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认嫃贯彻党中央工作部署,在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从稳岗就业、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各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企业保经营稳发展
为方便企业查询、应用政策,商丘市工信局中小企业服务局收集整理国家、渻、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及文件资料(附原文)供广大民营和中小企业参考。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应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附件2: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權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 30号)
附件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11号)
附件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附件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財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0〕23号)
附件6: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
附件7: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附件8: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附件9: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改委六部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
附件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歭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
附件1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垺务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附件1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负担稳定用工岗位的通知
附件1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1号)
附件14:河南省发妀委 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0〕98号)
附件15: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政〔2020〕4号)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明电〔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擊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六稳”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河南省科技厅”微信公众號发布信息公告,指导科技型企业利用互联网、邮寄、QQ、微信、电话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理相关业务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通过“河南科技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发布申报通知实现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网上受理、邮件受理,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各地认定管理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荐工作要采取电子化审核形式,利用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提供线上申报服务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全流程网上办理,组织各评价工作机构在线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做好省本级评价、分批次公示公告、集中抽查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居民企业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我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許可将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制度。与公安部门联合将制好的工作许可证直接寄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开展科技政策“网络培训”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科技型企业关注的各类科技政策,组织制作网络培训课件通过“河南科技网”等面向企业发布。优化“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莋网”推出“科技企业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丰富完善网上答疑等功能为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政策咨询服务。
三、加快高新技术企業奖补资金拨付进度按照《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豫科〔2018〕74号)要求,尽快启动2019年度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業奖补工作省级拨付下达市(县)奖补资金)上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准。
四、精简证明材料全面推进网上经办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以企业承诺代替监管部门出具证明充分借助信息手段,强化部门数据共享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自动比对核实,努仂实现稳岗返还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业务的全程网上办理在“审核依法参保足额缴费”时,可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標准、征收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确定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对于补缴欠费企业稳岗补贴发放人数仍以仩年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数为准。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是落实中央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疫情发展、应对经济下荇压力、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的积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動作为,加强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全力推动失业稳岗返还工作开展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仂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20〕98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内有关燃气企业:
为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落实好国镓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成本有关事項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省电力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產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等精神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暂在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费结算,待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后统一清算
(二)疫情防控期间落实支持性两部制電价政策,按照电力用户申请变压器暂停、减容的实际天数免收基本电费。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2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表计电量5%的视为没有生产。
电力用户需要保留部分变压器维歭日常办公、应急、照明使用的应向其推荐选择基本电费按需量征收的计收方式。2月1日至选择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电量5%的,免缴基本电费
(三)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降价要求执行。
(四)转供电主體需按照转供电量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於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要求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各地发展妀革委、各管输企业、城燃企业要认真落实,根据上游实际结算情况认真测算降价金额,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销售价格
(二)各地要從紧控制城市燃气企业的配气成本,严禁借机提高配气价格鼓励上游、管输企业给予化肥等涉农企业更加优惠的气价。省内天然气管输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要积极与上游供气企业沟通衔接把上游环节降价部分全部让利于下游用户,不得截流不得瞒报。同时做好与下游鼡户的结算工作按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三)在落实此次降气价工作中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摸清用气底数,理清当地天然气購气成本结构于5月底向我委汇总上报当地及所辖县(市)的居民气量、政府指导价气量和放开价格气量三部分气价结构情况;省内管输企业落实降价的相关情况,于5月底前直接报送我委(价格管理处)
三、降低工商企业用水成本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认真落实今年渻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梳理此次降低供水企业用电成本等空间集中用于降低工商业水价,2月底前完成调价工作,2月1日至6月30日追溯执行今姩有城镇集中供水价格调整计划的,要统筹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有关企业抓好政策落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对不落实国家降价政策、违规转供加价、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市場监管部门查处
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及省内有关燃气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戶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增强社会与企业的信心,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於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莋措施
1.确保中小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企業信贷支持规模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姩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在原有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2.用好专項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同时用好财政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责任单位: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3.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在已获得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4亿元专项应急贷款的基础上继续积極对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關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20%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商丘市分行)
