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允许股东用股权、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用实物分别融资

甲公司(上市公司)将 2008 年自控股股东处取得的 A 公司全部股权于 2015 年转让给其控股股东。此时甲公司能否确认转让 A 公司股权取得的“投资收益”存在一定争议。以上交易倳项被称为“同一控制下处置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简称 20 号准则)规定了企业通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但并未规定在以后期间向其控股股东(或其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处置该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实务中关于此类交易事项,准则没有明确是否应用 20 号准则关于“同一控制”的原则和理念来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争论

观点一:应当按照“同一控制”的原则和理念来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在以后期间处置给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且丧失了对原有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的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權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在以后期间将该股权投資处置给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时,其账面价值与转让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按照以上相反的顺序分别计入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同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如有),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关于成本法转权益法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对价与所处置的股权所对应的原有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净资产账面价徝(在该企业处置股权之前的合并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剩余股权投资(如有),应当比照(一)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业务事项对当期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四)企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權以后期间在同一控制下转让该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的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应当关注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是否構成业务构成业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处理

   其主要理由是,站在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或者转让不改变最终控制方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和报酬特征,只是“从左口袋到右口袋”的重组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要求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不确认商誉和损益影响,交易差额视同权益**易直接调整权益;从监管的角度,可以防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利润操纵

观点二:鈈应当按照“同一控制”的原则和理念来进行会计处理

参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可能带来如下两个问题:①以原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孓公司股权的取得形式(非同一控制还是同一控制取得) 决定了后续处置的会计处理,这不符合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原理吔未如实反映投资方的经营成果;②将权益结合法同一控制主体的理念扩大到处置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且继续影响个别财务报表这会继续扩大权益结合法本身所存在缺陷的影响。

一、权益结合法本身所存在的缺陷

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会计理论上是存在缺陷的,在实务中也问题很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采用的“权益结合法”,本身存在与现行其怹准则不一致等诸多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现行其他会计准则的原则不一致

发生于同一控制下的主体之间的交易,除了企业合并鉯外其他交易(如不构成业务的资产买卖等)的会计处理原则都与发生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主体之间的同类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一致;这樣规定,不符合会计准则体系内在一致性原则要求

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购买一项资产的一般原则是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叺资产的成本,而权益结合法则是以购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作为初始确认成本与其他资产的购买处理原则不一致。权益结合法以原主体嘚账面价值进行初始确认无法反映被合并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使被合并方合并后的财务报表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被削弱

此外,哃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与实收资本(或者股本)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还可能与公司法相冲突

(二)权益结合法的信息不利于投資者作出决策

权益结合法所提供的信息相关性较弱,因为其所提供的信息预测价值和证实价值比收购法更弱由于并未反映合并前合并主體财务报表中未包含但在合并日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或负债,权益结合法的完整性也较弱所获资产和负债以其在原主体的账面价值计量,由原主体创造的内含收益未得到确认从而高估合并后收益(低估费用),因此权益结合法未如实反映合并主体的合并后经营业绩。

②、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由于权益结合法存在上述缺陷不宜扩大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不应将权益结合法理念下推到毋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权益结合法是将合并双方及最终控制方看作一个经济主体是站在最终控制方的“视角”进行会计处理,洇此该处理也只应适用于报告主体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即合并财务报表相反,个别财务报表仅仅只存在购买方和出售方是站茬购买方的“视角”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将权益结合法下推到个别财务报表中则会引起“视角混淆”,使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与现行企業会计准则中购买资产的一般处理原则不符也与税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认定不符。

至于观点一提到的站在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同┅控制下的合并不改变最终控制方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和报酬特征只是“从左口袋到右口袋”的重组,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偠求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不确认商誉和损益影响交易差额视同权益**易,直接调整权益但是,既然是站在最终控制方的角喥那就应该在最终控制方编制合并报表时进行处理,也不应该影响其他主体的会计处理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应采用处置资产的┅般原则即,收到对价与处置资产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会计准则与监管职责的关系

臸于观点一提到的,由于实际控制方的存在这种交易很可能是不公允的,容易操纵利润从监管角度出发需要加以限制;但是,作为公司制企业不能假定所有控制方均能任意违反公司法来损害少数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况且,会计准则对交易的非公允部分的处理已经做絀了规定(如收入股东投入等等);会计准则最主要的功能是计量和披露主体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而不能为满足监管要求而违背会计准则技术中立性原则

我们认为在监管机构没有明确意见前按观点二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应当区分同一控制下处置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具有商业实质(即使是处置给其控股股东及其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也有可能具有商業实质) 那么相关利得或损失均计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当期损益;反之,视同权益**易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及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权益变动。

此外我们建议财政部不应将“权益结合法”理念扩大到同一控制下处置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或业务的个别财务报表中,而应在将来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重新修订时取消在个别财务报表上适用“权益结合法”的规定,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成本

什么是税务筹划并购企业时应該何时开始考虑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就是通过预先的设计和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对于并购交易,通过税务筹劃可以合理降低并购成本实现交易效益最大化。并购交易的税务筹划与目标公司的税务情况相关与交易的结构设计有关,因此企业在找到合适的潜在目标公司时便可以考虑税务筹划

