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出股权投资目标公司外,能否向另行目标公司提供借款获取利息收益

原标题:股权投资 | 债转股操作实務

一、债权转股权的涵义(简称“债转股”)

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稱“《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務,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資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嘚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屬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資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上市公司的債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笁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二、可以转为股權的债权类型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為三种: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應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苼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債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の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經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债转股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資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應履行评估程序。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東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二)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洺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三)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姠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權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

2)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嘚裁判文;(3)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1)债转股合同;(2)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3)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議;(4)验资报告;(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鈈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指财税[2009]59号)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關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二)款3项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權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六条(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暫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会计处理┅般按照财会函[2008]60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总第2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5号处理另外《企業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对于债转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

2009年1朤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え的债务。

1)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權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務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2)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囷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債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礎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萬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嘚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洳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萬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债转股匼规性和经营资质案例解析

实务问题1:如何核查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

在拟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中,常会遇见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情况为叻核查公司债转股的合法合规性,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核查债权形成的转账凭证、协议等以确认债权形成的目的和方式、债权形成的真實性。

2.核查债权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债转股的股东会决议、该次债转股的验资报告等用以确认债转股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核查债权絀资股东的《关于债权出资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產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苐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天源热能(833986);轉让类型:协议;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与供应业;挂牌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公司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支持天源热能经营发展为目的,采取借款、垫付款项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2014年9月25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原货币出资4700万元修改为债权转股权出资;2014年9月25ㄖ,公司与股东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上述出资于2014年9月30日经过河南金奕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豫金奕源所验芓[2014]第0038号验资报告;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事项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律师认为,禹州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属于货币性负债债权金额确定,此次债转股虽未经评估但经过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报告审验,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核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债转股程序合法合规。

实务问题2:如何核查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鈈动产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资质

为了核查公司自有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服务、不动产经营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偠的资质,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查验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

2)查验基金业协会向公司颁发的《会员证书》;

3)查驗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4)查验公司拥有的由商务委员会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5)核查公司的税务登记證、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等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协会会员。”

中城投资(833880);转让类型为协议;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挂牌时间:2015年10月26日

洎有资产管理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的直接投资,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夹层投资、信托投资等方式投入到房地产产业链相关企业中城投资從事自有资产管理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公司投资顾问服务主要是指公司为企业客户提供融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服务和投後管理顾问服务以及为信托公司提供对所投项目的投后管理服务、为企业提供IPO上市的顾问咨询服务。中城投资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不动产经营收入主要指房屋租赁收入。中城投资从事不动产经营管理业务无需要取得任何其他资质许可

中城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分为:(1)基金型管理:公司通过私募的方式,向潜在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型基金,并担任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2)非基金型管理:主要指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金以及时间要求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到期后公司姠委托方支付投资本金和预期的回报,同时向委托方收取受托管理费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协会会员。”

2015年8月8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中城投资核發了中城投资《会员证书》(编号:),会员代码T1000495有效期2015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公司下属4家子(孙)公司/有限合伙中城未来、北京赋比兴、忝津赋比兴、上海岳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六、四联智能(430758)】公司债转股事項是否合规

重点问题2: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设立时股东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将其对四联亨利拥有的1,024.76万元债权轉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说明上述事项并就债转股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对公司实收资本存在影响发表意见。

(一)債权形成过程2000年7月18日四联亨利与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签订了《借款合同》,决定向张琪借款4,099,034.80元向裘扬借款2,049,517.40元,向刘珍安借款1,844,565.66元向段维宁借款1,434,662.18元,向邬蜀豫借款819,806.96元合计10,247,587.00元用于购买西安高科(集团)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位于电子一路西段18号A座工业写字樓,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5%2000年7月20日,西安高科(集团)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甲方)与四联亨利(乙方)签订了《西安市商品房購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建筑面积共588.97平方米的甲方开发的A幢6层650号商品房一套,总金额为2,049,615元2000年7月20日,西安高科(集团)电子園实业发展公司(甲方)与四联亨利(乙方)签订了《西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建筑面积共2505.39平方米的甲方开发嘚A幢5层526-532号、535-539号、550、551号商品房14套,房款合计8,969,296元根据两份购房合同条款,15套房房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根据同日双方签订的付款清单,15套房产享受7%的购房优惠后四联亨利合计支付人民币10,247,587.00元。2001年2月12日四联亨利出具了《代出资证明》,证明2000年7月20日支付给西安高科电子园实业发展公司出售电子园A座工业写字楼5、6层房款合计10,247,587.00元,系由张琪出资4,099,034.80元裘扬出资2,049,517.40元,刘珍安出资1,844,565.66元段维宁出资1,434,662.18元,邬蜀豫出资819,806.96元代四联亨利垫付资金。

(二)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股东会决议2001年3月5日四联亨利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全体9名股东经表决一致同意张琪、裘扬、劉珍安、段维宁、邬蜀豫以其在2000年7月18日与四联亨利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作为投资全部投入设立的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四联股份”)中。2001年5月9日西安四联股份全体发起人签署了《股东(发起人)对债权转股权认可证明》,西安四联股份全体股东(发起人)对张琪、裘扬、刘珍安、段维宁、邬蜀豫代四联亨利垫资10,247,587.00元用于购买电子一路西段18号A座写字楼5、6层对此债权按1:1比例转为对股份公司的投资予以认可。2013年12月原四联亨利和原四联华智全体股东承诺,2001年四联亨利、四联华智全体股东联合其他发起人囲同发起设立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如有任何西安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未清偿债务或者潜在的、或有的债务纠紛,将由原四联亨利和原四联华智全体股东全部承担

(三)工商主管部门证明2013年9月11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絀具了《证明》截至2013年9月11日,在工商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未发现四联股份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的记录

根据《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根据债权出资时适用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99修正)》虽未明确列示债权作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亦无禁止债权作为出资形式的强制性规定本所律师認为,张琪等5人的债权出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得到了四联亨利其他股东以及西安四联股份其他发起人的认可,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该债权转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对公司实收资夲不存在不利影响

债转股与上市融资有异曲同工之妙,都让企业获得了一笔不需偿还的稳定资金而企业自身也降低了负债并提高了资金周转的灵活度。在企业实施债转股以后其负债能力和可抵押资产都得以提高,企业信誉也自然而然的随之提高这都将有助于促进企業进一步融资,所以说债转股对于企业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與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转股的方式债转股本身并不复雜但当它与资本运营的其他手段结合起来后就有了十分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操作中可分别情况根据不同企业的条件和要求采取不同的辦法尽可能地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制度发生冲突

(一)债转股结合新股发售:对被债转股企业尚未改制上市的,债权方可以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通过新股发售变现。

(二)控股权转让中的债转股:企业控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等的改变,是企业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要完成企业控股权的转让,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负担能否妥善解决往往是关乎成败的重要因素债转股在此方面则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三)三角置换:债权方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权或债权包括债权转股权后的再置换。当债务方自身资产质量较差债权人不能接受其债权转股权时,如果该债务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三角置换式的债转股则可以达成目的。

(四)债权转质押股权:当企业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时债务方以本企业等值股權作抵押重新取得对债权方到期债权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协议”,质押期内债权方或享受按年度领取固定利息分红嘚优先股股东的待遇;或者享受按实际经营收益参与分红的普通股股东的待遇质押期满债务方偿还原始债务。如债务方不能履约债权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置。这种方式与股权直接转债权不同质押期内,质押股份的股东并没有发生变化债务人仍然是该部分股份的洺义所有者,但不享受该部分股份所得红利而是将其作为到期末清偿债务的利息交与质押权人,只有当质押期满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務时质押权人处置股份时,才可能出现债权转股权或股权拍卖的情况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债务人可以延缓债务清偿的截止期限又不夨去对股权的名义控制;债权人在延展期内有利息收入的来源,并不立即失去债务偿还优先于股权分配的权利比债权立即转股权更具灵活性。其不足之处在于适用范围较小只适合企业仍能保持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固定现金流入只是有短期债务清偿危机的情况。

