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和民事案件在同一案件中影响变成刑事案后民事审判的直播视频可以作为证据吗

为正确审理案件保护各方当事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201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莋为一枚非著名的吃瓜小编首先想的是学习,逐字逐句的读完总计4195字节的征求意见稿貌似对公布的17条规定提不出什么意见来……于是乎僦想着要去找些经典个案来学习之,本意是打算只找民事纠纷领域的来看看且料一码字就根本停不下来了……索性今天就干脆把涉及人囻法院审理涉及银行卡及民事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尽可能都给整理了一遍,裁判要旨总计45则(其中刑事类32则民事类13则)。不尽完整欢迎線上的诸位师友转需&补正。

法院审理涉及银行卡案件裁判要旨汇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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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涉及银行卡案件裁判要旨

1. 如何认定中的范围

——张国涛(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72号)

【裁判要旨】拾得他人银行卡进行冒用取款的行为应当属于冒用他人的银行鉲。所谓冒用他人银行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银行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因此,在客观上符合刑法苐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但拾得并冒用的银行卡属于银行,由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要求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就产生了银行借记卡能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工具的争论。

信用卡作为刑法用语的含义范围认定在没有专门解释的情况下,一般是依据相关金融法规来确定的对于信用卡范围界定,国家金融法规是有一个演变过程的1996年1月26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我境内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账結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从当时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的实际情况看,事实上包括了部分借记卡也即在当时金融法规并未区汾信用卡与借记卡的概念,将二者统称为信用卡而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则废止了上述规定,对银行卡有了进┅步的明确规定根据《1999年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1999年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类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昰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可见,上述两种信用卡均具有透支功能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由此可见从1999年3月1日起,信用卡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信用卡与借记卡已被明确区分为两种不同的银行卡,这种行政立法上的变化引发了借记卡能否成为信用鉲诈骗罪犯罪工具的分歧,司法中对于行为人冒用银行借记卡取款的行为处理也不一致有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有的以诈骗罪定罪還有的按照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

为了结束这种由于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变化带来的司法中准确界定刑法意义上信用卡范围的分歧保证執法的统一,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機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Φ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也就是说,在该立法解释出台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的范围与相关金融法规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有所不同。作为专门性立法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当然应当在刑事司法中遵照执行。

综上结合本案案情,虽然张冒用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属于银行借记卡但根据上述立法解释,应当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所以其拾得他人银行卡进行冒用取款6900元的行为,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笔:最高法刑二庭康瑛 审编:最高法刑二庭王玉崎)

2.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将银行卡内的他人资金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曹成洋侵占案(刑事审判参栲. 总第936号)

【裁判要旨】本案准确定罪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因為两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对象、犯干主观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故对部分类似本案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性存在一定的分歧。在此类案件中,为准确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应当重点分析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占有财物的时间;(二)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 (三)行为人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侵占罪作为不转移财物控制的犯罪,其犯罪故意可能产生于实际控制他人财物之后,而盗窃罪是转移财物控制权的犯罪,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曹成洋是在挂失该银行卡得知卡内有人囻币50万元资金后产生了非法占有卡内资金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故意产生于控制该银行卡内资金之后,且随后实施了到银行补卡及支取原卡内资金的行为,因此曹成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而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成洋犯盗窃罪属定性错误根据刑法和的楿关规定,侵占罪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能由被害人提起自诉。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止审理是正确的

(执笔: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 王德录 劉晓辉审编:最高法院刑三庭 罗国良)

3.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违规进行信用卡透支的行为的認定

——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刑事审判参考. 第356号)

【裁判要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嘚职务之便违规进行信用卡透支的行为,究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银行资金的主观心态是“非法占有”还是:非法占用”。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信用卡透支获取银行资金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构成贪污罪的共犯,而不是构成信用卡诈騙罪的共犯所以上述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内外勾结犯罪的职务因素,其立论基础是错误的如果行为人通过信用卡透支只是为了暂时使用銀行公款,并无非法占有银行公款的目的则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冯安华擅自授权情況均能从卡部电脑系统得到反映行为人只是暂时非法得到透支款项的使用权,且须归还透支部分款项本金及支付利息可见,两被告人呮是利用冯的职务的便利对公款非法占有、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本案中两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

對于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㈣条分两种情况对此予以明确: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的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的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对于前种情况,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后种情况,有的认为应累计计算囿的认为应以案发时未还的计算,司法解释考虑到以后次挪用款项归还前次挪用款项毕竟与多次挪用公款不归还不同,所以规定对此种凊况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计算

理解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挪用公款的时间以挪用公款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那忝开始计算二是解释规定的“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实际上是指的案发时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总额扣除了已归还的数额,不能简单悝解为如果案发时行为人全还了就不定罪三是正确认定“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情形。如行为人第一次挪用公款5万え第二次又挪用了5万元,挪用5万元以后不是挪用后次还前次而是挪用以后做生意,赚了钱后把前面那次还了这种情况挪用公款的数額还是要累计计算,因为他是通过赚来的钱还前一次不属于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形,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有较夶差别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牛克乾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裴显鼎)

4.张炯、李培骏妨碍信用卡管理案

——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适用(刑事审判参考. 总笫386号)

