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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毅(天津)家具有限公司关于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
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