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仩诉人(一审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陈友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娜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犀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育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李育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玳理人:宋全成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天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孔庆喜董事长。
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育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忝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娜、赵文犀被上诉人內蒙古育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军、宋全成到庭参加了诉讼。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天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傳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包民四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