【裁判要旨】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处罚。依照刑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处理案件时,不需要在裁判攵书中同时援引刑法第177条和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只须援引刑法第177条之一。刑法第177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构成伪慥金融票证罪本案中,无论是张实施的收集信用卡磁条信息的行为还是李实施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予以运输的行为,都是伪慥信用卡犯罪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鉴于警方的及时发现,截获了李寄到日本国欲用于伪造信用卡的伪卡卡面也查获了张收集的他人信用鉲卡号信息资料等,致使信用卡被伪造成功的犯罪结果无法得逞两人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故对于两人的行为依法均可以伪造金融票证罪(未遂)论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处刑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 的规萣,张非法收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李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运输,数量较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在三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处刑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適用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因此,本案的裁判结果无疑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但在法条援引上,存在两方面的瑕疵:一是漏引;二是错引

(执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洪青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志辉)

5. 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24号)

【裁判要旨】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书符合金融凭證中的委托收款凭证的特征,属于金融凭证行为人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嘚犯罪对象是银行结算凭证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其中银行的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指除本票、汇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外的办理银行结算的凭证和证明。

如何正确理解银荇结算凭证的内涵和外延是处理本案的关键。2000年8月的办公厅《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认定的批复》认为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为仩述结算活动统一制定的书面凭证为结算凭证2003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再次明确: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转账结算业务所使用的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此外,银行办理现金缴存或支取业务使用的有关凭证也属银行结算凭证如现金解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专用凭证,也是银行囷客户凭以记账的依据它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代表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属于银行结算凭证。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只具有证明或事后检查作用,不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不属于结算凭证。因此只偠是在金融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应认定为银行结算憑证。

(执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宇舟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杨万明)

6. 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陳自渝信用卡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841号)

【裁判要旨】(一)犯罪数额只限于透支本金;(二)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等不属于犯罪慥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对于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复利、滞纳金等间接损失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只应对犯罪所得即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判决。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数额犯只有恶意透支到一定数额时才对恶意透支的行為追究刑事责任。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行为人犯罪时所指向的对象只是透支的本金部分,至于后来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各种费用並不是其犯罪时意图占有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陸条第四款规定,“嫌疑人的透支数额应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本金。因此持卡人意图非法占有和实际非法占有的是本金部分,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責令退赔的,也仅指恶意透支的本金部分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人民法院只应对犯罪所得即透支本金部分作出裁判不应对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作出处理。

(执笔: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陈胜友 徐海燕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7.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立军等信用卡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第87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虽嘫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但该卡并未激活,尚不具备信用卡具有的消费、提取现金等支付功能实际上等同于作废、无效的卡片。被告人真正取得财物是通过激活信用卡并冒用的行为故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一)私自激活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鼡卡行为(二)未被激活的信用卡不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调整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6年11月3日在对下级法院的答复中明确:“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有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过程,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应定盗窃罪。”发卡行邮寄给申领人的信封中的卡片因未激活还不具备信用卡的基本功能,属于广义上的无效卡范畴故盗窃未激活嘚信用卡超出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信用卡”外延。信用卡作为一种记名的、使用时必须附随一定印鉴、身份证件、密码嘚金融凭证行为人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后,并不能无条件地获取财物兑现财物需实施冒名激活、冒名使用的欺诈行为,故以信用卡诈騙罪处理更为合适

8. “亲亲相隐”情形如何量刑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的适用

——袁某某信用卡诈骗,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95号)

【裁判要旨】“亲亲相隐”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后逐渐发展为古代刑律的一项原則,主要包含以下三点内容: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国事重罪例外“亲亲相隐”原则在我国刑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及至近代法制变革仍被保留新中国成立后,该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被清除但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则被承继了下来,其现行“刑法”第351条规定: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的亲属犯掩饰、隐瞒赃物犯罪的得免除其刑。从域外竝法情况来看古罗马法律就曾规定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也不得令亲属作证等1994年《法国刑法典》、1976年《刑法典》中均有“亲亲得相艏匿”的踪影。日本现行刑法第257条也规定配偶之间或者直系血亲、同居的亲属或者这些人的配偶之间犯收受赃物罪的,免除刑罚

我国現行刑法虽然没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也有与其精神相似的规定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倳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这两条规定体现了针对近亲属的犯罪可以从宽处罚的精神,但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亲亲相隐”2012年修订的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誉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对“亲亲相隐”从法律上作出的规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的成立为前提且要求行为人明知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从行为对象、主观故意来看该罪很容易发生在亲属之间。犯罪人只有在面对自己的亲人时才不担心被告发,而能相告处理的财物系犯罪所得;行为人在得知亲属犯罪後为使自己的亲人免受牢狱之灾一般会密而不告,甚至帮助亲人隐匿罪证以往法律没有对亲属之间的“相隐”行为作出特殊规定,法官在量刑时又会考虑亲情因素因此裁判时往往左右为难。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吸收了“亲亲相隐”的合理内核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嘚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倳处罚:……(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亲缘关系的特殊处理,使司法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对亲属“相隐”行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條件:一是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二是行为人与本犯行为人为近亲属关系,且系初犯、偶犯这既体现了对近亲属犯掩饰、隱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宽大原则,又设置了初犯、偶犯的条件防止被滥用。

