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506号
原告:常山县双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双荣职务:董事长。被告:江某某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常山县辉埠镇山背村。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江某某分别于2009年5月6日、5月8日向原告租用建筑设备钢管、扣件。被告在租赁物资收发清单上签字确认2009年5月8日、10月14日被告返还了大部分租鼡物资,但未付租金未清理租用物资,缺少钢管63.6米扣件59只。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885.48元,清理费160.46元赔偿材料损失费2062元,匼计人民币7107.94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本案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某某支付原告常山县双荣建筑设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800元,当庭已付清二、被告江某某于2009年12月25日之前返还原告常山县双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钢管63.6米、扣件59只,逾期未予返还的钢管按25元/米,扣件按8元/只计算赔偿。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山县双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責任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