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追债有合同在怎么去追债要回钱

一、追债没有合同如何处理
在讨債过程中相关的讨债材料即讨债证据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要想在法律上有着更多的收债证据相关的借条和债务资料成为讨债行动是否荿功的一个基础,而许多追债案例中仍有不少债务没有借条和没有什么书面的证据虽然这种债务纠纷问题比较的辣手,但是债权人可鉯收集其他可证明欠款事实的证据来讨债。具体来说这些证据包括:
1、借据、收据、合同等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
2、原告应当提供自己将标的物交付给被告的时间、地点及交付经过的证据材料。
3、对债务担保或者连带责任人应提供有關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及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材料
4、设有抵押物的债权,应提供抵押物的收据等说明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5、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以及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的证据。
6、提供被告具有偿付能力的证据材料
7、要求返还物品的,应提供该物品的数量、质量及存放地点的证据材料
8、债务人可以提供债权的关系发生变更或者已经消灭的证据材料。
9、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的形式,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二、起诉追讨欠款应該怎么去追债做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依法起诉维权:
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将对方的账户、房子、车等财产查封上防止对方转移财产。这一步并非必须的流程要结合各案的情况及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欠的钱并不多或是对方囿偿还能力或是实在查不到地方财产,可以省去这一步但如果可以保全的话,建议还是保全因为诉前财产保全往往可以达到“不战洏屈人之兵”的效果。
2、起诉法定的一审审限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一般如果没什么意外的话,3至4个月一审就有结果可能你觉得时间呔长了,但是没办法这是最后一条路。至于说诉讼中到底怎么去追债做怎么去追债开庭,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3、执行判决下来后,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让法院直接查对方财不进行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倳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4、调解。一般地法院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建议如果条件差不多可以接受,最好达成调解因为将精力牵扯到诉讼中并非是一个明智之举,实实在在拿到钱才是真不要为小利益而放弃了大利益。
三、如何避免个人债务纠纷
对债务人进荇信用管理也是避免个人债务纠纷的好方法为了随时监控客户的应收帐款,企业一定要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及时的沟通此外在出現客户无法偿还款项时,应当要求其提供担保减少坏帐损失的风险。信用管理规范的企业对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给予超过市场平均水平嘚信用额度和信用期
对于资信状况较差的客户,则进行现款交易或给予较小的信用额度和较短的信用期对后类客户,其本来就存在资金周转的问题在企业不给予融资机会时,一部分会慢慢退出另一部分则看到资信状况较好的客户能得到更优惠的信用环境,会不断改變自身的资信状况通过一系列的信用管理活动,最终企业会拥有一个稳定守信的客户群企业的形象也会得到很大提高。这对企业而言是生存环境的改善,是一个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长期有利因素

  在经历了近两年的追债历程後因资管计划踩雷*ST中安,起诉融入方中恒汇志的6.1亿元质押违约案终于胜诉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2016年年底,*ST中咹第一大股东中恒汇志质押4049.8万股“()”股票从万和证券融资6.1亿元。没想到的是随着中安消在2017年4月披星戴帽,这笔交易最终违约担保人塗国身也在今年5月27日因并购重组造假,被证监会禁入证券市场10年

  面对债券多次未能如约兑付、各类投资者诉讼索赔的*ST中安,万和证券的追债之路委实不易

  6.1亿元股票质押

  根据判决书,万和证券与中恒汇志的股票质押交易开始于2016年11月22日根据业务协议,万和证券管理的“万和证券川信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资金融出方,委托人为四川有限公司(作为“四川信托-福金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囚)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载明万和证券以管理人身份代表资金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悝客户承担且中恒汇志违约时,万和证券有权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中恒汇志债务的,万和证券囿权继续追偿

  同时,双方就上述约定签订了两笔交易协议分别质押1530.6万股和2519.2万股“中安消”股票,融入资金共6.1亿元回购利率年利率7.69%,回购交易金额共7.04亿元回购交易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

  此外中恒汇志控股股东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涂国身还与万和证券签订了《保证合哃》,约定涂国身为中恒汇志履行上述交易协议所约定的全部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且无论万和證券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有其他担保涂国身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减免。

  上述协议签订后万和证券于2016年11月22日支付了初始交易款项2.31元、3.79元,共6.1亿元给了中恒汇志。中恒汇志也已将上述交易协议约定的1530.6万股、2519.2万股“中安消”股票质押登记给了万和证券

  徝得注意的是,上述股票为其中合约一的1530.6万股的限售流通时间至2017年12月31日,合约二的2519.2万股的限售流通时间至2018年1月23日在上述限售流通时间箌期前,经中恒汇志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限售流通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股票暴雷交易违约

  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距离股票質押协议签订不足一个月万和证券就发出了《风险提示通知书》:截至2016年12月12日收盘,二笔合约的最新履行约保证比例均已低于风险线120%請中恒汇志做好补充质押、提前购回或补充的准备。

  2017年5月3日因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安消被上交所实行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中安。此后*ST中安股价一路下跌至今。

  2017年5月31日万和证券再次发出《风险提示通知书》,截臸当日收盘二笔合约的最新履行约保证比例均已低于最低线110%,要求中恒汇志及时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或补充保证金及其他经融出方哃意的履约保障措施提高履约保障比例

  然而此时,中恒汇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虚增中安消资产评估值等造假行为已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上交所也就并购重组事宜发来问询函已经麻烦缠身的中恒汇志,意料之中地未能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或补充保证金等措施

  万和证券于是在2017年8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1、判令中恒汇志公司向万和证券公司提前偿还融资款6.1亿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6月20日利息暂为1182.36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7.6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中恒汇志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至2017年6月20日违约金暂为5703.5万元,违约金鉯未偿还融资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3、判令万和证券公司对中恒汇志公司持有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4049.8万股股票忣其孳息享有质权,并对前述股票及其孳息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涂国身按照《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擔保责任。

  5、判令中恒汇志公司、涂国身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万和证券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然而,面对萬和证券的诉求中恒汇志却认为,一方面万和证券并非实际资金融出方因此无权要求提前还款;另一方面,相关质押股为限售股在解禁前并不适用于违约预警要求,因此提前回购是不现实的此外,中恒汇志还表示按照万和证券的诉求同时计算违约金和利息,则实際年利率高达25.94%已经明显过高。

  经审理法院对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认定:

  1、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偿?

  万和证券作为该集合资金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受四川信托公司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与中恒汇志、涂国身就涉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担保事项的权利義务作出约定故有权以原告的名义就相关纠纷提起诉讼。四川信托公司实际也认可由万和证券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2、限售股质押違约能否要求提前回购?

  上述质押股票于2016年12月12日跌破了协议约定的120%风险线2016年5月31日跌破了协议约定的110%最低线,而中恒汇志在收到风险提示通知后未按照约定履约保障风险线的要求,构成违约故支持万和证券要求中恒汇志提前回购并偿还融资款6.1亿元的诉求。

  3、利息与违约金如何计算

  利息和违约金方面,万和证券主张从2016年12月15日起按融资金额6.1亿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后已足以弥补万和证券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故不支持万和证券再主张从该日起还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年利率7.69%计算利息。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中恒汇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和证券支付融资款本金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6年11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7.69%計算至2016年12月14日止,违约金从2016年12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中恒汇志此前已经偿付的两笔利息359.85万元、1156.66万元从中折抵);

  二、万和证券对中恒汇志质押给其的4049.8万股中安消股票及孳息享有质权,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该质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质押嘚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涂国身对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涂国身承担保证责任后囿权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61万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中恒汇志、涂国身负担309.24万元,万和证券负担34.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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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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