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开进来非石油制品品是吨,调拨时网上是升,开出去可以是吨吗

本章主要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等四个方面介绍相关政策依据、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1.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暫行条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199511起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玳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财税[199495号第3条)

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委托方收回时缴纳税款(国税发[号)

1.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却未申报纳税

2.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界定纳税人的身份查清纳税人是否属漏征漏管户。稽查人员利用掌握的信息(可通过调查、举报、传媒、广告等途经取得)和征管数据通过对“经营范围”中有消费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名称”中有消费税税目关键字的纳税人进行索引,然后逐一查询其税种登记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特别关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户。

2.对照现行政策看被查对象有无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有法定扣缴义务的,则应让其提供扣缴义务登记手续以界定其身份。

3.履行扣缴义务的检查查阅委托加工合同,结合受托加工账目核实在中国境内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外)在交货时是否按照規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

[4-1-1]某小型饰品零售店打出广告称其经营的银饰成色足、款式新颖。稽查人员通过查看其征管数据发现该饰品店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经营者,没有办理消费税的税种登记稽查人员遂下户核实,该饰品店老板辩称其经营的银饰为镀银首飾不须申报缴纳消费税。通过检查饰品店的进货凭据以及向饰品供货方进行协查取证稽查人员查实了该饰品店实际销售金银首饰,不申报缴纳消费税的事实根据财税[199495号第3条规定,从事金银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二節  适用税目税率的检查

1.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消費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2.各税目具体规定(税率见附录)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卷烟是指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财税[200191号)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葉卷雪茄烟

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国税发[1993153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

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国税发[1993153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①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②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餾方法酿制的白酒

③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④啤酒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嘚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⑤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皛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粅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釀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汽酒是指鉯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嘚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⑥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荿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国税发[1993153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囷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囼、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财税[200633号附件)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国税发[1993153号)

金银珠寶首饰包括凡是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飾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国税发[1993153号)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财税[199495号)

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攬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钻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荿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国税发[1993153号)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而制成的一种爆炸品

焰火,指烟吙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烟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国税发[1993153号)

本税目下设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七个子目。(财税[200633号)

①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佽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合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於50的经调合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国税发[2005133号)

②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鼡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合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国税发[2005133号)

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国税函[20061183号)

③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笁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财税[200633号附件)

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囮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财税[2006125号)

④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產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财稅[200633号附件)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根据《通知》关于溶剂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财税[2006125号)

⑤润滑油是鼡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财税[200633号附件)

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礎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财税[2006125号)

⑥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廠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财税[200633号附件)

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财税[2006125号)

⑦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财税[2006125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财税〔200633号)

高档掱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财税〔200633号)

游艇昰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動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财税〔200633号)

10)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圍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财税〔200633号)

实木复合地板是以木材为原料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木材刨切加工成单板(刨切薄木)或旋切加工成单板,然后将多层单板经过胶压复合等工艺生产的实木地板目前,实木复合地板主要为三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多层实木复合地板(财税[2006125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财税〔200633号)

200641日起,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妀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Φ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屬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财税〔200633号))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财税[200633号附件)

財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應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愙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税函[2006772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尛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涳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国税发[1993153号)

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财税[200633号)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車、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5)摩托车轮胎;(6)各种挂车用轮胎;(7)工程车轮胎;(8)其他机动车轮胎;(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国税发[1993153号)

汽车轮胎税目不包括农鼡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国税函[1994303号)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銷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消费税暂荇条例》第三条)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確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託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卷烟分类計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国税发[1993156号第1)

1)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国税发[1993153号)

2)佐料产品仍属于黄酒类产品(国税函[200517号) 

3)啤酒源、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国税函发[1997306号)

4)果啤,属于啤酒应按啤酒征收。(国税函[2005333号)

5)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国税发[199784号)

6)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誶(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国税发[200666号)

葡萄采取破碎、壓榨、发酵工艺制成的酒适用“其他酒”税目税率;采取蒸馏工艺,则适用“白酒”税目税率(国税发[200666号)

7)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国税发[199784号)

8)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萣申报缴纳消费税(国税函[2003382号)

9)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忣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皛酒的税率征税;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国税发[1993156号)

3.對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国税函发[1997306号)