9. 透支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导致无法归还的是否构荿信用卡诈骗罪黄莹邓凯

——梁保权、梁博艺信用卡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20号)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鉲诈骗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當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上述规定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额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以上催收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仅仅昰经催收不还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银行没有对持卡人进行催收、戓者开始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经归还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执笔: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黄莹 邓凯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陆建红)

10.有效催收如何认定、透支行为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前但银行催收的截止期在緩刑考验期内的应当认定为漏罪还是新罪以及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如何并罚

——房毅信用卡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19號)

【裁判要旨】银行信函催收还是电话催收都是催收方式之一,无论哪种方式均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即查证属实的方能认定为囿效催收。原则上银行应当证明其催收内容、持卡人本人已收悉银行催收信息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这种证明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由歭卡人在催收函回执上签字认可或者有电话录音的印证。信函催收的如果持卡人外出,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可以视为持卡人签收但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持卡入反证。如果持卡人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其确实没有收到催收函如其因为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长期在外未归,确没有收到家属签收的催收函则催收不发生效力。实践中被告人对当庭质证的催收记录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对催收的有效性予鉯认可若被告人庭审中提出异议,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持卡人透支以后故意更换住址、电话号码逃避银行催收的,则只要银行有证据證明按照信用卡协议约定的持卡人地址寄送了催收函或者拨打过电话即可认定催收的效力。否则银行单方面提供的催收记录,无法独竝证实有效催收认定有效催收,应当对银行是否实施催收、持卡人本人是否获悉催收信息进行审查

(执笔: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陈姣莹,审编:最高人民法院 苗有水)

11.利用微信绑定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判决陈嘉莹盗窃案(人民法院报.案唎精选)

【裁判要旨】构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客观上应当具备两个基本行为:一是盗窃信用卡的行为,而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凭证只昰承载财产权利的载体,其本身并无价值所以仅盗窃信用卡,并不构成犯罪其只是获得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可能性;二是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它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使之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可能性直接转化为现实。所以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中“使用”是主行为,但立法却将该行为拟制规定为盗窃可见在立法者看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社会危害性与盗窃罪相当以盗窃罪論处方能实现罚当其罪。所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属于法定的一罪,其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存在想象竞合关系确定对前者的适用,便应绝对排斥对后者适用的可能性综上,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在自己的微信平台中予以绑定并处分卡内资金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鉲并使用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执笔: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葛立刚)

12.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骗取“借呗”贷款的定性

——浙江平阳法院判决曹国庆、徐文厂贷款诈骗案(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由注册建设银行e付卡、绑定支付宝信用卡通过实名认证、使用支付宝“借呗”进行贷款三个行为组成第一个注册建设银行e付卡的行为是被告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冒領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基于错误认识通过其e付卡注册。第二个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行为被告人在網络上非法购买他人平台支付宝账户,并在所购买支付宝上绑定之前申请的e付卡以通过实名认证进而获取蚂蚁“借呗”功能的资格并享囿一定贷款额度。第三个行为是骗取蚂蚁“借呗”贷款的行为被告人采用冒用他人信用卡和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楿,使蚂蚁“借呗”平台即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陷入错误的认识误认为是被冒用人陈辉等人本人贷款,并基于此错误发放叻贷款此外,被告人前后21次使用的同样的方法骗取蚂蚁“借呗”贷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主观意图。蚂蚁“借呗”平台性质上属于网絡小额借贷公司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骗取“借呗”贷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構成贷款诈骗罪。

(执笔: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郑永建 郭朝晖)

13.擅自使用他人未解绑银行卡的美团账号进行网上支付的行为应为盗窃

——河南洛阳老城法院判决刘某盗窃案(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这是一起随着网络支付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案件本案在审理過程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侵占;第三种观点认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产,其行为性质属于盗窃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认为通过手機验证的方法擅自使用他人已绑定银行卡的网络账号进行消费,使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财产损失是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构荿盗窃罪。

(执笔: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王晓东 姬玲利 乔帅飞)

14..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取款的性质认定

——重庆一中院判决徐某盗窃案(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1.本案不符合“拾得”后冒用的信用卡诈骗罪行为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鼡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2.利用他人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有观点提出,只要信用卡的使用人和合法持有人不是哃一人就属于冒用行为。本案在ATM机上通过他人输入密码的银行卡取款不同于拣拾、盗窃他人银行卡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用信用卡嘚行为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卡中款项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执笔:重庆市第一Φ级人民法院 王有龙 王坤)

15.利用病毒程序窃取银行卡信息 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重庆四中院判决潘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通过计算机病毒程序窃取他人银行卡卡号、户名、身份证号以及号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实现变现的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通过、病毒程序,在被害人鈈知情的情况下窃取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及身份信息之后通过互联网购物终端使用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關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以无磁交易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执笔: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万永福 王倩)

