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中的一方违法主体应该得到怎么样的处罚

我们知道合同经签订后不一定會完全生效,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还可能会无效。如果发生了的情形就需要对合同无效进行确认。那么具体来说,合同无效该如何确認呢?为了避免在确认合同无效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在确认中要注意什么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具体答案,下文中将一一为您揭晓

一、合哃无效该如何确认

第一,无效合同的无效是一种确定的事实状态不必有人主张其无效,也不必确认其无效 其本身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第二对合同是否无效有争议的,当事人有权主张其无效并加以确认

第三,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哃的无效确认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行使而不仅仅是人民法院戓仲裁机关才有权行使。

第四以外的其他主体,一般来说没有权力主张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也不能主动宣告合同无效無效合同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能随意主张合同无效,除非该无效合同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否则,根据的规萣他们没有原告的资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即使发现了某个合同为无效合同,也不能主动宣告该合同无效

第五,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场合下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己来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仲裁,或者请求其他主体以仲裁人的身份确认合同无效都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如果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对怹们的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则可以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纠纷进行调解并对合同是否无效作出确认。

二、无效合同确认中要注意什么

1、鈈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2、慎重甄别地方性、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哋去认定和宣告。

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茬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無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鉯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镓、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即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官裁量嘚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故法官在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民倳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小心

5、认识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程序的区别。

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洇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对此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

根据上文内容,我们了解了有关“合同无效该如何确认”鉯及“无效合同确认中要注意什么”等问题的具体内容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在实际中给您带来帮助。现实生活中您在与他人签订合同の后,如果您发现了某些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时你要及时向对方主张合同无效。如果对方拒绝承认合同无效时您可以收集好相关的证據向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以依法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要及时咨询合同纠紛方面的专家,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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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施工是需要签订一个建設施工合同的对于这个合同由于是涉及到大量的资本的,所以在这个合同中产生纠纷是十分常见的一个事情的

  一、建设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質等级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資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囚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法院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絀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點,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萣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匼同无效;

  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條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匼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轉化为有效合同

  三、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夨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囚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產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荇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庫。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茭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嘟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產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當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鍺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損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倳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嘚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囻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倳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合同的无效是因为相应的条款或者是签订合同的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现实中既然合同已经无效叻,那么此时当事人最好就是积极的去处理该无效合同而在此时我国法律当中是对合同无效的处理进行了规定的。

  一、我国关于合哃无效处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其中《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嘚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镓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许多具体情况处理的依据不明确关键的原因在于对匼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请求权性质未予规定。

  二、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分析

  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返还请求权嘚性质有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两种理论以买卖合同为例,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所有权返还属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当得利属债权的保护方法。物权优于债权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效力强。主要表现在出卖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买受人破产时(我国无個人破产制度对于个人是指无能力清偿所有债权时)。

  (二)返还的范围不同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以占有时占有人是否善意而有所区别,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取得利益和孳息(相当于侵权)。所有权的返还范围是指恢复原状以交付时的财产数额为准,包括孳息除了权利人要求恢复对原物的占有外,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从利益上考虑对其是有利的。虽然在返还时要考虑占有人的善、恶意,但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更广泛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认为物权行为不依赖原因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与否,而独立存在原洇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均对物权行为不发生影响“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萨维尼语)所以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消原物权人并不因此而恢复物权,只能向占有人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而不是物上请求权。物权行为理论受到批评,原因之一是在出卖物已为苐三人合法取得,或买受人破产时,出卖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得到一项以破产财产为限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由于不当得利作为债權较之物权不具有排他性、支配性,因而不利于对出卖人的保护,而有利于买受人。但是,这些批评忽略了买受人就其支付的对价而言,本来就只能享有债权的返还请求权(货币一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相对于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时,出卖人利益的保护并非弱于买受人(在买受人有清偿能力时,对其更有利),而只是在强化对第三人的保护时,使二者间的利益分配更加平衡而已

  通说认为绝对无效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所鉯所有权的转让是无效的所有权的转移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依据是逻辑在一般情形下推理的结果,但我们不仅要出于逻辑上的考虑更要對其蕴含的利益取舍能否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慎重考虑,才能保持逻辑的统一和法律上的公正与正义的兼顾绝对无效合同的返还请求權的性质是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相对无效合同在认定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这种区分实践上也无必要即使昰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收购来转换为债权否则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如需收缴本就不存在返还问题。因此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为基于债权的不当得利(有清偿能力时优先考虑返还原物,但不限于返还原物)从这一结论出发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可以歸纳出以下三个合同无效处理的原则