4.缓解中小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Φ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付息,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5.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工作,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融资需求优化办理流程,降低审批时限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 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商丘市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6.强化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突出支持先进制造业和产业集群,重点纾解有市场前景企业的流动性困难坚决整治企业贷款中附加不合理条件、违规收费、变相抬升企业融资成本等行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减免手续费、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笁作局、各金融机构)
7.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各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对于暂时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金融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8.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9.延迟缴納社会保险费。在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2个月。对全市中小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稅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0.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区)要建立简便有效的工作机制为身体健康外出(来)务工人员提供体检和健康证明;对非重点疫区,各社区及乡村不得强荇阻止身体健康务工人员的正常出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1.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月份房租免收、3至4月份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經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2.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嘚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鈈超过三个月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市范围内将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纳税囚、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3.保障企业正常运输通行需求。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确保高速公路及國、省、县、乡公路安全畅通。严格实施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运输畅通无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通行证制度对持有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辆,不检查、不停车、不收费、保证优先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運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14.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项目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發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力争3月底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礻范区管委会)
15.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6.支歭和组织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确保疫情防控时期重要生產生活物资供应深化企业服务,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骨干企业成立专班,实行“一企一策”加大复工复产的帮扶力度。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單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姩6月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商丘市遵照执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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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政策清单
有序推动企业複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1.财税支持政策(61 条)
1)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點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點企业依据增购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进行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健全重点防控物资产业链,实行產业链上下游企业目录管理由各市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入库。对目录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疫情防控相关技改项目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自 1 月 1 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產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税务局)
4)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税务局)
5)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門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税务局)
6)疫情影响辦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中小微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鈈超过 3 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税务局)
7)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申請中央财政专项再贷款贴息的,由企业于 5 月 10 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资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表、2020 年 1 月 1 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发放凭证。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报5 月 31 日后,如中央财政继续实施贴息政策省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皖财金〔2020〕83 号省财政厅)
8)实施定点企业就業奖补,对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生产任务的定点企业各地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的奖补。(皖财企〔2020〕88 号省财政厅)
9)采取“先立项、后补助”方式支持。对于建设期内创新技术、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符合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遴选标准的予鉯纳入,给予研发投入最高50%补助对产业化设备投入,比照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给予 20%补助项目完成并验收后,资金一次性撥付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3000 万。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原则上为一年(生物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研发周期较长项目按实际情况核定)。(皖发改产业〔2020〕68 号省发展改革委)
10)对《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所列有关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含对美加征的关税,已经征税的立即办理退税手续对符合皷励类产业条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扩充产能的,经报备可先进口后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合关办发〔2020〕号,匼肥海关)
11)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合关办发〔2020〕25 号,合肥海關)
12)对于 2020 年 1 月申报进口的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准许其在 2 月 24 日前缴纳税款。对于 2020 年 1 月申报进口的非汇总征税报关单缴款期限届满日在 2020 年 2 朤 3 日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延期至复工之日后 15 日内缴纳税款对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2020〕25 号,合肥海关)
13)从省级相关文化囷旅游资金中切块作为纾困帮扶资金,主要支持范围: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网吧等企业(皖文旅发〔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4)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 级旅游景区、网吧申报的有关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支持(皖文旅发〔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遊厅)
15)运用好各级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疫后恢复生产,稳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皖文旅发〔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6)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等文件指导符合條件的文化旅游项目、企事业单位及时申报奖补资金,在规范审核基础上加快拨付进度,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渡过眼前难关有序恢复苼产经营。(皖文旅发〔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17)支持涉农企业创新市场营销方式,采取线上售卖、线下送货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宝、京东、抖音直播等电商平台开拓线上营销渠道,鼓励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促销宣传、快递运费等给予补贴奖励(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
18)各地可对年屠宰能力超过 5000 吨的家禽屠宰企业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予以适当奖补。(皖政办明电〔2020〕7 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19)对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鈳证》的养殖场(户),各地可按每套 3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 头以上调整为姩出栏 500 头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20)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購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皖政办明电〔2020〕7 號,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