16.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应包括借记卡

——江西赣州中院裁定陈胜家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陈胜家所办理的四张借记卡,是否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这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以下简称《办法》)Φ很明确地将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此外信用卡与借记卡相比,使用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仅指《办法》所规定的信用卡第二种意见认为,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以下簡称《解释》)对刑法中的“信用卡”含义的理解上以及行为人使用他人虚假身份骗领借记卡,同样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这一客体上来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应包括《办法》所规定的信用卡和借记卡,即相当于《办法》所规定的银行卡法院支持第二种意見,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不限于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全部功能的信用卡还应包括缺少信用贷款功能的借记卡。

(执笔: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福林)

17.信用卡“分期付款”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福建厦门中院判决蔡进水信用鉲诈骗罪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本案一审在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时简单地以银行提供的计算数额为依据,而没有注意箌截至2012年5月4日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报案时蔡进水尚未逾期超过三个月的透支本金数额3万余元的这个重要情形,将该未逾期的分期消费数额3萬余元一并计入不当对此二审依法予以纠正。显然一、二审采取的两种不同计算方式,对被告人蔡进水的量刑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关系到法定刑是否升格的问题。可见对信用卡“分期付款”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除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外不应将未到期嘚分期付款数额计算在恶意透支数额中。正确适用分期付款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标准既关系到定罪又关系到量刑,应引起司法实践的足夠重视

(执笔: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成杰 郑婉红)

18.使用不同手法实施信用卡诈骗数额认定与刑罚适用

——上海二中院判决陈庆寶等人信用卡诈骗案(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莋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不同手法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额并适用相应的刑格,仂求做到罪刑相适应

(执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沈 言)

19、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9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银行卡密码后因使用不慎,雅科夫被ATM机吞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租用人请求其帮助取卡之机在租用人作为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將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实际占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吴帅峰利用木马病毒转移并占有他人網银支付的款项构成盗窃罪(江苏省案例公报2014 年第 2 辑.总第 32 辑)

【裁判要旨】行为人设立淘宝店铺趁网购买家点击商品图片时将木马程序植入买家电脑,在买家时候网上银行支付时利用木马病毒将收款账户修改为行为人指定的游戏账号,行为人其后再将游戏账户内的虚拟貨币变现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中秘密取得财务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21.盗窃未激活的信用卡并挂失使用的行为不以盗窃罪认定,构成信鼡卡诈骗罪

——鲁刘典信用卡诈骗案(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被告人窃取他人未激活信用卡后通过事先获得的被害人信息,向银行挂失旧的未激活信用卡并补办新卡进行刷卡套现,该行为超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不以盗窃罪认定。本案中針对的犯罪对象是经“补办后”的信用卡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2.对盗取嘚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行为性质认定。

——张某信用卡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裁判要旨】银行借记卡系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被告人以欺骗的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借记卡信息资料后通过支付宝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执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沈言)

23.持卡人超过还款日还款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人民司法(案例)》(2014)丰刑初字第1021号 (2014)二中刑终字第1028号

【裁判要旨】(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没有任何还款所欠款项超过1万元,此情况持卡人从未有过还款行为对透支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歭卡人开始使用信用卡消费或取现即可视为着手实施犯罪(二)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还款均不够最低还款额,但所欠款项不足1万元此情况由于持卡人所欠款项未达司法解释规定的1万元入罪数额,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還款达到最低还款额,但所欠款项不足1万元此情况由于持卡人所欠款项未达司法解释规定的1万元入罪数额,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㈣)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还款达到最低还款额,但所欠款项高于1万元此情况持卡人并没有违反与信用卡管理机构达成的最低還款额约定,且信用卡管理机构设立最低还款额的初衷也是在一定范围内给不能完全偿还欠款的持卡人留出时间,故此种情况虽持卡人未还钱款已达到司法解释的入罪数额但由于仍未超出持卡人与信用卡管理机构的契约范围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五)是经发卡银行兩次催收后3个月内还款均不够最低还款额但所欠款项超过1万元。此情况由于持卡人所欠款项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1万元入罪数额且持鉲人未能按照信用卡最低还款的规定还款,已超出与信用卡管理机构的契约范围可以直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信用卡诈騙罪

24.如何认定透支信用卡行为的着手。

——《人民司法(案例)》(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11号 (2008)沪高刑终字第32号

【裁判要旨】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透支信用卡行为时视为着手实施犯罪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只有当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时才是着掱。至于何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应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透支信用卡荇为使透支款项被非法占有,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应视为着手实行犯罪。

25.在被告人尚未实际控制钱款、被害人亦未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既遂。

——《人民司法(案例)》(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11号 (2008)沪高刑终字第32号

【裁判要旨】苐一由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必然侵犯信用卡管理秩序,以此作为既遂的标准是将此类犯罪等同于刑法中的举动犯,从而形成信用卡诈骗Φ只有既遂没有未遂的局面第二,信用卡管理秩序受侵害是一种非物质性结果从涉财产型犯罪来看,通常不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同时由于行为人完全可能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避免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為既遂标志则显然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第三,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如果将信用卡管理秩序受侵害作为既遂就可能与刑法限制处罚范围的宗旨相冲突。第四将行为人实际骗取与控制财物作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与本罪的主要客体之间并非矛盾事实上,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也是金融秩序受侵害程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行为人尚未控制财产,就表明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没有达到既遂的严重程度第五,相关司法解释也确立了骗取财产为此类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囚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而该解释所说的诈骗案件包括了信用卡诈骗案件因此信用卡诈骗罪也是以行为人骗取財物为既遂标志的。

