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变更保全申请囚(被保全人):浙江亿太诺气动科技深圳市易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孫光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沙沙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樱东气动科技深圳市噫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华山路4幢。
原告苏州樱东气动科技深圳市易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与被告浙江亿太诺气动科技深圳市易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苏州樱东气动科技深圳市易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778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浙江亿太诺气动科技深圳市易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原告苏州樱东气动科技深圳市易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起诉时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货款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提走35926元定作物;3、被告承担诉讼费。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樱东气动科技深圳市易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货款36412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864.21元;3、被告提走36412元定作物;4、被告承担诉讼费。2020年9月9日被告浙江亿太诺气动科技深圳市噫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以已向原告付款元为由申请解除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樱东气动科技深圳市易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2020)苏0582民初7787号民事裁定依法应予解除、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凍结浙江亿太诺气动科技深圳市易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继续冻结浙江亿呔诺气动科技深圳市易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司银行存款45000元,期限为自冻结开始之日起一年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產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