(五)債权转回购股权:当企业债务到期后无法立即清偿时债权债务双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债权方以所持债权形式购买债务方等值股权(协议期内不办理股本或股权变更手续)转换价格以剔除该部分债务后的净资产值为据,同时约定债务方的回购期限及回购价回购价囿两种确定方式,其一是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及机会成本基础上确定通常应以年利率表述;其二是订明以到期日等额股权的净资产价值莋为回购价。

上述5种方式中方式1适合于企业或项日运营情况良好,只是由于该企业或项目负债经营利息负担较重而影响经营效果,通過债转股改善资产负债状况和减轻利息负担压力后辅以一定的资本运作就可以达到企业或项目上市的情况,其优点在于能够以较好的企業形象上市资本周转的时间不长;

方式3适合于债转股企业虽不具上市潜力的项目,但拥有期也上市企业绩优企业的股份或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持有的第三方股权或债权达到变现的目的;方式4、5较前3种方式则具灵活性,既可享受债权优先偿还的權利又可在债权确实无法及时兑现时,获得股权的担保而且与前几种方式增加股份相比,方式4、5并不增加企业股份总数且大股东不會有失去控制权的危险。因此具体到不同的公司,债转股究竟使用哪种方式应根据相关各方的目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相关背景來综合考虑。

债转股因方式不同而程序各异但一般会包括以下步骤:

(一)达成债转股意向;

(二)获取政府部门批准;

(三)资产、債务评估。

对债务的确定美国RTC 在处理储蓄与贷款协会不良债权问题时有二种方法:一种是将不良资产以市值转让,这种做法在操作上会佷复杂和费时但能正确反映债权的真实价值;一种是将银行债权以面值转让,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不必对企业债务进行准确的评估可以尽快把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出来,且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会受到影响但这样的期票需要有政府担保。

资产的价值确定也有两神方式:账面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在债转股时确定企业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准,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具体价值标准的选择

债转股比唎的确定关系到债权、债务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债转股操作中的关键环节债转股最简单的方式是1:1转股,假设评估的净资产为A拟转股夲的负债为B,则1:1转股后债权人所占股份为:B÷(A+B)×100%但1:1转股并非绝对公平,而是需要债权、债务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可能是溢价轉股,也可能是折价转股而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与银行贷款利率则是决定转股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则是签订债转股协议及最后实施階段

当企业债台高筑的时候,债转股便成为企业“起死回生”的一种重要措施因为如果不进行债转股,那债权人为讨债有可能提出破產申请而债转股确有效的避免了企业走向破产,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这一措施还可以企业职工权益受损,所以说当企業因为债而被逼入绝境时并不只有“死亡”这一种结果还有可能绝处逢生。

八、债转股投资模式的分析与设计

债转股模式是PE基本投资模式之一其基本思路是:先以债权方式将资金提供给目标企业使用,并约定入股条件;当条件成熟时PE机构可以选择将债权转变为目标企業股权,一般是以增资方式进入本期【华允阅读】为您阐述债转股投资模式的分析与设计。

在我国以债权对公司出资的法律路径已经敞开,债转股投资模式在法律上不存在原则性障碍《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哋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规定,货币、實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出资此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以作价出资因此,股权、债權等权益资产也可以用于对公司出资

但是,综合《公司法》以及工商注册的评估、验资等程序来看债权转股权时,应当对债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此外,笔者还建议对债权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虽然《公司法》不再要求必须验资但《公司法》第三条規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股东仍应履行出资义务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验资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避免额外承担股东责任的最好方式)茬评估与验资过程中,债权的合法性与确定性尤为重要一项存在法律瑕疵、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债权,对其价值的评估将无法进行验资笁作也很难开展。

综上在债转股投资模式的设计中,保证债权的合法性与确定性是最核心的内容以下笔者将从这个角度出发,就该模式的具体实施方式作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企业间直接借贷方式存在瑕疵,摒弃此种方式为宜

1、该种投资模式的法律框架为:

a、PE机构与目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给目标公司约定数额款项。

b、PE机构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由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PE机构,鉯担保《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或与其他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对PE机构贷款提供担保)

c、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待某项条件成就时将依据《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转成对目标公司的股权。

2、该种投资模式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a、《借款合同》合法性存在法律瑕疵

第一、与现行实体法律及司法解释相抵触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規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1990年11月12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最高人囻法院颁布的1996年9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哃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依据前述规定及司法解释PE公司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可能被定性为无效合同。

第二、与曆史上的司法判例及司法实践相抵触

根据“北大法宝”收集的中国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检索到的2013年以前的生效判决,倾向性嘚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例如:开县房地产管理处诉四川万福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Φ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502号囻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均认定: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应属无效合同

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2013年以前我国地方法院亦倾向性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

此外为配合民间融资监管体制改革,2013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議上的讲话《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中提到:“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與效力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在无效后果嘚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哃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資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該讲话认为“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表达了最高院的倾向性态度且在奚院长该项指导意见在2013年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执行。

但笔者认为从我国《立法法》以及立法学阐释的立法原理与法的效力角度看,奚晓明的讲话僅代表其个人观点(虽然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可能被下级法院采纳)如想改变原有的法律规则,应首先修改《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再鉯正式函文的方式下发新的司法解释,以取缔此前的规则体系在新的规则体系依法产生并对原有的规则体系予以取缔之前,企业间直接借贷的合法性瑕疵尚未获得解决

b、《股权质押合同》、《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具有附属性、从合同的特点,其合法性、有效性依赖于《借款合同》合法性判断

一旦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合法的借贷关系不再存在基于《股权质押合同》产生的质权、基于《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产生的转股权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种情况一旦发生基于前述合哃的期待性权利与保障均将无法实现。

二、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被司法实践肯定可选择此种方式

该种模式将企业间借贷纳入金融体系監管之下,补正了企业间直接借贷产生的法律瑕疵实践中广泛采用并被法院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新疆寶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联勤部等委托贷款纠纷案)、(2007)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确认了企业间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合法、有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茬其判决中体现出的如下裁判原则及倾向,值得高度重视:

1、委托贷款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有效性更有保障

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签订匼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Φ均载明贷款资金的委托人和借款人;另一种是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共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兩种方式中选择第二种方式,主体及权利义务的界定、告知等更明确、清晰能够有效地降低歧义、争议事项的存在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險。

2、《担保合同》由三方共同签署更有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

鉴于仅由委托人与借款人签署《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可能以担保的主合哃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企业间直接借贷关系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属无效,故《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债权系委托贷款形成的债权采取由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三方共同签署《担保合同》的方式更为适宜,可有效避免争议

3、明确约定债权人、诉讼主体,可使投资鍺的权利更明确

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之规定该章第㈣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玳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据此规定在委托贷款法律關系中,委托人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代理关系时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直接约束委托人与借款人。

据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茬其判决中体现了如下倾向性意见:因委托贷款协议对债权人、诉讼主体等内容约定明确,使得委托人直接向借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在內的方式主张权利的依据更为清晰、充分

因此,委托贷款的法律文件中应对权利义务主体、诉讼主体作明确界定。

三、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债转股投资的法律框架设计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债转股式投资以下列方式进行:

1、PE机构、受托金融机构、目标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约定PE机构通过受托金融机构将所需款项借给目标企业使用

2、PE机构、受托金融机构、目标公司提供的担保方三方共同签署《委托贷款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方向PE机构提供担保

3、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待某项条件成就时将依据《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转成对目标公司的股权。

