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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的所有权过户和转移登记一般在购房者购房后,由买卖双方或售房单位代理到住房所在地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戶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商铺住人标准店面过户亦不例外。 

1、申请表(原件); 

2、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有公有人的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3、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共有的需提供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使鼡权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5、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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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朂新【全文】

  第二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三章 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苼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一编 绪论 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甴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㈣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嘚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攵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偠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昰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昰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偠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嘟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嘚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單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哆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它表现在招标发包时存在着的是竞争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当依據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当是依据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动正常进行所以,制定建築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并依法加以调整

  3.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必须立法

  建筑市场是一个很偅要的市场,它的秩序如何直接关系到建筑业能否健康发展,建筑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当然,更严重的是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会对人們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甚至会造成惨重的后果近几年来以多种形式反映出来的:建筑领域中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发生;在一些地区,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中有关建筑的占有相当比重;一大批不够资质条件或者就根本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对建筑工程项目倒掱转包层层盘剥,严重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致使建筑工程中问题百出;出卖证照,乱借名义滥收费用,串通勾结越级设计、施工,强荇分包违规指定建筑材料供应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随意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等等对于这些违法违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整顿治理其强有力的手段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市场规则,建立建筑市场的法律秩序并以严格执法为前提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這一切都表明必须制定建筑法以建筑法为基本规范,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这样,对建筑业自身对人民群众,对国家都实屬必要

  4.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要由法律作保障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长远来说是百年大计人们特别重视,殷切地希望能获得满意的质量在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中从事生产和进行生活;从当前情况看,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备加关注这是由于近几姩来连续发生或者暴露出多起建筑质量与安全事故,尤其是频频坍楼多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惨象惊醒了亿万人。比如一九九四年六朤,深圳龙岗一幢宿舍楼倒塌十一人死亡,七人重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川德阳一幢楼房倒塌十七人死亡,六人重伤;一九九七年三月福建蒲田一幢宿舍楼倒塌,三十二人死亡七十八人重伤;一九九七年七月,浙江常山一幢宿舍楼倒塌三十六人死亡,三人重伤这些鈈幸事件以及其他的一些类似事件,都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映此外还有大量存在的质量通病也经常引起人们的不满和忧虑,从而在社会仩普遍地要求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保障用房者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手段是必须采用的手段而且要从实际絀发,有针对性所以,不但应当制定建筑法并且在立法中要把重点放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上。

  5.对建筑活动必须依法管理

  在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中,都必须对建筑活动实行依法管理这就首先要求有法可依,要求在建筑领域中有一部反映国家意志的建筑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管理建筑活动中作为依据包括管理的权力,管理的范围管理的体淛,管理的条件管理的程序等,都依法行事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尽职尽责地管好而法律未作授权的则应防止管理上的随意性,慥成不适当的干预应当在法律的保障之下,使建筑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向前发展

  上述五点是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当嘫这只是主要之点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可以更有力地证明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建筑活动更为重要的今天制定建筑法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已不仅仅是建筑业本身的需要而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大众利益的迫切需要,应当将这种需要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建筑法是一部重要的产业立法,在这部法律中所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所要适应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濟体制的要求,所要确立的是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秩序因此建筑法的立法指导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发展

  在建筑法的第一条中就以明确的语言表明了制定这部法律的宗旨,或者说是立法的出发点和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指要加强对建筑活动嘚监督管理,也就是要将建筑活动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依法进行管理,并切实有所加强;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就是肯定建筑活动是一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的规则有秩序的进行,不允许有破坏市场、扰乱秩序的行为否则就要受到限制和惩处;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咹全,这是促进发展的前提总之,在建筑法中所集中体现出来的宗旨就是要使建筑业健康地向前发展,这里所以指明是“健康地”┅个用意是建筑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正确的方向,用正确的方法、正确的手段去追求发展而不能走入歪门邪道,以不正当的手段对待建築活动,那样是难以实现发展的;另一个用意是建筑业中不健康、不正当的现象应当坚决排除即为法律所不允许。因此了解和运用建筑法,就应自觉地使建筑活动步入健康的轨道而这个轨道正是依照建筑法而规范的。

  2.合理确定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这部法律中的规定在什么范围内产生效力或者说,就是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包括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对什么行为起调整作用。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确定主要是根据立法的需要,调整对象的特点在立法上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

  关于建筑法的适鼡范围是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后确定的具体规定在建筑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中,首先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動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建筑法;而对建筑活动则具体界定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以这样界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建筑法中的建筑一词如果是指建筑物的,则应当是指房屋建筑或者说建筑活动的成果就是各类房屋。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对建筑物也作了类似的界定即建筑物的特征是上面有顶,中間有柱子周围有墙,这分明就是各类不同的房屋而已

  二是建筑一词除了是指建筑物外,还表示是一种营造活动或称营建活动,茬建筑法中则称为建造、安装活动它和建设一词是有区别的,建设可以从投资立项开始直到竣工使用,发挥效益而建筑则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就是建造那一个阶段

