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五年九月②十三日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曾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五年九月②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