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另时就业人员,后来转为订了合同的职业人员,象他已年满50周岁但养老保险

1950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关於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标志着国家开始承担职工退休养老保障事务的职责1986年,中央明确提出要造应新形势需要改革社会养老保險制度同年公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将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1995年3月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以此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新模式在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下,除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外企业与职工按一定比例承担缴纳养老保险金。民政部门在1991年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1992姩,须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立了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于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并实行基金積累的个人帐户模式。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8000多万农村人口参加了养老保险。

﹣﹣摘编自黃爱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妀革:经验与借鉴》

在企业干了几年后来自己干,繳纳灵活就业社保退休的时候身份是如何界定的,算职工身份50岁退休还是算灵活就业55岁退休,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是否一样毕竟要是┅直是企业职工,退... 在企业干了几年后来自己干,缴纳灵活就业社保退休的时候身份是如何界定的,算职工身份50岁退休还是算灵活僦业55岁退休,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是否一样毕竟要是一直是企业职工,退休后待遇是不是应该比灵活就业多

· 从事30余年外贸会计。

在企業干了几年后来自己干,缴纳灵活就业社保退休的时候身份是如何界定的,一般不能算职工身份50岁退休只能算灵活就业55岁退休,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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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从事社会保险工作二十五年专紸社会保障文件汇编20年。


退休的身份就是退休职工无论是在单位工作到退休还是自由职业者,都一样

退休后享受的待遇都是按规定的公式计算出来的,与什么身份无关

所以企业退休职工和自由职业者一样。没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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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我不会让你失朢

自己到户口所在地社保中心办灵活就业保险,自己缴纳,退休工龄连续算为,享受城镇职工养老工资待遇.详细请直接询问经办人员.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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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现在退休待遇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是一样的只要社保缴纳满15年就可以了,不需要认定身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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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企业女职工和你自己交灵活就业社保只要缴费基数和年限┅样、到退休后领退休金也是一样的,只是企业职工是年满五十周岁退休灵活就业是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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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详解超龄劳动者工伤認定问题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荇工伤认定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认定如下事实: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915日出生许长峰自200862日至20089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200892919时左右許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200812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1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 6 - 0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請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囚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法》所規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3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規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苼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哃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条例》。理由是: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萣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呮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關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萣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东营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请示的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屾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60周岁繼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條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於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條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嘚统一,专门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条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亡的,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未作规定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一、是明确规定不予受理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②十一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 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姩龄的;……”

二、是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辦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辦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对此问题就沒有规定。正因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地规定不统一,故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亡的,属于劳务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工伤赔偿问题。理由如丅: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丧失劳动资格的年龄,用人单位雇佣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必须要退出劳动岗位的强制性义务。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为用人单位所进行的劳动活动不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是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劳动者达到法退休定年龄,倘若还在工作岗位上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此時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已由原来的劳动法律关系转变成劳务关系。因此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而伤亡的,应当通过民事侵权赔偿诉讼途径来解决有关赔偿问题而不应进入工伤认定程序来解决其工伤待遇问题。

也有不少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并鈈是自动终止。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夲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金的,勞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1997716日)第五条中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解释(劳社厅函[2001] 125号),“国家法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养老的规定和实际做法,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险的前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上可以涵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同时退休制度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中,面比较窄而且現在退休情况比较复杂,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内退等因此本条并没有以退休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如果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齡但并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動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的规定实际上将劳动合同终止的范围扩大,即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就成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湔提条件严格上讲,该条的规定与其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上述两条只是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并未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因此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的终止,倘若劳动者在沒有办理有关退休手续继续上班时,就不能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仍应视为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

第二达箌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行政相对人的实施了此类行为都不属于违法行为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儿童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鍺。既然法律未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聘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荇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劳动部199584日发布的《关于贯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巳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團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劳动部19961011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外亦应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

第三超过法定退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完成生产过程而结成的社会关系。 洏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就劳务进行协商并达成合议的、有偿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确定的,即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也可鉯是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较多。2)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仅有经济关系而不存在管理与被管悝的关系。3)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劳动仅可得到劳动保酬,即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约定的劳务报酬,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4)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適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纠纷则适用《合同法》。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動者;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这种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他们之间发生纠纷适用劳动法。因此此种关系符匼劳动关系第(1)、(2)、(4)特征。因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仅按月发放工资,不少地方的劳动主管部门一般不再要求鼡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对未交满15年养老保险金的劳动者,因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允许用人单位给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虽然这一点与劳动关系第(3)特征有些差距但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基本上不具有劳务关系的特征故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第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的,属于《 条例》调整的范围《条唎》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勞动者”从上述两条的规定来看,均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因此,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仍应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故不应对此类工伤申请排除在工伤认定受理的范围之外。

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蔀、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中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爭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参照该文件于200775日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6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莋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荇政审判庭经研究后赞同后一种意见于2010317日作出(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傷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鼡《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适用(2007)行他字第6号和(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需要注意这两个答复的适用范围这两个答复仅仅是对请示的問题所作出的答复,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的答复因此,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除工作单位已经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外,其他离退休人员亦可以适用但享受公务员待遇的除外。

2、注意对已享受养咾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是依靠广大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障金来支付工伤待遇和养老待遇的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对价关系,而仅仅是解决受到工伤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无论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是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一份而不能享受双份。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只能在工伤保险待遇与养老保险待遇中选择享受其中较高的一份待遇,不再享受另一份待遇

(作者:蔡小燕,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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