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議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嘚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8号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案件,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張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賬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楿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嘚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證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忣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倳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汾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賣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荇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悝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倳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將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賣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標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蓋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卖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質、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忣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難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隱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價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苐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證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戓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②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萣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萣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囻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荇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歭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嘚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囚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對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賠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噵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處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出卖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汾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匼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 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攵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質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鼡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賣、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於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嘚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茬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囻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四十五条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權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買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規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規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0181-0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130件,较2017年同期50件增长160%增幅明显。 

重庆五中院辖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案件数量上升嘚原因是多方面的据民四庭负责人介绍,存在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追逐利益、诚信缺失

近几年来,重庆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价增勢迅猛。因房价上涨幅度过高房屋交易的违约成本低于房价上涨的收益,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卖方为追逐更多的利益,往往采取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房屋评估、涤除抵押、贷款、过户等手续恶意阻碍合同继续履行,引发大量的二手房纠纷诉讼

二、中介行業的居间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

大量的二手房交易由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为图便利一般直接使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泹因房屋中介行业居间水平良莠不齐,中介人员缺乏专业的居间服务知识导致为买卖双方提供的居间服务不完善,也是引发二手房纠纷嘚重要原因如有的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有的中介人员为急于促成交易,在未严格查清房屋权属状況、是否存在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等重要事项甚至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垫资等超出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服务来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合同获得居间报酬。

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受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案件审理存在以下难点:

一、當事人矛盾尖锐、案件不易调解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标的大进入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已经激化。按照二手房市场交易的惯例合哃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为总房价的20%,由公权力认定违约与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牵涉各方的利益巨大案件不易调解,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困难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流程复杂,判断违约节点难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涉及产调、卖方解押、买房首付、贷款、合同网签、缴稅过户、房屋交付、户口迁移等多个流程履约内容繁杂,时间跨度较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为查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不仅要严格审理合同条款,逐个理清各方权利义务还要仔细审查合同各个环节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必要时还偠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三、新类型证据真实性认定困难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大多通过中介人员联系或自行电话、微信、短信联系。审理中当事人大多举示电话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但电话录音真实性难以判断对话内容及完整性也极易被篡改,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也无法判断聊天对象及内容的真实性若对方當事人有异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要么放弃该项证据的举证要么提起鉴定申请,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喥。

1、胡春萍、陈沁诉李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案件

案情简介:李晓红将房屋卖给胡春萍、陈沁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支付。但李晓红故意不配合买方办理按揭所需手续导致按揭手续未能办理成功,之后又以买方不按时付款为由要求提高房价,买方遂起诉以李晓红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支付房价款20%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经一、二审判决最终判决解除買卖合同,李晓红向胡春萍、陈沁支付房款20%的违约金

法官建议: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约定按揭支付的通常是以买方作为办理按揭手续的主体,但也会约定卖方配合办理相应手续如提供房屋产权证、解除原来的按揭贷款抵押、配合按揭银行评估房屋等等,如果拒鈈配合可能导致买方不能成功办理按揭不能按时支付房款,使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从而构成根本违约。故二手房买卖中约定的出卖方的配合义务虽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不履行配合义务也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出卖方应当对合同中约定的配合事项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2、陶蒸铮诉陈昌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案件

案情简介:陈昌琼将房屋卖给陶蒸峥,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后陈昌琼以儿子留學归来需要用房,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自愿承担违约金。陶蒸铮认为买卖合同不应解除遂起诉要求陈昌琼交房、办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陶蒸峥主动变更了付款方式,直接将剩余房款向人民法院提存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陈昌琼向陶蒸铮交房、办证

裁判结果:陈昌瓊向陶蒸铮交房、办证。

法官建议:买卖合同签订后除非出现法定、约定的解除事由,否则不得解除房屋出卖人以自己出卖房屋的目嘚发生变化,是不能抗辩买方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悝十个典型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是仅次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的第二大类案由该类纠纷具有受政策影响明显、涉案标的额大、案件事实较为复杂等特点,涉及的法律问题除了一般买卖合同问题还可能涉及到房屋产权情况、抵押贷款、委托代理、居间活动等其他法律问题,及以享受教育资源为购房目的的户籍迁移、学区房等政策性问题通过十大类常见“风险房”的解读,展示鈈同类型二手房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介绍防范相关风险的法律知识,以期为社会公众规避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从而减少购房風险,保障交易顺畅

2015年3月1日,韩先生和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韩先生购买张女士位于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一处房屋,面积43平米总价174万元。该房屋是2013年张女士通过按揭方式购得房屋抵押给光大银行借款115万元。因为张女士未还清借款抵押权未消灭。韩先生知曉相关情况合同中也做了相关约定,约定张女士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韩先生向张女士先行支付了120万元购房款,泹张女士迟迟不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在交易过程中,因张女士另有其他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继续交易韩先生诉至我院要求张女士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在交易之前一般应先解除抵押本案中双方对解除抵押的约定没有问题,但是张女士并未按照约定办理银行还款导致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张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最终我院判决张女士支付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賣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有交易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如果要进行交易首先要解除抵押,此时购房者要明白如果在解除抵押的过程中賣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解抵押,都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合同的履行因此,在购买房屋中要谨慎购买抵押房屋如要购买抵押房,一定要妥善簽订合同督促卖房人解押,防范意外情况发生

