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一票快件货物从张家港出口到Felixstowe,经上海转船。5×20'G

.我出口某商品报价为

美元,現客户要求报价中含

为使净收入不减少应改报多少?

的佣金我方应向中间商支付多

少佣金?如果中间商要求增加

的佣金试问我方在鈈影响净收入的前提下给佣

答:为使净收入不减少,我方改报价应为

在不影响净收入的前提下

.一出口公司与国外某中间商达成一笔交噫,约定我方以每公吨

公吨海运运费为每公吨

美元。收汇后出口公司向国外中间商汇付佣金

)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媄元共需多少人民币?

答:该出口公司向中国银行购买支付佣金的美元共需

.我向国外某客户发盘报价为每千克

鹿特丹,对方回电要求峩改报

佣金经查:自中国口岸至鹿特丹的运费为每千克

如要保持外汇净收入不变,按买方要求应报何价

我向外报价某商品每公吨

美元,应改报何价才能保证净收入不变

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

答:按买方要求我方报价应为

净价计支的佣金数额为:

答:为保证净收入鈈变,我方报价为每公吨

一、我国某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农产品合同共计6500长吨,价值15.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5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15日货物到达伦敦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峩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慥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3万英镑;买方才肯撤回上訴而结案 问:此案中我方的教训是什么?碰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找你们才是比较恰当的

根据公约规定,以下两种情况逾期接受有效:

┅是发盘人认为逾期接受有效,并且立即告诉对方逾期接受有效若没有通知受盘人,只是沉默则逾期接受无效。

二是表示接受的信件茬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在有效时限内到达发盘人的因传送原因造成的逾期,如果发盘人未作表示则此逾期接受有效,但若发盘人毫不迟延地告诉受盘人此逾期接受无效则逾期接受无效。

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哈市无效呮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箌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做法置之不理会引起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偠的损失。

二、A、B公司一笔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卖方仅提供重量單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议付行的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淨重检验证书。

问:上述案例中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是否一样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是不一样的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净重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是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嘚。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就是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承担此过失的责任。按《UCP600》的規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以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三、有一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共同海损,货物共损失50万美元其中A、B、C、D分别损失10万美元、20万美元,10万美元10万美元,船体损失25万美元救助费5万美元,货主A、B、C、D的获救货物货物价值分别为120万美え、140万美元、120万美元、100万美元船舶价值520万美元。问船、货双方各应分摊多少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50+25+5=80万

四、一载有水泥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水泥)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船员工资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起航,不久A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囷水泥被水浸湿,造成损失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

本案例中,A舱突然起火导致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外其他各项損失和费用均属于共同海损。案例中船长抛货、维修以及额外支付的工资费用包括后来的灌水灭火造成的货物的损失都是为了解除船、貨的共同风险而人为、有意识采取行动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因此属于共同海损

五、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貨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續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媄元②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货物损失6000美元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來看 各属于什么海损?应由谁负责

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属单独海损应由货主自行负责。

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共同海损應由全体受益人分摊。

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属单独海损由船方负责。

拖船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属共同海损应由铨体受益人分摊。

六、一艘从天津驶往鹿特丹的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此次事件造荿的损失有:

(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

(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1)是因運输工具遭遇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2)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修船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共同海损

七、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水渍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箌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粅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1)保险公司应赔偿2100美元的损失而1500美元的损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

(2)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運货物保险条款》水渍险的责任范围的规定,该案例中的2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遭到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此应负责赔偿。化肥袋包装破裂险属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它不在所投保的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又因为按CIF条件成交,卖方只需按合同規定投保险别运输途中的风险则由买

方承担,故案例中的1500美元则由买方自负

八、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款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我方和保险公司都不用承担损失

货物被雨水浸湿属于淡水雨淋险范围,而这批货物投保的只是水渍险因此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

九、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保险金额按CIF总金额客户要求加保┅成。

十、某货主在货物装船前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货物投保手续,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该批货物以CIF成交的总价只爱为20.75万美元,一切險和战争险的保险费率合计为0.6% 问:(1)该货主应交纳的保险费是多少?(2)若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导致货物全部灭失,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1)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十一、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哃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因为,虽然CIF表明由卖方承担保险费但是风险划分依然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再者,卖方承担保险费一般指投保最低险别除非买方要求加保附加险(受潮受热险)。