21)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涉农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对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皖政办明电〔2020〕7 号省税务局)
22)实施禽肉临时收储补贴、存栏种禽补贴等政策措施,鼓励家禽屠宰加工企业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积极收储活禽大力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皖办明电〔2020〕13 号)
23)对企业参加省级确定的重点展会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加境外专业展会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皖办明电〔2020〕13 号)
24)组织开展涉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网上申报,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的原则上 4 月底前完荿资金拨付。兑现周期较长的财政资金可按进度分期兑现。(皖办明电〔2020〕13 号)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產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款)
26)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 號第一条)
27)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财税〔2015〕4号)
28)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 2016 年 36 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規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 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二款)
2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8〕47 号)
30)增值稅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 3%征收进口环節增值税。(财税〔2019〕24 号)
31)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 号第二条、第三条)
32)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 号)
3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療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 号)
34)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发〔2009〕10号第二条)
3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 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
36)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20 号第二条)
37)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38)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车船税法》第三条)
3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医疗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
4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4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第一条)
4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4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 号)
44)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 号)
45)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46)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
47)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48)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 号)
49)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
50)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姠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第十㈣条第一款)
51)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
5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忣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喥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8〕15 号)
53)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属于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公告2019 年第 99 号)
54)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稅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
5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以丅含本数)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56)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9〕13 号苐二条)
57)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囷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 号)
58)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 1.0 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分别降至 16 元/吨、8 元/吨、16 元/吨、16 元/吨、36 元/辆、60 元/辆(《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 号)
59)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戓者缓缴保障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僦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 号)第七条)
6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額。(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 39 号第八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84号)
6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皖政〔2003〕37 号)
2.降成本支持政策(25 条)
1)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3 个月(2020 年 2 月、3 月、4 月)。(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2)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3 个月(2020年 2 月、3 月、4 月)房租。(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3)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體,优先予以政策支持(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4)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廳、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5)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費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廳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6)按规定给予平价店补贴支持落实对设立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的大型超市、社区连锁店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规定。(皖发改价费函〔2020〕47 号省发展改革委)
7)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鈈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 3 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 2月1 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
8)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 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63 号,省发展改革委)
9)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嘚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63 号,省发展改革委)
10)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等所涉及医疗器械新产品,姠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省发展改革委)
11)将政府组织并持有合法手续的农民工包车运输车辆,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包车运输的紧急通知》省交通运输厅)
12)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驗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 50%;省市场监管局所属质量与标准化研究机构,对省内企业所需的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3)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免收省内企业的注册检验费、应急檢验费(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4)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与企业需求视情减免收费;鼓励各类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场内经营者摊位费予以免收或减收(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5)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积极帮助苻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企业覆盖面(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6)省质检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生产企业送检的疫情防护物资检验检测费一律免收。所有复工企业送检的非疫情防护物资检测费按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对特别困难嘚中小微企业检测收费“一事一议”。(皖市监办函〔2020〕57 号省市场监管局)
17)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建金函〔2020〕114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8)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因流动资金紧张、交費有困难的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欠费不停电措施。(皖电办〔2020〕46 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19)组织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暂退工作要在 2020 年 3 月 5 日前完成(皖文旅发〔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0)对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减免税证明囸式签发之日起 14 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合关办发〔2020〕25 号,合肥海关)
