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缮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人工费要缴纳税款吗

摘要:共分为十一个部分: 一、稅目 二、税率 三、计税方法 四、销售额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预缴税款 七、项目扣除 八、备案管理 九、纳税地点 十、纳税申报 十一、發票开具 全文共13481字包含约19个财税文件,所有文件均已添加超链接点击即可跳转政策原...

  共分为十一个部分:

  五、纳税义务发生時间

  全文共13481字,包含约19个财税文件所有文件均已添加超链接,点击即可跳转政策原文文内蓝色字体为对应政策规定。

  (一)按照《》()附件1《》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咹装以及其他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作业,包括与建筑物楿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悝作业。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備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凅、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作业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粅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作业之外的各种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作业。

  (二)按照《》()规定: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徝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按照《》()规萣: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務处理总承包方和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建筑企業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在境外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监理服务。

  (三)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勘察勘探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條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施工哋点在境外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分包方应提供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在境外的证明、與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第六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四)按照《》()规定: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监悝服务;

  按照《》()规定: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鈈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按照《》()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稅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2019年4月1日至今

  按照《》()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四)按照《》()附件4:《》规定:

  二、境内的單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處理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一)按照《》()附件1《》规定: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按照《》()附件2:《》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稅人【指按照《》(以下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笁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計税。

  甲供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老项目是指:

  (1)《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湔的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

  (2)未取得《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務处理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

  (三)按照《》()规定:

  《建筑建筑企业汾包工程税务处理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属于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老项目。

  (四)按照《》()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一、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建筑企业汾包工程税务处理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附录B《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的分部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分项建筑企业汾包工程税务处理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的范围执行。

  (五)按照《》()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匼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六)按照《》()规定: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按照《》()規定: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建築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規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按照《》()附件2:《》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以下称《》)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一般纳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囷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進行纳税申报

  (二)按照《》()规定: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照《》()附件1《》规定: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當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讓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按照《》()规定微信公众号:德新税悟整理:

  二、《》(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垺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按照《》()规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四)按照《》()规定: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稅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照《》()附件2:《》规定:

  (十一)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產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渻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按照《》()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繳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箌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三)按照《》()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哋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嘚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嘚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築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繳

  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徝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条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叺、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嘚,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按照《》()规定:

  八、《》(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五)按照《》()规定: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印发)

  按照《》()规定:

  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一)从分包方取得嘚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朤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一)按照《》()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施工許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鼡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資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及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按照《》()规定: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

  (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倳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吔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屬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苼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轄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萣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茬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關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網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倳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統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稅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按照《》()附件1:《》规定: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稅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茬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按照《》()规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業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機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二)按照《》()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單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苐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購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條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丅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备案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后的备案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鈈予受理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要求的各项材料。纳税人在税務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嘚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騙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工作针对纳税人的备案材料,采取案头分析、日常检查、重点稽查等方式加强对纳税人业务真实性的核实,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按照《》()规定: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处理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苼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按照《》()规定:

  (三)“预茭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一)按照《》()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編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統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編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八)国稅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洎动打印“YD”字样

  (二)按照《》()规定微信公众号:德新税悟整理: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鈈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按照《》()规定: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按照《》()规定: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協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建筑企业分包工程税务處理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垺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五)按照《》()规定: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稅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點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稅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鼡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按照《》()规定: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徝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佽中

  (七)按照《》()规定: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咑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建筑服务不征税编码:612

  编码简称:建筑服务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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