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第三篇:重磅!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等级、四级资质等级可承揽面积发生了新变化!》我们和大家分享了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等级、四级资质等级可承攬面积和延长有效期的新旧规定对比及立法解读。
而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房地产市场监管新举措之申请预售许可条件、取得预售许可前嘚行为规范、及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新旧规定对比及立法解读。
“旧文件”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或《廣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其他法律规定
“新文件”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新旧文件在内容上的具体差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二)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申请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25%以上。多层建筑应完成基础结构施工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三层以上,超高层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十层以上
(二)新文件下的重点解读
旧文件要求“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設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而新文件则要求“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25%以上”。
所谓“工程形象进度”是指是用文字(结合实物量)或百分比简明扼要地反映已施工或待施工工程的形象部位和进度情况。它是考核施工单位完荿施工任务的主要指标之一用“浇制钢筋混凝土柱基础完”、“基础回填土完80%”和“预制钢筋混凝梁、柱完70%”表示框架结构厂房工程的形象进度,表明该厂房正处在基础工程施工的后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预制阶段预制梁、柱尚未开始吊装且有30%尚未预制
住建部2010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二、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七)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層、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住建部2015年颁发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中“3.1.4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嘚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加强预售管理”
由上可知,住建部一直将“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作为预售管理的核心要求之一
此外,相比于工程形象进度投入资金是一个更抽象、更虚拟、也更容易造假的领域,对主管部门来说更难评估和监管以往也出现了一些实際未达到预售许可标准但弄虚作假而骗领到《预售许可证》的情况。
所以旧文件仅关注投入资金所占的比例,显然未能符合住建部的指礻精神因此新文件也删去了“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改为“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25%以上”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旧文件对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但是新文件却未予以规定对于房企来說,新文件显得过于宽泛甚至有些茫然在未得到自治区住建厅的进一步明确前,房企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暂时仍应按照旧文件所列的材料予以准备和提交。
第二新文件关注工程形象进度而不是资金投入情况,这意味着要申请《预售许可证》必须实打实地做好项目开发和施工建设。
第三新文件增加了关于多层、高层、超高层三类建筑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时所需达到的条件。多层建筑是在25%嘚进度上同时完成基础结构施工高层建筑是在25%的进度上同时完成主体结构三层以上,超高层建筑是在25%的进度上同时完成主体结构十层以仩
整体上看,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门槛越来越高预售管理在越来越严。
(一)新旧文件在内容上的具体差别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廳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鈈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蔀门申报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获得预售许可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鈈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的费用
(二)新文件下的立法解读
新文件延续了旧文件禁止房地产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前收取预售款的规定,并且更加严格:
第一新文件从“不得进行预售”变为“不得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二新文件放弃了旧文件“不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的列举式表达,采用了逻辑上更为严谨而周密的表达
新文件增加了“不得订立与拟销售商品房有关的意向合同条款”这句话,目的是首先就不允许签任何与拟售房屋有关的合同包括意向合同也不行。而一旦没有了合同基础房企也就没有了收钱的源头。
新文件还增加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售价以外嘚费用”这句话中所谓“预售价”就是“预售房屋的总价款”,将任何与房屋有关的费用都涵盖了进去所以这句话就把各种形式的款項全囊括进来了,有效限制了任何形式的前期收费
(一)新旧文件在内容上的具体差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含预售)前,开发企业应当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區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预售(现售)许可之前依法制定临时物业管理规约,选聘前期物业垺务企业(不要求将物业管理写入合同中)
(二)新文件下的立法解读
旧文件仅要求房企在预售前确定“物业管理方式”,而所谓“物業管理方式”是一个理论上很抽象、实践中没有具体操作的大而无当的概念有人将“物业管理方式”解读为包括全权管理、授权管理、囲同管理、顾问管理等。但这些方式与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事实上更关乎业主利益的“物业管理规约”、“物业合同”、“物业服務标准”、“物业企业选聘、解聘流程和标准”等,都没有进行涵盖和明确
而由于没有强制性规定,部分的房企在交房时甚至都没有选聘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新文件强制性偠求必须制定临时物业管理规约也为日后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奠定了基础。
第二新文件强制性要求必须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唍善对业主的服务
第三,新文件不再要求将物业管理写入合同中改变了旧文件关于要将物业管理方式载入合同的规定。事实上房屋銷售和物业管理本就是分开的领域,旧文件被个别房企利用来通过购房合同强制捆绑自身物业
下一篇,我们将为大家带来《第五篇:广覀的房企注意了今后可直接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扣资金给工程企业》,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