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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人士攜带总值为澳门币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向海关人员申报並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为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维护澳门特区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2017年11月1日起生效的第6/2017號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对入境人士携带现金有明确规定
下列五种行李暂不予放行
① 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粅品税款的;
② 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③ 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粅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④ 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⑤ 按规萣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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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带等值二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多出的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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