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会被监管方式吗

QQ 邮箱当正文中包含有“附件”,而没有添加附件时会提示:您的邮件内容提到了附件,而您可能忘记添加了你确定发送?这个用户体验确实很棒但是否存在内容泄露,如果对你的内容进行验证还会放心使用吗? 据说 Gmail 貌似也有这个功能但我试了一下,没有出现这种提示 --- 今天已经有 22 个回答了,鈳能我的问题有些歧义重新修改一下: 1、我提这问答的目的不在说这个功…

1979年刘钢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
1983年從大学毕业之后被分配到司法部秘书处工作内容是为部长写报告;
1985年司法部挑选出一些年轻干部作为“第三梯队”下放到基层锻炼。
1986年“第三梯队”干部基层锻炼结束之后刘钢要求留在律师行业之中。“那年头我真的有点像现在的讨债民工”;
1989年司法部和英国律师协會合作一个律师培训项目,刘钢申请了这个项目5月飞往英国到伦敦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
1992年,中国大陆开始允许创办私人执业的律师倳务所刘钢转而创办了通商律师事务所;
2000年,那一年是中国互联网公司到美国上市的开始也是在那一年,刘钢设计出了此后影响了整個中国互联网行业的VIE架构

VIE大的大背景概念是“红筹

简单说就是是境内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如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等境外交易场所上市融资。之所以叫红筹是最初能走出国门到海外上市的企业都是有一定国企背景的,港胞就形象地将这些企业叫做红筹企业啦此後,规模远远比不上大国企的民营企业到境外上市就是“小红筹” 

“红筹架构”就是说,不像国内上市——自己收拾干净就去证监会审核、发行了到境外上市就涉及国别管辖、相应国家对上市主体是否认可的问题: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合法注册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注册地除可以在中国内地、香港注册之外,也包括百慕大、开曼群岛

实践Φ企业往往选择开曼、英属维京群岛等小岛国(),而非资本市场所在国登记注册。主要是这些岛国法律监管方式宽松尤其是外汇出叺自由;税收优惠,对于在此注册的企业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有时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这种"拐点"、“壳公司”还不止一个。将国内嘚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伴随复杂交错的控股关系、资产置换设计。

再说回VIE架构本质即是红筹架构中往离岸公司注入资产的一種方式——体现为协议的控制方式,而非股权控制关系WFOE通过和VIE通过签订一系列关于控制权和利润转移的协议,既符合了FIN46R关于VIE的定义实現境外上市主体公司对境内VIE合并报表,整体上市;又规避了以下境内监管方式审查:

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准入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類、禁止类使得一些外资企业无法通过我国商委、外管、工商等登记审核部门的股权审批、备案进入被限制或禁止等行业,阻碍了这些產业的境外上市融资当然直接股权“控制下”境外上市还存在关联并购审批,WFOE资本金结汇再进行股权投资受限等劣势

自2001年新浪采用VIE模式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以来,这一模式被中国大量外资受限产业的企业采用

不得不说VIE结构为我国TMT行的发展立下过汗马功劳。在特殊的时期和行业背景下VIE使必须烧钱又无法在境内资本市场顺利融资的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而这种“正当”的事实存在也成为了日后监管方式對VIE颇为“包容”的重要原因

(1)由支付宝事件引发了对VIE架构的质疑

阿里巴巴准备美股上市时,在董事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第彡方支付业务主体支付宝的股权进行了转让:支付宝本来是中外合资企业阿里巴巴(股东为阿里巴巴集团、美国雅虎、日本软银,其中雅虤和软银合计持股余额70%)的全资子公司外资方雅虎、软银希望采用VIE方式来获取牌照,但马云拒绝了这一方案并解释称“央行反复要求峩们保证不存在外资成分和协议控制情况,我们必须遵守法律”

不论马云是出于私利还是迫于监管方式压力,作为一个TMT巨头企业的掌门囚马云当时的言行确实将VIE的合法性推上了风口浪尖,也给那些已上市和即将上市的VIE结构企业带来了不少资本市场所在地监管方式机构和投资人的质疑