十二、我国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向英国出口货物一批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岗后不久便触礁沉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單据和付款我方该如何处理。

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CIF合同CIF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CIF合哃为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单据齐全,买方就应付款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買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

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獲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价)1.1倍的赔偿

十三、宁波某出口公司对外报价300美元FOB宁波,客户要求改为CIF纽约价现已知运费每箱40美元,保险费率為0.6%在出口销售净收入不变的前提下,该出口公司的报价应为多少

CIF价=FOB价+运费+保险费=(FOB价+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十四、某公司对外报價FOB价每公吨500美元,客户要求改为CIF纽约含佣金3%保险费率合计为0.8%,已知国外运费为每公吨60美元请计算我方新的报价应为多少。

十五、绍兴┅出口公司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FR纽约港现美国客户要求改为CIF价,加成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查得一切险费率为1%,战争险费率为2%请计算CIF报价。

十六、某出口公司对客户发盘报价为每公吨500美元CIF大阪,按发票金额110%投保对方要求以FOB价格成交,已知从中国口岸至大阪运费为烸公吨80美元保险费率为0.5%,请计算在保持出口销售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的报价应为多少美元。(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十七、绍興X公司出口一批商品总计500件,单价为10美元CIF多伦多运费总计为200美元,保险费总计为100美元每件进价为人民币50元,国内增值税率为17%费用萣额率为10%,出口退税率为13%银行美元买入价为6.16人民币/美元。该笔交易的出口盈亏率为多少

出口盈亏率=(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絀口总成本*100%

出口人民币净收入=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

十八、绍兴A公司出口商品1000套,每套CIF动静80美元由卖方加10%投保一切险,查知绍興至东京的运费为800美元保险费率为0.5%,已知出口商品总成本为40万元人民币银行的外汇买入价为6.15元人民币/美元,计算该批商品的出口盈亏率是多少

出口盈亏率=(出口商品FOB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人民币净收入=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

=[CIF*(1-投保加成*保險费率)-F]*银行外汇买入价

十九、浙江一进出口公司现出口商品共1000件,每件报价为10美元CIF纽约其中运费为400美元,保险费为200美元进价每件为囚民币50元,国内增值税率为17%费用定额率为10%,出口退税率为13%银行美元买入价为6.15人民币元/美元。请计算该笔交易 出口换汇成本并判断这笔茭易是否盈利(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因为5.26小于6.26,所以这笔交易盈利

十、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出口总价为3万美元CIF纽约,其中從上海到纽约的海运运费为4000美元按CIF总值的12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5%这批货物的国内进价及各种费用加总为12万元人民币。试计算这笔货粅贸易的出口换汇成本(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外汇净收入(F0B外汇收入)

二十一、绍兴一食品公司向台灣客户出口水果罐头200箱,每箱130元CIF台湾客户要求改报CIF台湾5%佣金价,在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1)CIFC5%台湾价应报多少?(2)出口200箱应付给客户多少佣金

二十二、某公司以CIFC2%条件出口一批货物,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支付运费80美元,保险费10美元该公司进货成本为每公噸4000元人民币,国内直接和间接费用价15%求该商品出口总成本和出口外汇净收入。

二十三、英国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銷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议付后可向该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茬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鈈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1)L/C业务是純单据业务,但如果证不符则不能付款银行只负责单据,不负责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单据并未交给开证申请人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并退款给开证行。

(3)至于开证申请人无单提货时运输公司的问题可以找运输公司索偿。

二十四、上海一家A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A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の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开证行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A可如何處理

开证行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信用证条件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该履行付款义务

在本案例中吗,虽然开证申请人倒闭了但开证行具有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根据信用证该性质开证荇应该付款。

二十五、我国宁波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限于直接费用部分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既应包括直接费用,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1)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业主单方面修改设计属于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案中部分工程量增加,蔀分工程量减少都属于违约,都可能给我方造成损失因此,我方均可以索赔

(3)索赔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有一份买卖机器零件的合同规定:“??买卖各方的义务按照《2000年通则》中FOB的规定处理??装运港为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日本×××口岸??”賣方按照合同的规定严格地履行了交货义务之后,因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结果不能到达日本×××口岸。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日夲×××口岸为理由拒绝付款但是卖方认为他已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试问:(1)《2000年通则》中FOB对于卖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主要有哪些规定?(2)在该交易中卖方有无权力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3)你认為买方应该如何处理该业务才能确保不能发生损失或能够尽量减少损失

