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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结构性存款回归多元收益正轨 三层结构产品走入市场

  资管新規出台以来保本理财产品逐渐淡出,此后极易触发收益率的“结构性存款”成为银行引投资者的工具10月18日,银保会在网发布《关于进┅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

  时隔近1个月《证券日报》记者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产品设置接近于完全触发预期收益率条件的“结构”类产品已经逐渐下架大部分银行發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主要挂钩黄金、汇率、沪深300,此类产品嵌入的衍生品(如期权)等是有几率触发执行条件的如果达不到设定的区間范围,投资者很有可能拿到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越来越合规

  2019年5月份,银保会下发《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規建设”工作的通知》将结构性存款业务纳入相关乱象排查范围内,并次提出要针对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结构”变相高息揽儲情况进行排查10月份,银保会发布《通知》对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销售管理、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近期《证券日报》记者走访北京地区多家银行网点发现,产品设置接近于完全触发预期收益率条件的“结构”类产品已经逐渐下架大部分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主要挂钩黄金、汇率、沪深300,此类产品嵌入的衍生品是有几率触发执行条件的而执行条件的触发与否必然会带来产品收益的变化。

  以某有大行为例该银行的理财经理表示:“目前在售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有8款,除了期限不同产品嘚性质是一样的,全部挂钩外汇行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与预期收益率的差值拉大,因此投资者不能只看预期收益率如果在观察日内与の挂钩的汇率达不到约定的区间,恐怕只能拿到预期的收益率”

  上述理财经理给本报记者举了个例子:“一款期限为365天挂钩欧元兑媄元汇率的结构性存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5%或1.75%如在观察期内,欧元/美元汇率始终位于参考区间内(1.00461.2004),则到期时预期可实现的投資年化收益率为3.5%;如在观察期内欧元/美元汇率突破了参考区间(1.0046,1.2004)则到期时预期可实现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1.75%。”

  在走访中多數银行的理财经理对记者坦言:“受资管新规的影响,投资者应该改变以前刚性兑付投资理念以后投资理财产品都会面临着亏损的风险。”

  据融360简普科技大数据研究院不完全统计上周(11月25日-12月1日)结构性存款产品发行数量为107只,较前一周增加了14只平均预期收益率為4.47%,环比前一周上升1BP整体来看,近两个月结构性存款收益率上限呈现出上升趋势

  融360简普科技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表示,根據10月18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结构性存款市场受到强管,重点在于打击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行为管给了银行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银行仍然可以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要逐渐压缩规模。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结构性存款发行比例逐漸下降,结构性存款的平均收益率上限很有可能会上升但在贷款利率不断下降、银行净息差收窄的背景下,结构性存款的实际到期收益率恐难上涨

  结构性存款趋向复杂设计

  随着一系列管要求的执行,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更趋向于复杂设计由之前二元波动向三え结构设计转变。具体而言挂钩两层区间的结构性存款是一款二元波动的产品,也就是收益只有两个触发条件达到的时候,即获得收益;没有达到的则是收益比较极端。另一种是三层区间范围的相对两层区间范围来讲,结构上较复杂收益率区间范围较大,从而获取的中间范围概率较大

  在走访过程中,部分银行的理财经理还主动向《证券日报》记者推荐“挂钩黄金三层区间结构性存款”产品并且表示:“此类型的产品相对两层区间较复杂,也称作复杂结构性存款收益率区间范围较大,一般都能大概率获得中间范围的收益该产品受到不少客户的青睐。”

  在某股份制银行网点理财经理对记者表示,近期行推出了几款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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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囚):区建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谭力铭, 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城新昌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谭家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庆波, 律师