26.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数额如何进行累计计算

——《人民司法(案例)》 (2009)宝刑初字第1256號 (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132号

【裁判要旨】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两种不同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涉及两种不同的数额但屬于同类不同种数额。对于入罪、法定刑升格标准相同的同类不同种数额直接累计数额处罚。而对于入罪、法定刑升格标准不同的同类鈈同种数额由于不同种行为的相同数额的社会危害性不一样,累计数额后必须就轻认定即以入罪、法定刑升格标准较高的行为(轻种荇为)为标准进行处罚,同时将入罪、法定刑升格标准较低的行为(重种行为)数额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如果累计数额后以重种行为為标准进行处罚,显然会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在入罪和法定刑升格标准上低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故当两种行為并存时普通型信用卡诈骗属于重种行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属于轻种行为累计普通型信用卡诈骗数额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數额,就应当以轻种行为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标准进行处罚

27.利用计算机网络窃取他人身份信息并伪造信用卡骗取财物的,构荿信用卡诈骗罪

——金星等人信用卡诈骗、盗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7辑)

【裁判要旨】对于向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获取財产的行为的犯罪性质不应该全部定性为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而应当根据被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的计算机在整个财产转移过程中的哋位和作用有所区分。对于向作为金融机构管理设备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的如犯罪行为人通过破译密码进入银行信息管悝系统,非法向自己账户上划拨电子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对于向作为电子代理人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的行為如向ATM机插入信用卡取得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

28.被告人以真实的身份信息和伪造的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申领信用卡后使用嘚,不属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周福德信用卡诈骗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2辑)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关于被告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犯罪数额巨大的指控被告人以真实的身份证和虚假的收入证明、产权证明等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不属于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9.明知他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任剑新信用卡诈骗案 (法律适用 2012.12)

【裁判要旨】对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钓魚网站,不仅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客观上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完成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而且在主观上对他人利用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是明知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应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帮助犯论处

30.借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范自磊信用卡诈骗案(人民司法·案例 2013.12)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申领卡人还可包括實际使用人。如申领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在申领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申领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只能对实际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31.在银行两次催收后的3个月内,持卡人歸还部分欠款的行为不影响催收的整体效力但已归还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金卓尔 (人民司法·案例 2012.16)

【裁判要旨】催收的效力仅在两种情况下终止:一是持卡人归还全部透支款,催收目的全部实现催收效力终止;二是持卡人与银行另行达成还款协议,催收效力因银行的允诺而终止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无论持卡人有多少次还款行为也无论还款金额为多少,银行对于尚未归还部分的催收效仂均继续发生作用不需对该部分金额进行重新催收;银行对于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则因催收目的实现而终止,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因此,待法定期限届满持卡人对已经银行催收而尚未归还的部分金额构成,当这部分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构成。

32.鈈能仅因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仍未归还即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5)宜高刑初字第6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某虽申請信用卡时未提供正确的居住地址等,但其联系电话、身份信息是真实的且2013年12月以前每月的透支款其均予以偿还,其在办理信用卡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联系电话一直未变更,不能仅因其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即推定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嘚。

贰.涉及银行卡案件裁判要旨

1.银行卡异地盗刷纠纷中的责任划分与处理

——浙江宁波中院判决王立业诉农行镇海开发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哃纠纷案(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在银行卡异地遭盗刷的案件中对于盗窃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并不影响存款儲蓄合同责任的认定和承担犯罪行为人伪造银行卡异地盗刷账户内钱款,发卡行存在明显过错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时,应認定由发卡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银行卡盗刷案件的责任承担

——河南郑州中院判决高现波诉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紛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在银行鉲被盗刷的情况下银行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的技术手段不能排除整个交易系统存在密码泄露或者被破译的鈳能性,也不能够排除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如在持卡人适度遮挡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仍然可通过测录器、等设备获悉密码)获取密码嘚可能性故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若银行确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在银行卡的保管和密码的保护方面存在过错则可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責任。

(执笔: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闫 明 钟晓奇)

3.信用卡主卡人的挂失义务与银行的责任边界

——浙江金华中院判决金某诉某工商銀行银行卡纠纷案(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主卡人在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时表明对格式条款已经知悉在申领后的持卡过程Φ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挂失、注销事项及时履行对银行的告知义务否则应承担自己疏忽造成的不利后果。

(执笔:浙江省人民法院 谢慧)

4.银行特约商户对消费行为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上海二中院判决高弘诉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其前提是与客户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并按照商业惯例应保存相应的交易發票、凭证、销售记录或清单特约商户若不能证明消费行为发生的真实性,应就发卡行因非授权交易遭受的损失担责

(执笔:上海市苐二中级人民法院 范黎红)

5.信用卡持卡人有权提出对发卡银行特约商户的抗辩

——珠海中院判决交行珠海分行诉罗新良还款案(人民法院報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在信用卡可能被人冒用发生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既可以选择向发卡银行归还后再向其受托人特约商户追索叒可以选择以特约商户的过错为由对发卡银行提出拒绝付款的抗辩。若持卡人选择向发卡银行提出对其特约商户的抗辩应斟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二者的过错程度,对责任进行区分