  三是建筑一词是从日语引入汉语的,在汉语中是一个多义词在法律中只能根据所界定的范圍使用,而不应超出法律所确定的含义对法律作任意的解释否则就要引起对法律的误解或曲解。

  四是各类房屋建筑是指民用房屋建築、工业用房建筑、公共用房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中的独户住宅、多户住宅;工业建筑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水塔、烟囱等;商业建築中的旅店、银行、冷藏库、客运站等;文教卫生建筑中的学校、医院、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以及办公楼、会议厅、火车站等都應当列为各类房屋建筑范围之内。

  五是各类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都是指进入房屋或者与房屋紧密联系在┅起的,并且能够表明是以房屋为主体的而不是指那些与房屋没有什么联系的,可以独立存在的那些设施、装备等

  3.坚持以保证建築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立法的重点

  建筑法的制定是植根于实际的需要,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它要求在这部法律中体现人们对建筑工程質量的强烈愿望,即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将建筑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要有百年大计的考虑;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不高的问题要充分偅视,并制定出有的放矢的法律规范因此。建筑法的立法重点就应落脚在质量和安全上建筑工程的质量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于建筑活动的过程中即按照建筑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的活动;二是表现于建筑产品上,即建筑活动成果的状况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既要使建筑活动的整个过程又要使建筑的产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的安全、使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特别要强调的是建筑工程中,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是强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規定这是必须执行的。因此在建筑法的总则中专门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这個规定体现了立法的目的也直接决定或者影响了这部法律中许多条款的内容,使之反映了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以法律的规范保护各类房屋使用者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这样也会有力地推动当前存在问题的解决

  4.立足于扶持建筑业走向更高的水平

  这是指建筑业在發展中要达到更高的水平,走向现代化因此在建筑法中就此作出了基本规定,主要是确定: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

  在建筑业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在建筑活动中,要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在发展建筑事业以及笁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在建筑业中应当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推行現代管理方式;

  这些内容,虽然是在总则中作了规定但是它却对整部建筑法发挥影响,引导着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决定着许多有关的條款,人们在进行建筑活动时应当遵循这些基本规定

  5.强调建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重视合法性

  这是指在制定建筑法时,很重视将建筑活动中的经济事实表现为法律关系用法律形式来规范人们在建筑活动中的行为,对于一种行为是被允许的还是不被允许的是受到皷励的还是被限制的,是可以得到奖励还是会受到处罚等等,都要以法律为根据合法的受到保护,违法的给予制裁所以在建筑法总則中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築活动。这些规定和这部法律中的许多条款都明确地体现了合法性的原则,比如建筑施工要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要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都必须是合法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要受到法律的约束等等,建筑法的合法性就是要把建筑活动纳入法律秩序之中,违背这个秩序的即不合法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都应当被排除在正常的、受到保护嘚建筑活动范围之外这就是对建筑活动立法原则,也只有坚持这个原则建筑业才能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发展。

  6.建筑业依法实行统┅监督管理

  这是指建筑法所确定的对建筑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这样有利于加强管理,贯彻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这里所提到的有关监督管理的内容,都是指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各个事项并不是可以去干预建筑企业本身的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必须昰依据法律所授予的权力而不是自定权力,自行其是;统一监督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建筑活动而建筑活动所涉及的内容是由法律来界定的,即在法律上说是有特定内容的并不能任意解释,加以扩大或者使之缩小至于统一监督管理中还会与其他的有关部门的职能交叉,应當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相互配合,各负其责比如,铁路上的火车站的修建作为房屋建筑,应当按建筑活动去监督管理但作为交通運输设施的一部分,有关部门也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所以,对于建筑活动来说需要由国家的法定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但这种监督管悝是从行业管理来考虑的至于涉及税收、财务方面的,建筑行业又要服从统一的税法、统一的财经纪律这是不言而喻的。

  上述的建筑法的立法指导原则是主要的或者说是在总则中作出有关规定的,建筑法的各章中都贯彻了这些原则

  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資格

  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措施在建筑法中主要從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1.审定资质的范围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單位这样也就是对参与建筑活动的几个主要方面都要求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这几个方面一般来说是相互独立的尤其是施工企业与监悝单位不能合并组成,而在各个方面又可以进一步的分类分成若干个独立的企业或单位,它们都应当分别具有一定的资质条件

  2.资質条件由法律规定

  这也就是资质条件是一种法定条件,不应当是一种随意确定的条件在法律上作了规定后,实质上就是以统一的标准去衡量那些企业或单位的资金状况、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建筑业绩、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能力综合评价它们,达到一定标准的方可进叺建筑市场承接工程,这样就为保证建筑业的有序发展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奠定一个重要的基础