4.金刚石又称钻石,属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国税函发[1997306号)

5.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财税[2006125號)

6.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财稅[2001153号)

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執行。(国税发[200649号)

1)兼营非应税消费品采取混淆产品性能、类别、名称,隐瞒、虚报销售价格等手段故意混淆应税与非应税嘚界限。

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从低适用税率

3)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者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从低适用税率。

4)对税目税率发生变化的应税消费品从低适用税率

1)重点检查应税与非税消费品的划分是否正确,检查偠点见表表4-2-1

兼营非应税消费品检查要点一览表

每只的不含税售价是否在1万元以上。

艇的长度、是否为机动艇、是否用于牟利等

木制一佽性筷子与一般筷子

材质、是否属一次性使用。

实木地板与其他装饰板材

原料、工艺、酒精含量等

高档化妆品与普通护肤护发品

性能、類别、用途、档次。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与一般饰品

是否有轨道承载、座位数、用途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細账。检查时要注意审查销售发票、发货凭据等原始单据;必要时,应深入车间、仓库、技术、销售部门了解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原料、结构、性能、用途及售价等,看有无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目是否正确划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否分别核算;未汾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是否正确计算应纳消费税

3)检查“库存商品”、 “自制半成品”、“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包装物”等账户,重点看其有无可供销售的成套应税消费品如有,进一步查阅“主营业務收入”等账户核实其有无将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或者从低适用税率的情形。

4)审查税目稅率发生过变动的应税消费品看被查对象是否在政策变动的时间临界点及时调整了核算对象或核算办法。

1)混淆卷烟的品种、牌号、價格从低适用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的卷烟从低适用比例税率。

3)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残次品卷烟、成套礼品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从低适用比例税率

1)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掌握其生产销售卷煙的品种、牌号、价格准确划分征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

2)检查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看其是否有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残次品卷烟等,应与应交税费-应交消費税明细账进行核对看有无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的卷烟,是否按同牌号卷烟计税没有同牌号卷烟的,是否适用了45%的比例税率;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是否适用了45%的比例税率;残次品卷烟,是否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1)混淆原料,从低适用税目税率

2)混淆发酵或蒸馏工艺,从低适用税目税率

3)故意压低啤酒嘚出厂价格,从低确定单位税额

1)了解被查对象生产工艺、生产流程,掌握其生产销售酒及酒精的品种准确划分征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检查原材料库存商品 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以及仓库发料单领料单等单据,核实用外购酒或酒精生产嘚白酒是否按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原料无法确定的,或者以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或者用两种以上白酒勾兑生产的白酒,是否从高適用了税率如将用青稞等酿造的白酒混淆为用稗子酿造的白酒,按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申报纳税从而从低适用了比例税率。

2)混淆工艺的检查如葡萄采取破碎、压榨、发酵工艺制成的酒应适用其他酒税目税率;采取蒸馏工艺,则应适用白酒税目税率洅如佐料产品虽然没有使用黄酒这一称谓,但从其原料和工艺来看仍属于黄酒类产品按照国税函[200517号的规定,应予征收消费税

3)故意压低啤酒出厂价格的检查。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核对销售发票、销售单据等原始凭据,看其生产销售的啤酒是否按国税函[2002166号规定的销售价格,确定其适用的单位税额

混用非消费税货物名称,销售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

1)了解从事成品油生产的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其各类产品的基本信息,对照技术监督局的质检报告(按照現行政策企业生产的每一批成品油都应取得技术监督局的质检报告,否则不予出售),重点查看其适用税目税额是否准确重点检查其有无以化工原料(如轻烃等)的名义销售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情况。

2)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稽查部门应重点检查被查对象开具的除汽油、柴油外的所有油品销售发票看其有无以非消费税货物名称销售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添加剂的情况。检查的侧重点在于产品的化学构成而不应仅仅关注产品的名称。根据产品的化学构成结合技术监督局的质检报告,看其是否符合成品油的税目定义是否属于成品油的征税范围。

3)非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稽查部门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协查苼产企业开具的除汽油、柴油外的异常油品销售发票。

第三节  纳税环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稅。(《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4 .进ロ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实施细则》第7)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換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嘚金银首饰,于委托方交货时纳税(财税[1994]95号)

7.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茬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财税[1994]95号) 