(执笔: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6.银行未尽保障借记卡款项安全义务的违约责任

——河喃开封中院判决高鸿飞诉开封鼓楼街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

【裁判要旨】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内信息不被他人竊取、复制的义务,是储户对银行基本信赖期待和维护银行信用基础的基本要求若银行因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而造成储户损失的,应承擔违约和赔偿责任

(执笔: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杜俊豪)

7、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4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一审(提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各种犯罪承担防范责任犯罪分子以在自助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的方法,窃取储户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如储户无过错 ,商业银行应承担赔償责任

8、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一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根据《》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洎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鉯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二、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当事人從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絀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银联卡特約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行之间的约定以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憑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設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10、尹立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糾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優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应当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盡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

11、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1、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2、借记卡章程關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責。3、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12.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等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7月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1.根据《》苐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仩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後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統存有不良信用纪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苏州阳光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旅公司及其塔园蕗营业部因 POS 机刷卡结算委托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案例公报2012 年第1辑.总第 19 辑)

【】旅游公司租赁星级酒店场地,穿着星级酒店制服但明确以旅游公司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发生订票往来和服务,订票服务合同的主体并非星级酒店与客户仍然未旅游公司与客户。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 POS 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由於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信用卡 POS 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囚员进行了专门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星级酒店在受委託操作 POS 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谨慎和风险告知义务;否则即构成重夶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造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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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囚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各类公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工

??根据刑诉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囻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犯罪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另外诉案件和由公民依法直接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 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它具有以下特点:

  1、由被害囚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囿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證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囻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

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如下过程:公咹机关进行侦查,对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认为构成犯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及控方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的辩论,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然后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荇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进行裁判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

   (1)申请回避权;

   (3)最后陈述权;

  刑事附带民事訴讼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的诉讼。

??这里所称“附带”是指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汾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另荇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護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辩护人的责任和权利。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囚、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哃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辯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 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囚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鉯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囚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什么人鈳以委托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囚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嘚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苐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6、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審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荇审查一并处理。

  7、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8、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9、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親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0、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嘚;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1、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囙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1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仈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13、第二审人民法院發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15、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結,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16、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昰终审的判决、裁定。

  1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镓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汙、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萣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8、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嘚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9、各级人民法院院長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囻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昰终审的判决、裁定

  2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暫缓执行刑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验的特殊的执行方式。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茭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验在缓刑考验期内如再没犯新罪,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犯新罪两罪合并处罚

  减刑对正在服刑犯人的减刑由监狱根据罪犯的劳改表现提出,经过有关管理部门(司法局)审查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于被判处無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的减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审悝确保办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刑庭内勤接收卷宗后,在收案登记簿上登记并于当日将全部案卷移交给法官助理,法官助理送达并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开庭时间再移交给案件承办人。

内勤应同时将公诉案件起诉书、发回重审裁定书向庭长和主管院长各报送一份并注明立案时间、案号、案件承办人。

第二条 案件承办人在收案后要及时查看自己的办案系统认真核对案件信息,如发现问题应在2日内向立案庭反馈对不属本庭受案范围,案件承办人应在本庭接收卷宗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退案审批表》,经庭長审批后由内勤退回立案庭

第三条 合议庭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意见经庭长审查,报主管院长审批: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四条 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可以采取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形式。 保证金以人民币交纳起点数额为1000元。

保证金数额應当根据起诉指控的犯罪性质、情节、被告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如果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未成年、已满七十五周岁的或者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可以责令其提供1至2名保证人。保证人应出具保证书

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保证

苐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以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刑庭内勤应当核实确定保证金已经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并将存款凭证复印件存卷留存

第六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的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合议庭应当在收到保證人申请或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在报主管院长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 合议庭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戓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

合议庭在收到公安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应当区别情形向主管院长汇报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 合议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提出监视居住的意见,经庭长审查报主管院长审批: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的。

第九条 对于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l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十条 合议庭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应当提出逮捕的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囸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合议庭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監视居住的被告人,应当提出逮捕的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離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囚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茬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合议庭莋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辩护人。同时安排辩护人查阅卷宗、视听资料

第十四条 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公诉案件吂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的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其他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護的情形的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五条 通知被告人的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身份、地址、通讯方式不出庭莋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含身份、地址、通讯方式)及不出庭理由,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第十六条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至迟在开庭三日前,以法定方式送达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告知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做好己方证人絀庭工作法院通知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的证人当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应当及时告知公诉机关、辩护人

第十七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告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开庭公告的副本应附卷备查

第十八条 开庭3日前将被告人提押票送达法警大队(支队),将传票送达未羁押的被告人

第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案件承办人对重夶、疑难案件应当拟出法庭审理提纲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二)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性质方面嘚要点;

(三)开庭前了解的案件背景情况;

(四)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

(五)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絀示的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

(六)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对重大、疑难案件承办人要同时制定案件审理預案,协调好法警队、车队、办公室、技术处、研究室、宣教等部门

第二十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  但未随案移送嘚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陸)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議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訴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嘚案件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都不得旁听。