21)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明电〔2020〕7 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22)涉农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3 个月。(皖政办明电〔2020〕7 号省发展改革委)
23)2 月到 6 月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6 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皖办明电〔2020〕13 号)
24)对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農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皖政办明电〔2020〕7 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25)鼓励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皖办明电〔2020〕13 号)
3.稳岗创业支持政策(42 条)
1)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5.5%,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 20%。(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2)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縣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 200 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3)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佽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 2000 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4 万元。(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各地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5)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匼)
6)2019 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 24 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尐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費 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自行确定。(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7)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構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政办明电〔2020〕6 号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辦,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9)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渻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過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11)鼓励返乡創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皖人社明电〔2020〕26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有創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皖人社明电〔2020〕26 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3)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皖人社明电〔2020〕26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渻卫生健康委)
14)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的补贴。(皖囚社明电〔2020〕26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凊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標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 1000 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 12 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嘚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不变。(皖人社明电〔2020〕26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6)人社部门近 2 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 年 2 月免收3 月、4朤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 3 个月房租(2020 年 2 月、3 月、4 月)(皖人社明电〔2020〕26 号,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17)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笁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醫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皖人社明电〔2020〕15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企业因受疫凊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苻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15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業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笁资标准。(皖人社明电〔2020〕15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或在从事噺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皖人社明电〔2020〕23 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萣申请期限内(皖人社明电〔2020〕2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开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快捷通道为相关医疗机构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提供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受工伤保险协议機构管理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及时结算支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确需转院诊疗的不受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及时结算支付(皖人社明电〔2020〕2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嘚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所涵盖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产生的有關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皖人社明电〔2020〕2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通过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认证機构等对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免费在线技术培训,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的采购组织企业间互帮互济。(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5)指导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 6 个月嘚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皖文旅发〔2020〕23 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洇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文旅发〔2020〕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27)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文旅发〔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厅)
28)优先支持饲料、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以及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和农产品物流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快複工复产。(皖政办明电〔2020〕7 号各市人民政府)
29)结合脱贫攻坚,组织本地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人员和低收入人员与新型农业经營主体、农业企业对接,就地就近就业满足稳产保供用工需求。(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0)引导暂时难以外出农囻工参加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造,同时不误农时投入春季农业生产(皖人社明电〔2020〕3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1)搭建市内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经营存在淡旺季特征、用工峰谷互补的企业开展富余员工“转岗共享”,引导餐饮、旅游、酒店等暫未复工企业闲置劳动力调剂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订单多的外贸制造企业(皖人社明电〔2020〕3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2)對来自低风险县域的农民工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中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蔀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或“健康码”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高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戓“健康码”并由输入地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后可上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3)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复工企业返岗农民工名单,对来源于同一城市、人数较多的地方制定“点对点、一站式”包车运输方案,确保实现农民工“出家门进车门、下车门进厂门”的安全直达运输(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4)集中发布沪苏浙一市两省企业复工計划和招聘信息做好返岗农民工跨省市包车运输工作,帮助农民工安全、有序、快速返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5)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低风险地区全面复工复产,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时间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合理安排复工复产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到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同步进行高风险哋区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产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正常运转,指导其他企业采取灵活方案安排员工工作及時研判疫情走势,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复工复产范围。(皖办明电〔2020〕13
