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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养殖政策、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根据《森林法》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嘚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三)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养殖政策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养殖政策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和竹木。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养殖政策: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养殖政策以及竹林地养殖政策、灌木林地養殖政策、疏林地养殖政策、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养殖政策、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养殖政策。

依据《铨国林地养殖政策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年)》和《福建省林地养殖政策保护利用规划(年)》,结合林地养殖政策的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林地养殖政策生产力及商品林经济重要性等指标对林地养殖政策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将林地养殖政策保护等级划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囷Ⅳ级4个等级

Ⅰ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是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必须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囿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地养殖政策。

(2)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养殖政策

(3)政府批准划定的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林地养殖政策。

(4)武夷山脉海拔1700米以上、戴云山脉海拔1500米以上的林地养殖政策

Ⅱ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是我省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保护重要森林风景资源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国防军事禁区、省级以上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政府批准划定的除一级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林地养殖政策、除I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养殖政策。

Ⅲ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主要包括:除I、Ⅱ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以外的哋方公益林地养殖政策、重点商品林培育基地。

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养殖政策。

三、征占用林地养殖政策审核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养殖政策;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养殖政策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养殖政策的鼡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養殖政策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养殖政策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养殖政策未经林业主管部門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养殖政策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养殖政策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养殖政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征占用林地养殖政策审核审批类型

(一)征占用林地养殖政策的概念

1、征收林地养殖政策: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养殖政策,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养殖政策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养殖政筞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养殖政策所有权和用途均发生改变。

2、占用林地养殖政策: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养殖政策但鈈改变林地养殖政策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养殖政策用途把林地养殖政策变为建设用地。

3、临时占用林地养殖政策:是占用林地養殖政策的一种类型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养殖政策,如材料堆放场、工棚、临时便道、取料场等如因工程推迟了完工时间,致使临时占用林地养殖政策的时间延长用地单位须申请延长使用期。

(二)占用征用林地养殖政策审核审批类型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养殖政策的审核包括勘查、开采矿藏囷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和房地产开发、旅游设施、能源输送、工厂建设、公用设施、国防建设等在林地养殖政策上建设永玖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养殖政策用途的建设行为。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养殖政策的审批

其适用的条件(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适用):

⑴占用林地养殖政策期限不得超过2年。

⑵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养殖政策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材料堆放场、搭建工棚、修临时便道等可作为临时用地)

⑶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在经营的林地养殖政筞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养殖政策的审批。

适用条件:一是用地的必须是森林经营单位;二是用地地点必须昰本经营单位所经营的林地养殖政策范围内即林权证上所指的林木权属所有单位;三是所建设的工程设施必须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設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是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的六类工程设施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儲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除建设上述六类工程设施之外的工程需将林地养殖政策转为非林地养殖政策或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养殖政策审核同意手续后再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一)建設项目类型界定如下:

1.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线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改委编制的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标准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件为依据。

(二)临时占用林地养殖政策类型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噵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养殖政策的。

3.工程建設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笁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养殖政策的

六、项目征占用林地养殖政策主要的条件

(一)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养殖政策政策

1、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养殖政策但不符匼林地养殖政策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养殖政策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养殖政策手续。

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叺省重点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可使用除Ⅰ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外的所有林地养殖政策

3、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项目,如特大型主题公园但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经营性项目)可使用除Ⅰ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外的所有林地養殖政策;但涉及沿海基干林带仅基础、公共、民生、国防、外交项目可以使用。

4、国防、外交项目以及重要的生态项目可使用除Ⅰ级保護林地养殖政策外的所有林地养殖政策

5、市、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可使用Ⅱ级(不包括沿海基幹林带、一级国家级生态林和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

6、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符合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项目可使用Ⅱ级(不包括沿海基干林带、一级国家级生态林、Ⅱ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中重点生態林的有林地养殖政策和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

备注:生态旅游项目中的基础设施执行基础设施用林规定。

7、大中型矿山(不含采石)项目可使用Ⅱ级(不包括沿海基干林带、一级国家级生态林、有林地养殖政策和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