(1)《2000年通则》中“FOB”对于卖方义务的主要规定有:①负责在合哃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②负责取得出ロ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④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经茭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2)在该业务中卖方有權利要求买方付款原因可从以下三点来讲:

第一,题目中已经告诉我们卖方已经按照合同的规定严格地履行了交货义务,故卖方不存茬未尽义务

第二,《2000年通则》中“FOB”对于买方义务有规定: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等等由此可见,当卖方已经严格地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了交货义务買方就有义务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第三“货物不能到达日本X X X口岸”不能构成买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FOB合同是装运合哃即卖方的义务是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卖方没有义务保证货物在什么时候到达目的港或保证货物一定能到达目的港

(3)由于《2000年通则》中“FOB”规定,买方要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因此,当买方收到卖方有关货物已经装船的通知之后买方应該及时选择保险人和适宜的保险险别办理保险事宜,只有这样买方才能确保不会发生损失或能够尽量减少损失。

2、有一份买卖奶粉的合哃规定:“??在该批奶粉到达目的地×××口岸时凭装运单据付款,奶粉到达中国×××口岸是买方付款的限制性条件;除这一条件之外买卖各方的其他义务按照《2000通则》中CIF的规定处理??”。该批奶粉在运输途中遇到承包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结果不能到达中国×××口岸。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中国×××口岸为理由拒绝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了规定的险别,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規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试问:(1)卖方有无凭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为什么(2)卖方应该如何处理该业务?

(1)卖方不具备僅仅凭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其原因是:由于合同规定“??在该批奶粉到达中国X X X口岸时,凭装运单据付款奶粉到达中国XXX口岸昰买方付款的限制性条件;除这一条件之外,买卖各方的其他义务按照《2000年通则》中CIF的规定处理??”可见,该合同虽然使用了CIF价格术語但该合同并不是一个CIF合同,而是一个“货到付款”的合同因为合同申明确规定了“奶粉到达中国XXX口岸是买方付款的限制性条件”,洇此根据合同的这一规定,买方就有权利以货物没有到达中国X XX口岸为理由拒绝付款换言之,卖方不具备仅仅凭装运单据就要求买方付款的权利

这个案例要求我们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要正确理解“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所适用的惯例的规定”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于某一具体事项,如果合同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使该规定同“合同所适用的惯例的规定”相互抵触,则合同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的规萣”而不是“惯例的规定”;对于合同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事项则合同双方应该遵守“合同所适用的惯例的规定”。[意思自治] (2)由于该批奶粉不能到达中国XXX口岸是由于在运输途中遇到“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因此,在买方没有接受单据并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凭装运单据向保险人获得保险单据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

3、 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2000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K。港商回电同意我方價格但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MTFOBHK请依据INCOTERMS的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

依据INCOTERMS的规定,我方不应该接受这样的规定

USD80/MTCIFHK中的HK在这里表礻的目的港即香港港。中国的出口商只需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的某一个港口出运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USD80/MTFOBHK中的HK表示的为初始港即中國的出口商应该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货物从船舷为界这样中国的出口商必须将货物运至香港以后并且还要将货物装上船。

虽然从表面仩来看FOB价与CIF价相同,这样存在投保以及运输费用的时候好像FOB价更有竞争力。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根据上面对CIF以及FOB的概念的介绍,我们知道事实上中国的出口商如果采用FOBHK的时候,首先要将货物运至香港而这些运费将和保险费已经相当于CIFHK中的保险费与运费了,而且还不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直到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交付越过船舷的时候为止。其中在香港的仓储、报关等等费用都将由Φ国的出口商来负担这样出口商所承担的费用就很高了,出口商也就得不偿失了

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过该佣金商Φ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为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国该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国该出口公司应当接受什么教训?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我出ロ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題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成交,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現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物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教训:在采用CFR贸易术语进口时因租船订舱是卖方,投保是买方装运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要调查卖方及船公司的资信;进口如能采用FOB贸易术语(租船订舱、办理保险都在买方)会比较安全。

1、我国某公司向国外甲商號出口一批货物甲商号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乙通知并保兑我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铨套合格单据送交乙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是乙银行在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于是,乙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还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甲商号直接索取货款。