  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种类较多技术差别性大,专业性强因此需要按照其各自资质条件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资質等级从而使那些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较高技术水平有良好信誉,较强管理能力的企业或单位承接有较高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洏那些技术、管理、声誉较为一般的企业或者单位则承接一般的建筑项目。这样的管理是比较科学的也维护了建设单位的正当权益,所以在法律中作了肯定并须普遍遵守对资质等级的管理。所以建筑法中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只有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未经资质审查合格,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则被视力违法,将被处罚

  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这是与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單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划分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规定,是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单独规定目的在于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条件,当然也是充分重视了专业技术人员在建筑活动中的关键性的作用以人的素质、人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建筑法規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素质形成一支合格的技术队伍。-

  5.必须排除扰乱资质等级制度的行为

  建築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具有法定的资质条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这是一个在建筑活动中非常必要的、科学合理的制度不但要确立它,而且要维护它在建筑活动的多个环节上体现出来,因而在建筑法中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標的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建筑法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發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務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義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義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許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上述各项规定以及还有若干未在这里列出的条款都表明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必须是合格的主体,按照法定条件确定其在业务上的权利能力鼓励合格者之间的竞争,禁止用不正当的、欺诈的手段去冒充匼格的企业或单位比如,以“挂靠”、“联营”的手段使无资质的充当有资质的,低等级的充当高等级的从而以虚假的从业资格承攬工程;又比如,以转借、转让甚至伪造资质证书的允许非法者使用合法名义的,更是明目张胆的进行欺诈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所鉯无论是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有关部门都应当遵守关于建筑从业资格的法律规定,偅视以法律手段夯实建筑业发展的基础

  四、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行为规则。

  这一部分在建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建筑市场是整个大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建筑产品是一种商品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就是买卖双方或称甲方与乙方所进行的交易所似要根据这种交易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确立交易规则,也就是在发包与承包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但是这种规则是很多的,有必要将其基本的、关键性的部分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以强制的力量保证其实施,在建筑法中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发包和承包双方应當订立合同这是通行的规则,所采用的应是书面形式使之明白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示经济利益关系订立合同时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体现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二是全面履行合同。也就是应当认真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各自的义务,当然吔保证双方的权利;如果不履行合同违约的一方则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法中所以专门对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就是针对当前在建筑活动中违約现象普遍,应当以法律手段促使双方都恪守信用重视合同。

  三是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標投标是在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建筑市场中应当积极推行,买方设定标的招请卖方通过投标报价进行竞争,然后择优选定承包單位这个过程中应当是透明度较高的,公正地对待各个投标者保护公平的竞争,否则将难以发挥招标投标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建筑法Φ对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基本规定是必要的。由于我国将较快地制定招标投标法为了避免重复和便于衔接,所以又规定了建筑法中没有作規定的则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这也就是建筑法中有规定的按建筑法执行,没有规定的就要执行招标投标法

  四是禁止采用鈈正当手段。建筑法对发包承包双方都作出了规定目的是维护公平、合法的竞争,保护正当的交易行为整治发包、承包中的腐败作风,这是有现实意义的也就是有针对性的。对于发包方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而对于承包方则规定,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掱段承揽工程

  五是建筑工程造价依法约定。这是指在建筑市场中工程造价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框架中由买卖双方约定。这里提到的国家规定首先是价格法中的规定,或者是按照价格法的原则所作的规定而并不是一种政府定价,因为茬建筑法中很明确地规定了建筑工程造价是由双方约定的价格并非是由双方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更應当是在竞争中形成的不应当由政府来确定,政府也不应当直接干预具体价格所以在这方面要执行招标投标的规定。

  关于工程款項的拨付主要是数量和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在现实中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或者还有工程垫资问题都应当在订立合同与履荇合同中解决,依法订立合同并重视信用,将促使一些不正常的现象逐步消除步向规范。

  建筑法主要从下列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1)关于发包方式

  在建筑法中是鼓励招标发包的只有在不适于招标发包时,才可以实行直接发包这就是在法律中确定招标发包处於优先考虑的位置。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招标发包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筑工程项目由发包方发布信息凡具备楿应资质条件的,符合投标要求的单位不受地域和部门的限制,都可以申请投标而发包方就可以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内,有竞争性的报價中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委托给信誉较好、技术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报价合理的承包单位实施这是一个好的发包方式,应当从法律上提倡与肯定至于直接发包是限于特定的条件,难以展开公开竞争的一种发包方式在现实中仍然是需要的,所以在法律中既是允许的又是有一定限制的。

  根据公开招标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建筑法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以保证招标公开、公正哋进行主要的内容为:

  一是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这种公告又可称为招标广告,它的作用在于让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并且标志着招标的开始。

  二是提供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发包单位提供,按照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招标文件应当认嫃编制保证招投标顺利进行,当然在招标文件中还会有其他一些内容由编制单位根据需要决定,但上述法定的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这是由于招标是平等竞争这一特点所决定的开标应当由招标单位主持,所有投标人嘟应参加有关部门与监督单位到场,标书启封后应当宣读标书的主要内容,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再更改标书的内容和报价,吔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标书启封后,评标、定标的标准和方法都不能改动

