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西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飞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移动 分期 江苏蜂云供应链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陈献总经理。
原告南京西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移动 分期 江苏蜂云供应链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西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移动 分期 江苏蜂云供应链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西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西哲企业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