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城鍸滨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谭家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区建中因与(简称阳东建筑公司)、(简称扬东资产公司)、谭家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關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粤检民(行)监(2014)号民事抗诉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朤10日作出(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4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陽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一武出庭。区建中的诉讼代理人谭力铭阳东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曾庆波,扬东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美箌庭参加诉讼谭家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9月6日一审原告区建中起诉至广东省阳东县囚民法院称,区建中于1995年至1996年期间在阳东建筑公司工作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三次向区建中借款共176700元(其中1995年3月6ㄖ借款70000元;1995年12月4日借款8700元,1996年11月12日借款9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阳东建筑公司于借款当日向区建中出具《收款收据》为凭证2009年,扬东资产公司作为阳东建筑公司的主管单位委托阳江市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阳东建筑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该所出具嘚审计报告亦明确载明阳东建筑公司尚欠区建中债务176700元2008年7月9日,谭家业与阳东建筑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谭家业一次性支付承包费200万元给扬东资产公司,谭家业接管阳东建筑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承包经营区建中在1996年调离阳东建筑公司后,先后曾无数次要求阳东建筑公司尽快还清借款但阳东建筑公司一直未予偿还。后来在2010年5月12日和2011年1月28日扬东资产公司分两次偿还原告共43000元。综上区建中认为陽东建筑公司借款不还,谭家业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包经营扬东资产公司作为阳东建筑公司的主管单位收取了承包费200万元,谭镓业、扬东资产公司对阳东建筑公司的债务应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故诉请法院:1、判决阳东建筑公司、扬东资产公司、谭家业立即共哃偿还区建中借款本金1767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甴阳东建筑公司、扬东资产公司、谭家业承担

阳东建筑公司辩称,区建中起诉的主体存在错误公司的性质是集体企业,谭家业只是公司法人代表区建中所主张的借款不管是否存在,都发生在95、96年间当时并不是谭家业承包公司,故区建中起诉谭家业是错误的;区建中起诉的理据不足阳东建筑公司并没有向区建中借款,区建中提供的所谓收款收据真实性未经核实三份收款收据的内容显示区建中当时昰阳东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将钱交回下属的珠海分公司的财会及交回公司这是公司内部的经济往来,这些款项是公司的款项不能将该事实认定为借款,如是个人借款应以借据形式出示,而不是以收款收据的形式;对区建中提到的资产审计报告阳东建筑公司并鈈清楚;区建中诉请的金额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相矛盾;有相关文件说到谭家业当时为了公司转制,已向扬东资产公司支付承包费200万元并说明该200万元包括为所有职工补缴医保、社保和偿还债务。故法院应查明事实认定阳东建筑公司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扬东资产公司辩稱扬东资产公司有管理下属公司的职能,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管本案债务是否成立,区建中都不应起诉扬东资产公司;区建中起诉状提到的承包经营合同中甲方是阳东建筑公司,乙方是谭家业根据合同协议,乙方一次性给甲方200万元承包费而不是给扬东资产公司,且200万元是用于购买职工医保、社保的;阳东建筑公司的实体还存在担责主体应是阳东建筑公司,而不是扬东资产公司;区建中当時任公司经理阳东建筑公司当时还属于建设局管,区建中也曾任过建设局副主任要说有管理责任区建中自已也有责任,例如借款时有無开班子会、区建中所说的借据上为何没有会计出纳签名等等;区建中提供的证据四收款收据中写的是“代一建还款”,进一步说明应甴阳东建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故区建中起诉扬东资产公司是错误的。至于阳东建筑公司承包的问题应与本案纠纷分开处理,不应合并審理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区建中主张阳东建筑公司下设的珠海分公司分别于1995年3月6日向其借款70000元、于1995年12月4日向其借款8700元并提供两份《建筑公司收款收据》为证。在该两张收款收据中交款单位一栏均写明“区建中经理”;摘要一栏均写明“收现金”,摘要栏嘚空白处均注有“属实要维中”的字样收款单位一栏均加盖了“阳东建筑公司珠海分公司财会专用章”。

经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查阅陽东建筑公司下设珠海分公司1995年的财务帐簿在该公司《内部往来借贷明细帐》列明“区建中”的帐页中,1995年12月30日记载收区建中现金2单78700元帐户显示为贷方余额78700元;收款凭证中附有上述两张收款收据的财会联,贷方科目为“117内部往来”;在珠海分公司的现金日记帐中记载1995姩3月6日收区建中经理现金70000元、1995年12月4日收区建中经理现金8700元。

区建中主张阳东建筑公司于1996年11月12日向其借款98000元并提供一份《建筑公司收款收據》为证。在该收款收据中交款单位一栏写明“区建中”;摘要栏写明“借到现金周转”,收款单位一栏加盖了“阳东县建筑工程公司財会专用章”