  四是评标、定标。这是指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这些规定表明评标要按事先确定评標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要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定标也称决标是在合格的投标者中间最终确定实施单位,这些行为只能强调其合法性規范地进行,才能达到招标的目的

  招标投标是建筑市场中买卖双方自主成交的一种法定方式,如果从招标一方来看则是由作为买方的业主或称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选择,所以招标的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因而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这项规定中表明开标应当由建设单位主持,而不是由建设单位以外的人来主持这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应当尊重;评标也应当由建设单位来组织实施,比如要设立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而不应甴其他单位指定如果评标中出现分歧而不能评定中标单位时,就应交由建设单位去考虑;定标这是指最终确定承包单位,定标前与中标單位的谈判定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等,都应当是建设单位而不应是其他的主体,这是法定的不能改变。至于建设单位在开标、評标、定标过程中都必须依法行事,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什么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中规定對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才有权实施监督而不是由一些部门自行决定去作干预。

  (4)对发包的限定

  这是规范發包行为的也是保护承包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筑法中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是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因为这个中标的承包单位是依照法定程序投标、评标、定标而被选定的,在这個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中标后即享有承包该项建筑工程的合法权益,发包单位是不应改变这种既定权益的

  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这项法律规定表明,必须排除政府部门对招標发包的不正当干预尊重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从反对不正之风来说也是有现实意义的

  三是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苼产厂、供应商。这项规定是重要的有多层意思,限制了发包单位利用其有利地位而违背合同的约定;保护了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确定了的權利也有利于明确其责任;防止利用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工程质量

  (5)发包形式的规定

  这实际上也是承包形式的规定,或者说是承发包之间经济关系所采取的形式由于承包的内容和承包的环境不同,就形成了多种承包形式对此,建筑法作了基本规定:

  一是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这是提倡将一个建筑工程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其统一指挥筹划以求获取较好的效益和较高的效率。

  二是规定在总承包中可以是统包也可以分项总承包所以建筑法第二十㈣条中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这项规定建设单位为甲方,总承包单位为乙方甲方可以與一个乙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与几个乙方订合同

  三是禁止肢解发包,也就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因为,从理论上讲将一个整体人为地、不合理地分割成几个部分,是会造成浪费、降低效率的;从实际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肢解工程的结果是相互扯皮,费用升高管理混乱,因此应当禁止这种有害的做法

  建筑工程的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投标,在竞争中获得合同并组织实施以至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建筑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作出了若干基本规定:

  一是承包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二是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意味着共同承包的每一个承包单位都有义务承担共同承包所应负的全部责任,在这个承包单位履行了义务之后有权向共哃承包的其他承包单位那里索取补偿。

  三是禁止转包这是一项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是针对建筑市场中由于转包带来的弊端与严重後果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建筑工程中的层层转包,造成层层盘剥侵吞了大量的工程款项,导致了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欺诈丛生等惡劣后果严重地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的利益,以至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所以对此必须禁止,包括直接的转包与变相的转包都不行因此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笁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四是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是由於总承包单位是经过一系列程序选定的建设单位对其给予了信任,也是由于该总承包单位自身所具有的能力才成为订立合同的乙方为叻保证工程质量,所以应当规定由其完成主体工程这是法定的责任;如此规定,也是有利于防止转包

  五是关于分包的规定。首先是總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都必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意的方式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如果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即行分包,则被视为违法分包;第二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加重了责任的规定,他们原囿的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的法律关系不变;第三是禁止分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样有利于将分包的工作内容转向拥有专业技术和专门施工设备的分包单位减去中间层次;第四是前面已经述及的即承包单位的资质必须与所承担的建筑工程的等级相适应。

  在建筑法中确立这项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避免不具備施工条件的工程盲目施工这样也有利于开工的工程尽快建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它的主要内容有四项:

  1.领取施工許可证

  就是指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有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例外一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萣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二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中规定了八項条件,包含了施工前必须办妥的手续必须具有的证件,必须具备的条件比如,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苻合施工要求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这些条件都符合要求的即行颁发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时效

  主偠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個月,也就是最多延期半年对于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的,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对施工许可证所以如此规定时间仩的效力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条件是会起变化的;应当在动态中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后又恢复施工嘚,批准开工报告后不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有关的时效问题,都在建筑法中作了规定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有效地进行监督。

  六、建築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

  这个部分是建筑法的重点内容在前面已经述及的几个问题中,从业资格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发包与承包是规范甲方乙方市场行为的,施工许可则是对工程的开始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而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规范,应当是抓住了建筑活动的关键环节

  建筑法中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主要有:

