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完了,一次性扣除申报表填写的第6列不是应该是0的吗

厦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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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与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咨询对象 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嫆 案例:企业2018年12月购入价值300万元并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按照折旧年限6年;同时也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1)2019年,企业会计上折旧额为30万;税法上按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折旧税法折旧额为50万。那么请問一下2019年研发加计中可以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额是30万,还是50万

2)2019年,企业会计折旧额为30万税法上按照一次性折旧,税法折旧额300万請问一下,2019年研发加计中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额是30万还是300万?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擇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都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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