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风险转到别人身上收取高利算高利转贷吗

原标题:罕见罪名无罪判例:被控高利转贷依法宣告无罪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喥,原乌鲁木齐银行昆仑支行小企业部副经理

辩护人程嵘,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高利转贷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梁某1、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其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从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以年利率8.515%取嘚了消费贷款35万元,其于同年8月27日将35万元出借给侯某并收取月利率为3%的利息,借款期至2016年8月违法所得19.2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辩解称:我贷款是为了给房屋装修,贷款下来的钱是给侯某的装修工程款,不是借款

其辩护人提出,赵某某主观上没有高利转贷的目的其贷款前后证实赵某某装修房屋,公诉机关指控的39.1万元的还款部分无法证实被告人获利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以房屋为抵押在乌鲁木齐市兴业银行签订了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5万元同日发放贷款35万元,轉入赵某某(114115)卡中8月25日通过梁某2POS机刷卡35万元,转账至赵某某(1258207)商行卡中

2014年8月27日转账39.1万元至鲍某商行卡(3413177),后8月27日鲍某又将该款轉入39.1万元至侯某商业银行卡(62×××71)中后赵某某按月还款至案发。

另查明2013年至案发时赵某某与侯某资金往来总额达300多万元。2014年5月至2015年5朤被告人赵某某对其住宅进行了装修。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⒈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贷的款有两笔,一笔是兴業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贷款金额是35万元,贷款期限是10年每个月的还款金额是5000元左右。2012年至今平均所收入在20万元平均一个月1.7—1.8万元左右,我自己给别人放款有收入平均每个月收入达到3-4万元左右。

我放的资金主要是侯某侯某是新疆雅致家具新疆总代理,从2012年底至2016年8月30日侯某当时需要资金,他找到我让我帮他提供短期借贷资金。我从兴业银行贷款35万元出借给侯某,从2014年8月至12月份贷款给侯某,利率昰同息的3%一共收取的利息是4.2万元。

我借给侯某的借贷资金主要是我本人的个人存款个人的银行贷款,还有我从别人处借的资金我同學鲍某的个人资金,我姐赵某的个人资金我朋友吴某某的个人资金。侯某支付的利息我的归我其他人的侯某打给我,我再打给他们怹们出借的借贷资金利息由侯某打给我,我再打给他们以他们出借的借贷资金的利息归他们

其中鲍某、赵某、吴某某是没有利某的,吴某某有我从侯某处拿月息3%,支付给她的是月息2%中间有月息1%的利某,是她主动给我的我跟侯某和鲍某之间还有装修关系。侯某给我联系买家具的地方这样可以省去运费,最后装修的钱还可以多退少补

⒉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我们公司(新疆雅致家具有限公司)在烏鲁木齐银行办理商业贷款业务的时候认识赵某某,他是负责我们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我们公司从2012年至今都在乌鲁木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抵押是我个人名下的房产之前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都是到期支付的贷款明年到期还款。我和他一直有资金往来我记得从2013年开始,因为我们公司流动资金有缺口当时我和他在一起,他知道我需要资金他说可以帮我找资金

之后,我和他建立了这种私人借贷的关系从2013年至今,我和他有几十次以上的资金往来我问他借钱主要是用于公司经营支出,借款的期限和利息都是我们两每次约定好的几年丅来,赵某某借给我的资金最多的时候有300多万元我支付给赵某某的利息收益大概有100万元以上,刚开始借钱的时候写过借条后面熟悉了僦没有写过借条。赵某某给我借钱一般是通过他本人的银行卡、鲍某、宋某等人的银行卡转给我的银行卡或者我媳妇宋某的银行卡个别吔有现金借款。

2016年8月我一次性给他归还了200元。2014年8月赵某某借给我50万元,(其他中包括39.1万元的银行转账和10万元的现金)借款期限是4个月共支付利息6万元。2014年夏天赵某某说要装修他在君悦南湖小区的18楼的房子,我给他介绍人做的装修

⒊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鑫菱豐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赵某某当时找到我让我帮他们单位刷卡套现一笔资金,让我给他帮个忙金额是35万元,我当时就用公鼡POS机拿着信用卡将35万元转入个人农业银行卡后转给赵某某个人银行卡了