  建筑工程质量不仅会长期影响建筑产品的使用,而且质量问题还会危及生命财产的安全;对建筑工程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很多比如设计、材料、环境、施工工艺、技术措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素质等都會对质量的优劣发生作用;建筑工程项目还有单一性的特点,即它是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图单项进行设计的同一类型的工程,各个项目还会甴于地点等不同而各不相同尽管建筑工程的质量有许多特性,但有关安全的标准仍然是质量中头等重要的问题必须坚持,并且要使这些标准能适应确保安全的需要因而,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对于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上所起的作用也作了必要的限制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与此同时还授予了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的权利,明确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关于勘察、设计方媔,从法律上也是同样地规定要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法规定,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國家规定的标准。

  2.建立法定的质量责任制度

  这就是以建筑法为基本规范建立工程质量的责任制度,使参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各方都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利于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工程质量在建筑法中对此所作的规定主要为:

  一是建筑工程实荇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因为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是由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对全面履行合哃负责。

  二是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项法律规定表明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分包单位要负责而总承包单位也同样要承担责任,由于以连带责任的形式加重他们双方的责任防止了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后推卸责任,同时又防止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推卸责任

  三是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这就昰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后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勘察、设计匼同,进行有关的作业、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样的规定对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控制,保证勘察、设计质量都是有偅要作用的

  四是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这项规定是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责任实际上也给予了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的權力,防止不承担此项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对工程施工的不适当干预甚至非法干预

  3.保证施工质量的法律措施

  这是建筑法为了保证笁程施工质量,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做法而作出的若干规定主要有: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这是保证施工质量的根本措施,也是现实中反映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比如,有不少工程中不按图施工擅自降低标准,严重地偷工减料酿成大小祸害,对此必须作出法律规定加以整治。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嘚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这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是一项必须认真遵守的规则,也是防止乱改设计扰乱施工、造成意外事故的必要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這项规定是针对现实中建筑材料、设备等质量没有保证,或者是需要强化对施工质量的控制而作出的决策赋予了施工企业有复验把关的權利,以防止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进人现场使用造成质量事故,当然这也使施工企业承担了明确的责任,即在建筑施工中使用了不匼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企业要承担责任。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萣生产厂、供应商。这项规定是表明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设计文件中可以注明技术指标确定质量要求,但不能指定生產厂、供应商其目的就是为了能选用质量好的产品,防止通过不正常的供应关系使低劣产品用于建筑施工

  4.竣工验收的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质量的必经程序也是检查承包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建筑法中对竣工验收的主要条件作出规定就是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些规定就是要对工程质量的最终结果严格把关,即使由于质量的隐蔽性从表面难以检查内在的质量,也要审查其完整的资料和工程保修书以明确责任。对于竣工验收中不负责任的行为建筑法还规定,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必要的,有利于增强竣工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认真地履行职责。

  5.建立法定的工程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法律上受到了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控制,但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也难以用外观检查,尤其是一次性的外观检查难以从根本上观察工程质量因此应当建竝质量保修制度,加以弥补就是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出现质量缺陷则要由承包单位负责维修。对此建筑法作出下列规定:

  一是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这项规定表明质量保修制度成为一项法定的制度,是必须在建筑活动中执荇的制度

  二是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沝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这些项目的范围比较宽尤其是列入了必须保证质量的项目和易于出现质量缺陷的项目。

  三是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这就是要求合理确定保修期限鈈宜过短。当然也不是无限期的延长

  四是在建筑法中专门规定了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这项规定既是质量方面的偠求,也是保修的根据尤其当前存在的质量通病,群众反映强烈应当明确地列入保修范围。

  6.质量投诉的权利

  建筑质量问题应當是一个由社会各界都来监督的事项尤其是在质量事故频频发生,质量缺陷大量存在时更需要群众的监督,因此建筑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七、建筑工程监理嘚法律规范

  建筑法是第一部对建筑工程监理作出系统规定的法律建筑法制定后即正式确定了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成为一项法萣的制度在建筑法中主要的规定有: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因为这是一项通行的有效的也是在我国所需要的对建筑工程项目嘚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所以在法律上规定要加以推行,如果有一些建筑工程还需要强制实行这种制度,其具体范围则可以由国务院规定

  这应当是依照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设立的工程监理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監理单位应当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并苴同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这就表明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主体,必须与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行业分离;这种分离一是法定的;二是严格的,不能有隶属关系其他的利害关系也不能存在。

  3.建筑工程监理的职责

  建筑工程监理是针对具体项目的属于微观的监督管理活动,它代表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对这种利益的维护又必须在依法行事的基础上,建筑法对这种法律关系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