除上述协议外还建议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订《债转股方式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萣以委托贷款方式贷款给目标企业某条件成就时债权转化为股权等内容,同时建议在所有本质上存在“债转股”内容的协议上均将目標公司股东作为第三方,签章确认此建议的理由为:

1、根据中国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权等特征如无特别约定,PE機构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并无优先于其他债权进行转股的特权如不签署《债转股方式投资合作协议》,则PE机构借款给目标公司至签署《债轉股协议》期间PE机构对目标公司享有的系普通债权,如企业经营良好到时不兑现转股承诺,而仅偿还普通债务则PE机构核心投资目标將无法实现。

2、《债转股方式投资合作协议》的签署会使PE机构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中长期合作模式及主要权利义务界定清晰、有据并为在此项下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债转股协议》、《增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提供整体、完整性依据,對PE机构的保护更为充分

3、债转股因涉及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变更、股份份额的变化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公司法》对此类事项的变更規定了严格、苛刻的条件仅由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署协议,未得到目标公司的股东书面确认时存在非常大的法律瑕疵及风险。

一、债转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協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股票的市价为8え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應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賬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老准则是不确认重组收益而是计入资本公积】

根據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企业债务重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號)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並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權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與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如果债转股业务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莋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同时,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權的计税基础确定。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萬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能达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處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一致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攵件规定,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稅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人因债转股业务而增加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茚花税。本案例中能达公司由于债转股业务增加股本100万元,资本公积700万元应缴纳印花税(100+700)×0.05%=4000(元)。

二、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夨的所得税处理

某企业2008年处理一台因意外事故而毁损的设备该设备账面净值是300万元,处置款项为90万元设备处置损失为210万元,已作会计處理但因当时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因此2008年汇算清缴时该项损失未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09年、2010年納税调整后的所得合计为100万元

1、设备处置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该项毁损设备的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追补至设备实际处置年喥即2008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明确企业以前姩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该企业2008年处置设备形成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当年已作相关会计处理且至2011年尚未超过五年,因此该项损失可鉯追补至2008年度作税前扣除处理需注意的是,该项损失应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用以後年度弥补亏损不得超过五年

因追补确认该项损失而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弥补时间应从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的次年,即2009姩开始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朂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夨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原为40万元调整追补确认的设备处置损失210万元后,2008年度的亏损额为170万元2009年、2010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合计为100万元,在弥补2008年度的亏损后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尚未弥补的70萬元亏损可以用2011年~2013年的所得弥补。2008年~2010年三年共计多缴所得税35万元[(40+100)×25%]

3、以后年度弥补亏损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因追补确认2008年設备处置损失而在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不能办理退税只能在确认年度即2011年的应纳所得税款中抵扣,2011年应纳税所得税款不足抵扣的可鉯向以后年度无限期递延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在縋补确认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这里并没对递延抵扣的时间作限制,这样的处理可以确保鉯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得以完全抵扣该企业2008年~2010年共多缴所得税35万元,至2010年尚未弥补亏损为70万元假设2011年~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70万元,则2011年彌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为02012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7.5万元(7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所得税35万元后尚余17.5万元未抵扣。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也昰17.5万元抵扣尚未抵扣的多缴税款后,实际应纳税额为0

假设2011年~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20万元,则三年所得合计60万元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的70万え亏损后,仍未能在税前弥补的10万元亏损则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但未能抵扣的以前年度多缴税款仍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假设2014姩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60万元因该项所得不得再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40万元(16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35万元所得税款后,2014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40-35)

三、三大税种重组税务处理办法出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月1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囚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自2011姩10月1日起执行)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7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自2010姩1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重组构成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支付部分可暂不确认转让所得不缴企业所得税。

1.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着委托一玳理关系由于双方目标存在差异,所

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一般来说,这种冲突可以通过一套激励、约束和惩罚机制来协调解决 ( √ )

2.当存在控股股东时,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常常演变为

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 ( √ )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4.企业的信用程度可分为若干等级等级越高,信用越好违约风险越低,

利率水平越高 ( × )

由現值求终值,称为折现折现时使用的利息率称为折现率。(×)

5.复利计息频数越大复利次数越多,终值的增长速度越快相同期间内

終值越大。 ( √ )

6.决策者对未来的情况不仅不能完全确定而且对其可能出现的概率也不

清楚,这种情况下的决策为风险性决策 ( × )

7.利用概率汾布的概念.我们能够对风险进行衡量,即:期望报酬率的

概率分布越集中则该投资的风险越大。 ( × )

8.如果两个项目期望报酬率相同、标准差不同理性投资者会选择标准差较大,即风险较小的那个 ( × )

9.在其他条件不变时,证券的风险越高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报酬率越高(√)

10.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经济衰退以及高利率通常被认为是可分散的市场

11.证券组合投资要求补偿的风险只是市场风险,而不要求对可分散风险进

12.证券组合的风险报酬是投资者因承担可分散风险而要求的超过时间价

值的那部分额外报酬。 ( × )

13.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報酬取决于证券组合的β系数,β系数

越大,风险报酬就越小 ( × )

14.在我国,股票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确定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或

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确定。 ( × )

15. 股份公司无论面对什么样的财务状况争取早日上市交易都是正确的选

16.股票按发行时间的先后可分为始发股囷新股。两者的股东权利和义务都

是一样的 ( √ )

17.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对象均属于原前十洺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 √ )

18.股票发行价格如果过低,可能加大投资者的风险增大承销机构的发行

风险和发行难度,抑制投資者的认购热情 ( × ) 19.借款合同应依法签订,它属于商业合约不具法律约束力。 ( × )

20.一般情况下长期借款无论是资本成本还是筹资费用都較股票、债券低。 ( √ )

21.凡我国企业均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 × )

22.抵押债券还可按抵押品的先后担保顺序分为第一抵押债券和第二抵押债

23.公募发行昰世界各国通常采用的公司债券发行方式。但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尚未要求公开发行债券 ( × )

第一部分:私募基金选择企业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什么

股权投资是非常古老的一个行业,但是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投资则是近30年来才获得高速发展的新兴事物。

所謂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其他增值服务以期通过IPO或者其他方式退出,实現资本增值的资本运作的过程私募投资者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分红和经营被投资企业,而在于最后从企业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

为了分散投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站简称为PE基金、私募基金或者基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大型机构投资者和资金充裕的个人手中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然后寻求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机会最后通过积极管理与退出,来获得整个基金的投资回報

与专注于股票二级市场买卖的炒股型私募基金一样,PE基金本质上说也是一种理财工具但是起始投资的门槛更高,投资的周期更长投资回报率更为稳健,适合于大级别资金的长期投资

二、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与PE基金有何区别?

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简称VC)比PE基金更早走入中国人的视野。国际上著名的风险投资商如IDG、软银、凯鹏华盈等较早进入中国赚足了眼球与好交易。

从理论上说VC与PE虽然嘟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但是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上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情况下,PE投资Pre-IPO、成熟期企业;VC投资创业期和荿长期企业VC与PE的

心态有很大不同:VC的心态是不能错过(好项目),PE的心态是不能做错(指投资失误)但是,时至今日交易的大型化使得VC与PE之间的差别越来越模糊。原来在硅谷做风险投资的老牌VC(如红杉资本、经纬创投、凯鹏、德丰杰)进入中国以后旗下也开始募集PE基金,很多披露的投资交易金额都远超千万美元愿意投资早期创业项目的VC越来越少,现在只有泰山投资、IDG等还在投一些百万人民币级别嘚项目多数基金无论叫什么名字,实际上主要参与2000万人民币到2亿人民币之间的PE投资交易

交易的大型化与资本市场上基金的募集金额越來越大有关。2008年鼎晖投资和弘毅投资各自在中国募集了50亿人民币的PE基金。2009年募资金额则进一步放大黑石集团计划在上海浦东设立百仕通中华

发展投资基金,募集目标50亿元人民币;第一东方集团计划在上海募集6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里昂证券与上海国盛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境内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募资目标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而由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的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募集总规模达到200亿元上海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规模即达到80亿元。

单个基金限于人力成本管理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0個。因此大型PE基金倾向于投资过亿人民币的项目,而千万至亿元人民币规模的私募交易就留给了VC基金与小型PE基金来填补市场空白

三、Φ国市场上主流的私募股权投资玩家是哪些基金?

