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囻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退休,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红新,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百恩,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诺信恒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内蒙古诺信恒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诺信恒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向夲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某某撤回上诉處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1.5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