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退回的电梯注册如何修改使用单位

  今年1月份我市市中区工商質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执法人员,对市中区某商住小区在用的电梯进行安全检查然而,相关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在用的17台电梯的注冊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完善,并限期提供电梯的注册使用登记证限期已到,当事人仍然未能提供电梯的使用登记证随后,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用的17台电梯逾期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执法部门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涉案的17台电梯并处以罚款。

  电梯是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之一尤其是商住电梯关系着千家万户的人身安全。国家对电梯安装前后都有相关的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未经注册投入使用的电梯存在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经检验合格等安全隱患,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83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え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檢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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