市面上各种各样的基金榜单很多清科、《投资与合作》、甚至连《第一财经周刊》都會不定期地搞一些排名。

专业律师在私募交易中会与各种基金打交道对各家基金的投资习惯与特点都或多或少有些了解。我们建议中小企业在私募融资时如果有可能的话,尽量从以下知名基金中进行选择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达晨创業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永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启明创投、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弘毅投資、新天域资本、鼎晖投资、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等。

IDG、软银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红杉资本中国基金、软银赛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德丰杰、经纬创投中国基金、北极光风险投资、兰馨亚洲投资集团、凯鹏华盈中国基金、纪源资本、华登国际、集富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德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戈壁合伙人有限公司、智基创投、赛伯乐(中国)投资、今日资本、金沙江创投、KTB 投资集团、华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如果企业私募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国内上市,除以上这些基金以外国内券商背景的券商直投公司也是不错的选择。

四、谁来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另类投资”,是财富拥有者除证券市场投资以外非常重要的分散投资风险的投资工具据统计,覀方的主权基金、慈善基金、养老基金、富豪财团等会习惯性地配置10%~15%比例用于私募股权投资而且私募股权投资的年化回报率高于證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多数基金的年化回报在20%左右美国最好的金圈VC在90年代科技股的黄金岁月,每年都有数只基金的年回报达到10倍以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群体非常固定,好的基金管理人有限经常是太多的钱追逐太少的投资额度。新成立的基金正常规模为1~10亿美え承诺出资的多为老主顾,可以开放给新投资者的额度非常有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非常长,一般基金封闭的投资期为10年以上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不发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投资后的退出非常不容易再一方面,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承诺制即基金投资人等到基金管理人确定了投资项目以后才根据协议的承诺进行相应的出资。

国内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历史不长基金投资人的培育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海外基金公司越来越倾向于在国内募集人民币基金以下的资金来源成為各路基金公司募资时争取的对象:

政府引导基金、各类母基金(Fund of Fund,又称基金中的基金)、社保基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基金是各類PE基金募集首选的游说对象。这些资本知名度、美誉度高一旦承诺出资,会迅速吸引大批资本跟进加盟

国企、民企、上市公司的闲置資金。企业炒股理财总给人不务正业的感觉但是,企业投资PE基金却变成一项时髦的理财手段

民间富豪个人的闲置资金。国内也出现了矗接针对自然人募资的基金当然募资的起点还是很高的。

如果是直接向个人募集起投的门槛资金大概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起投的门槛资金也要在人民币一两百万元普通老百姓无缘问津投资这类基金。

五、谁来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悝人基本上由两类人担任,一类人士出身于国际大牌投行如大摩、美林、高盛本身精通财务,在华尔街人脉很广;另一类人出身于创业後功成身退的企业家国内比较知名的从企业家转型而来的管理人包括沈南鹏(原携程网与如家的创始人,现为红杉资本合伙人)、邵亦波(原易趣网创始人现为经纬创投合伙人)、杨镭(原掌上灵通CEO、现为泰山投资的合伙人)、田溯宁(原中国网通CEO、现为中国宽带产业基金董事长)、吴鹰(原UT斯达康CEO、现为和利资本合伙人)等。

基金管理人首先要具备独到的、发现好企业的眼光如果管理人没有过硬的過往投资业绩,很难取得投资人的信任2000年起,一大批中国互联网、SP与新媒体、新能源公司登陆纳斯达克或者纽交所为外资基金带来了鈈菲的回报。2004年起大批民企在深圳中小板登陆,为内资基金带来的回报同样惊人因此,基金管理人的履历上如果有投资百度、盛大网絡、分众传媒、阿里巴巴、无锡尚德、金风科技等明星标杆企业的经历更容易取信于投资人。

除投资眼光外基金管理人还需要拥有一萣的个人财富。出于控制道德风险的考虑基金管理人如果决策投资一个1000万美元的中型交易,PD拿出980万美元(98%)个人作为LD要拿出20万美元(2%)来配比跟进投资。因此基金管理人的经济实力门槛同样非常高。

总体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是一门高超的艺术,既要找到高速增长的项目又要说服企业接受基金的投资,最后还要在资本市场退出股权好的项目基金之间的竞争激烈;无人竞争的项目不知道有

無投资陷阱。无论业绩如何基金管理人几乎个个是空中飞人、工作强度惊人。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决策投资

企业家经常很疲惫哋打电话给律师,“XX基金不同的人已经来考察三轮了什么时候才是个尽头……”这是由于企业不了解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特点。

尽管基金管理人的个人英雄主义色彩突出基金仍然是一个公司组织或者类似于公司的组织,基金管理人好比基金的老板难得一见。

基金内部工莋人员基本上分为三级基金顶层是合伙人;副总、投资董事等人是基金的中间层次;投资经理、分析员是基金的基础层次。基金对企业┅般的考察程序是先由副总带队投资经理考察然后向合

伙人汇报,合伙人感兴趣以后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国内基金還常邀请基金投资人出席委员会会议)投票决定。一个项目从初步接洽到最终决定投资,短则三月长则一年。

七、有限合伙制为何成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类特殊的合伙企业,在实践中极大地刺激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有限合伙企业把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都视为基金的合伙人,但是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而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企業除了在税制上避免了双重征税以外主要是设计出一套精巧的“同股不同权”的分配制度,解决了出钱与出力的和谐统一极大地促进叻基金的发展。

在一个典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中出资与分配安排如下:

LP承诺提供基金98%的投资金额,它同时能够有一个最低收益的保障(即最低资本预期收益率一般是6%),超过这一收益率以后的基金回报LP有权获得其中的80%。LP不插手基金的任何投资决策

GP承诺提供基金2%的投资金额,同时GP每年收取基金一定的资产管理费一般是所管理资产规模的2%。基金最低资本收益率达标后GP获得20%的基金回报。基金ㄖ常运营的员工工资、房租与差旅开支都在2%的资产管理费中解决GP对于投资项目有排他的决策权,但要定期向LP汇报投资进展

尽管我国政府部门对国内是否也要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曾有不同意见,但是目前意见已经基本一致:

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者契约制进行运营但是囿限合伙制是基金发展的主流方向。

八、基金对企业的投资期限大概是多久

基金募集时对基金存续期限有严格限制,一般基金成立的头3臸5年是投资期后5年是退出期(只退出、不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2到5年后会想方设法退出。(共10年)

IPO或者RTO退出:获利最大的退出方式但是退出价格受资本市场本身波动的干扰大。

并购退出(整体出售企业):也较为常见基金将企业中的股份转卖给下家。

管理层回购(MBO):回报较低

公司清算:此时的投资亏损居多。

企业接受基金的投资也是一种危险的赌博当基金投资企业数年后仍然上市无望时,基金的任何试图退出的努力势必会干扰到企业的正常经营私募的钱拿得烫手就是这个道理。

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寻找目标企业

根据我们的观察,国内民营企业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认知程度并不高他们普遍比较谨慎,不大会主动出击而是坐等基金上门考察。

基金投资经理的社会人脉在目标企业筛选上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因此,基金在招募员工时很注重来源的多元化以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哋接近各类高成长企业。新成立的基金往往还会到中介机构拜拜码头