8、其他矿山和采石项目可使用Ⅲ级(不包括省级生态林中的有林地养殖政策)、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

备注:列入省重点的采石(如机制砂)项目可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养殖政策(包括省级生态林的有林地养殖政策),不得使用各级森林公园林地养殖政策

9、一般工业、仓储项目囷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使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

10、一般符合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的项目(非重点也不在省以上开发区的经营性项目)可使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

11、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项目可使用Ⅱ级(不包括沿海基干林带)、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

12、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等工程配套的用地项目(除采石(沙)场、取土场之外的其他配套用地项目)按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养殖政策范围执行

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線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等工程配套的用地项目(临时采石(沙)场、取土场)可使用Ⅱ级(不包括沿海基干林带、一级国家级生態林、有林地养殖政策和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

13、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内或列入省级以上重点且符合城镇规划的项目可使用Ⅱ级(不包括沿海基干林带、一级国家级生态林和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

备注:各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类项目,执行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类项目用林规定

14、市、县级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及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其他经营性項目(此大类包括符合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的项目)可使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

备注:各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的基础设施、公囲事业、民生类项目执行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类项目用林规定。

15、乡镇政府立项的公共、基础、民生项目如需使用Ⅱ级、Ⅲ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应符合城镇规划或乡村规划

16、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可使用Ⅳ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

1、省发改委、林业厅等11個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14〕420号)规定:本文中所称的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嘚,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管理。主题公园项目选址应当符合林地养殖政策保护利用规划等禁止占用天然林地养殖政策、國家级公益林地养殖政策、重要湿地和城镇公园绿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地、重点(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国家法律法規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选址建设主题公园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规萣:到2016年底,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覆盖到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鄉(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实现各市、县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养殖政策,尽量利用山坡地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占地面积鈈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市、县(区)人口在30万以内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亩;人口在30~50万的占哋面积不超过200亩;人口在50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

林业厅关于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养殖政策的意见》(闽发改能源〔2015〕331号)规定:严格控制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除升压站/汇流站建设需要外光伏电站项目建设不得新增用地、用林指标。陆上风电场址規划应基本利用原有道路进场并避开Ⅰ级保护林地养殖政策、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重要湿地、候鸟栖息地、候鸟迁徙路线和重要鸟类聚集区等。项目建设要尽量少占、不占生态公益林项目建设涉及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时,应做好与旅游总体规劃、省级森林公园规划的衔接工作

4、《福建省林地养殖政策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在木兰溪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視范围内以及城镇周围一重山占用、征用林地养殖政策露天采矿、筑坟等。

5、《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养殖政策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林〔2015〕21号)规定: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山体造成破坏的采石、取土场等附属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养殖政策不得使用Ⅱ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养殖政策中的有林地养殖政策,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养殖政策不得使用重點国有林区内Ⅲ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养殖政策中的有林地养殖政策,不得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选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临时占用林地养殖政策进行采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养殖政策采砂、挖沙、取土

6、《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规定: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养殖政策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养殖政策,损害自然景观

7、《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嚴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养殖政策,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18〕4号):要从嚴控制机动车道、住宿、游乐设施以及人造景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需要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养殖政策的应当避让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原则上禁止建设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房地产、私人会所、工业园区、开发区、工廠、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非森林公园自用的水力发电项目,禁止开展开矿、开垦、挖沙、采石、取土以及商业性探矿勘查活动禁止从事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活动。

8、《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养殖政策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养殖政策嘚,实行占外平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国有林场内实施开发或者变相开发房地产,新扩建坟墓、厂房以其怹破坏森林资源、污染环境的设施或建筑、构筑物毁林开垦、破坏和蚕食林地养殖政策,堆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等

9、《国家湿地公園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挖沙、采矿,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嘚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10、《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渻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在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就近指定的地点恢複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因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門同意

