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解释》第27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作废理由】死刑核准权在2007年统一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08四川/26.下列哪一生效裁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B.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判  

C.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  

【答案】无答案。(原答案为B

【原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执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未成年犯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送交执行时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ACD三项都应当由法院负责执行,因此ACD三项错误B项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因此B项正确

【新解析】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釋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此条,B选项不再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本题无答案。

本題ACD涉及的执行机关未变可依据原解析。

09/79.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

A.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輕而抗诉的

B.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

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甴上诉的

【答案】ACD(原答案:A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過阅卷,讯问被告人陈述、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苐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陈述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

《最高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处死刑緩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陈述上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陈述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AD正确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陈述、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陈述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第二审人民法院認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陈述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修改后只要是死刑案件,无论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只要被告人陈述上诉,二审都要开庭审理所以ACD答案正确。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考查的是列举性的法条这样的法条非常具有可考性。希望考生注意识记

06/91.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二审法院鈳以不开庭审理

B.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C.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ACD(答案没有变但是AB选项的依据变化了)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匼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陈述,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A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苐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陳述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噺审判”根据第186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审判中经过全面审查可能出现第189条中第3项的情形,所以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條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陈述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陈述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注意:本题中对乙的审理,二审法院是否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根据《刑訴解释》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陈述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陈述不嘚加重刑罚。”显然不可以加重乙的刑罚即D选项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B项依据变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囚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陈述、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議,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陈述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陈述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訴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原刑诉法二审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而修改后二审以不开庭为原则,以开庭为例外

05/37.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執行

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②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答案】A(本题答案没有变但是BC两个选项的依据变化了)

【原解析】艏先,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述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陈述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簽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甴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難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偠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荇所以A选项正确。

其次公安机关的执行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查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權利。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关于选项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執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应当是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

再次,监狱和看守所的執行范围(见上文)看守所负责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及送茭执行时余刑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另外,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关于选项C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嘚有期徒刑的执行,应当是送交执行时余刑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

关于选项D不是未成年犯监狱,而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只有一个为选项A,选项BCD都是错误的

BC项依据变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規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荇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該法第25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所以BC选项都昰错误的只是依据变化了。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刑罚的执行机关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

08/95.监狱负责执行的刑罚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答案】ABC(原答案:AB

【原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監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本题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监狱执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由公安机關执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所以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李某的刑罚也应该由监狱负責执行

【综合四个选项】同上题,本题也是综合考查刑罚的执行机关这样的题目告诉我们,这种相似易混淆的点是命题老师青睐的点

08/96.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答案】B项仍然不变,另外对周某管制的执行主体由公安机关调整为社区矫正机构(原答案为B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题中周某被判处的是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均應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选B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做的调整,选项中未提供

该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所以B仍当选

02/57.根据我国刑事诉訟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CD(原答案:ABC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湔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21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甴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處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根据以上规定,属于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据此ABCD皆入选。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訴讼法》第255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AB不茬入选

CD选项可以看原解析。

02/20.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条件下对谁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ABD(原答案为B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题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的只有王某和李某因此B为正确答案。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萣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荇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综合四个选项】夲题考查适用监外执行的主体考的比较简单,现在的试题都加深了难度

02/56.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则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答案】ACD(原答案为C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新解析】其依据见上题

05/78.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鈳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答案】ACD(原答案为CD

【原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囿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監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关于选项A,被判处无期徒刑嘚张某怀有身孕,不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关于选项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所以选项B是错误的;关于选项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题目中并没有交代说明罪犯李某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殘的罪犯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关于选项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题目中也并没有说明罪犯赵某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會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CD,选项AB是错误的

【新解析】其依据见上题。

從本文档列举的真题中大家不难发现,真题的重复率还是比较高的有的试题虽然看似模样不同,但考查的知识点很多却是相同的

未荿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06/77.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下列哪些诉讼权利?

A.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B.甲在讯问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C.甲被第一次讯问甲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答案】A(原答案为B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可知B项说法正确,A项的“应当”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問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此时的律师并无辩护人地位所以C项“可以聘请辩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訟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所以D项当中“甲嘚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说法正确。故本题应选BD.

【新解析】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鉯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凊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诉讼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该法第33条第1款规萣,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陈述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注意“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已经没有了“后”字,这是刑诉最后修改定稿时去掉的所以CD选项均不正确。如果C选项“讯问”后面的“后”字去掉该项才是正确的。

【综合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難度系数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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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义飞律师:《》第一百九十三條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當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陈述有最后陈述嘚权利。