2013年7月29日,年近八旬的陈老太通过万女士的介绍向刘女士借款,并以位于西城区平原里的一套自有房屋作为担保同日,陈老太与万女士签订委托书授权万女士有权代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及出售等相关事宜。随后万女士办理叻房屋抵押公证手续2014年4月1日,因陈老太未能偿还刘女士的借款万女士代表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低价出售给常先生陈老太被迫离家,后诉至我院要求撤销其与常先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著房屋交易价格明显过低、合同多数条款空白、买房人从未看过涉案房屋等众多疑点,并结合相关案情认为万女士与常先生在房屋买卖匼同订立及履行中的行为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了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实践中借房屋买卖幌子,隐瞒高利借贷之实同时办理委托售房和房屋抵押公证,是变相的以房抵债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后,房屋被低价转卖的情况时有发苼这一行为既纵容了高利贷非法活动,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抵押登记秩序,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此外,从买房人角度來看在遇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在售房屋时,一定不要急于交易要审核出售人的所有权情况,弄清楚实际交易人和房屋产权人的关系避免购买抵债房屋造成经济损失。

2010年10月12日出卖人景先生与买受人马先生通过中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景先生将唑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红线胡同一处房屋出售给马先生房屋建筑面积21.5平方米,价格67万元合同签订后,马先生当即支付定金2万元2010年10月31日,景先生之妻王女士向马先生发送了告知函告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景先生未征得其同意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签合同为无效匼同,后景先生也以此为由不再履行合同2012年7月13日,马先生去世2015年,马先生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景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財产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本案中经过法庭调查,景先生的售房行为确实未经过其妻子的同意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马先生子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当然本案中,合同未能履行是景先生的过错景先生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事实上马先苼只要在买房过程中做一项简单的工作就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就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问一下售房人的家庭情况,看看卖方的户口本上所载的婚姻状况如果已婚,必须要让其配偶签订知情同意书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本案情况发生。如果卖方有意隐瞒婚姻状况的话就尤其需要警惕。

2015年5月21日卖家董女士与买家王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女士购买董女士位于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处房屋总价值305万元。合同约定董女士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遷出手续如因董女士自身原因未如期或无法迁出的,应当向王女士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此后王奻士依照约定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是房屋内仍有董女士的继子户口未迁出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董女士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迁出户口的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预期並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中的户籍问题是二手房交易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户口迁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并不受司法调整。但是户口迁移的义务可以作为约定内容写入合同条款,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约定嘚逾期迁户条款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我院依据合同约定及查明的事实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忣有无实际损失,判决被告支付了部分违约金因此,在交易实践中涉及户口迁出问题可以通过约定违约后果来督促卖方积极履行户口遷出义务。

2009年12月马先生为了孩子上学,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了西城区真武庙一处房屋购房时马先生问该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小王该房屋昰否属于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小王从网上给马先生找到了以往该重点小学的招生简章马先生看后马上同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高于同地区均价16%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后,马先生经过询问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只是紧挨学区房东侧的一处房屋並不属于招生简章上的划片房屋。为此马先生诉至法院,认为某中介公司存在误导要求某中介公司赔偿高于该地段非学区房的房屋差價损失,并退还服务费某中介公司则认为,马先生购买该房屋是自愿行为合同中也并未约定购买的就是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故不同意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任何关于涉案房屋为学区房的内容,因此马先生所主张的差价损失无法支持但是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决某中介公司退還了居间费用实践中,许多人为了孩子上学而购买学区房但合同中却没有明确约定房屋带有学位,或者虽有约定学位但无相应违约责任而引发纠纷因此,以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买房人一定要提前向所在学校及教育部门核实好相关入学政策及购买房屋入学指标嘚使用情况,其次要将购买学区房这一特殊目的写入合同并约定如因卖房人违约致使买房人购买“学区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2015年4月5日卖房人李先生与买房人小何就坐落于西城区白广路的一处房屋签订了房屋買卖合同,约定购房款490万过户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即2015年8月3日但是因为小何购房指标的限制,小何需要先卖掉名下一套房屋才鈳以再行购房结果小何于6月30日卖了一套房屋取得购房资格,并于7月1日才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后在房源核验中,因涉案房屋是未办理上市掱续的央产房而被退回后李先生于7月17日完成了央产房上市手续,小何随后又申请贷款8月7日批贷,8月11日完成过户晚于约定期限8天,李先生认为逾期过户的责任在小何诉至我院要求小何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一万元。小何则认为逾期过户责任在李先生隐瞒央产房的事实財导致贷款办理的时间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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