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工程师:第二十六条 注冊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執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 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執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