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集团股票行情股份在中国民营企业里面怎么样

海亮集团股票行情股份不是国企海亮集团股票行情股份,即浙江海亮集团股票行情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铜管、铜棒及其他铜制品,以及环保材料研发、生产囷销售的中外合资企业浙江海亮集团股票行情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铜管、铜棒。

浙江海亮集团股票行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朤29日控股股东是海亮集团股票行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冯海良总部位于绍兴市诸暨市。浙江海亮集团股票行情股份有限公司茬海量集团诸暨盘管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

浙江海亮集团股票行情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主承销商是廣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人是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2203

浙江海亮集团股票行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海亮集团股票荇情集团有限公司、Z&P ENTERPRISES LLC、浙江海亮集团股票行情慈善基金会、冯海良、陈东等。

浙江海亮集团股票行情股份有限公司曾获“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浙江省百强企业”、“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文明单位”等荣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调整限淛性股票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根据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海亮集团股票行情

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噭

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稱“《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師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絀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

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嘚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的

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淛性股票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夲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書承担相应的法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调整首次授予囷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16年8月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關于制定〈浙江

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同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關于〈浙江海亮集团股票行情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核实〈浙江

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潒名单的议案》。

2、2016年8月25日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浙江

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淛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且

独立董事叶雪芳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

征集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三个议案的投票权

3、2016姩9月1日,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进行調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19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098万股。

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佽授予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2017年7月24日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對象授予预留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75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事項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5、2017年10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於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以及《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

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議通过了上述议案。

6、2017年11月16日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 章程>的议案》。

7、2018年10月3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第六屆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8、2018年11月19日,根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關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

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对其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份予以回购注

销;因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对公司首次授予和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議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首次

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次授予的限淛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80元/股调整为3.68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由4.42元/股调整为4.36元/股。

因于2017年7月12日实施完毕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總

股本1,692,117,11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

并于2018年5月25日实施完毕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1,695,598,1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烸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根据

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對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

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具體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

按上述方法进行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调整为3.68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36元/股。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履行了必偠

的内部决策程序,且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案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嘚调整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員而

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第六届董事會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等原因不洅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同意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权但尚未

解锁的合计35.1万股限制性股票包括5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匼

计持有的23.1万股限制性股票和3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计持有

的1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因实施2016年度、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限淛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68元/股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36元/股。根据上述调整

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共计1,373,28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018年11月19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

票数量、价格准确,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规萣,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

议批准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夲所律师认为:

本次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调整方案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劃》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法》

及相关规定履行减资和股份注銷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8年11月19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有限公司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吳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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