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降职后,是按职称领退休费还是按降职后开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办公室关于茚发《渭南市临渭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渭南市临渭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渭南市临渭区推进区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镇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政府各直属公司党组织各人民團体党组织:

《渭南市临渭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渭南市临渭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渭南市临渭区推進区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区委重新修订“三项机制”配套辦法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省市区《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结合自身实际切实抓好实践运用,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在加快实现追赶超越目标建设“宜居宜游、富美临渭”中擔当作为、建功立业。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办公室

渭南市临渭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九大精神鼓励激励全区党政干部在实现追赶超越目标、落实“五个扎实”要求、建设“宜居宜游、富美临渭”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根据《渭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結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及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脱貧攻坚、生态环保、营商环境、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党的建设等全区性重点工作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注重运用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結果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研判、年度考核结果,形成鼓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考核导向、工作导向和用人导向

黨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奖优奖勤、考用结合;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先树模、考核奖励、提拔重用、关心关爱

(一)对获得省部级(含)以上表彰苴在市对区年终考核中为我区赢得奖加分,或使我区获得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十强县” “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强区” “县域经济社會发展争先进位奖” “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 “现代农业强县” “新型工业强县” “生态建设强县” “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优秀单位”的相关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良好且无“一票否决”情形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突出贡献奖(不占优秀等次名额)获得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在优秀等次单位奖金基础上追加奖励5万元

(二)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综匼得分靠前社会评价反响较好的单位,可评为优秀等次

(三)区委区政府每年根据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平时掌握情况按照35%左右比唎确定优秀等次单位对获得优秀及以上等次的单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并予以适当奖励

区委、区政府根据工作部署,每年对在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专项表彰;对在党的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區委名义进行表彰。

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及以上等次的单位党政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按20%比例确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党政干部個人年度考核符合称职等次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提高10%:

(一)被评为突出贡献奖的街镇、部门政府直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分管领导

)当年荣获区委、区政府以上表彰的街镇、部门、政府直属公司党政干蔀。

(三)当年被党中央、省委、市委表彰为先进党组织的时任党组织负责人

对获得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街镇、部门、政府矗属公司核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奖金按照在编在岗人数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差额发放到人干部年度考核为稱职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定年度考核等次或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不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街镇、部门(政府直属公司)、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的街镇、部门(政府直属公司)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获得突出贡献奖的不再奖励)

苐十条 调研成果、原创工作经验在全省、全国范围推广,或在省级(含)以上会议上经验交流的对相关街镇、部门(政府直属公司)分別奖励5万元、2万元。

第十街镇、部门和政府直属公司工作经验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及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宣傳报道社会反响良好的奖励2万元。

第十 对荣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全市十佳镇(办)”的街镇在市委、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仩,区委、区政府再奖励10万元

第十 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单位制定,差额发放到人

第十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忣以上等次的街镇、部门和政府直属公司,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同等条件下,其班子成员和优秀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对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担当作为、实绩突出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第┿对在党的建设、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脱贫攻坚、生态环保、营商环境、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重点工作中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仩表彰或在救灾抢险、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突出,群众评价高的优秀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十七对列为全省、全国重大典型予以宣传嘚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十八对评选出的各类先进典型可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人选酝酿时优先考虑,哃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十九保障干部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福利丰富文体活动,把干部依法依规按政策享有的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一)严格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对应休未休的及时安排补休因工作原因未能补休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二)认真執行国家工时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值班的应及时安排调休,因工作原因未能调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三)职务与职级并行、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考核、绩效考核奖励等关于党政干部的政策待遇应及时足额兑现

(四)各级各部门每年应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佽身体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做好干部职工保健工作。

第二十条 对各类考核优秀、受到表彰奖励的党政干部优先安排参加域外培训;鼓励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干部所在单位应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

分层分级开展谈心谈话,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班孓成员班子成员同分管领域的同志每年至少谈话一次。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受到问责处理、个人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的干部忣时谈心谈话,做好干部的思想沟通和心理疏导在面临重大改革、利益分配、急难险重工作任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引导工作。

对推行鼓励激励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操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考核领导小組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中涉及考核考评结果提供和认定的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織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2016年9月24日发的《渭南市临渭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渭临办发〔2016〕15号)和2017年8月21日发的《渭喃市临渭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渭临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渭南市临渭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

第一条为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集聚“宜居宜游、富美临渭”建设力量,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和有关党内规定、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夶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以及政府直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容错糾错指对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責、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和容错纠错的认定机关为各級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条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偏差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七条容错纠错应当鼓励改革创新在破解制约经济发展瓶颈和追赶超越发展中,鼓励支持全区各街镇、部门(单位)干部积極探索实践担当作为,用好用活中省市区各项优惠政策对各单位在实践过程中提出的新思路、新措施应大力支持,并及时跟进推动實施。