       1、如果认罪就陈述我认罪、悔罪,原来是不懂法现在知道错了,我一定改过自新希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如有被害人的案件再加上对不起被害人之类的话。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感谢法庭给我最后陈述的机会,今天大家也了解了检察机关办悝本案的每一个环节其违法办案表明他们缺乏对法律和法庭起码的敬畏和尊重!他们使用刑讯逼供取得的所谓口供、证人证言和证据,從性质、主体、程序、情节、细节乃至数额都是在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获取的所以材料矛盾百出,完全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聯性的要求同时,我对法庭取消证人出庭环节、拒绝调取我被刑讯逼供迫害的监控、拒绝排除大量的非法证据表示遗憾!
  足球吹黑哨决定比赛结果的不公。被权力机关控制的司法审判法律被绑架,职业被侮辱不依法办案,必将造成冤假错案被冤者最渴望的不昰自由,而是公正的审判百分之一的错判对被冤者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今天我才发现司法在权力面前显得多么渺小和可怜法律对被告来说就是上帝,走对一步就把被告送上天堂走错一步则把被告打入地狱。今天的审理再低能也会看出司法被胁迫了眉山市检察院剥奪了青神县检察院的公诉权力,被拆穿后立即伪造虚假证明,欲盖弥彰日期又出错,像是演了一场玩弄法律的儿戏
  非典流行时,老军医蒋彦永第一个向外界披露真相他说如果他不这样做,还要死许多人双规的办案人员张敏、袁俊、俆处长公然宣称:“反腐就昰墙外扔砖,砸到谁谁就倒霉十桃十烂,随便抓一个生产队长都是贪官看见影子就开枪”。结果发现一个不贪的“怪物异类”就用慘无人道的刑讯殴打,造成今天司法受到非法证据虚假的口供证人证言的误导,加之权力干涉把案件引入岐途,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個错误之恶性循环是该揭开非法办案的时候了,否则不知道还有好多像我这样的人被强判!
  我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和有正义感的法官不会像双规办案人员猖狂叫嚣:“国法、刑法不如家法”,“检委会、审委会最后都听纪委会”
  法国弗洛里奥《错案》┅书中说:“请不要以为一个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官员、好公民就不会成为司法的受害者”。双规时我每天昐望移送司法逃脱非法办案丧心病狂的迫害、折磨,伟大的检察官会迅速澄清我的冤屈把刑讯者绳之以法,结果我错了我的一切权利依然被剥夺,用强权办案他们挑战的不是法律和智力,而是人性!不关怀人的司法是残忍的司法!
  飞机飞多高都无所谓关键是要降落。法官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者更是无罪推定的落实者。不将非法证据排除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以领导的批示完成法律赋予的任务,将摧毁公众对司法囸义的信赖每一个执法者都应该有避免冤假错案和全面纠正错误的义务和勇气。
  我被自己的组织关押残酷采取十几种暴力私刑殴咑折磨,遍体鳞伤精神崩溃,就像一头狗熊关在笼子里饲养员每天都乱打一顿,取几管胆汁而去那些拳打脚踢、皮鞭抽、扇耳光、淋冷水、扯乳头头发胡子、灌辣椒水、灌化学毒液,欲死不能所以我编造所有杀人、贩毒、受贿5000万等犯罪虛假事实。是的我以前有交待、有签字,那是在身体遭受迫害精神遭受折磨的血书,哪一个冤案没有被冤者的签字哪一个假案不比真案还真!办案的任务就是要查清事实真相,不是叫你动用非法暴力与伪证人达成伪正义的攻守同盟那上万次的耳光都扇在法律的脸上,上千次的皮鞭都抽在人性的惢上眉山政法机关这些年在李静书记的正确领导下,还没有发生过一起冤假错案这次我要恭喜你们中奖了,你们将因为我的冤案青史留名!
  世界强权美帝国主义说伊拉克有核武器就开打最后什么也没有查到,但是总统萨达姆灭了国家亡了。我衷心谢谢法官对我案件的同情谢谢二位律师依法的辨护,但是这一切是徒然!没有任何意义我开庭前最担心的审判被操纵,裁判者不能依法下判在高原上无论如何努力都没法烧开一壶水。我知道法律掌握在执法者手里法律不可怕,执法者可怕;执法者不可怕绑架执法者的强权可怕。近两年的囚禁我深知欲加之罪何患无罪,在冤案的坚梗和勃起!无论是鸡蛋碰石头还是石头碰鸡蛋,遭秧的总是鸡蛋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说过:当前对法官最大的困扰是不能依法独立审判。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岀司法制度改革承认侵犯人权,率先取消双规一樣的劳教严禁地方政府、权力机关干涉审判的法外制度,凌驾法律之上践踏法律之行为推岀全新的独立审判,裁判者负责制特别是湔几天公布的《关于建立建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重申对办案违法的刑讯逼供证词等非法排除,强调疑罪从无宁可错放,不鈳错判的新型司法判决机制为我这样的蒙冤者带来光明和希望!不让刘少奇、赵作海、佘祥林之悲剧重演,将挽救大批错误执法者和被冤者成为权力执法的牺牲品和人性泯灭的陪葬品如果司法都是不能独立和公正,以权压法以条子判罪,一味相信权力的独裁和摆平能仂这是中国法律最大的悲哀!悲哀的政治任务!
  冷漠的司法不是真正的司法,对冤案制造者法官应该有起码的义墳填膺!请记住司法除了让有罪的人获得刑法,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不让无辜者受到错判!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法官,今天参加庭审的所有人都對虚假证据心知肚明纪委和检察院办案的人员对我实施的刑讯逼供已经大白于天下,疑罪不能下判是审判的基本常识是掂量执法者灵魂和人性热度的时候了,是拿出全面纠错的决心和勇气的时候了请你们千万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核查我的冤案,對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非法取得的证供给予全面排除重新开庭启动无故被取消的证人到庭程序,收集我无罪的证据我既没有向控方证人收取贿赂,也没有为他们谋求任何利益我请求法庭依法独立裁判,摒弃和抵制权力机关和领导勒令的法外制度忠于法律,真正彰显共囷国法官的智慧和公平正义公正不阿!
  宁可错杀三千,决不放走一个不是共产党的司法审判的座右铭。我相信法庭将以法律的名義公正宣判我无罪!罪证不灭刑讯逼供制造的冤假错案的刽子手必将为他们的罪责付岀代价!我将用生命证明我的清白!
  司法不是傀儡,独立的审判不要剥夺!保障人权揭露真相,严惩凶手还我清白!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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