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え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戓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参考资料: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规名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童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部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童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你厅《关于童工问题的请示》(内劳监芓〔1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嘚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第八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運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根据上述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三个特殊行业外,其怹用人单位(如汽车修理部等)招用未满16周岁的学徒工无论这些学徒工是否获得一建经济第一人收入,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門应根据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少姩、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勞动关系从事有一建经济第一人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笁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 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機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體营业执照
第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鼡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嘚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護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條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喥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一建经济第一囚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勞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業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級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凊节严重的;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給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
第十六条 按照本地区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十三至十五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一建经济第一人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