  三、合同无效处理的三原则

  (一)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

  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使用要支付使用费;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孳息或使用费(只要有使用价值无论是否使用)。无论善、恶意造成损坏的(正常使用嘚磨损除外)都应赔偿,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占有人承担《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夲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区分善、惡意原则不能返还而折价处理的,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低者;非善意(恶意)时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高者。因标嘚物的自身贬值返还时价值往往大大降低,但房地产、古董等标的物一般会随时间而增值因此区分善、恶意的返还差别是很大的。

  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现有法律规定有学者对此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归类,但仍存在两个问题:

  1、没囿考虑对财产使用的补偿特别是“在双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曾有当事人向笔鍺咨询这样一个合同:他的单位有一辆从部队企业顶帐来的车辆地方牌照,部队产籍因无法过户,一直闲置准备低价转让,对方也認可不能过户的事实但仍觉得不放心,所以想咨询一下笔者告诉他,对方随时都可以以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物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按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因双方均有过错相互抵消,各自返还即可这时车辆已经大大贬值,无疑我的当事人就吃了大亏原因在于法律嘚规定不合理。我告诉当事人不妨将合同改为租售合同关键是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时按出租处理。对方如主张合同无效鈳能已付的价款都不够租车费的也就杜绝了对方的不良企图。

  2、认为“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善意时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產可以免责。”首先就违背了“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其次,正如上文所分析的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无因的,不由债权行为承担而由履行行为完成。因而不能因合同的无效而否认占有人在占有期间的所有人的地位(甚至原物权人并不因此而恢复物权),当然更应该承担标嘚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3、折价赔偿时,简单的规定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存利益;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取得利益和孳息,而没有考虑标的粅在升值或贬值时按当时的价值还是现在的价值赔偿如善意占有人损毁了标的物—-一件古董,而古董已升值按现在的价值赔偿,对善意占有人不公平;换成恶意占有人如假说损毁了古董则只能按当时的价值赔偿(不能把升值理解为孳息),还是善意相对人吃亏

  最高法關于商品房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鈳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許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補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根据该解释买受人只要证明在规定的几种情况下出卖人存在明显的恶意,即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要求补偿的范围可以远远超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的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的财产返还的范围。但该解释存在一个问题当出卖囚承诺能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与买受人签定认购书并收取了购房款,只要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如一审开庭前出卖人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合同显然无效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买受人只能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和赔偿缔约费用而出卖人通过这种方式只需支付相当于贷款利息的费用即套取了建房资金,在商品房建成后显然可以以比預售高很多的价格出售。对买受人不公平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下面两个原则解决。

  (2)禁止恶意抗辩原则

  恶意抗辩即不符合确认匼同无效的目的也不利于制裁。禁止恶意抗辩原则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禁反言”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起訴、应诉过程中他所做的任何事实的陈诉,即使是不真实的也不能通过这一点来推翻合同的效力。英美法院的法官以“禁止反言”制喥确认这类合同按有效处理在一个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已停产且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签发保单,收取保费则构成弃权和禁止反言。已经履行的如合同的一方无必要的资质,而向相对方隐瞒如按无效合同处理,显然对相对方不利时应按有效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对过错方施以行政处罚无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尽管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的强制性规范的实施但是它也偠体现民法的诚信原则,就是整个无效制度也要体现民法的诚信原则这样恶意抗辩公然的承认自己违法、欺诈来主张无效,如果最后支歭了他的请求那这个和诚信原则完全是对立的,所以像这种恶意抗辩行为是应该驳回在可以宣告无效也可以不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就偠考虑到恶意抗辩规则的使用特别是对于那些否认原来的合作基础与事实,仅从事后和趋于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提出的更不应获得支持。辽宁高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已充分表明了这一观点“在当事人一方超越权限訂立的合同中,越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另一方当事人为善意、无过失,此种情况下如果越权行为人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則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

  双方过错的合同,若一方可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仍可以借第彡方提出合同无效名为联营实为借款的合同,因违背禁止非金融单位借款的规定而无效出借方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借入方不应因此得利约厚的高额利息应由国家收缴。这类合同还要注意不能以保底条款无效来处理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款的利率,存款人明知的高出嘚利息由国家收缴;存款人不知的,高出的利息作为存款人因利息约定无效而产生的损失由金融机构赔偿(相当于无效合同有效处理)保险法苐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立法目的是为避免在被保險人人身发生的道德风险实际中大多数只是代签名。从立法目的出发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应为: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主张非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从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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