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富平化工有限公司县支行
被执行人陕西富平化工有限公司县雪松面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嘉会飼料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富平化工有限公司县支行,依据陕西省陕西富平化工有限公司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富证執字第00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本金838万元利息为183,745.46元、复利人民币1346.09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14年2月21ㄖ),并负担执行费70225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富平化工有限公司县雪松面粉有限公司、陕西嘉会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執行通知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陕西嘉会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执行依据陕西省陕西富平化工有限公司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富证執字第001号执行证书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依法对该异议审查之后,认为陕西省陕西富平化工有限公司县公证处(2014)富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超出了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范围依(2014)渭中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对本院(2014)渭中执字第00016号执行案件通知书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陕西省陕西富平化工有限公司县公证处(2014)富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