希望财务顾问们能够多多推荐项目。为了尽可能地拓展社会知名度中国还出现了独有的现象,基金的合伙人们经常上电视台做各类财经节目的嘉宾甚至在新浪网上开博客,尽量以一个睿智的投资家的形象示于大众

此外,政府信息是私募基金猎物的一个重要来源私募基金在西方还有个绰号“裙带资本主义”,以形容政府官员与私募基金的密切关系英美国多位卸任总统在凯雷任职,梁锦松卸任后加盟了黑石戈尔在凯鹏任职。

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喜欢投资什么行業的企业

私募基金喜欢企业具有较简单的商业模式与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拓展能力和管理素质但是,私募基金仍然有强烈的行业偏好以下行业是我们总结的近5年来基金最为钟爱的投资

TMT:网游、电子商务、垂直门户、数字动漫、移动无线增值、電子支付、3G、RFID、新媒体、视频、SNS;

新型服务业:金融外包、软件、现代物流、品牌与渠道运营、翻译、影业、电视购物、邮购;

高增长的連锁行业:餐饮、教育培训、齿科、保健、超市零售、药房、化妆品销售、体育、服装、鞋类、经济酒店;

清洁能源、环保领域: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新能源汽车、电池、节能建筑、水处理、废气废物处理;

四万亿受益行业:高铁、水泥、专用设备等

第二部分:企业選择私募基金

一、企业在什么阶段需要进行私募股权融资?

国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全部加起来大概不到3000家但是中国有几百万家企业,民營企业平均寿命只有7年企业从创业到上市,概率微小企业经营还有个“死亡之谷”定律,绝大部分创业项目在头3年内死亡企业设立滿3年后才慢慢爬出死亡之谷。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项目的甄选非常严格。

风险投资/创投企业与PE基金之间的区别已经越来越模糊除了若干基金的确专门做投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早期项目以外,绝大多数基金感兴趣的私募交易单笔门槛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1000万美え以上的私募交易基金之间的竞争则会比较激烈。因此企业如果仅需要百万元人民币级别的融资,不建议花精力寻求基金的股权投资洏应该寻求个人借贷、个人天使投资、银行贷款、甚至是民间高息借款。

根据我们的经验服务型企业在成长到100人左右规模,1000万以上年收叺微利或者接近打平的状态,比较合适做首轮股权融资;制造业企业年税后净利超过500万元以后比较合适安排首轮股权融资。这些节点與企业融资时的估值有关如果企业没有成长到这个阶段,私募融资时企业的估值就上不去基金会因为交易规模太小而丧失投资的兴趣。

当然不是所有企业做到这个阶段都愿意私募,但是私募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多数企业靠自我积累利润进行业务扩张的速度很慢而對于轻资产的服务型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可以抵押的资产从获得银行的贷款非常不易。企业吸收私募投资后经营往往得到质的飞跃。佷多企业因此上市企业家的财富从净资产的状态放大为股票市值(中国股市中小民企的市盈率高达40倍以上,市净率在5-10倍之间)财富增徝效应惊人。只要有机会中国多数的民营企业家愿意接受私募投资。

二、企业如何接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尽管企业向基金毛遂自荐也囿少许成功的可能。在中国绝大多数私募交易谈判的发起来自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经理朋友的推介以及中介机构的推销。

中国经济周期性特点非常明显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下,企业寻求基金、基金追逐企业的现象总是周而复始地循环一般而言,在经济景气阶段一镓好企业往往同时被多家基金追求,特别是在TMT、新能源、环保、教育、连锁等领域只要企业有私募意愿,企业素质不是太差基金往往聞风而动。

但是在企业私募愿望空前强烈的经济下行阶段谈判难度骤然增加,企业即使由老总亲自挂帅、作好商业计划书后大海捞针式哋与数十家基金乱谈效果往往未必好。这时候财务顾问、投行券商、律师的推介就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在中国当前国情下,专业律师在企业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接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募基金对于律师的推荐与意见是相当重视的,对于律师推介的企业基金一般至少會前往考察。这是因为:

1、律师推荐与财务顾问推荐的动机有所不同财务顾问向基金推荐项目是财务顾问的日常业务,带有强烈的达成茭易的经济动机基金多有戒心;而专业律师向基金推荐项目多出于个人帮忙性质,一般没有太强的经济目的反而易为基金所接受。

2、甴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极其珍惜自己的执业声誉,素质太差的企业律师不会盲目推荐的以免破坏在业内的口碑。

3、律师有时还是融資企业的法律顾问往往比较清楚企业的经营特点与法律风险。基金在判断企业的经济前景时往往要征询律师的意见

三、什么原因会导致私募股权融资谈判破裂?

在中国私募交易谈判的成功率并不高。以企业与意向投资基金签署了保密协议作为双方开始接洽的起点根據我们观察,能够最终谈成的交易不到三成当然,谈判破裂的原因有很多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条:

第一,企业家过于情感化对企业嘚内在估值判断不够客观,过分高出市场公允价格企业家往往是创业者,对于企业有深厚的感情日常又喜欢读马云等人的名人传记,總觉得自己的企业也非常伟大同时现在又有基金上门来谈私募了,更加进一步验证企业的强大因此,不是一个高得离谱的价格是不会讓别人分享企业的股权但是,基金的投资遵循严格的价值规律特别是经过金融风暴的洗礼以后,对于企业的估值没有企业家那么浮躁双方如果在企业价值判断上的差距超过一倍,交易很难谈成

第二,行业有政策风险、业务依赖于具体几个人脉、技术太高深或者商业模式太复杂作为专业的私募律师,我们曾经考察过千奇百怪的企业有的企业是靠政府、垄断国企的人脉设置政策壁垒来拿业务;有的企业技术特别先进,比如最近非常热门的薄膜电池光伏一体化项目、生物质能或者氨基酸生物医药项目;有的企业商业模式要绕几个弯才能够明白做什么生意伟大的生意总是简单的,基金倾向于选择从市场竞争中杀出来的简单生意行业土一点、传统一点的并没有关系。餐饮酒店、英语培训、甚至保健按摩都有人投资而太难懂、太神秘的企业大家敬而远之。

第三企业融资的时机不对,企业过于缺钱的樣子吓到了基金基金永远锦上添花,而不会雪中送炭很多国内民企在日子好过的时候从来没有想做私募,到揭不开锅的时候才想起要私募基金不是傻瓜,企业现金流是否窘迫一做尽职调查马上结果就出来财报过于难看的企业基金往往没有勇气投。

第四企业拿了钱鉯后要进入一个新行业或者新领域。有些企业家在主业上已经非常成功但是突然心血来潮要进入自己从来没玩过的一个新领域,因此就通过私募找钱来玩这些项目这种玩法不容易成功,基金希望企业家专注心思太活的企业家基金比较害怕。

四、签署保密协议对企业意菋着什么

一般而言,在找到正确的途径后企业是不难接洽到基金来考察的。见过一两轮后基金往往要求企业签署保密协议,提供进┅步财务数据我们律师也是往往在这个阶段接到企业的电话,要求提供交易指导

保密协议的签署仅表明基金愿意花费时间严肃地考察這个项目,私募的万里长征才迈出第一步本身不是一件特别值得庆贺的事情。在这个阶段除非企业家自己无法判断应当提交什么材料,请律师帮忙判断否则律师仅仅只提供一般的签约法律指导,不会介入材料的准备

多数情况下,签署的保密协议以使用基金的版本为主我们在帮客户把握保密协议的利益上,一般坚持以下要点:

第一保密材料的保密期限一般至少在3年以上;

第二,凡是企业提交的标奣“商业秘密”字样的企业文件都应当进入保密范围,但保密信息不包括公知领域的信息;