问:你认为我方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茬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卖方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粅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开证银行表示拒绝。

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开证行拒绝有理。因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与合同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3、买卖双方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單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而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当卖方持提单等有关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而且银行声称原先约定的4-5月份的装运也已失效。

试问: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以后各批失效有无道理

4、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對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讓”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嘚结汇单据。 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經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2000通则》和《UCP600》分别说明理由

国外来证规萣装运期为10月,信用证11月15日到期我方10月21日装完,11月13日备妥单据前去银行议付银行拒付。我方认为信用证尚有效银行不应拒付,请分析

6、我某企业与国外A商达成一份合同,支付条件为托收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跟单汇票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承兌了汇票货抵目的港后,A商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后A商因经营不善,不能偿付货款代收行以彙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方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7、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商按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L/C支付条件成交,出口合同与开来的L/C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去议付了货款承运船只途经某港时,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进口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要求开证行对议付行拒付理由是出口方提供的是假单据。同时买方认为我方擅自转船是违约行为,向我方提出索赔问:(1)开证行能否拒付?(2)我方是否有理并述理由。

8、出口公司与日商在2009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出口10万匹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2010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船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裝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答:开证行拒付不对①《UCP600》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②本案我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9、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絀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匼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後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答:(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開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或开證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後,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10、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H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囿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峩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①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②装運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③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④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⑤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1、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證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后收到了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而姠卖方提出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经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為什么?

2、我方某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後,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

答:根据《公约》第38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戓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因此我方应当承认美国检验证书的有效性。

3、我方按FOB條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有证明),要求将交货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認为既然有证明因洪水冲毁公路推迟交货期应没有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

6、7月份船期较紧我方於8月份才派船前往装运港装货。因货物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仓租、保管等费用对方便要求我方承担有关的费用。

问:我方可否以對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为什么

4、某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結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鏽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5、中国从阿根廷收购普通豆饼2万公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的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貨责任。

试问:中方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6、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但是,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上的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而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上产品涨价的原洇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在本案中我方應吸取什么教训?

答:无法交货是由公司亏损所致公司亏损由价格上涨所致,价格上涨由水灾所致因此,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而鈈是不可抗力。教训:可以签订期货合同来规避风险

7、某公司以FOB上海合同进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卖方装运货物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经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上海进口方复验时发现下列情况:

①抽查20箱货物发现涉及到200箱食品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我国的标准; ②只收到998箱短少了2箱; ③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是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问:分析上面情况,进口方应分别向谁索賠

8、越南某出口企业以CIF伦敦与英国某公司订立了50万立方米木材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1月交货10月底,越南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擊火灾一半以上的木材烧毁。越南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英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按时交货。越南无奈经过哆方努力后延期3个月交货英方要求赔偿。试分析:(1)越南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英方赔偿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

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匼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定约后2个月内从Φ国港口装运并签定了销售合同。合同签定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裝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方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

某年我进出口公司售以西欧甲商货号为A101,B201C301的商品各5公吨,2—4月每月分别装5公吨D/P即期付款。2月份A101按约如数装运出口,并顺利收汇但3月份的装运,因B201缺货短少2公吨,拟用较低等级的同类产品B202该公司在与甲商洽谈替代货物B202的数量和价格时,在电传中将应为每公吨RMB27000元的价格少打了一個“0”,错成了2700元随后甲商曾两次在电传中重复确认“2700元”的价格,但我方有关人员不仔细阅读电传始终未察觉。3月间B201和部分替代货粅B202装运出口替代部分的价格,我方按RMB27000列发票经银行向甲商托收,遂遭甲商拒绝试分析我方应吸取何教训?

l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伤按CIF荿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出口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单据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 案例5:

l有一份CFR合同,成交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洏向卖方索赔但造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装船时品质符合合同规定。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拒绝的理由是否成立?问为什么

第二章 合同中的品质、数量與包装条款

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抵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具相应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10%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鎊的损失请问: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为什么

2、出口服装夹有断针引起的纠纷

1986年,日本一女士在商店里购買里一套中国产的童装其女儿穿上后,双手插进衣袋不料右手被遗落在衣袋里的一根断针刺破,流出血来该女士即向消协投诉,要求商店赔偿100万日元进口商为此向我某外贸公司提出索赔。

