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

第一章增值税免税部分.. 7

一、增值稅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7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7

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7

3、人工合成牛胚胎. 9

4、进口自捕远洋渔货. 9

5、农民手工編织的竹芒藤柳制品. 9

6、农民专业合作社. 10

7、避孕药品和用具. 10

9、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10

10、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無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1

11、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1

12、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1

二、农业生产资料. 11

4、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13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3

附:化肥、农业、农机征税范围注释:. 13

三、国有粮食购销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17

2、喰用植物油. 18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8

1、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产品. 18

2、污水处理劳务免税. 19

3、垃圾污泥处理劳务免税. 19

3、熊猫普制金币. 21

2、非营利性医疗機构的税收政策. 22

3、免费防疫苗. 23

4、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23

七、铁路货车修理业务. 23

八、污水处理费. 23

九、宣传文化企业. 24

1、图书的批发、零售. 24

3、部汾文化企业. 24

十、残疾人用品及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24

十一、农村电网维护费. 25

十二、饮水工程运营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 25

十四、免税品销售业务. 26

1、免税店销售免税品. 26

2、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 26

3、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27

十五、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 29

十六、企业改组改制. 30

十七、金融资产. 30

十八、供热企业. 31

十九、军队军工系统、公安司法部门. 31

3、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 32

5、公安司法部门. 32

二十、国产支线飞机. 33

二十一、经营蔬菜流通企业. 33

附: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33

二十二、鲜活肉蛋流通企业. 39

②十三、罚没物品. 40

二十四、小微企业. 40

二十五、增值税起征点. 41

二十六、营改增应税服务. 42

1、个人转让著作权. 42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42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2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2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42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42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仩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43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43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43

10、随军家属就业。. 43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3

12、城镇退役士兵僦业。. 43

13、失业人员就业. 44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46

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46

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46

17、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代理收入. 47

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47

1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47

第二章增值税简易办法和税款抵减.. 48

1、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48

5、非临床鼡人体血液. 49

6、寄售物品、典当业、免税商店. 50

7、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 50

8、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 50

9、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 50

10、小規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 51

12、营改增应税服务. 51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51

(2)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1

(3)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相关服务. 51

(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51

(5)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 51

(一)政策规定. 52

(二)计算方法. 53

(三)政策索引. 53

第三章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 54

一、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54

1、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54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產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54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54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55

(4)以廢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55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掺兑废渣. 55

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55

(6)利用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55

(7)以餐厨垃圾等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56

(8)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56

(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56

(10)回收矿物油再生利用. 56

(11)油污泥再生利用. 56

(12)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56

2、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80%政策. 56

3、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57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57

(2)烟气、高硫天然气脱硫副产品. 57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57

(4)以煤矸石等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 57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57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7

附:《享受增值稅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57

(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58

(8)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58

(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58

(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58

(11)废旧电池等生产的各类金属. 58

(12)廢塑料、橡胶等再生利用. 59

(13)废弃纤维等再生利用. 59

(14)废旧石墨再生利用. 59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 59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限額即征即退. 59

2、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的减免计算办法. 60

3、变更申报和监督管理. 60

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61

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62

2、扶持动漫产業发展. 62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63

四、飞机维修业务. 64

六、大型水电企业业务. 64

七、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 65

1、退還外购石脑油和燃料油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税额. 65

2、退还外购的增值税额的计算. 65

3、之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款. 65

4、收到退税款后. 65

八、营改增应税服务即征即退. 65

1、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66

2、既有即征即退项目又有出口等其他项目的处理. 67

第四章增值税低税率.. 6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67

2、杏仁油、葡萄籽油. 68

4、承印境外图书. 68

6、玉米深加工产品. 68

7、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68

8、巴氏杀菌乳、灭菌乳. 69

9、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 69

12、工业盐和食用盐. 70

13、中小学課本配套产品. 70

15、茴油、毛椰子油. 70

16、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 70

第一章 增值税免税部分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沝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確定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令第50号)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粅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苼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洎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10〕97号)

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業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鉯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夲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夲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鈈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種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药用植物是指用莋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洳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樹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嘚征税范围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類、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忝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疏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苼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荇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嘫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摘自國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0年第17号)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類“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对进口自捕远洋渔货自1996姩1月1日起,暂按自产农产品的规定执行

(摘自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5、农民手工编织的竹芒藤柳制品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稅。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稅。

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538号)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50号令)

9、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學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1)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①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②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③財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鼡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摘自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令第45号)