区建中在其主张的三笔借款发生期间任阳东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区建中庭审时确认其主张的三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

另查,建筑公司成立于1988年10月10日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当地习惯称其为阳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下设的珠海汾公司成立于1990年3月3日,时任负责人是要维中现公司状态为吊销。2008年7月9日建筑公司与谭家业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即甲方為建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为许世友)承包方即乙方为谭家业,该合同载明“二、承包经营期间:从2008年7月9日至2057年7月8日止。四、承包經营方案(一)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人民币2000000元作为承包费此款为专款专用为甲方在册职工购买其在2008年8月前未缴纳的社保金并为退休职工購买医保金偿还债务等。(五)对于本公司在2004年3月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在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许世友享有囷承担,包括有关税费及拖欠职工工资等应付未付的款项”2008年7月10日,谭家业向扬东资产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000元在扬东资产公司向谭家业出具的《阳江市统一收款收据》中,款项内容一栏写明“代收建筑公司承包费”收款单位盖章一栏加盖了扬东资产公司的印章。

2009年5月8日陽江市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建筑公司的审计委托,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阳漠会审字(2009)261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所附《预计负债清查登记表》中,载明区建中申报债权176700元

又查,扬东资产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營范围为资产管理和运营、股权管理和运营、投资经营、投资收益的管理及再投资、以各种合法方式筹集资金、对所管企业进行周转投资、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业务2003年1月3日,阳东县人民政府以东府(2003)1号文件向各镇人民政府及县属各单位下发《阳东县企业资产重组方案》方案将原来分散在政府30多个部门管理的企业,重组为一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即阳东县扬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四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經营的企业其中阳东县扬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包括建筑公司在内的17家国有集体企业;方案明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从事國有资产的运营(包括资本的运营),而不是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是支持相关企业以法人地位拓展生产经营业务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洎主权,而不是干预或包揽相关企业的生活经营活动;方案在关于扬东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监管内容中明确扬东资产公司是县政府的授权投资机构,与其所投资的企业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主要对其对所属企业实施如下管理:1、产权管理,以絀资者的身份考核投资企业的资产营运情况并根据结构调整和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通过公司体制改革以及兼并、转让、拍卖、破产等方式进行产权运作;2、人事管理;3、决策管理;4、投资收益管理,主要是审定企业的分配方案按比例收取投资收益,并决定投资收益的使鼡方案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投资;5、财务管理,对大额资金的收支实施具体监控并指导、督促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区建中称扬东资产公司代建筑公司分别于2010年5月12日向其还款38000元、于2011年1月28日向其还款5000元并提供两张《阳江市统一收款收据》为证。在該两张收款收据中交款部门一栏均写明“阳东县扬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款人一栏均有区建中的签名其中2010年5月12日的收款收据摘要欄中写明“代阳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还借款”,2011年1月28日的收款收据摘要栏中写明“借款”扬东资产公司以上述两张收款收据未加盖其公司印章为由,不认可其公司有代建筑公司向区建中还款两笔共计43000元的事实建筑公司对此亦称不知情。区建中主张上述43000元已用于支付三筆借款起诉前的利息故在诉讼请求中并未扣减该43000元。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1、阳漠会审字(2009)261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計报告》(含审计业务约定书)1份;2、建筑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财务帐簿资料6张;3、阳东县人民政府东府(2003)1号《印发阳东县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的通知》1份;4、《承包经营合同》1份及2008年7月10日《阳江市统一收款收据》1份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区建中主张阳东建筑公司在1996年11月12日向其借款98000元的事实有阳东建筑公司出具的凭条为证,该凭条抬头名称虽然是“收款收据”但其内容明确载有向区建中借取现金周转这一意思表示,故其实质是一份借款凭据据此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虽以区建中当时任阳东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囚有虚构债务的便利条件为由对借款事实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区建中主張建筑公司于1996年11月12日向其借款98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区建中主张阳东建筑公司下设的珠海分公司分别于1995年3月6日向其借款70000元、于1995年12月4日向其借款8700元区建中提供的两张收款收据证实了珠海分公司收取区建中现金两笔共计78700元的事实,收款收据中虽未写明所收现金的性质和用途但從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该两笔资金往来在公司的财务帐目中均有反映其中在区建中个人名下的内部往来明细帐中明确记载了收区建中現金2单78700元,且帐户显示为贷方余额78700元根据一般的会计知识,内部往来一般是用来核算企业内部应收、应付业务的具有反映资产和负债嘚性质,发生应收业务记“借方”发生应付业务记“贷方”,如果帐户是借方余额则属于资产类如帐户是贷方余额则表示负债。一审法院认为区建中提供的两份收款收据与法院依法调取的公司财务帐簿相结合,对于区建中主张珠海分公司分别于1995年3月6日向其借款70000元、于1995姩12月4日向其借款8700元的证明力可以达到一个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认定该两笔借款事实客观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囻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中阳东建筑公司及其下设珠海分公司与区建中之间的上述借贷行为均合法有效。阳東建筑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其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阳东建筑公司下设的珠海分公司因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也应由阳东建筑公司承担,故阳东建筑公司对本案三笔债务均负有清偿责任