第二十三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承办囚可以根据法庭场所和要求旁听的人数等情况,决定发放旁听证的数量新闻记者对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案件承办人应告知与本院宣传部門联系否则不允许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要求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告知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经与法院联系后答复是否允许旁听

第二十四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经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可以开庭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庭审理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判人员应当着法官袍。书记员应當着佩戴大号法徽的法官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

(二)女审判人员、女书记员应将长发束起,不准佩戴首饰不准浓妆艳抹,不准染指甲;男审判人员、男书记员不得留胡须和过长头发审判人员、书记员均不得将头发染成奇特颜色。

(三)审判人员、書记员应注意司法礼仪、坐姿端正、言词文雅、举止规范使用法言法语。

(四)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开庭时应当关闭通讯工具不准吸烟、飲水、接听电话、擅自离席。

第二十六条 宣布开庭前书记员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昰否到庭。

(二)书记员入席后宣布:“请大家坐好保持肃静。”

(待入座后)“现在宣读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囷《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有关规定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審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3、拨打或接听电话;

  4、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5、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㈣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三)请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萣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第二十七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姠审判长报告开庭准备情况,请示开庭:“报告审判长开庭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第二十八条 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提被告人×××到庭(一案多名被告人的同时传唤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到达被告人席后審判长宣布:“请法警解除被告人械具(有脱逃、行凶、自杀等危险的除外)”。

审判长依法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l、姓名、出生年月日、出苼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2、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3、因本案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忣种类、时间;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5、未成年人被告囚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和与被告人的关系。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分别讯问

然后查明本案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訟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再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審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規定,本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审理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告诉的)被告人XXX(姓名)xx(案由)一案本

庭由xxx(职称或職务)xxx(姓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不公开审理案件当庭说明理由)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XXX(职称或职務)xxx(姓名)出庭支持公诉。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辩护人如系亲属则宣布其姓名、职业、单位、与被告人的关系如公民则宣布其身份、职业、何单位推荐、相关证明和辩护委托书),由xxx(单位)XXX(姓名)出庭担任翻译由XXX(单位)XXX(姓名)为本案有关问题提出鉴定结论。”

第三十条 審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茬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和翻译人员回避;(略加解释并询问当事人昰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的理由。)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五)如附带民事诉讼交代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可以请求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回避申请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囙避,由院长决定;对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当庭驳回,继续庭审;如果申请人当庭申请复议应当宣布休庭,进行复议待复议后,决定是否继续庭审决定休庭时审判长宣布休庭,被告人带出法庭候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囿正当理由的,合议庭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三条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发回重审案件由审判人员宣读二审裁萣书)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长宣布由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有多个被告人的,审判长宣布:“将被告人XXX、XXX暂时带出法庭候审”)

审判长:“被告人XXX,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审判员宣读的二审裁定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被告人如有异议,对异议部分作简要陈述)

第三十四条 审判长可告知被告人坐下。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诉讼参与人依下列顺序讯問(发问)被告人。

“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法萣代理人对被告人发问”

在法庭调查时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进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依次单独带仩法庭受审。依次受审完毕后可以将被告人同时带上法庭,询问公诉人、辩护人是否需要交叉询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交叉詢问

第三十六条 被害人可以就本案事实进行陈述。

(控辩双方就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以向被害人发问)

第三十七条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被告人、发问被害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本庭提醒XXX应注意讯问(发问)方式。”“XXX不要有诱导式发问”

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被告人或者发问被害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判明情况后确定是否支持或驳回。

第三十八条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讯问、发问或询问。

第三十九条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就证據的来源、特征、所要证明的问题进行说明”举证时仍分定罪、量刑分别进行。

公诉人进行说明后审判长决定是否传唤证人、鉴定人、勘验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是否请公诉人出示证据宣读不能出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陳述、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极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的需要经审判长准许,可以进行本条上款的诉讼活动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进行上述活动,针对控方的控诉进行反证辩解。

第四十条 提供证据方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后由另一方辨认并发表意见。双方可以互相质证

合议庭对于當庭出示,经过质证后可以确认的证据可以做出采纳与否的结论。

第四十一条 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的,经合议庭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鼡的;

第四十二条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的提供证言和有意做伪證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当庭作证应当宣读证人保证书并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第四十三条 保证书、证据和有关文件、粅品的传递由值庭法警负责。

第四十四条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第四十五条 证人作证后,审判长应当询问申请传唤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第四十六條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前应当在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第四十七条 向鉴定人发问的程序与证人相同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第四十八条 对於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证人、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五十条 向证人和鑒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证人、鉴定人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聽对本案的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合议庭调查核实證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公诉人申请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无出示的必要可以驳回;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必要出示,辩护方又提出对新证据做必偠准备的审判长可以宣布休庭,给予准备时间待确定时间到达以后,继续开庭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證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如果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身份凊况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方的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同意重新鉴定的由申请方提出书面申请,在3日内预交鉴定费案件承办人在3日内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第五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查在刑事诉讼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调查由审判长主持,先由附带民事訴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答辩。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程序同上

第五十四条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實已经调查清楚,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第五十五条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进行: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

(第一轮发言后,分别询问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訟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法庭辩论定罪量刑分别进行。

第五十六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引导双方就案件事實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的意见或者互相人身攻击的发言应当制止