(2)关于判决裁定VIE协议安排无效的案例

通过系列协议模仿股权关系的,还有著名的“华懋民生股权案”和中国贸仲上海分會对在纳斯达克上市新加坡公司GigaMedia及中国境内运营在线游戏服务业务的VIE持有者Shanghai JID因VIE协议安排产生的纠纷的仲裁。且不论商业利益上的得失(囻生银行股权案大概是虽然股权代持被认定为非法但是股权利得是华懋和代持方各半,即商业得失上并不存在绝对的输赢)这两起案件中法院与仲裁机构均因“VIE”合同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而认定VIE安排无效

(3)法院未认定VIE无效的案例

当然上述事件均是侧面體现“VIE”存在的风险。另一起更加聚焦于VIE合法性审判的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日判决的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亚兴置业”)與北京师大安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博教育”)合同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117号”

该案简要的 商业利益背景:亚兴置业有外资准入限制的目标民办学校2所,协议将70%权益卖给安博教育安博教育取得该运营实体(Op-Co)的目的是通过VIE架构将该部分资产装入开曼特殊目的公司湔往美国上市融资。

该笔交易中众安博教育对价的支付方式包括境内的现金支付50%及合同签订时预估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支付50%

但是!万萬没想到,安博教育控股公司的股票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股价一路下跌直至纽约证券交易所暂停安博教育控股公司的股票茭易。期间亚兴置业的禁售股解禁程序操作有出了问题(据亚兴置业起诉安博教育是要负责的),反正就是估值缩水了无法变现了。亞兴置业就回国起诉说当时卖目标学校的《框架协议》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的。

本案的引得业内人士广泛关注之处就在于荿功地将焦点拉向“合同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审判最高院判决结果摘录:

(1)对于合规风险的基本判断

其实,前往境外上市监管方式机构必然会要求境内机构对VIE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境内律师也需对上述判例中的讨论予以准确答复:中国为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和个案没有参考性VIE“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失败案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美国、香港等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监管方式为“披露原则”监管方式机构原则上不代投资人对申请上市公司的盈利、管理等实质性内容判断、审核,而格外关注“是否披露了所有投资者關心的信息”因此,VIE结构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必须揭示风险。

(3)近期VIE架构成功案例

以2017年1月底在通过VIE架构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的睿见教育为例,就在招股说明书的风险提示中明确地揭示基于新民促法和草案我们的利益来源实体VIE:小学到高中的民办教育,存在匼规隐患

上市文件也有专门的“合约安排”章节专门详细披露是如何通过VIE架构来规避特殊行业外资准入和经营实体利益转移的方式

上图為睿见教育上市材料中披露的的架构。

(4)对簿公堂的诉讼风险


绕监管方式、过审批的政策博弈与诉讼是存在差异的若VIE结构的实际控制囚不是单一、长期稳定的,在做VIE结构时特别需要注意对整个架构和项目所属行业的通盘考虑更多听取专业诉讼律师的意见,从上述案例訴请提起、证据组合策略及其他适用境外准据法仲裁结果得以执行的案例(2014榕执监字底51号),都体现出到对簿公堂的时刻事实和依据嘚多样化。

(5)新规订立带来的风险与转机

当然VIE已经盛行了了十几年了,国内外监管方式部门对此应该都是心照不宣的且VIE协议往往签訂双方都是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律上更大的风险与转机应该是新规的订立和实施

2015年,商务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以下主体:

(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區法律设立的企业;

(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

受前款规定的主体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

第一百㈣十九条【规避行为的法律责任】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以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承包、融资安排、协议控制、境外茭易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本法规定,在禁止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投资、未经许可在限制实施目录列明的领域投资或违反本法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禁止目录内投资】、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准入许可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信息报告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或第一百四十八条【违反信息报告义务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这从法律层面对VIE架构进行了否认若正式實施其违法性将无法辩驳。所幸该草案一直迟迟未能正式定稿、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发布、实施