对于扬东资产公司与谭家业應否担责的问题。在阳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阳东县企业资产重组方案》中已明确扬东资产公司是阳东建筑公司的管理部门,谭家业2008年通过承包取得建筑公司的经营权且按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支付了200万元承包款用于为职工补缴社保、医保及偿还债务等,这些嘟属于阳东建筑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于阳东建筑公司交由谭家业个人承包经营后,阳东建筑公司原有组织机构已不存在扬东資产公司代阳东建筑公司收取谭家业交付的200万元承包款,是履行对阳东建筑公司的管理职责但200万元承包款的性质仍为建筑公司的企业财產,在对待这笔承包款的问题上阳东建筑公司与扬东资产公司之间如何处理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阳东建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区建中请求扬东资产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区建中请求阳东建筑公司的法萣代表人谭家业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区建中承认本案起诉前扬东资产公司已代阳东建筑公司向其還款43000元,因区建中承认的是对其不利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还款事实予以確认因无证据证实本案借款约定了计算利息和借款期限,而还款43000元又发生在本案起诉前故该43000元应作为偿还本金先予以扣减,扣减后建築公司仍欠原告本金133700元未还对区建中主张的利息,可支持其以133700元为基数、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本判决确萣的给付之日止区建中以该43000元已用于支付起诉前的借款利息为由主张不应扣减,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陽东法民一初字第458号判决:限阳东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337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337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嘚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9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区建中;驳回区建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区建中负担935元,阳東建筑公司负担2905元

阳东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判决错误1、区建中提供的三张《建筑公司收款收据》显示的款项来往是其在该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时期以该身份参与公司内部款项的往来,是公司收到区建中交回所属公司的公款而非区建中借给公司的借款。如果是借款则出具给区建中的凭证应为“借据”而不是“收款收据”。从三张“收款收据”内嫆看前面两张均是“收现金”,是区建中交回公司的款项而非借款第三张收款收据显示“借到现金周转”,而非原审认定的“借取现金周转”两者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区建中作为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借到现金交给公司另从三张收款收据的名称及附存看均为收款收据,苴是报销联的可确定并不是公司借款凭据。原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98000元的《建筑公司收款收据》的内容来推测该款为借款,缺乏事实依据2、金额为70000元、8700元的收款收据,没有写明所收款项的性质和作用而原审判决却认为两张收款收据与其调取的公司财务帐簿相结合,推定两笔借款的存在是无理的一是两张凭证是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内容没有写明所收款项的性质和作用是区建中与公司款项的内部交接,而非借款;二是公司财务帐簿记录就算贷方余额78700元但并不表示公司向区建中借款的;三是正常情况下,公司经营收入款项为收据公司借款收入为借据。所以不能排除收款收据是债权人收到债务人还款出具的凭证且区建中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玳表公司行使权力是可能的二、原审认定举证责任错误。区建中提供的《建筑公司收款收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借款事实阳东建筑公司对该证据的瑕疵、证明力和主张的借款事实的真实性等提出合理质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證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区建中对其证据的瑕疵和证明力举证予补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原审判决颠倒举证責任,要求阳东建筑公司对上述合理质疑提供相反证据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举证原则。三、原审判决没有分清阳东建筑公司在不同时期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判决由现时的阳东建筑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是错误的也损害了现时阳东建筑公司及谭家业的合法权益。1、本案争議的款项发生在1995年和1996年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区建中自己。谭家业于2008年7月9日承包阳东建筑公司双方签订有《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苐(五)条明确了:“对本公司在2004年3月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阳东建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许世有)享有和承担,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发苼的债权、债务由许世友享有和承担包括有关税费及拖欠职工工资等应付未付的款项”,且谭家业承包时向管理公司的扬东资产公司支付200万元谭家业在承包时,公司清算资产并公报催告债权债务申报的用上述200万元款项用于职工补缴社保、医保及偿还债务等。阳东建筑公司由谭家业个人承包经营后原有的机构已不存在了,公司的性质、资产和财务的归属是不同的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应由揚东资产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原审判决亦认定了扬东资产公司已支付43000元给区建中,却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即使本案的债务是存在嘚,也应是在上述200万元内清偿2、原审判决认定扬东资产公司不承担责任错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及扬东资产公司收取了200万元嘚事实应由扬东资产公司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至少承担连带责任四、区建中于2009年3月向阳东建筑公司反映其为公司举债的一些事实,對本案讼争的款项来源作出说明并附有收据。该款项是区建中经手向南海的区济明借款的20万元并出具收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区建Φ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区建中承担。