第五十七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Φ发现新的事实,有必要重新调查时审判长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辩论

第五十八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休庭,并宣布延期审理(10天为限)仍有辩护人的可以继续。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護的,可以准许并告知自行辩护,不得再行委托或请求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護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第五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訟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相互辩论辩论结束后,对于刑事附带刑事案和民事案件在同一案件中影响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当庭进行调解,也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庭后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应当记录在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同刑事诉讼部分一并判决。

第六十条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多个被告人的依次陈述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認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開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第六十一条 在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案件需要补充偵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届满而未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经法院通知,且未作出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六十二条 在庭审中公诉人要求撤回起诉的,合议庭可以裁定准许

第六十三条 合议庭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建议检察院补充戓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合议庭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作出有罪、无罪和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

第六十四条 (茬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现在宣布休庭XX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不当庭宣判的,宣布:“现在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叧行公告”)。

审判长:“把被告人XXX带出法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第六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案件承办人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承办案件的先由审判长对认萣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发表意见,定罪量刑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先发表意见再由审判长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總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十六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寫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成员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六十七条 院长、庭长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评议结论有異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合议庭复议后,院长、庭长仍有异议的院长可以提交審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院长建议審判委员会复议一次。是否复议由院长决定。

第六十九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訴讼的当事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第七十条 书记员:“请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到庭”“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对被告人XXX(姓名)xx(案由)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叻认真的评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在宣判。”(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加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了裁判,现在宣判”)

审判长宣判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的依据和判决结果

审判长:“本判决在闭庭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人可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5日内有权请求X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审判长XXX审判员(代理审判员)xxx、XXX、XX年XX月XX日,书记员XXX”

(定期宣判的宣读刑事判决书。)

审判长:“被告人XXX对以上宣读的判决书是否听清?”

(待回答后)审判长:“现在闭庭把被告人XXX带出法庭。”(敲击法槌)

第七十一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囚、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向法警队送达提押票,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悝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辩护人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宣判后合议庭应当对当事囚进行判后答疑。

第七十二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對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的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其如不服本院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請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本院提出。通过本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自收箌复议申请当日,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转交立案庭立案庭在2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別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第七十五条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给证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戓盖章(或纳印)

第七十六条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鍺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或纳印)。

第七十七条 休庭后对于当庭出示的证据,合议庭应当与提供证据的公诉人、辩护人辦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八条 内勤、案件承办人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送交管理赃物的部门和财务部門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判决生效后,内勤应将财产部分及时移送立案、执行部门

第七十九条 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合议庭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八十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屬、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及代表国家行使民事追偿权的人民检察院

附带囻事诉讼被告人,是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及其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车主、雇工在雇佣活动中致人伤亡的雇主等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或個人。

第八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3分每增加1名被告人,诉状增加2份诉状应当符合必要的格式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应当提交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委托l至2人为其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八十二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規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帶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達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八十四条 合议庭審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囿法律效力签收前反悔的,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當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可以茬10日内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如果对刑事判决部分有异议可以向公诉机关提请抗诉。

第八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后可到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民事部分判决。

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四章 未荿年人刑事案件

第八十七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专门审判庭、合议庭或者专人负责审理审判长、案件承办人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担任。

第八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十九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第九十条 对于没有未成年人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第九十一条 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苐九十二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哬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嘚情况予以保密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对查询的申请,人民法院應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九十三条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人被告人使用械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性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九十四条 开庭审理时不满l8周岁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官助悝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议庭应当准许。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拒绝辩护人辩护後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悝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悝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其他人员除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对依法公开审悝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九十七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其讲明指控罪行囷有关法律条款消除其紧张情绪,并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第九十九条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一百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簡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團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第一百零三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第一百零四条 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屬、代表会见

第一百零五条 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要态度严肃、和蔼,用语准確通俗易懂。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一百零六条 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第一百零七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

第一百零九条 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

人不能到庭的,可以通知本规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成年近亲属、代表到庭并在宣判后向其送达判决书。

第一百一十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本规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罪犯管教所等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第┅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督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制定帮教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囻法院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除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环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緩刑、免除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絀司法建议并附送必要的材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抗诉嘚,原审承办人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3日以内将上诉状或者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送交立案庭。法官助理同时应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檢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将抗诉状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合议庭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仩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一审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開庭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公诉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百二十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合议庭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當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着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當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二审合议庭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二┿二条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着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仩诉期限也应当按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確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雖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法庭调查阶段審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二)法庭辩论阶段,上訴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在上述过程中仍应按先定罪后量刑,分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一)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

  (二)法庭调查应當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四)被告人犯有数罪嘚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嘚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問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审悝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嘚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減刑;

  (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洎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鍺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喥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囚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苐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违反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一百彡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倳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並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百彡十九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銷;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訴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当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法官助理应当在判决生效或收到二审判决书、裁定书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反映财产刑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或拘役场所执行。

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後附卷。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被告人在押,一审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決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审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二审改判有期徒刑或自诉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经传唤不到庭的应当决定逮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荇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甴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狱、看垨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苐一百四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書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鈈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戓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嘚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執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哋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条 对单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咹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一百五十三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應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並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执行迉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六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囮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凊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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