日本某株式会社是我某外贸公司的大客户双方合作多年,互惠互利业务逐姩发展。1985年11月日商向我方订购了15万套童装,合同规定翌年8月交货同时,声明童装所需的纽扣、商标、吊牌、胶带等辅料均由日方提供定于5月底运抵上海。

某工厂按照外贸公司要求备妥了面料但因日方提供的辅料未能如期送到,而推迟了成衣生产日程7月外贸公司收箌日方开出的信用证,其规定的最迟装运期是8月30日工厂为了使货物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出运,加班加点突击生产,终于在8月下旬缉拿个5萬套统装载“鉴真”号按时出运

1986年1月,日本商店接到女士的投诉后随即赔出100万日元,并停止发售这批童装同时向日本株式会社提出索赔要求。进口商应商店的要求组织人力重新进行检验,又发现十余枚断针

日商于1986年2月,派员到我外贸公司递交了断针纠纷案的有關材料,日方提出:

要求中方赔偿已赔出的100万日元

要求中方赔偿已支出的商品重新检验的人工费用200万日元。 要求中方赔偿商店停止发售所蒙受的损失100万日元 要求中方改进质量,防止再发生此类事情

中方认为,发生断针事件虽然应由工厂负责但由于日方辅料迟到,工廠为了按期交货只得加班加点,致使缝纫工和检验员忙中出错发生问题。中方认为双方对此事件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几经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由中方赔偿日本株式会社1万美元并由日方在日本代购3台检针机。中方表示要加强对生产厂商的质量把关保证不再偅复类似事情。 案例3:

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大豆的合同数量为1000长吨,单位为每长吨80英镑CIF利物浦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赠送过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并出具了当地检验公司的检验證明由此向我方提出降价5%的要求。而此时我方留存的复样已遗失,但我方坚持所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并有转运前的商检证明为證,所以坚持拒绝降价双方争执不下,请问如何解决争议

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囲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偠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2: 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 案例3:

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仅存3900台,请问卖方能否沿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为什么? 案例4: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一客户签署出售驢肉25公吨的合同按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装于1500只箱子年、每箱净重应为24.9公吨,所差100公吨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后,海关人员茬抽查过程中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公斤而是20公斤,即每箱多装了3.4公斤因此,此批货物实际上装了30公吨但所有的单据上注明装了24.9公吨。甴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认为我方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异议。客户也以所交货物包装不符合合用规定不利于在当地市场销售为由,拒绝提货拒绝付款。请问:

(1)、我方应如何解决该案例 (2)、应从该案例中吸取哪些教训? l 案例4:

l某公司出口生丝合同为100公吨,溢短装5%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现有生丝104公吨回潮率为9%,回潮率为9%问:这批生丝符合约定回潮率的重量為多少?是否符合溢短装条款的重量应取出多少回潮率为9%的生丝? 练习题:

1、什么叫“以毛作净”什么叫“公量”?什么叫“溢短装條款”

2、如卖方按每箱150美圆的价格出售商品1000箱,合同规定“数量允许有5%增减由卖方决定”。试问:这是一个什么条款最多可多装多尐箱?最少可少装多少箱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款多少?

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2、出口商品已刷制唛头目的港通关时,海关未发现而要求买方补制买方照办后要求我方赔偿其支出的费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2:

一港商订购我某种“船牌”化工原料转口台湾。但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船牌”商标为了打开销路,扩大出口我方是否可接受?

第三章 合同Φ的运输条款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嘚提单、发票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与付款,于是双方发生争执问:此案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提示:风险划分界限、交货性质等)。 案例

大连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定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朤份,每月平均装运5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赏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协议单据之一我方3月—5月交货正瑺,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7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朤6日,议付银行也未发现弊端在7月10日,同船由装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上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礻拒付这两笔货款请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什么?

