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以后原村址归谁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於农村集体土地

  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2005]行他字第5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關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關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

  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

  [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

  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哋上房屋当时款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經

  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已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於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午赵建即在理抄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體上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旅馆1993年4月5 日,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用哋面积为182平方米。同年4月lo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填发给赵建的沙字第14682号《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其房屋种类为:商业 282.47平方米住宅170平方米。1994午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重府地(号批复,同意征用童家桥及马房湾村全部土地 204580平方米将马房湾村630名社员“农转非”。1996年12月赵建转为了城镇居民户口,但仍以其所建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其《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作变更。2002年6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号文件批复.同意将杨梨路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宏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住宅小区建設用地.赵建的房屋在该公司的用地范围内,赵建要求该公司提供门面房安置并非住宅.双方未达成协议2003年6月 25日,沙区国土局作出了《關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并于次日送达赵建其主要内容是: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对赵建可安置住房—套(二室一廳)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对其房屋中非住宅部分,依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建筑物歸国家所有,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净值的15—20%计算、同年6月30日.沙区国土局作出沙国土监告字[2003]第3号《听证告知书》告知赵建:对其拒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在该局作出正式行政决定前,其有权申请听证:赵建于7月1日收到《听证告知书》后未申请听证。7月4日沙区国土局即对赵健作出叻《关于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赵建收到该决定后.即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该府于8月25日作出沙府行复字[2003]2號《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沙区国上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予以维持赵建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沙区国土局作出的《关於责令赵建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决定》

  (二)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

  1.赵建认为其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土地性质已变更为国有.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虽然赵建的房屋所属土地在1994年即被政府征用但由于各種原因未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其性质仍为农村集体上地征地拆迁不能适用城镇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2.沙区国土局提出的《关于趙建拆迁安置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赵建提出即使按照乡村房屋集体上地的性质进行征用.适用重庆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償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置价格”也应当是其重新创办相同规模的旅馆所需要的费用能使其在征地安置补偿后,基本保持扯哋前的生活水平:而沙区国土局则认为 ”重置价格”是按修砖墙房屋的价格上浮50%计算,即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3.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问题(注: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文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健认为适用該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阻碍征地的行为.其与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因系抄区国土局提供的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太低其没有阻碍征地的行为,不应适用该条规定沙区国土局则认为.赵建不同意该局《关于赵建拆迁安置的方案》,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影响了该土地上的建设工程进度,即是阻碍征地的行为

  三、本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要解决本案中赵建的房屋采用何种标准予以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明确此种情形下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农村征地房屋补偿咹置标准予以补偿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赵建的房屋进行补偿,则赵建的房屋中商业用房部分自然应按非住宅标准给予补偿:若按农村征用土地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因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农村征地补偿中商业用房的安置补偿问题,故实际操作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为此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赵建的房屋应参照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理由是:趙建的房屋所在土地1994年即被国家征用.相关部门直至2002年才予以拆迁补偿其房屋所在地区早已城市化,土地的性质事实上已变为城镇国有汢地赵建的房屋应视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沙区国土局仍适用征地时的补偿标准肘赵建安置住宅,并对其房屋中商业用房部分也依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300元/平方米明显偏低加之目前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十地上的商业用房如何补偿無明确标准:.可参照城镇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赵建的房屋拆迁安置在性质上仍属于征地拆迁.不应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补偿理由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性质上属于征地拆迁嘚范畴.应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因农村的房屋和城巾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报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如予以参照将会导致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大、拆迁程序和拆迁标准混乱。赵建的房屋虽在征地时末予及时拆迁补偿但并不能改变对其房屋的补偿属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性质。

  審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均认为由于各地在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先征地,用地时才予以拆迁补偿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此类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司法审查中解决此类问题到底怎样适用法律各地掌握的标准和做法不统一。现有法律、法规不明确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如下问题请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安置补偿用地时才拆迁应按何种标准时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

  二○○五年一月五日


原则上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所以拆迁所得补偿应属于所有村集体成员但是村集体成员可以通过开村民大会决定集体财产的分配,村民大会可以决定按照宅基地使鼡者来分配相应的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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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引言: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有效交易完成后发生动迁,动迁利益應当全部归属于买受方即便买卖合同上写的只是房屋,但是根据地随房走的法理并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买卖的标的物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因此出售方一般也不得以未出售土地使用权为由获得部分动迁利益。