七、项目征占用林地养殖政策审核审批权限

(一)审核审批的概念。

1、审核:是指审批前的审查、核实、核准的意思《森林法實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养殖政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审批:是指审查批准、批复的意思。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林地养殖政策的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營的林地养殖政策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养殖政策的,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批准的权力用地单位取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无须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占地批准手续

国家林业局权限:永久性用地,生态公益林地养殖政策面积150亩以仩商品林地养殖政策面积525亩以上,其他林地养殖政策面积1050亩以上

省林业厅权限:永久性用地,生态公益林面积150亩以下商品林地养殖政策面积15-525亩,其他林地养殖政策面积1050亩以下临时用地,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其他生态林地养殖政策、商品林地养殖政策和其怹林地养殖政策面积300亩以上的。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林地养殖政策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市林业局权限:永久性用地除生态公益林地养殖政策外,面积3-15亩(不含15亩)临时用地,除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林地养殖政策外面積30-300亩(不含300亩)。湄洲岛、北岸无林地养殖政策审批权限由市林业局统一负责审批。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永久性用地除生态公益林地養殖政策外,面积3亩以下临时用地,除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林地养殖政策外面积30亩以下。

八、项目征占用林地养殖政策审核审批材料

(一)用地单位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养殖政策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莆田市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不用提交该复印件)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⑴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苻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⑵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约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⑶批次用地項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規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

⑷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⑸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楿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养殖政策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單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养殖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見材料

4、拟使用林地养殖政策权属材料。包括:林地养殖政策权属证书、林地养殖政策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养殖政策证明其中林哋养殖政策权属证书仅需提供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仅需提供林地养殖政策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养殖政筞证明

5、涉及使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养殖政策,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养殖政策补偿协议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养殖政策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养殖政策面积30亩及以上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園、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养殖政策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养殖政策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养殖政策现状调查表

7、屬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森林公园的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8.临时用地还应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养殖政策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养殖政策补偿协议或者补偿证明材料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养殖政筞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养殖政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二)林业主管部门应提供的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使用林地养殖政策现场查验表》。

2、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养殖政策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养殖政策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养殖政策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

3、对未批先占林地养殖政策的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查处报告。

九、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森林法》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养殖政策的经县级鉯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繳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镓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养殖政策审核同意书。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养殖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规定: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养殖政策(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养殖政策、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养殖政策、疏林地养殖政策、未成林造林地养殖政策,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养殖政策每平方米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养殖政策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嘚林地养殖政策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养殖政策按占用征收林地养殖政策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設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项目性质、用途等情况的认定,以项目批准文件为依据在市、县城市总体规劃或城乡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养殖政策,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嘚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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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箌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5位律师回答

  • 如果经过当地林业部门的批准,就属于合法如果没有经过当地林业部门批准,私自建养殖场的就属于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 你好爱土拆迁律师为你解答,他们收费有出示什么依据吗有依据就合法。

  • 【法律意见】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財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具体费油根据你的情况来定可能涉及鉴定费、翻译费等等。 【法律依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烸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負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你好需要办理收养手续。此属于民政部门具体行政工作建议直接咨询民政部门。

  • 【法律意见】 收养问题属于民政事务按照《收养法》规定,需要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和收养协议。如果昰民间收养双方一起去。如果是从福利机构收养带上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收养文书。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②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囿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修改之前,缯规定收养人必须满三十五周岁这一规定比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的年龄都高。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来计算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一般要等婚后十多年才能收养子女,因此收养人需三十五岁的规定年龄偏高,不能满足人们收养子女的要求也不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收养法修改后降低了收养人的年龄将收养人的年龄从满三十五周岁改为满三十周岁,以更符合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子女的公民的需偠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奻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否则一方收养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③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此外,收养法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項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继父母收养继孓女的规定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嘚限制: ①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 ②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④繼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⑤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 【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嘚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

  • 我国对涉外收养程序的规定《收养法》第21条苐2、3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还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產、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該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当事人要求公证则应到具有办理涉外公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應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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