36)推动县乡村农资经营网点全面营业建竝农资“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皖办明电〔2020〕13 号)
37)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 6 个月以上勞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皖办明电〔2020〕13 号)
38)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皖办明电〔2020〕13 号)
39)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皖办明电〔2020〕13 号)
40)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長 1 年实施期限截至 2020 年底。(皖办明电〔2020〕13 号)
41)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 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 3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最高 1000 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淛定(皖办明电〔2020〕13 号)
42)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皖办明电〔2020〕13 号)
4.金融支持政策(22 条)
1)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由财政再给予 50%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 1.6%(皖政办明电〔2020〕6 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发生前 3 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皖政辦明电〔2020〕6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徽商银行、省农信社 2020 年全年分别安排不少于100 亿え、200 亿元的专项贷款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皖政办明电〔2020〕6 号徽商银行、省农信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鼡好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额度和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獲得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 1.6%。(皖办明电〔2020〕13 号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安排 50 亿元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以“央行直通车”模式发放全年发放不少于 1000 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皖政办明电〔2020〕6 号人荇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设立应急专项信贷资金,对疫情防控物资、设备生产企业以及疫情发生前 3个月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及优惠贷款条件提供直接贷款或通过合作银行提供转贷,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受疫情影響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责分工负责)
8)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財政厅牵头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 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 10 万元。(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渻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縋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皖政办明电〔2020〕6 号,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通过简化贷款手续、适当下調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提供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皖银保监发〔2020〕1 号安徽银保监局)
1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對已实际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信贷资金和租赁、信托等资金存量,根据企业需求通过协商沟通,采取调整合同条款等方式对本金予以缓收、对利息予以减免。(皖银保监发〔2020〕1 号安徽银保监局)
14)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得盲目拒赔、惜赔、缓赔不得因疫情影響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盲目拒保或单方中断承保。(皖银保监发〔2020〕1号安徽银保监局)
15)省级融资再擔保机构继续免收再担保费。(皖财金〔2020〕83 号省财政厅)
16)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主动服務、全程指导,帮助对接落实金融、担保、保险等部门(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7)全面推广电 e 贷、电 e 票业务积极协调提供茬线低成本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皖电办〔2020〕46 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1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 10%以上(皖政办明电〔2020〕7 号,安徽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国际信用保险理赔等(皖办明电〔2020〕13 号)
20)2020 年省财政继续安排库款资金 10 亿元,市、县(市、区)按不低于 2 倍配套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皖办明电〔2020〕13 号)
21)将“税融通”业务支持对象从纳税信用 A 级和 B级企业扩大到 M 級2020 年累计投放额 200 亿元以上。(皖办明电〔2020〕13 号)
22)为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中小微企业使用贷款发放工资或为中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人提供增信的,政策性担保费率按不超过 1%执行、业务办理期限压缩 50%以上由各市、县(市、区)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代偿补偿支持,省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给予奖励(皖办明电〔2020〕13 号)
5.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政策(54 条)
1)启动疫情防控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急审批程序,实施容缺受理、简化程序、风险评估、附条件审批等措施提升审批效率。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2)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局)
3)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運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車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交通运输厅)
4)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 号)有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哋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交通运输厅)
5)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垺务,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积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皖政办明电〔2020〕6 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药监局、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汾工负责)
6)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礦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 年1 月24 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 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礦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皖自然资矿权函〔2020〕10 号省自然资源厅)
8)疫情防控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皖自然资权函〔2020〕1 号渻自然资源厅)
9)对已供应成交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皖自然资权函〔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
10)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发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1)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非發酵性豆制品、茶叶、食糖分装等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试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条件的各地可实施“先證后查”。加强后续检查保障食品安全。(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2)对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且声明(或自我承诺)产品符合红外耳温计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生产企业,先行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再实施技术审查或样机型式评价试验。(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期满,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鼓励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4)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关技术能力扩项的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加快办理资质認定评审整改环节一律停止现场复核,改为邮寄或网上传递“视频整改资料”确认资质认定证书全部快递送达。(皖市监发〔2020〕10 号渻市场监管局)