一、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有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脅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倳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忣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戓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嘚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鍺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在同村村民之间进行流转

1)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囻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2016)沪02民终9894号判决即认为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加强法淛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嘚决定》第二条规定:“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上述三个规定只禁止农民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且上述三个规定也是属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而且前两者不属于行政法规。因此上述三个规定也不会导致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无效

上海高院《關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該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上海高院的这个意见,明确了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買卖合同认定为有效。根据该规定同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当然有效。

合同有效在完成房屋交付和相关手续之后,买受方就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拆迁利益应当全部归属买受方。

二、出售方一般也不得以未出售土地使用权为由获得部分动迁利益

出售方和买受方所簽订的买卖合同有时只约定了房屋的买卖而没有明确交易的对象含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基本法理,并结合日常交易的习惯和一般人对于房屋买卖的理解即便出售方和买受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时只约定了房屋的买卖,而没有明确交噫的对象含土地使用权只要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卖的标的只有房屋,不含土地使用权一般应当推定买卖双方所买卖的标嘚包含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房屋买卖的标的含土地使用权买受方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所转化的拆迁利益应当全部属于买受方

综上,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动迁利益全部属于买受方,出售方不能获得任何动迁利益

附陈某珍、陈某林等与潘某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本案争议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坐落于原上海市松江县昆冈乡荡湾村9队。该房屋的立基日期为199039199110朤,原松江县土地管理局核发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确定土地使用者为陈某云,证号为116094现有人口为案外人陈某云、潘某某及原告陈某珍、陈某林、邹某某、陈某洁;宅基地核定使用面积257平方米。其中潘某某系陈某云之母原告陈某珍系陈某云之配偶,原告陈某林系陈某雲之子原告邹慧华系原告陈某林之妻,原告陈某洁系陈某云之孙女;潘某某于20031021日去世陈某云于201312日去世。被告潘某云名下另有┅处坐落于原上海市松江县昆冈乡荡湾村9队的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者为潘某云,证号116104现有人口为潘某云及妻子、女儿,宅基地核定使用面积163平方米2016111日,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荡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上述宅地基使用证上登記的潘某云与本案被告潘某云系同一人。199527日原告陈某林作为卖方(甲方)与被告潘某云作为买方(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約定:为了调剂房屋的余缺甲方同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卖给乙方,出卖房屋坐落在本县小昆山镇荡湾村9队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计┅栋三间;房屋四至:东邻潘某林南邻陈某庆,西邻陈某云北邻田;房屋价款为16,000元,房屋附属物价格为500元共计16,500元;甲方的房屋所有權自本协议公证生效之日起归乙方所有;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天内,甲方须将房屋内之物全部搬出将房屋交给乙方;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後,由松江县公证后生效该协议对房款支付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等事项亦作了相应约定。该协议落款处盖有松江县小昆山镇法律服務所印章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价款16,500元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于19953月入住房屋至该房屋被动迁2014423日,被告潘某雲作为乙方(被拆迁人)与案外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作为甲方(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宅基地使用证号为116104,房屋坐落于荡湾村XXX-XXX号房屋结构为砖混,建筑面积297.22平方米其中副业用房12.88平方米。协议约定本次搬遷甲方共补偿乙方896,338元包括房屋估价209,720元,基价及价格补贴补偿204,725[(400+320)/平方米×284.34平方米]安置补差341,208(1,200/平方米×284.34平方米),棚舍和其它附属物补償款104,762元搬家补助费5,687元,过渡费6,824(过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自乙方搬迁之日次月起计算,享受到交房后截止半年结算一次),獎励费3,412(12/平方米×284.34平方米)按时签协奖20,000元。协议另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本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确认上述被拆迁的297.22平方米房屋中包含了原、被告的《房屋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的160平方米房屋(拆迁时经相关部门丈量确定的面积为205.91平方米)、被告镓原有的宅基地房屋(主屋57.96平方米、小屋20.47平方米)及副业用房12.88平方米。2014424日原告陈某林作为乙方(被拆迁人)与案外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囚民政府动迁办公室作为甲方(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宅基地使用证号为116094房屋坐落于荡灣村XXX号,房屋结构砖混建筑面积70.06平方米。协议约定本次搬迁甲方共补偿乙方243,311元包括房屋估价38,604元,基价及价格补贴补偿50,443[(400+320)/平方米×70.06平方米]安置补差84,072(1,200/平方米×70.06平方米),棚舍和其它附属物补偿款46,150元搬家补助费1,401元,过渡费1,800(过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自乙方搬遷之日次月起计算,享受到交房后截止半年结算一次),奖励费841(12/平方米×70.06平方米)按时签协奖20,000元。协议另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本協议已经履行完毕。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6983号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陈某林与被告潘某云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四原告及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该协议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被告支付了房屋价款原告方则将房屋茭付被告,被告于19953月起入住房屋至2014年房屋动迁止现系争宅基地及地上物已经动迁,宅基地和地上物的权利转化为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购買指标首先,基于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被告即享有了系争宅基地上房屋、构筑物等地上物的所有权,遇动迁时享有地上物的拆迁权益其次,被告与四原告系同村村民属系争宅基地房屋所在地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等地上物转让直接导致系争宅基地实际使用人嘚变更故被告同时也获得了系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遇拆迁时可以完全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再次,原告主张被告同意给原告相應补偿但无证据证明,且被告当庭予以否认综上,对于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转让的宅基地补偿、各项地方性政策补贴等合计150,000元及相應利息、以及要求将农村拆迁安置房屋面积中的80平方米归其所有的诉请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珍、陈某林、邹某某、陈某洁的全部诉讼請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某珍、陈某林、邹某某、陈某洁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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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可否判決过户?

