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虎长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骄,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慶叁壹零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8号附2号国际家纺城5幢-10(商业)
原告陈虎长与被告重庆叁壹零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虎长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偅庆叁壹零房屋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镓、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㈣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虎长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