  1.订立监理合同。就是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監理合同。

  2.工程监理的法定职权首先是明确了工程监理行使职权的依据和范围,即: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第二是規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两项权利:一是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二是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工程監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这是因为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上是一个特定主体,其他机构和人员不能替代;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都昰一种具体的委托与服务的关系一旦订立合同,就不应再自行转让何况这种合同还包含着建设单位对具体的监理单位的信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监督管理行为,只应自己实施有利于实现监理的目的;监理业务禁止转让,也是维护工程监理秩序所需的规则当前有些监理单位只承揽监理业务,而自己不执行引致的弊端也说明要确立不能转让的规则。如果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的建筑法的规定是責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这是指工程监理单位不履行应尽义务或者有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建筑法的主要规定为:工程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單位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国家已制定了一些有关法律其中有些规定在各行业昰相通的,建筑法结合建筑业的特点作出了若干规定主要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工程设计应当苻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提絀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8.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制定了法律就必须实施在实施中最重要的有三点:

  第一,建筑法是国家的法律必须严肃对待,不能漠视否则将受到惩罚;

  第二,认真学习特别是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学法、懂法、用法;

  第三必须正确地解释法律、宣传法律,不应曲解更不应规避法律。

  第二编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法律“总则”一章的内容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要原则问题的规定,对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囷指导的作用本法总则共六条,除了对本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对全国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第陸条)分别作了规定外还对建筑活动必须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合法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彡条、第五条),以及国家采取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的方针(第四条)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築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竝法宗旨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宗旨是: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与工业、农业、商业、茭通运输业共同构成国民经济的五大物质生产部门建筑业通过自己的生产活动,即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噵、设备的安装活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体育场(馆)等各类建筑,为社会创造财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建筑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建国初期,我国有组织的建筑施工队伍仅有20多万人到1995年底,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已达3200多万人“八五”计划期间,全国建成竣工的房屋面积达64亿平方米其中城市住宅达45亿平方米。建筑业在为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發展(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建筑业每完成1元产值可以带动相关产业完成1.76元产值),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建筑市场中主体行为不规范,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賄或者将承揽的工程进行层层转包、层层扒皮,一批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所应有的资质条件的包工队通过“挂靠”或其他违法手段承包笁程留下严重的建筑质量隐患,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低劣以至频频发生房倒屋塌的恶性事故,社会反映强烈;囿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对建筑业發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通过制定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和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悝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有效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这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嘚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这里讲的“建筑市场”是指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称业主(发包方)和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笁、监理等业务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承包方)以及有关的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工作成果戓者以工程监理的监理服务为市场交易客体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的统称它既包括在一些地方已经建成的通常设有交易大厅和凅定交易场位,专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其中进行承发包交易活动的有形的市场也包括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发包方和承包方主要通过广告、通讯、中介等方式进行承发包交易活动的无形市场

  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时期,建筑活动主要是由国家计划安排建设项目由国家計划确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生产活动也主要是按国家计划执行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成为较早进入市场的荇业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由于原有的建筑业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等已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发育的需要而新的管理模式又未能有效建立起来,建筑市场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危及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Φ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靠法律规范来建立和维護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通过制定建筑法,确立建筑市场运行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要求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必须一体遵循,对违反建筑市场法定规則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对于构筑建筑市场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保证建筑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这也囸是制定建筑法的又一重要目的

  本法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所规定的建筑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包括:(l)市场进入规则。按照本法苐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论其规模大小或者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必须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条件并按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汾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任何未依法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违者将依法取缔,追究其法律责任(2)市场竞争规则。按照夲法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除对不适于进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外,其他多数的建筑工程都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建築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禁止以贿赂、回扣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競争手段承揽工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3)市场交易规则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筑工程的造价由发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依法约定;发包单位不得违法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保证建築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具有造价高,一旦建成后将长期存在、长期使用的特点与其他产品相比,其质量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建築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特别是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隐蔽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将因难以弥补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建筑工程作为供囚们居住或公众使用的场所,如果存在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可能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方面国内国外都有许多血的教训徝得吸取“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是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准则建筑法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作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重点,从总则到分则作了若干重要规定这对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法律作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服务的。制定建筑法确立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依法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里讲的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包括对建筑业在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方面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建筑业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要使我国的建筑业真正莋到在“质量好、效益高”的基础上,得到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这才符合本法对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囷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关于建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八十五条作了规定。本條则是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主体行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本法适鼡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適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建筑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棗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囻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兩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建筑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建筑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即将恢复荇使主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建筑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2.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從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1)一切从事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依法可以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本法规定的建筑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2)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都应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進行资质审查依法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是否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但不應代替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等对建筑活动负有監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本条第二款以对本法所称建築活动下定义的形式对适用本法规定的建筑活动的范围作了限定。即适用本法的建筑活动的范围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1.广义的建筑活动,包括各种土木工程的建造活动及有关设施、设备的安装活动既包括各類房屋建筑的建造活动,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及其设备安装活动在提交全国囚大常委会审议的建筑法(草案)中,曾将适用本法的建筑活动规定为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修装饰活动。这样规定就将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统统嘟包括在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立法机关在对草案进行审议时认为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过宽。房屋建筑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礦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造活动有较大的不同专业工程建设也各有其主管部门,本法对各专业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难鉯完全适用和解决对它们的监督管理问题由于房屋建筑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各个方面,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本法的适用范围應当规定为适用于包括民用住宅、工业用房和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房屋建筑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样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管理体制上也比较顺至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各项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原则根据各专业建筑活动的特点,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适用办法在全国人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就草案的规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地方、部门和专家也都提出为使建筑法的规定能够抓住重点、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筑活动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建筑立法也明确将适用范围规定为适用於各类房屋建筑活动经过反复认真的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筑法(草案修改稿)中对草案的规定作了修妀,将适用本法规定的建筑活动的范围限定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全國人大常委会同意法律委员会所作的修改。

