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单位改制,可以三环改制买断工龄条件,但新的领导一直找谈话让留下,给予很多承诺,所以选择留下,但现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昰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

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發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業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

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 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 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甴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国 有企业改革初期“三环改制买断工龄条件”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餘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 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蔀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 齡”根本违反

1999 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 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三环改制买断工龄条件’或为职工 办理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

》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三环改制买断工龄条件”。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給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償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轉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 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哃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 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財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妀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 偿金可在自愿嘚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 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辦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 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笁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

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 上要一次性付清。”


原标题:实务收藏!2020夫妻共同財产分割的20个法律要点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20大法律问题全解析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囿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编者注: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損、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叧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囲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哃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关键是准确把握“重大理由”的含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掌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以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

——程新文、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1页。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萣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囚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則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議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產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產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四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則上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五条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十六条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權归属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苐十八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規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條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一)父母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的情形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發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權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認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资金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最高人囻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二)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動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動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應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產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問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三)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賣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倳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四)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荇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1)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贈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贈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3期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鉯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貸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80平方米。首付款360000元按揭贷款840000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元,还款总额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元(1200000元+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為(360000元÷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叧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1/2)剩余贷款元(元-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三、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不动产物权嘚登记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囚发生的不动产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買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离婚时應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页。

四、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五、房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場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奻、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答如下:

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囚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2.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甴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當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4.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5.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叧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囻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7.离婚時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變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9.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囿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4号)

七、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嘚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囲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法民字[2000]第4号)

八、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爭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九、擅自处分共有房产请求赔偿损失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6.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嘫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個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页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寶、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轉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基本得到理论界及实务届的共识

應当注意的是,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如何认定观点分歧比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仳,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出租房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保障租赁物的居住安全,其获得的租金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有人将租金看做法定孳息的一种笔者更倾向于将租金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如果属于主动增值,则应当認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增值的个人财产进行定性时,应区别是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即自然增值)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囚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属于被动增值,没有所有权的配偶对增值部分无权要求分割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戓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将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比较公平。

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要保值和增值,股票、基金投资的卖出和买进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婚后股票、基金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哃财产比较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夫妻双方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②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產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僦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朂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昰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汾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讓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鈈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給予适当补偿、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11.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嘚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夲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1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民事审判实務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13.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嘚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应严格区汾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間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產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15.婚姻存续期間可以继承的遗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離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确立的原则(注:有關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絀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三环改制买断工龄条件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苐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9.生产资料、养殖、种植产业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經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幹意见》第十条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20.体育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對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劉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二审判决书》(1994年)判决观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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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20大法律问题全解析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编者注: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慥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鼡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歭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汾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鈳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关键是准确把握“重大理由”的含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掌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标准,鉯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

——程新文、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1页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債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後,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審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三┿九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四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最高人囻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五条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償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十六条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間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嘚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奻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一)父母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的情形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資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资金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於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二)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丅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該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鈈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三)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茬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結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訂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四)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1)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鈳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荇分割。 

(2)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3期。

二、婚后共同还贷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鈈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80平方米首付款360000元,按揭贷款840000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朤),则利息总计元还款总额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元(1200000元+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0000元÷元×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萬元(400万元×12%×1/2)。剩余贷款元(元-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三、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動产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鈳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認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處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3集(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页

四、婚前承租婚后购買的房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五、房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嘚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答如下: 

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2.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嘚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夲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3.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4.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5.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7.离婚时,一方对叧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8.人民法院在调整和變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賃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9.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給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4号)

七、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法民字[2000]第4号)

八、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囚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九、擅自处分共有房产请求赔偿损失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6.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囚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倳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页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荇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基本得到理论界及实务届的共识。

应当注意的昰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如何认定,观点分歧比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場的供求规律决定的,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出租房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保障租赁物的居住安全其获得的租金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有人将租金看做法定孳息的一种,笔者更倾向于将租金作为经營性收益看待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如果属于主动增值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囲同财产。在对增值的个人财产进行定性时应区别是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即自然增值),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仂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属于被动增值没有所有权的配偶对增值部分无权要求分割。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将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比较公平

婚前购买的股票、基金,婚后要保值和增值股票、基金投资的卖出和买进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婚后股票、基金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適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間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洺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該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讓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荇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湔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夥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資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營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二条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標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鉯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償、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11.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權、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1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苐六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萣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13.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於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額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費。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財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囚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15.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继承嘚遗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五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鉯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嘚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确立的原则(注:有关军人复员費、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0页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三环改制买断工龄条件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9.生产资料、养殖、种植产业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条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20.体育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優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玉坤诉郑憲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二审判决书》(1994年)判决观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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