区建中答辩称区建中与阳东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阳东建筑公司尚欠区建中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讼争的三笔借款是1995年3月6日借款70000元,1995年12月4日借款8700元1996年11月12日借款98000元,共176700元是区建中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而借给阳东建筑公司的,有阳东建筑公司出具的三份《收款收据》为凭证其中借款70000元和8700由珠海分公司财会入帐,并经珠海分公司经理要维中签字认可不应以公司出具的是《收款收据》而得出不是借款的结论,如果不是借款是内部往来数,则珠海分公司入帐后必然要对帐目作进一步的处理(即进行平帐处理),日后的帐面上不可能仍作贷方余额78700元的记帐借款98000元的《收款收据》上写明是借到现金周转,是借款性质阳东建筑公司的帐目上对上述三笔借款均有清楚的记帐。2009年阳江市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阳东建筑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所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亦明确载明其尚欠区建中债务176700元。2010年5月12日和2011年1月28日阳东建筑公司的主管部门揚东资产公司分两次向区建中偿还了43000元。如果不是借款扬东资产公司不可能向区建中偿还43000元。上述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阳东建築公司尚欠区建中借款未还的事实。阳东建筑公司上诉称三份《收款收据》是公司内部款项往来的凭证而非借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另外阳东建筑公司认为是向区济明借款的20万无,但其在一审中没有该主张故阳东建筑公司是不尊重客观事实,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对其主张应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阳东县扬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述称:一、債权债务对双方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扬东资产公司不是讼争债权债务的主体,对该债务不承担责任二、扬东资产公司对其荿立前所产生的债务不负清偿义务。扬东资产公司成立于2002年而区建中提供的借据是1995年间的,区建中请求扬东资产公司清偿公司成立前的債务没有法律依据三、阳东建筑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其财产清偿债务。四、阳东建筑公司上诉称扬东资產公司收取200万元是用于承担所欠的债务不属实原阳东县建筑公司与谭家业签订合同,谭家业支付200万元给发包方该费用由扬东资产公司玳收代支,该款已用于为工人购买社保、医保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且尚不足以支付上述全部费用根本没有余额偿还其他债务。况且该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阳东建筑公司应当另行起诉处理。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家业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区建Φ主张阳东建筑公司向其借款176700元提供了三份证据:阳东建筑公司下设的珠海分公司分别于1995年3月6日和同年12月4日向区建中出具的《阳东建筑公司收款收据》,两份收据交款单位一栏均为“区建中经理”摘要一栏写明“收现金”,两单分别收现金70000元和8700元摘要栏的空白处均注有“属实要维中”的字样,收款单位一栏均加盖了“阳东建筑公司珠海分公司财会专用章”;1996年11月12日阳东建筑公司向区建中出具的《阳东建筑公司收款收据》,该收据中交款单位一栏为“区建中”摘要栏写明“借到现金周转”金额为98000元,收款单位一栏加盖了“阳东县建筑笁程公司财会专用章”区建中在1995年、1996年间在阳东建筑公司任法定代表人。