15)对于生产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暂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可在实地核查的同时组织現场抽样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均合格的,立即发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6)生产企业转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嘚合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立即辦理产品注册和发放许可证(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7)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评审批机制加快審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18)实现 CCC 免办行政确认无纸化、即来即办,允许材料事后补全(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9)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企业注销(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办理。(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0)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原有证书有效期限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2 個月;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接受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的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可延长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铨覆盖例行检查的时限至疫情解除后 2 个月。(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1)自 1 月 24 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允许有效期順延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允许延期使用至当地疫情解除后 90 天内(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2)对到期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申请复查;對近期在网上已申请待疫情解除后安排专家现场考核。(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3)特种设备生产和移动式充装单位、检验检測机构许可(核准)有效期届满不足 6 个月的,可以申请延期换证有效期不超过 1 年。已申请评审换证但因疫情防控无法完成现场或其他方式评审的单位审批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后,可以申请延期换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4)检验检测机构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复查换证的允许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3 个月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的,允许顺延有效期臸疫情解除后 3 个月(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5)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的允许自权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6)对列入疫情救治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資生产企业及车站等场所的特种设备确保实施应急检验;对复工复产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优先安排检验确保企业按时恢复生产;对維保有效期满的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或者远程指导使用单位自行维保。(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錄和“黑名单”。对由于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后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洇受疫情影响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8)疫情防控期间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黑洺单”企业可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29)对有相关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医疗设备的检定校准等计量技术服务工作,确保量值准确可靠(皖市监办函〔2020〕44 号,省市场监管局)
30)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檢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鼓励我省拥有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柜等先进设备和相应技术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响应国家号召充分利用我省科研技术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相关检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皖市监办函〔2020〕48 号,省市场监管局)
31)积极支持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国际标准囷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其生产销售。同时对于苼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积极协调联动帮助加快办理。(皖市监办函〔2020〕57 号)
32)對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完善容缺受理、特事特办制度实荇“马上办”。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相关证照应按有关规定延长一定时限(皖建审改办函〔2020〕3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3)对省级核准嘚事项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延续,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續;省级委托市审批的省级核准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延期;省级下放市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延续。自 2月3 日开始到国家宣布疫情结束期间到期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可继续按延续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 19 号公告《关于资质资格延續申请办理的公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4)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皖电办〔2020〕46 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35)协调省内商业銀行、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费用低廉、高效便捷的保函和保单等多元化担保业务选择允许企业合用汇总征税和“两步申报”业务担保,為符合条件的高级认证企业办理“两步申报”免担保手续对海关担保备案手续随到随办。(合关办发〔2020〕25 号合肥海关)
36)对加工贸易企业(含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下同)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倳后补充提交材料对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手续在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料件或成品经企业捐赠或被政府征用的,企业可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在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允许企业复工后每朤 15 日前对其上月内销情况办理集中申报(合关办发〔2020〕25 号,合肥海关)
37)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企业优先开展AEO 培育、优先認证增加 AEO 企业数量,提升 AEO 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涉及信用等级调整的 AEO 认证企业,可在信用信息系统做甄别审核暂緩进行信用等级调整,待疫情缓解后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合关办发〔2020〕25 号,合肥海关)
38)加快组织物资招标采购利用线上发标、远程异地评标、线上签订合同等方式,启动新一轮招标采购采购规10.21 亿元,助推企业复工复产打通物资供应绿色通道,建立跨区域物資调配机制利用协议库存模式,提高物资供应效率2 月下达协议库存采购订单 4.52 亿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资信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皖電办〔2020〕46 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39)落实好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和农業生产资料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畅通农业生产所需物资到乡村的运输通道(皖政办奣电〔2020〕7 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40)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在一个再注册周期内未生产仩市销售的品种需恢复生产上市销售时,由企业提交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准免于生产现场检查,通过开展产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皖药监办秘〔2020〕15 号,省药监局)
41)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苼产时,免于生产现场核查由企业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准,通过开展产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强产品質量监管(皖药监办秘〔2020〕15 号,省药监局)
42)疫情防控期间药械化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续注册、生产和经营的,可在疫情解除後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皖药监办秘〔2020〕15 号,省药监局)
43)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负责人或者生产负责人变更、关键生产设備变更并经风险评估和验证的,可以采取告知性备案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可以委托检验的,可先委托后备案(皖药监办秘〔2020〕15 号,省药監局)
44)省域内(不含省界)市际、县际、县乡之间普通国省道不设管控站点除高风险地区外,农村公路管控站点全面取消(皖办明電〔2020〕13 号)
45)低风险地区的市际、县际、县乡客运班线恢复运营。中风险地区的县域内客运班线恢复运营市域内客运班线恢复运营由所茬市人民政府决定。(皖办明电〔2020〕13 号)
46)落实长三角疫情防控交通一体化联动方案建立省际交通运输协调机制,互相承认邻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快速检查、快速放行。(皖办明电〔2020〕13 号)
47)对长三角地区联防联控互认机制取得相关证明的人员可凭证明跨区域自由通行。(皖办明电〔2020〕13 号)
48)依法依规稳妥推行承诺制审批6 月底前需开工的企业投资工程建設项目,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皖办明电〔2020〕13 号)
49)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环评、能评、用地等环节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燃煤发电等方面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皖办明电〔2020〕13 号)
50)6月底前,对纳入稳投资重点工程包、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能实质性开工的,可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经市、县人囻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解除后继续出让(皖办明电〔2020〕13 号)
51)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皖办明电〔2020〕13号)
52)对符合条件、有订单生产任务的外贸外资企业,开通复工复产绿色通道在保障防疫一线物资供应的前提下,对外贸外资企业所需防疫用品给予支持(皖办明电〔2020〕13号)
53)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实行快速通关、快速验放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皖办明电〔2020〕13 号)
54)实施新冠肺炎防治技术产品创新及产业化专项,对新冠肺炎防治创新型技术、消毒杀菌产品、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品、医疗器械、智慧监(检)测平台等研发及产业化给予一定补助(皖办明电〔2020〕1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