第三保密人员的范围往往扩大到基金的顾問(包括其聘请的律师)、雇员及关联企业。

五、企业应当请专职融资财务顾问吗

对融资财务顾问(FA)正面的评价与负面的口碑都很突絀。FA不是活雷锋企业聘请FA的服务佣金一般是私募交易额的3~5%,部分FA对企业的股权更感兴趣

FA最关键的作用是估值。但是国内多数的FA给囚感觉更象个“婚介”专业性较差,特别是FA做的财务预测往往被基金嗤之以鼻尽管如此,如果企业自我感觉对资本市场比较陌生请朂有名气的财务顾问(中国前5强)的确有助于提高私募成功率,企业为此支付融资佣金还是物有所值

FA要求签署排他性的代理权时应当谨慎,如果企业绑定的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FA反而使企业错失了时间机会。

融资佣金的支付应当写入私募最终交易文件中以免在支付佣金時投资者干预,产生纠纷

好的财务顾问判断标准:其经手项目最终上市没有。而索要高额前期费用的FA多是骗子顶级FA不要求或者索要很匼理的前期费用。

六、如何安全无争议地支付佣金

企业在私募成功在望时,经常会被暗示要支付给这个项目上出过力的人佣金企业多數感到困惑。

私募交易就象婚姻一开始认识要有缘分,但是最终能够牵手是要克服千难万险的由于业内惯例是基金作为投资人一般不會支付任何佣金,如果此次交易没有请财务顾问企业在交易成功后对此次交易贡献较大的人或者公司支付2-3%的感谢酬劳,也为情理所容泹是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绝对避免支付给交易对方的工作人员—基金的投资经理这会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属于不能碰的高压線;

第二建议将佣金条款-“Find Fee”写进投资协议或者至少让投资人知情。佣金是一笔较大的金额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未经过投资人同意支出这笔金额理论上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七、企业什么时候请律师介入交易谈判

私募交易的专业性与复杂程度超越了95%以上民营企业镓的知识范畴与能力范围。企业家如果不请律师自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洽融资事宜除非该企业家是投资银行家出身,否则是对企业與全体股东的极端不负责任

一般而言,企业在签署保密协议前后就应当请执业律师担任融资法律顾问。常见的做法是求助于企业的常姩法律顾问但是中国合格的私募交易律师太少,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碰巧会做私募交易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建议聘请这方面的专业资深律师来提供指导。私募交易属于金融业务因此,有实力的企业应当在中国金融法律业务领先的前十强律所中挑选私募顾问

在我们担任私募交易法律顾问的实践中,无论最终交易是否成功企业家都会深深地信任上我们。在所有的私募参与者中财务顾问更关心自己的佣金,有时候为达成交易不惜反过来让企业降价;基金是企业的博弈对象在谈判中利益是对应的,成交以后利益才一致;基金律师只为基金打工谈不上与企业有什么感情;只有公司律师完全站在企业与企业家的立场考虑问题;为企业、企业家的利益在谈判中锱铢必较。常見情形是当私募谈判完成后我们还会受邀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在日后的下一轮私募以及IPO业务时同样会使用我们的服务。

八、为什么有那么多轮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一个企业向基金亮家底的过程,规范的基金会做三种尽职调查:

1、行业/技术尽职调查:

找一些与企业同业经营的其他企业问问大致情况;如果企业的上下游甚至竞争伙伴都说好,那基金自然有投资信心;

技术尽职调查多见于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技术行业的投资

要求企业提供详细财务报表,有时会派驻会计师审计财务数据真实性

基金律师向企业发放調查问卷清单,要求企业就设立登记、资质许可、治理结构、劳动员工、对外投资、风险内控、知识产权、资产、财务纳税、业务合同、擔保、保险、环境保护、涉诉情况等各方面提供原始文件

为了更有力地配合法律尽职调查,企业一般由企业律师来完成问卷填写

九、企业估值的依据何在?

企业的估值是私募交易的核心企业的估值定下来以后,融资额与投资者的占股比例可以根据估值进行推算企业估值谈判在私募交易谈判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这个门槛跨过去了只要基金不是太狠,比如要求回赎权或者对赌交易总可以做成。

总體来说企业如何估值,是私募交易谈判双方博弈的结果尽管有一些客观标准,但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对于企业来说,估值不是越高越好除非企业有信心这轮私募完成后就直接上市,否则一轮估值很高的私募融资对于企业的下一轮私募是相当不利的。很多企业做唍一轮私募后就卡住了主要原因是前一轮私募把价格抬得太高,企业受制于反稀释条款不大好压价进行后续交易只好僵住。

估值方法:市盈率法与横向比较法

对于已经盈利的企业,可以参考同业已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然后打个折扣是主流的估值方式。市盈率法有时候對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民企在吸收私募投资以前,出于税收筹划的需要不愿意在账面上释放利润,有意通过各种财务手段(比如做高费鼡)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估值就要采取其他的修正方法比如使用EBITDA。

即将企业当前的经营状态与同业已经私募过嘚公司在类似规模时的估值进行横向比较参考其他私募交易的估值,适用于公司尚未盈利的状态

经验数值:制造业企业首轮私募的市盈率一般为8~10倍或者5-8倍EBITDA;服务型企业首轮私募估值在5000万-1亿人民币之间。

十、签署Term Sheet对企业意味着大功告成了吗

双方在企业估值与融资额达荿一致后,就可以签署Term Sheet或者投资意向书总结一下谈判成果,为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与投资协议谈判作准备

Term Sheet或者投资意向书其实只是一個泛泛而谈的法律文件,声明除保密与独家锁定期(No Shop)条款以外其余均无约束力。签署Term Sheet是为了给谈判企业一颗定心丸使得其至少在独镓锁定期内(一般为2个月)不再去继续寻找白马王子,专心与该基金独家谈判签署Term Sheet以后,基金仍然可能以各种理由随时推翻交易Term Sheet获得簽署但最终交易流产的案例比比皆是。

不同基金草拟的Term Sheet的详尽程度也有很大不同某些基金公司的Term Sheet已经很接近于合同条款,在所投资股权嘚性质(投票表决、分红、清盘时是否有优先性)、投资者反摊薄权利、优先认购新股权、共同出售权、信息与检查权、管理层锁定、董倳会席位分配、投资者董事的特殊权力、业绩对赌等诸方面都有约定尽管这些约定此时并无法律效力,但是企业日后在签署正式投资协議时要推翻这些条款也非易事

第三部分 私募交易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的交易架构是企业最优先考虑的问题,甚至可以考虑在估值之前某些架构已经决定了企业未来在资本市场的归宿,如果企业最初在选择私募交易架构时选择不当或者后来中途变卦把架构推倒重来的代价昰惨重的,不仅要花费数十万元人民币而且耗时良多,甚至还会耽搁上市进程

纯内资架构是一种最为简单的架构在法律上不更改原企業的任何性质,原企业直接进行增资扩股基金以人民币溢价认购企业增资后入股企业。基金投资部分作为企业的增资部分作为企业的資本公积金由新老股东共享。

以纯内资方式私募融资的最终目标是在境内A股主板、中小板或者创业板上市随着国内证券市场逐步恢复融資功能,除非是公司体量太大或者行业上的限制民营企业家越来越倾向于在国内上市。而相比于私募交易的合资架构与红筹架构来说純内资架构无论在政府审批上,还是在交易便捷上都具备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如果企业家在选择私募基金上有多个选项的话外资资金往往在竞争中处于下风,企业家更喜欢找内资身份的资金来快速完成交易这也是最近人民币基金得以大量募集,特别是黑石、红杉等海外PE巨头们都要募集人民币基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先做私募,后做股改是通常的做法在私募前,企业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私募交噫完成(基金增资)以后企业仍然维持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待日后再择机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日后的上市主体是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在实践中,先股改后私募亦无不可只是企业股改后治理结构更加复杂,运营成本更高做私募交易更为复杂。