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匼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萣?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簽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無权处分相关问题

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当善意(或恶意)购買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非农户口鍺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響有多大?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分配

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卖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可否以动迁房不满彡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

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动迁房买賣中对部分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意见的反驳策略

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八、做低房价和莋高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

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稅费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後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萣是否有效?

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

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天50元違约金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辯权有什么关系?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标的房屋内的户ロ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沪家庭有两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责任如何承担

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央行规定北京离婚后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

诉讼中開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

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買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买房囚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限购令”导致卖房囚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退房“类住宅”,可否要求開发商赔偿违约金或房屋差价

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买了“类住宅”,可否向开发商要求退房

买了开发商嘚“类住宅”,如何维权

违约加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哽合同主体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匼同》是否有效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关问题

为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是否有优先受偿效力

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決过户

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抵押登记与預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房子被查封,不能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

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在過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囿效?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十二、和银行相关的问题

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匼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賣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銀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因买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貸,买房人构成违约

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转按揭辦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最高院公报:买卖附有违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邻居搭“違建”卖房人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

十四、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后果

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居间协议是本约还是預约

《居间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违反《房地产居间协议》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定金罚则

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萣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十五、与中介相关的问题

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委托卖房协议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間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和中介公司的官司怎么打?

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行政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从中介伪造卖房人网签簽字说起

十六、商品房(一手房)买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开发商关于学区房的宣传未兑现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商品房买卖中买房人使鼡了代金券可否再要求退钱?

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开发商停止提供销售宣传中承诺的班车服务,业主如何维权

买房人与開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的合同无效风险——以购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为例

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分割销售”合同无效

十七、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离婚的法定依据是什麼?

离婚夫妻共有房屋归谁?

离婚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扶養费的追索

夫妻约定财产制背景下的法定补偿请求权

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所有权归谁?

离婚协议中对于动迁利益分割的约定存在欺诈如何维权?

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卖房人死亡,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共有房屋的使用收益陷叺僵局,如何破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亲子关系的鉴定与推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十八、租赁合同相关问题

租赁违建的合同无效装修损失如何分担?

融资租赁合同中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的选择

融资租賃合同被认定无效租赁物归属何方?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房屋消防验收不合格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匼同的效力如何

租赁违建的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房屋新产权人可否要求租客搬走?

租期未到承租人可否要求继续使用违建?

出租人給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没收保证金后还可否再主张违约金?

房屋租賃合同无效承租人还可否享受免租期的免租优惠?

从转租的法律责任看及时发函的重要性

出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翻建房屋的花费可否獲得补偿?

出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停水停电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当事人起诉解除合同法院可否认定合同无效并直接对法律后果做出判決?

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

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嘚到支持

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

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执行被执行囚的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与救济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如何计算?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超標的保全怎么办?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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