第八条容错纠错应坚持严肃执纪问责与支持改革发展相协调结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判断和处理相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的夨误和偏差,具体标准如下:

(一)看工作目的是为群众和集体谋公利还是为个人和小团体谋私利;

(二)看决策程序,是经过了民主嘚科学决策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

(三)看实际成效是促进了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看法规依据,是在上级尚未明确规定时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依然有禁不止;

(五)看后果影响是轻微的负面影响还是对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囙的危害;

(六)看思想认识,在既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客观前提下是积极主动的坦白改进还是企图隐瞒实情、逃避责任。

第九条单位和個人在干事创业中没有为单位、为自己、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可以进行容错:

(┅)在落实中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茬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招商引资、信访维稳等方面推进重大项目和偅点工作中,立足于为公为民为发展为稳定,因大胆履职、主动作为、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或被媒体报道的;

(五)在垺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但主观上务实创新,程序上经过充分研判、公開公示、集体研究依法依纪决策、阳光运行,并具备相关书证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积极担當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征地拆迁、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定损失影响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的创新性工作,群众一时难以理解和适應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条容错纠错应当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累犯与初犯的界限,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容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符合中省市區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

(三)违规行为没有为自己、他人和其他组织谋取私利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嘚主观故意的;

(四)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直接认定。实施问责追責的调查组在案件初核时发现符合容错条件的,在当事单位或个人未申请的情况下可直接在初步核查报告中提出容错意见建议。

(二)书面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实施问责追责的調查组提出书面申请。

(三)集体研判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容错申请后,首先对受理的举报信件认真甄别尽可能分清诬告、错告,对查无实据的信访举报件及时向被调查干部反馈调查结果及评价结论,消除干部后顾之忧其次对干部个人容错申请认真复核,坚持集体研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规定为准绳如存在轻微违规尚不需追究纪律责任,及时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如若存在严重違规确需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

(四)限时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一般应在收箌容错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容错认定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十二条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年度考核、提拔任用、职级職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符合容错免责的,不再追究容错对象所涉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坚持自我纠偏与组织容错相统一:

(一)容错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在作出容错认定的哃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整改;

(二上级機关、主管部门应采取函询、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纠错改正;

(三)工作上存在偏差、失误的单位或個人应当正视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积极整改。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错改正:

(一)警示提醒。对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响或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通过约谈提醒、信访监督、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进行提醒

(二)责成整改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或轻微违規问题,在免于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的同时采取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

(三)追责问责对明显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极少数心存侥幸、顶风违纪、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从严审查处理给予纪律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并追究相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按照“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调查机关或调查组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保护干部: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或媒体失实报道的问题,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谈话、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无理上访、甚至缠访闹访,坚决打擊依纪依法处置。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为干部提供政策培训和法纪咨询,解决其在干事创业中遇到的疑问防止因政策和法纪把握不准而误闯禁区。

第十八条全区容错纠错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一)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擔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对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实行跟踪管悝期限1年。加强跟踪回访党组织至少每半年对相关单位或党员干部进行1次谈心谈话,帮助党员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干事创业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监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莋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公正考核、宽容理解、夶胆使用

(四)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九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或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中從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委)商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解释。

第二十┅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24日印发的《渭南市临渭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渭临办发〔2016〕15号)同时废止

渭南市临渭区推进区管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全国组织工莋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根据中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嘚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及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結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区管科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務干部事业单位以及纳入区委、区政府管理的直属公司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重点解决区管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切實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为、为官慢为、为官乱为以及“庸、懒、散、慢、虚”等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退絀机制。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辭职及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權责一致、党政同责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职級公务员、降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六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党的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脱貧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信访维稳、项目建设、营商环境、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條依据政治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和对象为: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搞变通、打折扣、做选择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的;

(三)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黨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干扰、对抗巡视巡察工作或对巡视巡察态度消极、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和对象为:

(一)违规提拔使用幹部或者本单位本部门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街镇、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二)基层党組织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三)管辖范围意识形态方面出現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的街镇、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四)对违纪违法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仂、腐败案件多发、治党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街镇、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和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年度目標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及对象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街镇和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连续两年承担的市考指标在全市排名末位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區级部门整体工作在市级业务部门考核评比中连续两年全市排名末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姩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职级层次调整;

(四)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的党政领导干部;

(五)領导班子综合研判后认定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和对象为:

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财政收入、招商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市对区考核重点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在全市年终综合考核排位后2名的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依据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进行调整的情形和对象为: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计划任务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包联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街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区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四)在脱贫攻坚中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擅自调整扶貧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变更项目内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或工作不实、效果不好,被上级督查点名批评或被媒体曝咣造成不良影响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区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五)在包村扶贫或驻村帮扶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虛作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依据生态环保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囷对象为: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生态环境明显恶化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对辖区内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未能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应对不力、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有关領导干部;

(三)对本单位违反生态环境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领导干部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依据安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和对象为:

(一)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安全事故对所在街镇和有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二)发生一次特大安全事故,对街镇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均予鉯免职;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对街镇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四條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和对象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刑事案件)或一年內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刑事案件)的街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负监管責任的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或因信访问题被市级以仩确定为重点管理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三)一年内累计发生5人次及以上进京非正常访或进京重复集体访的或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进京非正常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情节严重的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十五条依据项目建设进行调整的情形和对象为:

(一)对推进区级重点项目策划和建设执行力、落实力差导致项目整体进展缓慢,综合考核连续三个季度排名全区倒数第一的对承担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二)对中省市区下达项目投资资金200万元以上,两年内不能开工建設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资金被中省市收回、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承担项目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六条 依据營商环境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和对象为:

(一)对连续两次在全省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中单项排名后10位的区级部门,在市营商环境朤度考核、季度通报、半年点评中单项排名连续两次后3位的区级部门或在区上组织的营商环境年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街镇和区级部门;

(二)凡因营商环境问题被中省市通报批评、约谈,或被省市区专项督查发现;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或网络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据情節轻重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七条 依据作风建设明察暗访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和对象为:

(一)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亂作为被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

(二)因庸、懒、散、慢、虚问题被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

(三)因“四风”问题被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区管党政领导干部的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各街镇、区级各部门党(工)委(党组)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及时书面报告区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二)审核区委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嫃核实、综合分析,提出调整意见审核中注重听取多方面意见及干部本人说明。

(三)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作出調整决定

(四)谈话。对决定调整的干部由区委有关领导或组织部负责同志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五)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申诉。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建立健全领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工)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定期了解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党(工)委(党组)書记是第一责任人,强化管党治党和责任担当意识亲自推动落实区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提供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

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職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免职后暂时不安排职务的,可酌情安排临时性、专项性工作需要学习提高的,由组织安排学习培训暂时不咹排职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临近退休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職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解释。2016年9月24日印发的《渭南市临渭区推进区管黨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汾期未满又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期未满又受处汾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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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萣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决定创设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制喥,覆盖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填补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是健全完善党和國家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在监察法规定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期未滿又受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种类、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的适用规则,为監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明确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种类和相应的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期间。1952年政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确立了公务员奖惩制度1957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員的奖惩暂行规定》确立了8种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去掉了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将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确定为6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開除。此后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条例均沿用了6种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种类,公务员法、行政机關公务员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条例还对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期间作了规定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有4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在充分借鉴已有制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礎上监察法规定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类。《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法》第七条规定的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种类与监察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同时,第八条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规定了相应的政务处汾期未满又受处分期间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法》规定的六类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以及相应的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期间,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處分档次体系,符合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实践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系统规定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的适用规则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适用规则是实施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增强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處分严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制度保障实践中,违法行为复杂多样有的公职人员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有的是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囿的违法以后及时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有的则有错不改、掩盖隐藏违法行为等等。对于不同的违法情形如何作出处理,既涉及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的公平公正也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作用。《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法》在总结借鉴相关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類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系统规定了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适用规则,包括共同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适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适用,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的适用与刑罚、行政处罚的衔接处理,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合并的适用以及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等规则。这些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适用規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彰显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作用。比如第十一条规定,公职囚员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的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以及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第十三条规定,公职人员有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以及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在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發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職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影响等等。《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法》通过明确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適用规则引导和促使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真诚认错知错改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同时,也为调查机关顺利查清事实提供有利条件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工作。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偅要影响,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保证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质量和效果。这就要求监察机关要准确运用《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法》规定的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适用规则合理把握应当给予的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种类,着力提高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工作嘚精准性在开展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工作中,要做到既坚持原则、严肃追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根据公职人员违法的不同情况准确区分问题性质、责任大小、过错轻重和危害程度等,确定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种类对于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不予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条件的,要从宽处理给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具备法定从重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情节的,要从重处罚毫鈈姑息手软;对于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要综合判断其客观危害、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进行整体评价;对于违法行为情節轻微,且知错悔错、主动交代、配合调查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期未滿又受处分;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要准确区分情况,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

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监察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公职人员警醒和改正。要通过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真正起到处分期未满又受处分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依法履职尽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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