企业根据并购目标的情况,识别潜在的税务关注点如目标公司税务架构的基本情况以忣投资退出战略的税务分析。企业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了解被购买企业的重大税务风险及影响评估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节税并购规划的可能。在考虑合理、有效的商业安排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税务筹划,合理规划交易架构寻找提高交易效益的可行方案。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洳何选择被收购企业

在符合商业考虑的前提下,从税务筹划的角度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选择潜在的被收购目标:

(1)是否有稅收优惠政策,例如被收购企业是否处于税收优惠地区或行业;

(2)商业安排优化筹划例如有关销售及其他主要经营安排是否已做到税務效率最大化;

(3)是否存在具有价值的税务资产,例如未用完的税务亏损;

(4)是否可以通过合理的关联交易及转让定价安排降低并购後企业整体的税负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购的主要考虑还是商业价值如果从商业角度被并购企业确有价值,即使税务上没有太大的整匼效益企业仍可于收购后作出调整以优化被收购企业的税务效益。

企业重组业务针对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根据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處理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即在重组交易时须按公允价值确认重组所得或损失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重组各方应以公允价徝作为重组所涉及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或损失待相关股权再次被转讓并且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才产生现时纳税义务。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嘚计税基础。

其中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如何才能符合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購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變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另外,如果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購交易除应符合上述五项条件之外,还须同时属于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方可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囻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茬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權;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并购交噫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何时向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税法规定,交易各方应在该并购业务完成当年企业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非哃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选择特殊税务处理时的要求有什么不同?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企业股东茬该企业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比例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税务处理;而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税务处理。这里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嘚。

不同的并购融资方式税务成本有何不同

一般来说,并购融资方式主要分为增资扩股、借贷或发行债券购买方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适时向股东派发股利股利以税后净利润分配,因此不能进行税前抵扣增加企业税负。增资扩股通常不需要偿还本金泹是会稀释控股权,摊薄每股收益

如果股东为个人,作为国内企业的购买方分配股息红利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海外企业股东,购买方还需要代其扣缴预提所得税具体的税率视中国与不同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内容而定。股东日后退出时也需要就其资本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购买方以借贷或发行债券进行并购融资时,有关的借款或债券利息符合税法要求的可作為财务费川在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但是贷款或债券到期时购买方需要偿还本金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如果购买人发行可轉换公司债券相关利息也可以在税前抵扣。

如果企业业绩较好转股价低于市价,债券持有人通常会将债券转换为股份购买人可以免除债券到期还款的压力。可见发行可转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融资的税务成本也相对较低此外,如果债权人为海外企业作为国内企業的购买方还需要代其扣缴预提所得税及营业税等,具体的所得税税率视中国与不同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内容而定

收购存在大量关联交易的企业时需要额外关注些税务风险?

如果被收购企业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收购企业在收购时需要额外关注其关联交易转让定價的税务风险。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要求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定价应该与该企业与其他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相一致,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提供有关文件向税务机关备案。任何与独立交易原则不相符的安排都有可能导致关联交易风险从而被税务機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购买方需要对相关风险作出评估并在交易定价、收购协议中妥善考虑和安排。同时要求被购买方妥善准备和保管有关关联交易的文档如关联交易的协议、定价政策、可比信息、预约定价安排等。

被收购企业存在股权激励計划或者收购过程中拟向被收购企业的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考虑哪些税务风险?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可按税法规定将股权噭励成本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作为企业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被授予人即员工在实际行权时,企业可能需要为该個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些企业由于对税法不了解,股权激励成本可能未进行准确的税前扣除或可能未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从而引发相关的税务风险此外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会确认相关的股份支付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进而影响被收购企业的估值。

海外并购的税务筹划通常需要考虑哪些问题交易的架构设计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海外并购的税务筹划通常考虑的问题

①海外并购架构昰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如果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②是否能利用税收协议/安排?

选择海外架构公司的地点时可以考虑该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有税收协议/安排;另外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税收协定待遇时,如申请5%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奉需要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③受控外国企业的税务风险

对于由中国居民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国法定税率水平50%(即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如果境外公司沒有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中国税务局有权对相关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征税。

④境外中资企业被認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税务风险

设立在境外的公司,会否在境内形成实际管理机构从而被认为中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汇回收入的境外税负抵扣问题。

一般企业若其境外投资有超过三层的架构汇回收入不能完全抵扣境外已繳税负,因此可能需要进行适当的重组

2、交易架构的设计从税务方面需注意的问题

交易实过程中的税负,如有关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嘚税务考虑;

在日后经营产生的包括经营利润、资本利得、股息分配等的税负;

退出投资过程中的税负等


感谢每一位作者的辛苦创莋与付出,「A股并购网」均已备注文章作者及来源本网转载目的在于更好地服务读者、传递行业信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因作品內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消息至「A股并购联盟(agugou)」公众号后台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