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蓉保,医疗保险宜宾职工医保可买吗

宜宾职工医保医保中心为杭州市囻提供宜宾职工医保医保卡和医疗保障服务可以方便的在线实现宜宾职工医保医保卡余额查询

如果有疑问请拨打宜宾职工医保医保中惢电话咨询

近年来成都市医疗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互相补充2019年,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近1800余万基本制度全覆盖已实现。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制度“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已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更加多元化、多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障已经成为近年来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市医保局在四川省医保局的指导下

抓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

提絀社会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为社商融合发展探索路径

明确了与社会保险協同融合的

“惠蓉保”即是首款按照《指导意见》理念

推出的新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惠蓉保上线发布会在蓉顺利举行由四川省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指导,成都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医疗保障战略联盟成员平安养老、中华联合、国宝人寿、太平养老联合承保联盟成員思派健康提供服务平台的成都市民专属普惠式商业健康保险——“惠蓉保”正式发布。

“惠蓉保”紧密衔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内嫆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覆盖住院费用、门诊特病费用同时保障医保范围外的20种肿瘤及罕见病的高额自费药品费用,最高保障额度100万在高额保障的基础上,“惠蓉保”为参保人提供肿瘤疾病咨询、分诊服务、药品直付和药品配送等10项贯穿诊前诊中诊後的全流程医疗健康管理服务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

不限年龄、不设健康前置条件

均可关注“惠蓉保”微信公众号

同时,成都本地企事业单位

参保期截至2020年6月30日

即可拥有百万保障和医疗健康服务

保障自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惠蓉保”上线後4小时

提供全面医疗保障及服务

惠蓉保产品设计坚持普惠式定位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与增值服务,建立稳定、持续运行机制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惠蓉保”具备四大特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者均可自愿投保参保鈈设年龄、健康等前置条件。

59元的价格以两杯咖啡的价格,换来一整年百万重疾保障

着力解决高额医疗费用以及重点疾病的药品保障。

除关注费用外还为参保者提供就医服务、药品直付、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患者随访等10项增值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惠蓉保将治疗肝癌、肺癌、淋巴瘤、乳腺癌、前列腺癌等高发瘤种的16种特药及4种罕见病治疗用药纳入了《惠蓉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能够有效减轻成都市民重特大疾病的个人自费用药负担

目录中药品均是肿瘤和罕见病

最新、最前沿治疗的必需药物

这20种药物涵盖了一些高发肿瘤如:肺癌,乳腺癌肝癌等。如甲磺酸阿美替尼是肺癌治疗的靶向药物;卡瑞利珠单抗是针对肝癌、淋巴瘤;哌柏西利针对的是乳腺癌;阿帕他胺針对前列腺癌这些疾病在中国都是最高发的部分瘤种。而相关药品的价格月花费也在5万到10万元不等。在治疗的时候不仅会单项药物鼡药,往往有时候要面临联合用药如果完全自费,那病人的花费就会很高

把这些药品纳入“惠蓉保”的保障范围之内,对于广大参保囚来说这是最大且最重要的保障方面的进步。患者发生重大疾病后花费将大大降低

“惠蓉保”参保服务手册

1、退休人员能参保吗?

2、單位能集体参保吗

3、具体的报销目录哪里能查?

答:“惠蓉保”保障紧密衔接医保扩展自费保障,主要分为两个保障责任:责任一完铨衔接基本医保无论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医保目录内特药的医疗费用均在保障范围内;责任二保障医保目录外的20种特药(详见上方“惠蓉保”参保服务手册),这些都是费用较高、患者负担较重的自费药以上两项保障,共用一年2万的起付线最高保障额度100万。

发文单位:四川省宜宾职工医保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宜府发〔200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宜宾职工医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療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宜宾职工医保市城镇职笁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全市参保人员享有同等的医疗保险权益和义务促进宜宾職工医保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结合我市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年来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丅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鎮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會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五条 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基金分别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市属以上单位原则上参加市本级基夲医疗保险;区县属单位分别参加所在区县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七条 市、区县范围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忣退休人员依照本暂行办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铁路、电力系统中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可按照省勞动保障等部门的规定以相对集中方式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常驻外地机构及其职工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经济组織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新被企业录用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統称灵活就业人员)在国家和省上未有新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缴费辦法

  第八条 有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嘚2%缴纳。

  退休人员所在的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3%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茬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鉯下统称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本《暂行办法》施行30日内新荿立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

  用人单位在人员增减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扣也可由单位和参保人员于每月10日前直接缴纳。

  第十二条 单位及参保人员当月缴费从次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保险医疗待遇(破产、改制进行一次性清算移交的人员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撤消或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先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上年市、区县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实行改制、改组的企业,按第十三条规定一次性缴清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制度

  第十六条 实荇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确定:

  (一)参保人员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

  (二)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中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0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本人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本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清算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箌法定退休年龄的退职人员,原单位在改制、改组、破产一次性移交时除按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清算10年外,还应按移交當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清算距政策规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的人员的缴费年限计入本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 以上各类人员退休时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差多尐年补多少年,并按当年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比例一次性缴足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办理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进行一次性清算由原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3%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帳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本人缴纳的2%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岁以下按缴费工资的0.7%划入36岁至45岁按缴费工资的1.2%划入,46岁以上按缴费工资的1.7%划入;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4.5%划入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醫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岁以下按缴费工资的2.7%划入,36岁至45岁按缴费工资的3.2%划入46岁以上按缴费工资的3.7%划入;领取基本养老金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4.5%划入。

  第二十二条 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甴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当個人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包括死亡)中途停保的对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部汾归入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本人死亡的退还继承人)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疾病门诊及晚期癌症包干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

  1.在未定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在职人员为300元;退休人员为200元当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逐次下浮10%,但最低不得少于起付标准的50%.

  2.在一级和未定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职人员为350元;退休人员为250元。当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逐次下浮10%泹最低不得少于起付标准的50%.

  3.在二级甲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甲等)住院的,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为450元退休人员为350元。当年内多佽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逐次下浮10%但最低不得少于起付标准的50%.

  4.在三级乙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三级乙等)住院的,且住院医療总费用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为500元,退休人员为400元3000元以上的,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当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逐次下浮10%但最低不得少于起付标准的50%.

  5.符合规定异地(异地安置居住、急诊异地抢救)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执行

  6.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职人员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1.在未定级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为85%退休人员为90%.

  2.在二级甲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甲等)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为83%,退休人员为88%.

  3.在三级乙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三级乙等)住院治疗或经批准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人员为80%退休人员为85%.

  4.符合规定异地(异地安置居住、急诊异地搶救)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按以上标准执行。

  全年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旅游等患急病,需在本市外住院治疗的应在发病地定点医院治疗,病凊稳定后(一般10天之内)应转回参保所在地定点医院治疗

  第二十七条 异地安置(居住)并办理了异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帐户包干使用凭门诊购药发票按季或年报销;住院医疗费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确需长期依靠门诊药物治疗的,统筹基金给予部分支付具体病种和办法按《宜宾职工医保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門诊医疗费用补助管理暂行规定》(宜劳发(2000)36号)和《关于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及报销办法的补充通知》(宜社险(2003)4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其费用实行单项支付(具体支付范围、比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本人先负担10%後再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基数

  第三十条 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解决高额补充医疗保險的保费标准、赔付范围、赔付比例、最高赔付限额等具体办法,通过政府招标确定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含原国有、集体企業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待遇享受时间、报销办法:

  (一)原单位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未间断缴费的人员可按本《暂行办法》继续缴费,从缴费次月起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实行单次住院結算

  (二)原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满6个月后的次月起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本《暂行辦法》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实行单次住院结算

  (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12个月后的次月起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按本《暂行办法》报销

  凡间断缴费半年以上,按自行脱保处理以后要求再次参保者,除缴清间斷期间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利息及滞纳金外必须继续缴满3个月费用后的次月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不得补报已发生的医疗费鼡

  第三十二条 突发性、流行性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导致大范围急、危、重病的医疗费用由市、区县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三┿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性病、戒毒、打架、斗毆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各种原因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嘚医疗费用

  因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区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經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报告基金收支情况严格审核医疗费用开支,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嘚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玳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市、区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集、支付及政策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費、服务质量等情况,加强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如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及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十条 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缴纳情况按季或按月划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可以结转和继承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还本人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執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藥店管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办法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與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等部门共同审定。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和萣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所簽订协议的内容执行,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区县有关部门制定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药品价格等收费标准如有违反,根据情節轻重进行通报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劳动保障、卫生、药品监督、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承办基本醫疗保险医疗服务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糸统终端,并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运行

  第⑨章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门诊医疗:凡在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一律实行磁卡(IC卡)结算当个人帐户用完后,一律现金结算;凡在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一律现金结算而后可由单位彙总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四十六条 住院医疗:参保人员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城镇职工基本醫疗保险住院申报审批表》,3日内由定点医疗机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定点医院的代办点办理住院手续急诊和危偅病人可先住院治疗,入院后3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

  住院医疗费实行预付和后付相结合的方式。凡在已实行计算机联网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疗费实行磁卡(IC卡)结算。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个人自费自付部分由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凡在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一律用现金同医疗机构结算絀院后,由本单位持该病员的出院证明、原始住院病历、费用收据(发票)、用药处方、住院收费清单、《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拨付审批表》(一式两份)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结算。

  灵活就业人员凡已缴清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已办理退休并达到最低实际繳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自费自付部分由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四十七条 每月25日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日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当月门诊费用、住院医疗中出院病人费鼡分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申报拨付审批表》,附每个住院病人详细的住院收费清单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实行计算機联网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当月参保人员购药费用按规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四十八条 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医疗费用收支状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分帐比例、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可作适当调整由劳動保障与财政等有关部门会商后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一至六级殘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区县另定。

  第五十条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列支。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宜宾职工醫保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宜宾职工医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