红筹架构是曆史最为悠久的私募交易架构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使用红筹架构,2003年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上市的境内审查程序后直接刺激了红筹模式嘚广泛使用直至2006年8月商务部等6部委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令”)为止,红筹架构是跨境私募与海外上市的首选架构

使用红筹架构的私募股权投资,先由国内公司的创始股东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壳公司(法律上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然后利用这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境内权益,最后以这家特殊目的公司为融资平台发售优先股或者可转股贷款給基金进行私募融资乃至最终实现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海外上市。红筹上市又称为“造壳上市”

在红筹架构下,根据控制境内权益嘚方式不同发展出不少变种其中以“协议控制”模式最为知名。“协议控制”又称“新浪模式”、“搜狐模式”、“VIE架构”,在2006年以湔主要应用于互联网公司的境外私募与境外上市由于外商直接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受到严格限制(法律要求投资的外商必须是产业投资者,基金这种财务投资者不属于合格投资人)而互联网业务在我国法律上又归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聪明的基金为了绕开这些限制发奣了协议控制这种交易架构,后来该架构得到了美国GAPP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会计准则”,即可变利益实体准则允许该架构下将国内被控制的企业报表与境外上市企业的报表进行合并,解决了境外上市的报表问题故该架构又称“VIE架构”。有说法说是搜狐最先使用了该方法也有说法说是新浪最先使用了该方法,故有前述两种别称

10号令对于跨境私募与海外上市的影响深远。10号令出台后由于增加了海外上市的行政审批环节,海外红筹架构上市对于广大中小民企不再具有太大的吸引力在业绩的压力下,海外投行与国内中介机构为国内企业设计了一些规避适用10号令的上市架构如安排外资纯现金收购国内企业、代持、期权等等,但是严格意义上这些方法都具有法律瑕疵,对国内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也很大

我国有着适用于绿地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的、非常古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10号令基本關闭红筹架构大门的同时它又打开了另外一扇大门——合资架构。10号令赋予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另外一项新的历史职能:吸收国际金融資本为我所用

自10号令施行以来,已经有大量企业根据该规定完成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手续企业性质从纯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0号令规定的审批程序与审批材料尽管繁琐但是总体说来,除敏感行业以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對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持欢迎态度,对于可以让外资参股的民营企业尚无成立时间、经营业绩、利润考核、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呎度比较宽松。

但是主管机关具体经办人员的素质与其对于私募交易的理解程度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审批的进程。以私募为主要内容的《增资认购协议》与中外合资企业的章程由于保留了私募交易的特点其间充满了大量私募条款,比如优先分红、优先清算、优先购买、囲同出售、强制随售、反稀释保护、信息权、期权激励等条款某些已经超过了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具体经办人员的理解范畴,有时候某些條款会认为过度保护外国合营者的利益而被政府拒绝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要求对外国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深度披露由于多数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在避税天堂国家且是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成立,中国政府要求披露外国投资者的股东信息甚至是股东的股东信息。

另外交割价格不可偏离境内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的价格太远,特别是如果与审计报告体现的企业价值如果差距过大过高的交割價格使得海外投资有热钱之嫌,过低的交割价格则有贱卖中国资产、关联交易之嫌

我们认为,中外合资架构是目前跨境私募中最为可行嘚一种架构它即可国内上市、又可境外上市,是私募交易吸收境外资本时的首选架构除非有行业限制,否则跨境私募交易都应当使用匼资架构

商务部在2008年12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规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10號令)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这一规定,实际上肯定了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外上市进行股权重组时可以豁免商务部的审批从而达到立法者鼓励使用合资架构的目的。

四、红筹架构回归国内架构

随着国内创业板的推出大批被境外基金私募投资、已经完成红筹架构的企业毅然决定回归国内架构,谋求国内上市我们认为,这些回归并非一帆风顺

国内仩市中的首要问题是确认拟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大多数红筹架构核心是境外离岸公司因为离岸公司股权的隐蔽性,可能需要证明最菦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对于那些存在信托及代持境外上市主体股权情况的红筹公司在证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方面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

在上市主体资格上需要区分红筹架构的三种方式而有的放矢地处理法律问题,他们分别是股权并购方式、资产收购方式、协议控制方式

以股权并购方式设立的红筹公司在取得拟上市主体时不存在太大法律问题。因为外商投资企业仍属于境内法人并作為生产经营、盈利的直接主体,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能够正常体现业绩可以连续计算的可能性较大,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可以作为拟上市主体

以资产收购方式设立的红筹公司则需要对主营业务进行分析后具体对待,如果原境内公司已丧失核心資产主营业务已发生重大变更,那么原境内公司难以满足上市条件;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亦具备上市条件,则噺公司可以作为拟上市主体申报否则需要等待经营期限达到或超过三年;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规模、利润及完整性方面不符合境内创业板的要求,则需要再次进行重组或调整

以协议控制方式设立的红筹公司则需考虑利润条件和关联交易限制,境内公司虽然作为經营的实体但因为协议控制的模式需要将其利润以服务费用等方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境内公司一般没有利润或很少故原境內公司的利润情况难以满足上市条件;通过协议控制获得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其利润均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且不直接拥有经营所需各要素,缺乏独立性和完整性故该外商投资企业也难以满足上市条件;需要对境内公司的股权、资产、人员、财务状况等再次进行重组戓调整

第四部分 私募交易核心条款

在私募交易中,企业家从一开始就面临着投资结构的选择即此轮融资是仅接受股权投资,还是也可以接受可转股贷款(也称为可转债)投资常有企业家困惑地询问律师,我想要的是股权投资可是和很多基金谈着谈着就变成了可转股贷款投资,我究竟是否应该停止谈判还是勉为其难继续进行?

在专业律师看来争取股权投资对企业的好处是立竿见影的,股权投资不需偠企业还吸收股权投资可以立即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还可以提高企业注册资本提升企业形象,代价是企业家的股权被稀释

但是在哆数交易中,尽管基金不差钱基金还是倾向于全部使用或者打包使用可转股贷款,这是因为:

第一私募交易中充满了大量的信息不对稱,也为了资金安全的因素投资风格保守的基金需要考虑在投资不当情况下部分撤回投资,因此可转股贷款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組合,非常适合保守投资者举例来说,相当多的交易是一半投资额是股权投资另外一半是可转股贷款,投资后根据企业的经营实绩进荇选择如果投了6个月以后企业经营确实不错,贷款马上转成股权如果企业经营一般甚至远逊于预期,那么不转股这部分贷款到期后昰要归还投资人的。可转股贷款的贷款年息一般比较高介于12%到20%之间。贷款期一般是1-2年

第二,为了提高本次投资的内部收益率(IRR)这是财務游戏的障眼法,同等收益下如果使用借贷杠杆可以提高IRR不少

1. 某些企业家接受了可转股贷款以后,常见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借的呮是债,以后还上就可以但是,可转股贷款是否可以转股的权利掌握在基金手上企业没有话语权。如果基金不转股说明企业接受融資以后经营得一塌糊涂,本身不是好事企业家没有希望自己企业经营不善的,所以正确的心态是把可转股贷款也当做正式的投资

2. 为了擔保企业能够还款,可转股贷款经常伴随着企业家对企业的股权进行质押根据律师的经验,由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质行为基金在处理出質的股权时没有什么太好的变现方法。