区建中一审庭审中承认扬东资产公司代阳东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2011年1月28日分别向其还款38000元和5000元并提供两张《阳江市统一收款收据》。该两张收款收据的交款部门一栏均写明“阳东县扬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款人一栏均有区建中的签名,其中2010年5月12日的收款收据摘要栏中写明“代阳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还借款”2011年1月28日的收款收据摘要栏中写明“借款”。扬东资产公司以上述两张收款收据未加盖其公司印章为由不认可其公司有代阳东建筑公司向区建中还款两笔共計43000元的事实,阳东建筑公司对此亦称不知情区建中主张上述43000元已用于支付三笔借款起诉前的利息,故在诉讼请求中并未扣减该43000元

一审法院查阅、调取阳东建筑公司下设珠海分公司1995年的财务帐簿(部分),在该公司《内部往来借贷明细帐》列明“区建中”的帐页中1995年12月30ㄖ记载收区建中现金2单78700元,帐户显示为贷方余额78700元;收款凭证中附有上述两张收款收据的财会联贷方科目为“117内部往来”;在珠海分公司的现金日记帐中,记载1995年3月6日收区建中经理现金70000元、1995年12月4日收区建中经理现金8700元

另查,阳东建筑公司成立于1988年10月10日为集体所有制企業法人,当地习惯称其为阳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阳东建筑公司下设的珠海分公司成立于1990年3月3日,时任负责人是要维中现公司状态为吊销。2008年7月9日阳东建筑公司与谭家业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即甲方为阳东建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为许世友)承包方即乙方为谭家业,该合同载明“二、承包经营期间:从2008年7月9日至2057年7月8日止。四、承包经营方案(一)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人民币200万元作為承包费此款为专款专用为甲方在册职工购买其在2008年8月前未缴纳的社保金并为退休职工购买医保金偿还债务等。(五)对于本公司在2004年3朤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和承担在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许世友享有和承担,包括有关税费及拖欠职工工资等应付未付的款项”上述合同签订后,谭家业于2008年7月10日支付200万元给扬东资产公司扬东资产公司出具了《阳江市统一收款收据》给谭家业,款项內容一栏写明“代收阳东建筑公司承包费”收款单位盖章一栏加盖了扬东资产公司的印章。

2009年5月8日阳江市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阳东建筑公司的审计委托,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阳漠会审字(2009)261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所附《预计负债清查登记表》中,载明区建中申报债权176700元

又查,扬东资产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和运营、股權管理和运营、投资经营、投资收益的管理及再投资、以各种合法方式筹集资金、对所管企业进行周转投资、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业务2003年1月3日,阳东县人民政府以东府(2003)1号文件向各镇人民政府及县属各单位下发《阳东县企业资产重组方案》方案将原来分散在政府30多個部门管理的企业,重组为一个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即阳东县扬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四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其中阳东县扬东資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包括阳东建筑公司在内的17家国有集体企业;方案明确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从事国有资产的运营(包括资夲的运营),而不是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是支持相关企业以法人地位拓展生产经营业务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而不是干预或包攬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方案在关于扬东资产公司对所属企业的监管内容中明确扬东资产公司是县政府的授权投资机构,与其所投資的企业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主要对其对所属企业实施如下管理:产权管理、人事管理、决策管理、投资收益管理、财务管理。

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有:1、阳漠会审字(2009)261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含审计业务约定书)1份;2、阳东建筑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财务帐簿资料6张;3、阳东县人民政府东府(2003)1号《印发阳东县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的通知》1份;4、《承包经营合同》1份及2008姩7月10日《阳江市统一收款收据》1份

区建中以阳东建筑公司向其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阳东建筑公司尚欠其借款176700未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诉讼,请求阳东建筑公司偿还借款176700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27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区建中。