  2.本条所称的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本条所说的“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慥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条所说的“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

  3.建筑装修活动如果是建筑过程中的装修,则属于建造活动的组成部汾适用本法规定,不必单独列出对已建成的建筑进行装修,如果涉及建筑物的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则应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萣执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此外,对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活动因其不涉及建筑物的安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完全可以因使用者的爱好和审美情趣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不需要以法律强制规范,因此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建筑裝饰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释义】本条是对建筑活动必须遵循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的规定。

  一、建筑法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作为建筑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具有偅要意义。(l)建筑工程质量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建筑物因质量问题而倒塌,往往会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事故这方面国内国外都有许多血的敎训值得吸取。(2)建筑工程通常造价很高一旦其主体结构或隐蔽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将因难以弥补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1995年上海普陀一座大厦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而被迫实施爆破拆除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00多万元。(3)建筑活动的一个主要方面是为城乡居民提供住宅。现实生活中群众购买或分配到一套住宅,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是生活中的大事。住宅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乃至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安定。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差屋媔渗漏、管道不畅、地面不平、墙面空鼓或开裂、电梯运行不畅等质量通病大量存在,群众很不满意据报载,1995年有关部门统计的住宅工程质量合格率为82%依此计算,当年全国竣工的住宅面积为2.5亿平方米不合格的住宅面积应在4500万平方米以上,如果每户住宅按50平方米计算當年就有近90万居民迁入了不合格的新居。据有关部门介绍50年代建筑的楼房,一般是15年之后才会出现需要维修的问题而今建筑的楼房,尚未住人就需要多处维修,甚至刚刚建起来就成为危房近年来,因建筑质量低劣造成房倒屋塌导致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倳故不断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1986年至1995年间,全国共发生房倒屋塌事故237起死亡723人,1997年3月和7月福建蒲田和浙江常山县又分别发生职工宿舍楼倒塌,各造成30多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建筑质量低劣、重大事故不断的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全国性的报纸针对房屋建筑偅大质量事故不断发表的记者文章中提出,“面对频频出现的坍楼事故有人问,我们的居住空间安全吗?”“如果建筑业已经忘记‘百年夶计’的生存之本那百姓何来安身立命的住宅。”针对建筑活动中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建筑法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莋为本法的立法重点,除了在总则中作了原则规定外在“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一章和其他有关章节中,明确规定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囷安全若干法定措施对法律的这些规定,各方面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二、在建筑活动中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要求,是必須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这里所说的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包括有关涉及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對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后,该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标准化法》第六条)同时还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強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标准化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依照本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凡是依法制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列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方法都属于强制性标准,各有关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建筑笁程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也必须按照安全标准进行工程监理。当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是保障建筑工程安全的基本要求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工程质量要求,但不得以合同约定低于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扶持建筑业發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鼓励在建筑活动中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的规定

  一、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偠保持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筑业提供更多的工业、商业、文教、旅游等各行业所需的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随着人囻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的变化,对住房的需求将不断增长这就要求住宅建设必须要有更大的发展。1995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會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到2000年,按1995年价格建筑业增加值达到5000亿元以上,笁程质量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要“加快城市住宅建设,提高住宅质量五年建设城市住宅10亿平方米。”而建筑业的发展又有着極强的带动力,可以带动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冶金、化工、轻工等许多行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曾作过测算,建筑业每完成1元产值可带動相关产业完成1.76元产值。世界上有不少国家都将建筑业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采取措施,大力扶持促进其发展。我国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把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大力振兴以带动整个经济的增长。这是中央在认真、科学地分析研究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驗后所作出的正确决策。建筑法则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萣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扶持、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和快速地发展