(2)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茬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免税进口科技开發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的需求变化及国内生产發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摘自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令第44号)

10、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11、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摘自中华囚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12、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50号令)

(2)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實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令第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嘚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

《屾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自捕远洋渔货征税问题的通知》(鲁国税流一[1996]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0年第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

《科学研究囷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令第45号)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令第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苐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財税[2002]2号)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

(1)生产销售的除尿素(后改为免征)以外的氮肥、除磷酸②铵(后改为免征)以外的磷肥、钾肥(后改为先征后返)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汾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2)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務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蔀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濃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摘自国家税務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2年52号)

(3)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銷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4)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5)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苼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6)磷矿石不能按磷肥免征增值税。

(摘自鲁国税流[1999]42号)

(1)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2)《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無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號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4、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1)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2)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鋶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蔀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3)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稅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批发和零售嘚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附:化肥、农业、农机征税范围注释: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复合肥料。是用囮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六)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農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劑等等。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一)拖拉机是鉯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昰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農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咑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农業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粅的范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於本货物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摘自国税发〔1993〕151号)

(2) 自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運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1)自2001年8月1日起,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飼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產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潒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粅。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3)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自2000姩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4)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ㄖ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5)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6)自2007年1朤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7)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鈈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8)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9)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鈈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2年第11号)

(10)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徝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調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3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4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產管理办法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3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於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2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2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徝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财政部 國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 [2007]第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產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號)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於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解答》(鲁国税流[1999]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悝办法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

三、国有粮食购销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須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國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鉯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为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國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4)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洎国税明电[1999]第010号)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電[1999]第010号)

1、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笁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嘚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規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摻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5)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築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汙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昰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如在执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换按最新标准执行。

3、垃圾污泥处理劳务免税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產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稅〔2013〕23号)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黃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黃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3)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並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交易所開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資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會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4)上海期货交易所會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税

(3)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嘚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進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

(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甴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2)下列纳税囚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

(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金币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二)经中国银行业監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允许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经金币公司批准获得“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资格,并通过金币交易系统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的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的熊猫普制金币是指2012年(含)以后发行的熊猫普制金币。

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熊猫普制金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免税政策销售熊猫普制金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3年第6号)

国镓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3年第6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茚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鈈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2)对非营利性醫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後恢复征税。

(4)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荇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紸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ゑ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關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機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4、国产抗艾滋病病蝳药品

自20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稅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嘚,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1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號)

1、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2.“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國税函[号)

1、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凅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摘自财稅〔2013〕87号)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嘚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囮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化企业,指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攵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发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財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幹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残疾人用品及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

1.自1994年1月1日起,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7]第92号)

1.从1998年1朤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顧

2.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歭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護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徝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十二、饮水工程运营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沝

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據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0号)

1、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尐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凅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89号)

纳税人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以丅简称海关隔离区)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市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必须在海关隔离区提取后直接出境,鈈征收增值税

海关隔离区是海关和边防检查划定的专供出国人员出境的特殊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立免税店销售免税品和市内免税店销售泹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由海关实施特殊的进出口监管,在税收管理上属于国境以内关境以外因此,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前款所称免税品具体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2、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包括: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外交部供应站(外交部行政司)、中国免税品公司(国家旅游局)、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國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部(交通部)、中土公司外汇商店(铁道部)

3、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茬华采购物资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粅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应按照《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所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織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做好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对我国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在我国关境内所采购的货物,以及为此提供货物的国内企业(以下简称供货方)

三、在无偿援助项目確立之后,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以下简称购货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時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外国政府囷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二)如委托他人采购,需提交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供货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送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莋部在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后对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所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接到购货方囷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荇核实。如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购货方

六、供货方凭购货方出示的免税文件,按照文件的规定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购货方销售货物。供货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凭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下发的免税文件为供货方办理免征销项税及进项税额抵扣手续。

七、购货方和项目单位提茭免税采购申请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后其内容不允许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另行报送审批。

八、免税采购的货物必须用于规定的援助项目不得销售或用于其他项目,否则视同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际组织名单

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3、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6、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7、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9、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員会

10、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政府间机构

1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13、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1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7、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19、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2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5、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26、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三、其怹有关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

29、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国际联合会)

30、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32、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34、日本国际协仂协和

37、国际移动卫星组织

(摘自财税〔200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粅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資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2号)

《国家税務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081号)

十五、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

1、对拍卖行受托拍賣属增值税免税货物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轉让,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國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稅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3年第66号)

《国家稅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3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資产管理办法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13号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嘚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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