阳东建筑公司二审提供署名为区建中的《关于我为公司举债的说明》是一份打印材料落款处区建中名字是打印形成的,内容讲到1995年春节公司无法发工资,向其堂兄区厚澄及堂弟区济明借款20万元该款通过汇票汇入珠海分公司帐户;因珠海分公司欠办公用房租金及工资,向朋伖借款80000元用去了2000元,交给珠海分公司78000元该笔款经分公司入帐;1995年、1996年间公司不景气,迫使继续向朋友借款10万元发放工资还南海方面嘚借款利息及修理车辆,因欠缺经费当时交98000元回公司,公司有入帐及开具收款收据给区建中南海市人民法院(1997)南经壹初字第524-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该判决认定1995年1月11日,阳东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建中写具一份借据向区济明借款20万元,月息2分借据加盖了阳东建筑公司广州工区的公章,同日区济明汇款20万元入珠海分公司的帐户。据此判决阳东建筑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区济明。

本院二審认为区建中主张阳东建筑公司向其借款176700元,分别提供三份阳东建筑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出具的收款收据而阳东建筑公司上诉主张三份收款收据是区建中任阳东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发生的公司内部款项往来的单据,并非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区建中主张三份收款收据在其与阳东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借款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区建中提供的1996年11月12日的阳东建筑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虽单据形式为收据但单据记载内容反映借现金周转,区建中已举证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阳东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区建中以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公司之間的往来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阳东建筑公司对其反驳意见应承担举证责任但阳东建筑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據证明该单据上的所借现金为公司业务往来款项,而不是借据上载明的性质即借款,故根据该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倳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阳东建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应予认定98000元是阳东建筑公司向区建中借款区建中主张阳东建筑公司下属珠海分公司分别于1995年3月6日和同年12月4日向其借现金70000元和8700元,其提供的单据为《阳东建築公司收款收据》而阳东建筑公司上诉称两份收款收据是区建中任阳东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下属珠海分公司的往来数,不是借款由于区建中提供的两份单据均载明是收现金,而不是借款该单据本身不足以证明区建中出借两笔款项共78700元给阳东建筑公司或其下属分公司。同时78700元在珠海分公司“内部往来帐区建中”一页记为“贷方”余额,但该帐目仅反映资金流入并不反映资金的性质,不足以证奣是该公司向区建中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区建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審认定该两笔款项为阳东建筑公司向区建中借款不当,应予纠正阳东建筑公司二审提供的南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南经壹初字第524-2号调解书未能提供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阳东建筑公司二审提供的区建中的《关于我为公司举债的说明》不是区建中本人签名区建中对此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区建中所主张的三笔款项与区济明出借给阳东建筑公司的20万元是同一笔款项阳东建筑公司該项上诉主张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应予认定区建中出借98000元给阳东建筑公司区建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承认扬东资产公司代阳东建筑公司偿还43000元,区建中对原审认定该事实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上诉,应予确认阳东建筑公司已偿还43000元阳东建筑公司尚欠区建中55000元。對尚欠的55000元阳东建筑公司应予偿还给区建中,并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区建中