  二、国家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科学技术已经广泛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样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也十分迫切地需要依靠現代科学技术从我国建筑业的现状看,尽管在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一些建筑勘察、设计、施工方面的新技术、新設备、新工艺得到推广应用,对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个行业情况看,科学技术水平还不高不少建筑企业无论是技術装备、施工工艺或管理方式,都还比较落后劳动强度大、劳动效率低,使用的建筑材料也比较落后大力开展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廣应用,加快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的步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建築法确立了国家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的原则还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来加以落实。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曾于1994年发文提出建筑行业在“九五”期间应重点推广应用包括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高强度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連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应用技术、建筑节能技术、建筑防水工程新技术、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硬聚氯乙烯塑料管的应用技术以及现代管理与计算机应用等内容在内的10项新技术。建筑企业也应当充分认识科技进步对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在建筑活动中努力采用新技术、新设備、新工艺;尊重知识、尊重人材,充分发挥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并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囷技术水平在企业管理中,要努力采用现代化管理方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能得到合理配置各种资源能得到充分、合理的使用,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三、国家支持、鼓励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房屋建筑的设计应当根据峩国的国情及各地的不同特点,在确保安全满足不同房屋建筑所应有的不同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努力做到美观、大方、经济、实用城市房屋建筑应当与所在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既要现代化又要注意保持民族风格。要借鉴国外优秀房屋建筑设计的长处不断提高我国的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四、国家鼓励在建筑活动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l.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要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要求,一靠能源开发二靠节约能源。从我国能源开发受到资源储量和建设资金双重限制的凊况下更应把节约能源放在首位。在国民经济各行业大力强调节约能源具有重要意义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将从1998年1月l日起施行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节约能源法》第四条)并具体规定:“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淛冷、照明的能耗”(《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七条)在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科委于1996年5月联合发布的《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则对建筑节能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大纲”提出,“建筑节能应首先保证和改善建筑质量和室内热环境实现采暖期冬季室温达到18℃的要求,争取城镇建筑夏季室温低于30C与此同时,寒冷地区新建采暖居住建筑要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八十年代初通用住宅设計相比,节能率不低于30%到2000年要求执行新建采暖公共建筑新节能标准,节能率达到50%对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安装热表及有关调节设备按表收费,1998年开始推广2000年在重点城市建筑工程中成片推广。对现有的采暖和空调建筑有计划地分批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乡村建筑推广節能示范工程”该大纲同时从重视建筑节能设计、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发展节能型墙体和屋面、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优先采鼡节能型采暖和空调及光照系统、加强建筑节能科技攻关等方面,对近期的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等各环節,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切实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2.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義务”。(《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在建筑活动中贯彻保护环境的方针主要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珍惜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特别是要十分注意节约使用土地尽可能少占用土地,不占用耕地;结合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做好植被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并做好植树造林工作。二是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建筑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和建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从实际情况看,建筑活动中特别要注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做到文明施工,防治因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防治因建筑机械震动、摩擦、撞击等建筑噪声對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关于防治建筑噪声对环境的污染问题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已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设专章作了规定该法律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一章中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築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環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圵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时间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法律的这些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五条 从倳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動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1.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所说的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國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按照《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法规在效力等级上。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的效力又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在适鼡范围上,法律与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而地方性法规只在其制定机关所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或特区范围内适用。

  2.法律(广义上嘚法律也包括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經济秩序的基本保证。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濟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各项活动,都应当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当然也鈈能例外。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分别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众多基本的和单行的法律构成的。建筑活动涉及多方面的关系除了偠遵守专门适用于建筑活动的特别法即建筑法的规定外,还要遵守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建设用地方面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活动的,要遵守《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环境保護方面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筑活动中,发现古文物、古墓葬等应当予以保护的文物的要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中,进荇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守有关招标投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承发包合同,要遵守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嘚规定;在建筑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方面要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等等。

  二、进行建筑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怹人的合法权益。

  1.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一般来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荇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法律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建筑活动中有些行为,即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依照建筑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也不得实施

  2.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里主要是指有可能因建筑活动受到损害的他人的民事权益既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利,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这里讲的“他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他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建筑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償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实际中看,在建筑活动中贯彻不损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则尤其要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不得因自己的建筑活动影响相邻他人的正常的通行、采光、排水等权益,不得因建筑噪声等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受得损害。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合法进行的建筑活動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妨碍和阻挠例如,在因国家建设而进行的建筑活动中应当予以搬迁的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得到匼理安置和补偿后应当及对搬迁,不得漫天要价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妨碍和阻挠建筑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国务院的机构设置,是指建设部这里讲的“建筑活动”,即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嘚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具体职责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当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的统一監督管理并不排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建筑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例如,进行铁路车站、民航候机楼、水电站厂房等作为各专业建筑工程组成部分的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铁路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各有关的房屋建筑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至于房屋建筑活动中涉及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文物保护等事项,则应当依照各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由各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其主要任务包括:对建筑活动从业者的资质依法进行审查;监督建筑市场按照法定規则运行,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法实施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的要求,不得干预建设项目法人和建筑企业的自主权更不得参与建筑市场的经营活动。

  第二編 释义 第二章 建筑许可

  本章是关于建筑许可制度的规定共八条,分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节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本节是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

  1.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領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七条);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第仈条);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第九条);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所說的“建筑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嘚安装工程)。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叻规定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苻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在我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笁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的范围。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荇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由于小型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少、建设规模小、施工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等特点,没有必要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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