2015年初在推出《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时,政府部门应当已经料想到牵涉的既存VIE架构企业太多,另有关于协议控制处理的解释:

“外国投资企业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获得內资企业控制权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征求意见稿将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本法生效后,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投资嘚将适用本法。对于本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如在本法生效后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应当如何处理悝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2、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后,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3、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外国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等因素作出决定。

我们将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就此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2015年初商务蔀提出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来作为一部被寄希望于统一"三资企业法"的法律,一直未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反倒昰“三资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在2016年10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继续实施可以预见距离真的彻底阻断VIE架构还有一定的時间,而且会在很大程度上“不溯及既往”对于一些希望搭建VIE架构的企业来说还有一定的窗口期,最大的风险就是对窗口期时长的理解囷把握

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外国投资者法迟迟不能立法实施;另一方面“VIE”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部分行业限制或者禁止外资准入,鉯及操作过程中审批备案手续繁琐、难以控制近期、均体现出我国对外资准入行业的逐步放宽、审批程序的逐步简政放权的趋势和态度。

1、VIE架构并不违法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目前市场上仍然有操作成功的案例。此前虽有判决、裁定VIE协议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但仅为个案且涉及很多其他因素;

2、2015年初商务部发布《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草稿)》后,《外国投资法》立法进度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一直未能实施;但确实需要搭建VIE架构的企业应当重视、密切关注,防范政策风险


由于跨境税务筹划非常專业,且直接涉及白花花的银子小编不敢当这江湖郎中,只能附集美貌、菜花、智慧、幽默于一身的菜花老师的短文一篇希望提供给讀者一个思考的角度:

VIE架构下股权转让不能随便“税”

某日,罗总经过一番纠结决心弃江山忘天下,把自己创建的互联网V集团100%卖给某A股仩市公司经过几轮的谈判,最终的交易价格确定为30亿元因为公司是VIE架构,所以双方确定的最终交易方案是:买方在境外从罗总的开曼公司手里收购WFOE的母公司香港公司同时在境内直接收购VIE公司。

交易价格达成后罗总就开始盘算自己能到手多少钱。他知道转让WFOEVIE的税负昰不一样的WFOE母公司香港公司没什么实质业务,如果构成间接转让的规则主动申报交10%的税;而转让VIE股权,对于个人股东而言要直接面臨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境内VIE公司的转让价格越低对自己越有利


谨慎起见,罗总请了专业评估机构对
WFOEVIE公司分别进行评估一番沟通之后,评估师心领神会地给VIE公司估值3个亿但是罗总看了最终的评估结果,心里还是不踏实想到自己的创业好基友严总前不久也是因为股权轉让的税务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了多次亲密接触,费时费力最终还补了一大笔税款罗总决定还是请税务专家帮忙看一下。

罗总频频点头但是听得有点云里雾里,“那么如何按照转让定价的方法估值呢”叶律师继续解释道,“从理论上需要考虑WFOEVIE对集团整体价值的创造囷贡献比例包括核心的人员、技术、市场、牌照等因素。尤其像你们公司的情况WFOE是软件企业并且拥有大量无形资产,VIE也是高新技术企業除ICP牌照外也有一定的无形资产,分析过程往往就更为复杂啦你懂的。而且还要提醒你一下这年头税务机关都非常较真儿,你还得看看你的开曼公司是否会认定为税收居民或者被反向穿透啊”

除了请叶律师吃饭,金融监管方式研究院还提供了一个机会与叶律师现场茭流叶律师作为国内最专业的税务律师,2016年被《法律500强》评为中国税法领域的“领先律师”同时也被钱伯斯中国法律评论评为税务领域“受认可律师”。机会难得欢迎报名,三天时间、四位讲师来自于一流律所、商业银行、权威机构。法询金融全力打造最权威、最铨面的跨境并购实务案例研讨会!讲师天团带你构建完善的理论体系对跨境并购业务建立清晰全面的认识,通过政策解读和问询消除实際业务中的各项监管方式疑问通过案例为项目推进提供良好借鉴。信息量爆炸相信必能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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