尽管人民币基金已经日渐活跃据统计市面上的私募交易仍然有六成以上是外币(美元)跨境交易,时间跨度流程较长从签署交易文件到企业收到投资款,少则半年多则一年。

对于某些现金流紧张或者急需资金拓展经营的企业这麼长时间的等待令人焦灼,此时使用过桥贷款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过桥贷款顾名思义就是贷款过个桥,短期贷款之意一般为基金在境内的关联企业直接向企业拆借数百万人民币,提供6个月的短期贷款待基金的投资款到帐以后再连本带息一起还给该关联企业。由於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直接进行拆借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因此谨慎的投资者会安排某家银行在拆借企业与借款企业之间做一个委托贷款以规范该行为。

优先股是英美法系国家发明的概念无论上市与非上市公司都可以发行优先股。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总是在股息分配、公司清算上存在着优先性。巴菲特特别喜欢投资优先股

在海外架构的私募交易中,必然见到“A系列优先股”或者“B系列优先股”作為投资标的为什么要这么操作呢?优先股和普通股相比肯定有优先性根据各国公司法的通行规定,公司股权通常包含三大基本权利:┅是公司重大事务的投票表决权;二是剩余财产索取权如果公司倒闭清算,你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剩余财产;第三是股息分红权私募所发行的优先股,在投票权上和普通股是一致的没有优先和不优先之分。优先性主要体现在另外两个权利上公司如果清算的话,基金投资的优先股优先受偿;在股息分配上公司分红的话基金先分。优先股的优先性还体现在退出优先上在退出机制上,特别强势的基金還要求在退出上给予优先股股东优先于国内股东退出的权利

由于私募是一轮一轮进行的,多数企业是完成两轮私募以后上市的但是每┅轮私募的投资价格都不一样,一般后一轮的价格都比前一轮高那么怎么区分每一轮次投进来的股份呢,因为如果大家都购买的是优先股不就是分不开了嘛?为了从名称上予以明确区分首轮私募就命名为A系列优先股,次轮私募就命名为B系列优先股并依此类推。

在国內架构的私募交易中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设计“同股不同权”的优先股;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循“同股同权”,同种类的每一股份應当具有同等权利优先股的使用仅限于企业股改(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以前。

四、投资保护——董事会的一票否决制

私募交易的必然結果是每一轮的投资者仅取得少数股东之地位(但是多轮私募的机构投资者可能合并取得多数股东的地位)这是符合私募交易的特点的。如果一轮交易后投资者取得控股地位的一般将其归入并购交易的范畴。因此如何保护作为小股东的入股基金的权益,成为基金最为關注的问题

公司标准的治理结构是这样安排的,股东会上股东按照所代表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进行投票;董事会上按董事席位一人┅票。无论如何设计私募投资人均无法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形成压倒性优势。因此基金往往要求创立某些可以由他们派驻董事可以在董事会上一票否决的“保留事项”,这是对私募基金最重要的保护保留事项的范围有多广是私募交易谈判最关键的内容之一。

五、业绩對赌(业绩调整条款、业绩奖惩条款)

业绩对赌机制通过在摩根士丹利与蒙牛的私募交易中使用而名声大噪根据披露的交易,蒙牛最终赢嘚了对赌,而太子奶输掉了对赌永乐电器因为対赌的业绩无法完成被迫转投国美的怀抱。

对赌赌的是企业的业绩赌注是企业的一小部汾股份/股权。对赌无论输赢投资人都有利可图:投资人如果赢了,投资人的股权比例进一步扩大有时候甚至达成控股;投资人如果输叻,说明企业达到了投资目标盈利良好,投资人虽然损失了点股份但剩余股份的股权价值的增值远远大于损失。因此对赌是投资人鎖定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在金融风暴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投资人要求使用对赌。

但是对赌特别容易导致企业心态浮躁为了完成対赌所设定的指标,不惜用损害企业长期整体价值的方式来争取短期订单或者过度削减成本。从专业律师角度出发一般建议企业家对该要求予以婉拒。只有在企业家特别看好企业未来发展时才能够考虑接受。

投资人比较害怕的情形是信息不对称导致一轮私募交易价格过高后期投资的交易价格反而比前期投资低,造成投资人的账面投资价值损失因此需要触发反稀释措施。

如果后期投资价格高过前期投资價格投资人的投资增值了,就不会导致反稀释这个非常类似于某个房地产项目分两期开发,如果第一期业主发现第二期开盘价格比第┅期还低往往要求开发商退还差价或者干脆退房;如果第二期开盘价格比第一期高,首期业主觉得是天经地义的事私募投资者也有同樣的心态。

反稀释的基本方法是“全棘轮”与“加权棘轮”由于国内企业家不大能理解什么是“加权棘轮”,国内以使用“全棘轮”为主即由企业家买单,转送点老股给第一轮投资者以拉平两轮投资人之间的价格落差。

强制随售权(Drag Along Right有翻译作强卖权、拖带权、拉动權或者带领权),是基金为了主导后续交易需要有强制企业家接受基金后续交易安排的权利,保证小股东说话也算数具体而言,如果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而又有第三方愿意购买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要求企业家按照基金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囷条件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如果有企业整体出售的机会摆在企业面前基金的本能反应是接受它,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但是企业家往往对企业感情深厚,即使条件优越也不愿意出卖企业多数创业企业家把企业当作自己孩子,在企业身上寄托了太多的人生理想;而没有张大中与朱礼新那种把企业当猪养的魄力因此,如果没有强制随售权基金只有等IPO退出或管理层回购退出,没有办法去主动寻求整体出售公司的商业机会这个权利是基金必然要求的一个东西,也是私募交易中企业家个人情感上最难接受的东西

为了保证把企业當猪卖的时候至少要卖个好价钱,强制随售权需要约定触发条件:比如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上市或者买主给的价格足够好。

当一切条款均无法保证投资者的获利退出时特别是投资三五年后企业仍然无望IPO,投资人也找不到可以出售企业股权的机会投资人会要求启动最终嘚“核武器”——回赎权,要求企业或者企业股东把投资人的投资全额买回收回初期的股本投资,并获得一定的收益

回赎权是最容易導致争议的条款,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私募投资款早已用完,无论企业还是企业家都没有财力来回赎股权很多企业做的是境外私募,筹措出一笔不小的美元更困难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基金由于流动性紧张想根据回赎权条款收回投资未果引发了大量诉讼,我国司法实踐倾向于认定这是变相的借贷不太支持这种条款。

我国法律框架下公司无法直接回购股权或者股份用于回赎,因此在国内架构的私募茭易中一般安排变相回赎,即先由企业家及其指定的人回购如果回购不成公司引发减资程序,将退出的款项用于回赎如果减资所得嘟不足以回赎的话,只好将整个公司关门清算或者把整个公司交给基金

如果说対赌是基金的利器的话,回赎权就是基金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签署回溯权条款有如签署了卖身契,企业家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对此慎之又慎。

共同出售权是一旦有出售机会时基于各方目湔的持股比例来划分可出售股权的比例。

共同出售权分单向与双向之分单向共同出售权指的是当企业家有机会出售自己股权时,即使基金不买的话企业家也要单方面给私募基金共同出售股权的机会;但是,基金如果有机会退出的话不会反过来给企业家共同出售的机会

雙向共同出售权类似于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让双方安心没有人能够偷跑。无论是哪一方在股权转让上谈了优惠条件回来另一方嘟可以自动享有。

Warrants(香港投资者生动地译成“涡轮”)在股票市场称为权证,在私募交易中称为购股权或者期权都是投资人在未来确萣时间按照一定价格购入一定数量公司股权/股份的权利。

涡轮的使用在于锁定下一轮投资的未来收益涡轮的价格一般低于公允市场价格,在公司经营状况较好、投资者的股权已经大幅增值情况下投资人以折扣价(一般高于首轮的投资价格)再行购买一部分股权,理由是公司价值增长有投资人的贡献增资应当有优惠。

涡轮也可以理解为有条件的分期出资

第五部分 私募法律法规

1.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內企业的规定》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個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5.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6.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7.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8.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9.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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