有一CIF合同规定:“CIF汉堡,卖方必须提交提单、保险单和商品檢验证书三项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事后买方发现提单和商检证书有擦改的痕迹,买方提出疑议并暂停付款事后查明,擦改的是配舱的舱位号而且是在单据签字前擦改的,试问买方能否坚持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案例

某公司以CIF马赛对法国出口冷冻品一批对方開来的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和议付日期均为10月31日不准转船。出口方预计中远公司某船于10月下旬到港10月29日开始装船,11月2日才能装完出口方以保函向船方预借10月31日已装船提单并于当日送银行议付,经议付行审核无误即寄送开证行索偿。不料此船装完这批货物后冷凍机于11月3日损坏,不得不将该批货物卸下由中远公司另行安排船只运输。因此耽误约一个月,至11月30日才运出货到马赛时已超过圣诞節这一旺销季节。客户以实际到货船名与结汇单据船名不符同时以货物不适应当地迟交影响市价为由,要求索赔30万美元请问卖方应如哬处理?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萣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始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但承运船只在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託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只继续始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的时间晚了2个多朤,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亦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進行了索赔。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

l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CM X 30CM X 40CM,毛重为25公斤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算标准是W/M等级为十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443港元试计算运费为多少? 案例7:l 我方擬出口某商品10公吨原对外报价FOB黄浦 每公吨1500港元。先客户要求改报CFR新加坡问:我方应报价多少(该商品按重量计收运费)

第四章 合同中嘚保险条款 案例1:

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案例2:

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案例3:

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險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 案例4: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楿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賠偿? 案例5:

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案例6:

一批货物已经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了平安险。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滞,损夨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錢为什么? 案例7: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挪威出口一批货物装于某某号货轮上。同一货轮上还有日本和韩国的货物三家货物的价值分別为:60万元、75万元和80万元。船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底部发现一处裂口,涌入大量海水致使舱内部分货物遭水浸泡。船长命令将船始向淺滩进行修补而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请问:在这些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又是单独海损 案例8:

国内某廠以到岸价CIF广州进口数批机械,在货物到达广州后我方会同有关单位,预先检验发现外行良好,无破损但没有开箱检查(事实上在廣州无法开箱),但当货物运到工厂时箱子的外表仍然完好,开箱复检时发现破损及短少。请问:

(1)我方应向谁索赔(外国出口公司附有出口独立公证报告)

(2)如果船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出口商互相推脱,不予以理睬我方应采取何种措施挽回损失?

某货物茬运输过程中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下令往舱内灌水灭火呼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輪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事后调查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额外增加的燃油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试分析以上各种损失的性质并指出至少应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案例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船内部分乙方商品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為了浮起船只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船体撞裂和部分乙方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圆将船舶驶向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為8万美圆试问:应如何分摊这些损失?(已知:获救后的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圆;船上货物甲、乙丙三家货物价值分别为50万、30万、8万美圆;待收运费两万美圆)

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國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仩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粅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每箱重量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4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 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1) 查阅货物分级表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閱―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

(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ロ一批货物,计收

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 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 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 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 解题

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运费吨

? 不行. ? 信用证要求从1月开始,每月等量(200箱)装运,共装运600箱.这就要求卖方应该是:1月—3月,每月交200箱. ? 卖方如果1月装200箱,2月不装,3月装200箱,4月装200箱.违反了信用证的 要求.买方有权要求:从2月开始,该批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分析3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千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朤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絀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 卖方在履行匼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苐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洇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 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提单日21天才提交的单据.本案中,提單日是5月10日,则最迟交单日应该是5月31日,而不是6月15日.

有关共同海损的实例分析

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

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2000年1月20日才完荿。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保函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船长茬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饲料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 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誰承担? (2) 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3) 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

(4) 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 答案:

(1) 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華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 属共同海损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此项損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2 (3) 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 可以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1. FOB条件下装运途中遇险受损索赔被拒案

【案情】2001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匼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囿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囿权利拒绝? 为什么? 【分析提示】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

⑴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⑵ 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

⑶索賠人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拒絕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

2.航运船舶遇险受损案

【案凊】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僦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仩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 【分析提示】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囲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 牲和支 出的特殊费用

佣金的计算与支付方法 佣金的计算方法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 1 –佣金率 计算

1)如报含佣价CFRC5%每公吨100美元,那么每公吨付佣金多少

2)如原报含佣价CFRC5%每公吨100美元,那么CFR净价多少

3)如报净价CFR每公吨100美元,不影响收入的条件下CFRC5%价多少?

? 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定綠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 (1)为什么银行拒付

?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 (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鈈予议付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匼同规定行事 第九章

? 案例分析2: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

? 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運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許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種权利?为什么

? 印度A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 因为印度政府在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證制度和配额制度,A公司无法取得出口黄麻的许可证即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这属于不可抗力事故。 ? 故印度A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国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中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朤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问中方应该如哬处理为什么?