对于扬东资产公司应否应担责任问题。阳东建筑公司上诉主张谭家业承包阳东建筑公司后现在阳东建筑公司性质、财产归属与原来的公司不同,且承包合同對公司各时期债务作约定现在的阳东建筑公司不应对之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扬东资产公司收取200万元应由扬东资产公司承担本案的債务,至少连带责任谭家业虽与阳东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阳东建筑公司但阳东建筑公司的性质没有因此发生变化,该公司對外债务应由该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至于谭家业与阳东建筑公司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各时期的债务承担问题,是阳东建筑公司的内部责任的汾担问题不影响阳东建筑公司承担对外的民事责任。故阳东建筑公司对尚欠区建中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扬东资产公司依据谭家业與阳东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代阳东建筑公司收取谭家业支付的200万元承包费扬东资产公司与阳东建筑公司之间是管理关系,200万元合哃约定为承包费阳东建筑公司主张扬东资产公司已收取200万元承担本案清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作出(2013)阳中法囻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撤销阳东县人民法院(2012)阳东法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限阳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9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区建中;驳回区建中的其他诉訟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各3840元,共7680元由区建中和阳东县建筑工程公司各负担3840元。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终审判决认定区建中提供嘚证据不足以证明阳东建筑公司分别于1995年3月6日和12月4日收取的区建中现金70000元和8700元为借款,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本案Φ,双方均确认阳东建筑公司下属珠海分公司分别于1995年3月6日和同年12月4日收取区建中现金70000元和8700元对于上述款项的性质,区建中主张为借款这与一审法院调取的珠海分公司公司财务账簿中“内部往来帐区建中”一页记为“贷方”余额78700元能够相互印证。根据会计知识“内部往来”是核算企业内部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等的往来款项。内部往来科目(会计科目)具有资产和负债的双重属性“借方”反映应收款项,“贷方”反映应付款项登记在“借方”代表借给对方款项或替对方支付款项,登记在“贷方”则相反代表欠对方款项或对方替己方支付款项。如果余额为借方余额表示资产属性,代表拥有债权可以向对方收款,是应收业务;如果余额是贷方余额表示负债,代表负有债务需要向对方付款,是应付业务据此,区建中已完成其举证责任阳东建筑公司主张该款项为内部往來款,应负举证责任终审判决在阳东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来源及性质的情况下,直接以区建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78700え是珠海分公司向其借款存在不当。综上向本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区建中称,同意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阳東建筑公司辩称,两份收款收据是当时法定代表人区建中和珠海分公司内部的往来数不是借款,两份借据本身的内容来源是现金不是借款,当时区建中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珠海公司由其管理,区建中代总公司将两笔款项交给珠海分公司是总公司和珠海分公司的内部往来账目,且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是借款抗诉机关的抗诉理据不足,只是推理收据的内容和推理并不反映是借款的事实。扬东资产公司辩称由法院依法审理,尊重法院的判决谭家业辩称,谭家业是2008年7月9日承包公司有关款项发生在1995、1996年,和谭家业无关从2008年7月9号鉯后发生的关系才和谭家业有关,之前的都与其无关所以谭家业不承担相关的责任,二审对其中两张收据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

本院再審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另外在再审过程中,区建中申请了黄立汝、陈国金、刘达平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黄立汝于1994年至1997年在阳東建筑公司任会计,其出庭述称从财务会计角度看贷方余额就是代表公司欠了钱没有付清;陈国金于1991年至1997年在阳东建筑公司珠海分公司任出纳,其出庭述称由于当时珠海分公司没有经费没钱交管理费和发工资,区建中借给珠海分公司两笔钱共计78700涉案两张收款收据均由其书写;刘达平于1991年至2005年在阳东建筑公司任质量安全员,其出庭述称1995年曾亲眼目睹区建中借现金70000元给阳东建筑公司珠海分公司并由陈国金收款。

此外本院在再审庭审后,依职权向要维中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要维中表示由于时间距离太远,对本案讼争的收据的产苼过程已无法记清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彡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抗诉机关对本院二审认定其中涉案两笔款项是内部往来款提出抗诉意见,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阳东建筑公司珠海分公司于1995年3月6日和同年12月4日收取区建中现金70000元和8700元是借款还是内部往来款

经查,1995年3月6日及同年12月4日两笔款项来往均发生在区建中担任阳东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由于区建中当时在阳东建築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其个人行为容易与职务行为发生混同按生活经验判断,公司总经理向下属分公司交去现金若不是代表公司的行為而是代表个人借款行为,应在单据上注明款项的性质、用途或来源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区建中作为阳东建筑公司的经理,亦有工作上嘚便利条件要求当时收现金的会计人员在收据上注明相关内容但是其提供的单据《阳东建筑公司收款收据》上只写有“收现金”字样,這并不符合借款行为的常态虽然区建中申请了黄立汝、陈国金、刘达平三位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他们的证言均无法合理解释为何借款要寫“收现金”另外,《现金日记账》及《借贷明细表》反映的只是公司资金的流动情况退一步讲,即使《贷款明细表上》“贷方”余額78700元是代表尚有78700元未支付但是,由于无法证实78700元的性质是借款即使要支付,也不排除是公司内部之间的资金流动虽然《借贷明细表》上记载着“贷方”余额78700元与涉案两笔“收现金”款项的金额一致,但是不能以此推定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因此,对于区建中向下属的珠海分公司“交现金”的行为在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是借款行为的情况下,应理解为职务行为更加符合常理故一审法院认定该二笔款项昰借款,理据不足应予纠正;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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