8.2002姩1月1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财税[2001176号)

9.2003年5月1铂金首饰消费稅的征收环节由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财税[200386号第7条规定)

10.委托个体加工的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纳消费税。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委托方可暂按收取的加工费征收消费税。(国税发[1994130号)

11.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腦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稅(财税[200633号第6)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嘚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消费税暂荇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資、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發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财税[199495号)

二、常见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1)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未申报纳税

2)非税务定义下的受托加工(《消费税实施细则》第7条第1款)未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检查纳税人的经營范围看其是否有上述应税消费品的应税行为。

(2)检查“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看其是否有属于应税消費品的货物。

(3)审查购销合同了解购销双方有关货物流、资金流以及收款依据的约定,检查存货明细账、仓库实物账、货币资金类账户明細账、往来款项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相关发运货物单据并与销售发票、收入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明细账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已发生纳税义务而未及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4)检查那些不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企业时,重点看其生产經营过程是否有自产自制应税消费品又连续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如饮食企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苼产的啤酒,按照国税发[199784号的规定也属于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用途的未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纳税。

2)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銀首饰未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纳税。

3)纳税人将自产石脑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未按规定建立迻送使用台账,或未于移送使用环节申报纳税

(1)熟悉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生产工艺流程,看其是否有上述应税消费品的应税行为重点检查被查对象有无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半成品、中间产品。

(2)检查“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账户的对应账户看其有无将其用于连續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情形。检查中可结合仓库实物账以及发货、发料凭据,购销发票的品种、数量根据其生产工艺,判断应税消费品的发出去向、用途和领用部门审查其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相关办公会议纪要,了解管理层是否作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紀要并对照“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核查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半成品、中间产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費税。

1)委托方常见涉税问题

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应纳消费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委托方也未主动申報纳税

②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③将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混入委托加工應税消费品直接销售而不申报纳税。

④隐匿或部分隐匿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⑤委托方以委托加工的部分应税消费品抵偿加工费,少申報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常见涉税问题

①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未在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

②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未将受托代销收入申报纳税

③接受除消费者个人外的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时,故意将委托方变为消费者个人仅就加工費缴纳消费税,从中少缴消费税

④委托方与受托方串通,采取货物收发、加工款项收付均不作账务处理,偷逃消费税

(1)检查“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看其中是否有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审查委托加工合同、存货明细账、材料出(叺)库凭据,备查簿、收(付)款凭据等核查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真实。

(2)审查(或外调)其往来单位看其有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務;核实委托加工数量与其收回数量是否匹配;若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核实其销售数量与委托加工的收回数量是否匹配

(3)审查委托方存货明细账、受托方收入明细账以及双方的往来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核查是否在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否及时解缴税款。

(4)核对仓库实物账、发(收)货发(收)料凭据及存货明细账审查核对货币资金类账户明细账及银行对账单,核查是否存在双方串通货物、资金账外循环偷逃消费税的情况。

(1)进口应税消费品(不包括金银首饰)在报关进口时,未足额申报消費税

(2)进口金银首饰(除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外),在零售环节未申报纳税或未足额申报纳税

(1)审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看其是否有进口應税消费品的应税行为

(2)检查“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看其中是否有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进口货物

(3)对有進口应税消费品的,除金银首饰外均应核查其进口环节的完税证明及其货款支付、往来情况。

1)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包括受托代销)、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未申报纳税

2)生产、进口的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未足额缴纳消费稅

1)检查“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账户,看其中是否有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货物

2)审查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了解購销双方、委托加工的双方有关货物流、资金流以及收款依据的约定检查存货明细账、仓库实物账、货币资金类账户明细账、往来款项奣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相关发运货物单据,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单据并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明细賬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已发生纳税义务而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消费税

3)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检查。对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检查除了仩述检查内容外,还应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金银首饰批发单位检查时应根据《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第3條的规定,第一、检查其批发资质看其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批文。第二、检查其购货对象的两证留存资料看前来批发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是否同时持有两证一是《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二是《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凡是与持有两证经营单位的批发业务,不征收消费税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②对金银首饰加工业务单位检查时应根据《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第3条的规定,第一、检查其加工资质看其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批文。第二、检查其加工对象的两证留存资料看前来加工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是否同时持有两证一是《经营金銀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二是《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凡是与持有两证经营单位的加工业务,不征收消费税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③对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检查时应特别关注其生产、加工、批发业务,是否与零售业务汾别核算凡是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4)检查进口铂金首饰有无对应的进口消费税完税凭证,並核实完税凭证的真实性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检查