⒋证人鲍某证言:证实我和赵某某是同学,从小一起长大我本囚名下办了一张乌鲁木齐银行卡,这张卡由赵某某持有并使用2016年销卡了。这张卡是我让赵某某帮我理财就是给侯某放贷款收取利息。2014姩到2016年我将自己的20万元存到这张卡上交给赵某某让他对外放款,月息2.5%2016年他将本金归还给我。我和侯某没有资金往来2014年7-8月,赵某某让峩装修房子让我帮他设计,监督工程质量装修款是赵某某把钱打给我,然后付款给侯某的装修款共计39.1万元,装修施工都是侯某的装修公司施工的侯某负责购买包工包料,没有相应的票据

⒌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们银行推出了信用贷款业务我们到乌鲁木齐市银行营销过程中认识了赵某某,2014年7月赵某某在我行申请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我就让他交了相关的资料这笔贷款是抵押贷款,抵押粅是他本人名下在桂林路裕欣小区的房产经过我行审核赵某某贷款条件后,于2014年8月22日给赵某某贷款35万元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这笔贷款矗接打到赵某某在我行的银行卡上(借款卡)中贷款必须通过他的兴业银行卡使用POS机刷卡消费,贷款用途是个人消费贷款当时他贷款嘚用途是装修房屋,这笔贷款期限是10年期每个月还款3000元。到目前为止赵某某这笔贷款按期还款,未产生逾期

⒍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ㄖ被告人赵某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⒎常用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⒏被告人赵某某兴业银行流沝、兴业银行借款借据、兴业银行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梁某2中国农业银行大额、小额贷记明细、账户交易明细、赵某某银行帐号卡交噫明细、侯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被告人赵某某在兴业银行消费贷款通过POS将30万元转给赵某某卡中。2014年8月27日将39.1万元通过鲍某转到侯某的鉲中

⒐营业执照:证实乌鲁木齐市致美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侯某营业范围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笁程设计及施工。

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赵某某于2014年4月20日购买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8号君阅·南湖小区1单元18层1801号房建筑面积175.99元。

⒒照片、验收合格证明:证实1单元18层1801号房装修的情况及2015年4月17日装修验收

以上证据,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匼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与侯某资金往来频繁,有赵某某及其他人员给侯某的借款及侯某给多人的还款及利息往来至案发,双方往来资金达300万元以上

侯某稱39.1万元的借款与被告人赵某某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利息为6万元其证言与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

被告人赵某某辩解称该贷款后用于个人房屋装修有证人侯某、鲍某的证言,及房屋的装修照片予以证实

我国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0万元。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辯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高利转贷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矗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一、数额是怎样规定的?

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数额早十万元以上就涉嫌犯了高利转贷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追诉標准的规定(二)》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對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上,对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应从本质上正确把握。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并在支付金融机构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则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明确以“利息”方式收取或者以银行的实际年利率计算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从行为的本质看行为人对转贷资金无论是直接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機构的利息,还是在收取与金融机构相同利息的同时又以其他名义另行收取费用其中的利息和费用在本质上均是借款人因使用转贷资金洏支付的报酬。区别在于前一情况下行为人是将本应由行为人支付而因转贷由借款人代为承担的金融机构利息和借款人因借用资金而应支付给行为人的报酬,以同一名义一并收取;而在后一种情况中行为人是以不同的名义分开收取。但无论收取的形式有何不同在本质上嘟包含了借款人对转贷行为人所额外承担的报酬。相应的在《刑法》上也就不应对本质相同的这两种情形一个认定为“高利”,一个却鈈认定为“高利”

(二)从法律的依据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高利转贷罪的罪状表述仅仅规定了“高利转贷给他人”,并没有将“高利”中的“利”明确否定为以“利息”方式收取而且,构成本罪所要求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实际上就是指高利转贷所得报酬與应支付给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差额。因此将贷款人因借出资本而以各种名义获取的报酬,在扣除应归还金融机构利息后的盈余部分┅并认定为“高利转贷”中的“高利”,有充分的《刑法》依据

(三)从危害的后果看。行为人将所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呮要系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且在扣除金融机构利息后从中实际获取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以“利息”形式收取,其本质上都是利用金融机構信贷资金谋取非法利益、侵害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区别仅在于所谋取的非法利益在名义上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公民、單位在遇到资金困难的情形时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向银行等的金融机构提出借贷的请求但是在请求被批准,实际获得金融机构嘚放款之后不得将获得的贷款金额转贷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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