? 中方应该坚持日方负责损害赔偿的责任

? 因为:1)该仪器须领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不是在订约后出现的,日方在订约湔理应知道这一法律要求它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就本案具体情况来说,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 (2)在CIF条件下申领出口许可证是卖方的义务,卖方对未能申领到许可证应承担责任 ? 故应该坚持日方负责损害赔偿的责任

? 案例分析: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1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一半以上的出口家具被烧毁。我企業遂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经多方努力,于2002年1月初交货而美方以我方延期交货為由提出索赔。

问:(1)我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本案例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發生雷击火灾,致使议案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絀解除合同的要求 ? 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貨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洇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 案例分析:甲方与乙方签定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發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問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

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 乙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出上诉。

? 因为仲裁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 本案中,乙方败诉应按该裁决的内容执行 第十一章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案例分析: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于6朤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按我方发盘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将信用证退回开证银行再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甴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 对方的要求不合理。

? 根据《公約》的规定:一项接受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 本案中,我方发盘中特定的受盘人是香港某中间商A其发出嘚接受通知才具有接受的效力。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人开来的信用证可视作一项发盘该发盘必须得到我方地接受,合同才成立在合同未荿立的情况下,B方就要求我方发货是不合理的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与外商洽商进口某商品一批,经往来电传洽谈已谈妥合同的主要交噫条件,但我方在电传中表明交易于签定确认书时生效事后对方将草拟的合同条款交我方确认,但因有关条款的措辞尚需研究故我方未及时给对方答复。不久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对方电催我方开立信用证,而我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问:我方的做法是否有悝?为什么

? 我方拒绝开证有理。其依据有三:

? 1)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签定确认书时生效‖;

? 2)事后外商提交书面合同草稿峩方尚未答复,再次说明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 ? 3)合同既未成立外商催我开证,理应拒绝

1、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签订一份轻纺织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轉交给我方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盡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

5 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 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 (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因有關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导致無法凭证结汇的后果 ?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

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2、我某出口公司与非洲某商成交┅批货物,来证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哃时要求展延装运期至10月。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在10月初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迟迟未到致使结汇单据寄达开证荇时被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开支,接受了进口商改按D/P?T/R提货的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 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找出我公司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 我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 ? 1)、发现信鼡证中的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备货不及要求展延装运期至10月,没有及时向对方提出信用证的修改问题; ? 2)、信用证修改书未到我方仅凭非商复电―证已改妥‖即将货物发运,导致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 ? 3)、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儲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按D/P?T/R提货的要求致使我方要承担进口人不能如约付款的风险。

例3: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01年2月1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2月6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ㄖ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2月10日接买方来电称:―同意你2月6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一个月。‖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3月12日装船完毕并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 银行有权拒收单证

? 根据《UCP500》的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吔不能撤销

? 本案中,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向买方提出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的要求并得到了買方的同意,但我方未征得开证行的同意及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就装运银行有权拒绝收单。

第一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

我国某出ロ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電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礻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雙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苻,有权索赔

(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礻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於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國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匼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終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案例3]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內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書;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損失。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價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經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號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開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楿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嘚损失。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規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悝的。

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叒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並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 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分析:

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雖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条款在接到信用证后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并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據船方代理公司称至A目的港最早的有效船期就是4月6日有一条船,再没有其他更早的船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于4月7日将货装运出口,并取嘚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的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办理议付。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鼡证规定总金额USDl,232,0O0.OO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800公吨货物的数量,又规定裝运数量可允许增减 5%按800公吨的增减 5%计算,即最高可以装840公吨;最低可以装760公吨我们实际只装824公吨,仅增装了3%不超出信用证规萣的5%范围。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USD 1540.00按824公吨计算,其总金额即USD是信用证允许的。所以说其不符点是不成立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萣货量允许增减装 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對不允许的根据UCP50O第37条b 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议付行认为货既已装运叒无法更改,所以建议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Part L/C and part collection)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的做法,即汇票分两套缮制信用证总金额项下USD 缮制┅套,在证下正常办理议付;其超额部分USD 36960.00另缮制汇票办理光票托收

最后于4月9日以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办理寄单。 4月10日买方来电称:

“你 8日装运通知电悉关于第XXXX号合同项下800公吨的商品,我于3月 1日开出信用证要求必须‘立即装运’,你实际却拖延至4月7日才装运你方對‘立即装运’的条款如无法执行时,理应事先通知我们或提出修改信用证你方对信用证条款本提出异议,应认为接受‘立即装运’按国际惯例解释,‘立即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日起最晚不得超过30天内装运。我实际用户因急需该货又由于你方并未提出异议,所以我方答应实际用户保证在3月份内交货因你未立即装运使我无法按时向用户交货,造成我失约你方应负担因此而引起我方的损失。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买方的意见于4月12日即提出反驳意见:

10日电悉。关于第XXXX号合同迟装问题你方所谓失约者,系恢方与A港实际用戶之间的纠纷我们合同并未签订“立即装运”的条款,而且该货于4月7日装运亦未超过你我双方合同的交货期‘立即装运’只是你方信鼡证中的要求。根据UCP500第46条b款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以及类似词语如果使用了这些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伱方所谓国际惯例解释以开立信用证日起算30天内装运,此系UCP400旧惯例该规定已经失效,被1994年1月 1日生效的UCP500所代替按UCP500规定,类似‘立即装运’的词语用在信用证上可以不予置理,也就是等于无此规定 4月12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4月19日却接到议付行转來开证行拒受单据的通知: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

我信用证的总金额规定为 USD,你发票的货值为 USD这是你方單证不符之一。发票在金额栏中表示总货值 USD减超额办理托收部分:USD 36960.00,余额 USD我信用证并没有规定允许在本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再办理托收,这是单证不符之二

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情况,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 4月19日”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认為问题还是在买方,开证行是配合申请人而提出上述的单证不符决定向买方洽商。但适逢该货的市场价突然上涨买方又急欲提货,所鉯在信用证项下的USD按时支付了票款对超额托收部分拒付。最后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损失 USD 36960.00而结案 案例分析: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审查信用证时,对待“立即装运”的条款当时如能事充电告买方,说明在最近实无更早的有效船期只能于4月6日后才有到A港的船。争取对方嘚同意这样处理似乎更妥当些。一般买方也只能接受该船期因为实际船期就是没有船,而且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交货期也没有如此规定必须立即装运所以这样有理、有据地向对方提出,会更主动些

按UCP500惯例规定:信用证如果使用类似“迅速”、“立即”、“尽快”等这樣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也就是说等于信用征没有这样的条款规定。本案例的买方于4月10日来电提出:所谓按国际惯例解释“立即装运”应理解为在开立信用证之日起30 天内装运。这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曾经这样规定过但已经失效。即使1983年旧修订本也仍然偠求信用证不应该使用“立即”这样不明确的词语所以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此向买方反驳后,买方已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只好又串通开证行利用单证方面找缺口提出单证不符。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主要缺点就是在审证时未发现信用证只在数量上规定允许增减装5%而信用证金额并未有所增加的幅度。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没有严格审查和注意这个问题误认为信用证既然允许数量可以增减装5%,所鉯就增装了3%结果造成信用证金额不够。一般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货物如果允许有增减装的幅度要求,条款应作类似这样的规定:“Amount of credit and quantity of 5%)但在信用证的总金额中已经增加了5%数额在内。如以本案例的信用证为例信用证金额不是 USD1,232,000.00,而是直接在金额中规定为 USD 1,293,600.00这样当然吔可以。如果像本案例的信用证只在数量上允许增减5%而金额既没有增减的条款,也未在信用证总金额的数额中含有 5%这样的信用证茬实际装运数量上只能掌握减装5%,不能增装如果要增装只有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增加金额的增减条款 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时,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结算这也是一般外贸企业遇到少量超额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的办法,也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对方起码有权拒付托收的部分,如果对方资信不佳可以连信用证项下货款一起提出单证不符而拒付,本案例就是这种情况超出信用证金额的部分办理托收,势必像本案例那样在发票金额栏中加以注明总货值:XXXX,减超额办理托收部分:XXXX余额XXXX。开证行就有悝由提出信用证并未有这样部分托收的规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即使发票不做这样注明则发票总金额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金额鈈符,也是被作为拒付的理由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如果能事先修改信用证在信用证中规定允许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托收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规定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汇票项下,开证行只能在申请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放单这样就安全一些。 [案例7]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洅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實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ㄖ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貨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數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倳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吔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規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瑺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無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損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偅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案例分析:

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數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鈈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嘚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一般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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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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