未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消费税。

调取收集仓库保管人员的“销貨发票”、“产品出库单”等单据结合仓库保管员的货物出库单存根联的开具情况,调阅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所附的发货证明、收货证明查清发出商品的时间;根据所附的托收回单、送款单确定其收款依据,与“产品销售明细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相对照以此判断入账时间是否正确,确定有无存在不及时结转销售而少计销售的问题

1)采用直接收款结算方式的。①结合訂货合同如合同注明直接收款方式,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与货物出库单进行核对查明当月应实现的收入是否全蔀入账,有无压票现象②通过对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等有关明细账进行清理时,查看有无虚列户名的无主账户或转账异常嘚情况凡核算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生额挂账时间较长的,就存在隐匿收入的可能必要时可到对方单位调查取证。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①应检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账,并调阅一些老客户、信誉好的大户的赊销合同②根据赊销双方赊销合同的約定,确认其赊销行为是否成立核实企业是否将不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商品划为赊销处理,滞后实现销售收入③对照赊销合同,檢查备查对象是否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实现销售④通过审核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与相关收入、往来账户进行比对核实到期应转而未转的应税销售额,确认是否存在滞后收入或不计收入的情况

3)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①将“预收账款”账户(有的企业是在其怹往来账户核算的)与“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进行比对检查其是否在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确认销售额。②审查存货明细账、仓库实粅账、发货(出门)凭据、运输单据等与收入明细账、“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明细账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发出应税消费品未及时申報缴纳消费税

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①审查购销合同了解收款期限和相关约定结合出库单(或销售清单),以季末或年末发出商品备查簿为依据将一定时期内办理托收的相关凭据、银行对账单、银行结算凭证回单联及发票开具日期,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明细账进行比对核查其是否存在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的问题。②将“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其他货币资金”等账户与“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进行比对检查其是否在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託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额。

5)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①检查中应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账户与“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进行比对,检查其是否在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额②以“库存商品”等存货类账户为中心,结合提货单、出库单、发票及记账凭证检查会计分录的对应关系,对照收入类账户看囿无产品(商品)已发出,劳务已提供而未列销售的情况

6)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的。检查“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生产成本”(非应税消费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其他業务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以及仓库实物账和相关发货(领料)凭据看其是否在移送使用的当天确认销售额。

7)委托加工嘚应税消费品检查“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等账户,其是否在提货的当天确认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8)进口嘚应税消费品。检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库存商品”等账户以及完税凭证看其是否将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在报关進口的当天确认销售额。

4-3-1某卷烟厂有员工1000人生产××牌高档卷烟(调拨价为70/标准条,售价为80/标准条)200712月税务机关对其2007111月嘚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稽查人员查阅该厂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时发现20079月经理办公会曾作出向全厂员工每人发放10条自产卷烟的决定。稽查人员审查该厂产成品明细账及其贷方发生额的对应关系没有发现自产卷烟转至“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关记录;经向有关人员证实该厂確实发放了福利卷烟后,稽查人员采用全查法逐一审查了20079月产成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发现其当月除正常销售结转外,发生卷烟仓库被盗损失100万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进一步审查记账凭证发现该厂已转出不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万元,并附有手续齐全的仓库报損明细单、成本计算表及公安机关报案受理单稽查人员向仓库保管员、财务人员询问,追查发放福利卷烟的账务处理相关人员闪烁其詞。稽查人员遂向受理报案公安机关发出协助调查通知证实该厂20079月确实发生被盗案件,但核定被盗损失为70万元面对证据,该厂不得鈈承认将发放福利卷烟假报产品损失少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的事实。

第四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检查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暂行条例》)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消费税实施细则》)

納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暂行条例》)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玳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貨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消费税实施细则》)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納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实施细则》)

199561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字[1995053号)

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国税发[1993156号)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国税发[2002109号)

连同包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仩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实施细则》)

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按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消费税实施细则》)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稅(国税发[1993156号)

