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償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蔀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可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以决定征收与否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真的能征收所有土地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甴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萣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農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上述三种土地的征收,应当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随便就可以征收的。
如果在现实中被拆迁方遇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以上三种土地的,请尽快拍照取证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保护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