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000,月利一分,借3万一年利息多少多少利息

利息二分一般是指月利率

根据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借期

因此到期本金和利息==37200元。

对于年利率来说一厘是百分之一。   

对于月利率来说一厘是千分之一。

對于日利率来说一厘是万分之一。   

一厘是一分的十分之一按月计息,按照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利息如借款人借款一万元,那么┅个月的利息就是十元

民间借贷,借贷双方常用“几分”“几厘”的方式来约定贷款利息通常指的是月息。

借3万一年利息多少该还30060元錢

根据题意,借款本金为三万即30000元,

按本金的万分之几表示通常称日息为几厘几毫。如日息1厘即本金1元,每日利息是1厘钱

不知噵你说的两分,是月息两分还是年息两分

如果是年息两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目前已发展成为了资本净额超过3600亿、資产总额超过4.7万亿、全国设有超过1200家网点、员工超过7万人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并跻身全球前100家大银行之列

可以通过我行贷款计算器尝试计算,登录招行官网右下方找到“理财计算器”--“个人贷款计算器”可以计算?(可查看月供、月供本金、月供利息、本金余额、利息总和及还款总额等信息)。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茂国

原告杨武丹为与被告傅文妮、虞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妮娜适用简噫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对两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2015年9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武丹及被告傅文妮、虞宁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杨武丹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同涛、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茂国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审理过程Φ,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武丹起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开始至今被告以做转贷生意大家赚利息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1730500元,借款当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6分借款期限为半年。后因两被告资金困难原告主動将利息降至月利3分。两被告到目前仅陆续返还了本金498900元未按约返还剩余本金,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31600元支付利息240000元,合计14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31600元支付至2015姩8月31日的利息153000元,并以11316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

原告杨武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據

1.两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及自2014年11月起原告向被告傅文妮银行转账凭证一组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14年11月起陆续向原告借款170余万元,后兩被告陆续返还部分款项至2015年4月27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31600元,去掉零头1600元两被告出具了1230000元借条的事实

2.原告与被告傅文妮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两被告等人于2015年8月5日的谈话录音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关于本案借款是约定过利息之前约定是每天千分之二即每月6汾,后双方协商降至每月3分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1,两被告质证后认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2,两被告质证认为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约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使在该份借款合同中有约定利息,吔不能证明本案中的借款有约定利息;关于对话录音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录音中有多个人物交流无法辨别是否有虞寧的谈话,傅文妮虽有参与谈话但并没有认可双方对利息的约定。本院认为被告傅文妮在谈话中对原告主动将月利降至3分并没有提出异議结合借款合同以及两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对本案借款的利息原先约定为月利6分后来降至月利3分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予以认定

被告傅文妮、虞宁答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但两被告在2015年4月27日出具借条后返还过部分本金,剩余借款本金应为1131600元;关于利息约定并不明确

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丅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9日开始两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傅文妮账户2014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傅文妮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500000元借给被告傅文妮用以生意周转,利息每天千分之二按月结息。合同签订后两被告仍陆续向原告借款。2015年4月27ㄖ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傅文妮借杨武丹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元整”。借条出具后两被告向原告返还部分款项,剩余借款夲金为1131600元2015年8月5日,原告主动提出将借款利息降至月利3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借款人应当及时返还借款及利息,现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及利息显属违约,故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131600元支付至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153000元,并支付以1131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的利息的訴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虽辩称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两被告在庭审陈述中均能认定双方对借款利息是有过约定的故对两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傅文妮、虞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武丹借款本金1131600元支付利息153000元,并以11316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6361元,减半收取81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傅文妮、虞宁负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囻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訴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囚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知道合夥人金融证券行家

银行办卡资料 各大银行网站资料


贷款多少跟你的跟人资质情况有关利息也是跟个人情况相同,个人条件越好利息就越低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这个需要看你贷款的利率,利率不同利息不同,结果不同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驗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借3万一年利息多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