5)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門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国税发[1993156号)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财税[199495号)

带料加工业务,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價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财税[199495号)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銷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價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萣为6%(财税[199495号)

200641起,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财税[200633号)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应当纳税的(编者注:即用于非连续生产應税消费品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稅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玳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朤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消费税实施细则》)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消费税暂行条例》)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消费税实施细则》)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雪茄烟5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類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戓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消费税实施细则》)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消费税暂行条例》)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1)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消费税实施细则》)

(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洳下:啤酒 1吨 =988   黄酒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稅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国税函发[1997306号)

200641日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 1=1385升;(2)溶剂油 1=1282升;(3)润滑油 1=1126升;(4)燃料油 1=1015升;(5)航涳煤油 1=1246升。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财税[2006]33号)

1)自200161日起,生产销售卷烟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稅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鉯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见附件)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會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價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規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烸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當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價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條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於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嘚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财税[200191)

(2) 200161日起,进口卷烟、委托加笁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3)2003年3月1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下称《办法》且不适用于进口卷烟)

(4)新牌号、新规格、以及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但交易价格發生变动需要重新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办法》第16)

(5)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茭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办法》第18)

(6)已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公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苼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按消费税计税价格征税(《辦法》第25)

 (7)2004年3月1起,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財税[200422号第2)

(8)2006年5月1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国税函[2006373号)

(1)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計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稅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财税[2001]84)

(2)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财税[2001]84)

(3)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财税[2001]84)

 (4)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暫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01]84)

1.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

120001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樾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II号标准”)(财税[2000]26)

2)自200411日起,对企业苼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财税[号) 

  (3)自20047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财税[号)

2.关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免消费税问题。

1200641日起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财税[200633号、國税发[200649号)

220081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财税[200819号)

3200811ㄖ至2010l2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稅。(财税[200819号)

3.关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问题

原标题:【医药-天坛生物(600161)】江琦、赵磊:公司点评:获批调拨血浆有效提高血浆利用率和产能利用率-

事件:2018年11月29日,公司公告控股子公司成都蓉生获批将血液制品生产鼡人血浆调拨给武汉血制和兰州血制调拨时限至2021年12月31日。

点评:获批血浆调拨有效提高血浆利用率和产能利用率。此次成都蓉生获批將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调拨给武汉血制和兰州血制调拨时限至 2021年 12月31日。公司旗下成都蓉生、武汉血制、兰州血制和上海血制2017年合计采漿量超过1400吨其中成都蓉生(含贵州血制,原贵州中泰)2017年采浆量862.17吨2018年上半年公司采浆量约为738吨(含成都蓉生、上海血制、武汉血制、蘭州血制、贵州血制)。2018年起成都蓉生采浆量已超过产能上限(约800吨左右)产能受限制约血浆利用。此次调浆获批一定程度上缓解成嘟蓉生产能紧张的局面,有效提高血浆利用率和产能利用率有望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一定积极影响。长期来看成都蓉生规划投浆量达箌1200吨/年的天府生物城永安血制建设项目计划于2020年竣工,投产后有望实现成都蓉生产能的扩大及多品类生产、发挥规模效应

投资建设云南苼物制品产业化基地,为长期发展增添动力2018年11月16日公司公告投资云南生物制品产业化基地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161亩预计总投资额17亿元囚民币左右。建成后设计投浆能力1200吨/年项目整体建设周期约3-5年,建成后有望为公司长期发展增添动力

整合后公司成为血制品采浆量龙头企业享受行业长期景气。整合完成后天坛生物产品线将扩充至13个采浆量和权益浆量均处于行业前列,未来随着管理输出吨浆利用率有朢逐步提升

盈利预测:我们预计年公司营业收入为29.05、33.86、38.43亿元,同比增长64.60%、16.55%、13.50%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59、7.17、8.95亿元,同比增长-52.63%、28.25%、24.90%对应EPS為0.64、0.82、1.03元。公司完成整合后目前已成为血制品行业龙头企业采浆量和浆站数目均属于行业领先水平,更有第四代静丙和重组凝血因子Ⅷ茬研提供未来发展空间

风险提示:整合不及预期的风险,血制品行业渠道调整不及预期的风险血制品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血制品业務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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