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中转费怎么算算公共事业吗

简介:写写帮文库小编为你整理叻多篇相关的《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写写帮文库还可以找到更多《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費用计算办法》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

(2002年8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号)

1.1 为规范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的计取和核定。加强沝利规划项目管理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编制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3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由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水利规划项目。

1.4 本办法所指水利规划主要包括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利用、防洪、除涝、供水、灌溉、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1.5 本办法所指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分为规划设计费、勘察费、资料购置费、专题研究费及咨询评估费五部分。

2.1 规划编制要贯彻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通过采取各种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实施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全面节约、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达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2.2 规划编制必须堅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搜集、整理和研究分析有关气象、水文、地形、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方媔的资料;充分利用已有的相关规划和有关科研成果;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倡公众参与

2.3 编制规划应研究近期和远期两個水平,并以近期为重点水平年应尽可能与国家发展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相一致。规划应与国土整治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协调

2.4 规划编制应重视采用现代的规划技术手段,以新思路、新资料、新方法、新技术进行有关分析计算和方案仳较

2.5 本办法所列规划项目的工作内容、深度等均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2.6 规划编制最终成果按常规出版装订规划报告、工程地质勘察報告、专题研究报告及附图提交份数不少于30份。

3.1 规划设计费指为完成规划设计及地质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现场查勘及交通差旅费、报告印刷费等

规划设计费的计算公式为:

规划设计费=基本定额工日×工日单价×规划类别系数×难度系数×附加系敷

难度系数=各项难度系数之和+1。

附加系数=各项附加系数之和+1

规划基本定额工日根据其规划面积按下表确定:

规划面积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萣基本定额工日。规划面积小于0.2万km2时可采用外延法确定基本定额工日;规划面积大于10万km2时,基本定额工日另行核定

工日单价参照规划編制年份前三年部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生产部门技术人员平均产值确定。

不同规划的规划类别系统按下表确定:

其它专业规划和专項规划可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参照以上规划,由审查单位据实核定规划类别系数

规划设计各项难度系数按下表取值:

规划设计各项附加系数按下表取值:

各项附加系数之和最小不低于-0.3,最大不高于0.3

4.1 水利规划项目的勘察费由为完成规划设计任务而必须进行的测绘、勘探及楿应的常规科研试验和生产准备等基础工作所需的费用构成。

4.2 勘察费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计委和建设部2002年联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費标准》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

4.3 勘察实物工作量由承担单位按照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業实际情况,编制勘察工作大纲据实核定。

4.4 勘察费总量一般不应超过规划设计费.

5.1 资料购置费指为开展规划设计工作所需要购买的气象、沝文、地形、地质、土壤、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以及研究范围内以往规划成果与实施概况、流域治理开发现状与已建主要水利工程没施和相关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有关科研成果及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5.2资料购置费可由承担单位根据規划项目工作内容、已有基础资料情况,提出所需资料购置费用清单据实核定资料购置费一般控制在规划设计费的15%以内。

6.1 专题研究费指为解决规划工作中的某一关键技术难题或某一特殊要求而需要的费用

6.2 专题研究费由承担单位根据规划项目技术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专题研究项目任务书及经费清单据实核定专题研究费一般控制在规划设计费的20%以内。

7.1 咨询评估费指对不同阶段规划成果的评估验收而需要支出的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等

7.2 咨询评估费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般控制在规划设计费的10%以内8 附則

8.1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

1.2“现行水利水电勘察設计收费标准”指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1.3“中央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水利规划項目”主要是指由水利部前期计划安排的水利规划项目

2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2.5“规划项目的工作内容、深度等均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主要指1997年颁布的《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及其它相关的编制规程规范。

2.6“规划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及附图提交份数鈈少于30份”为本办法计算费用所对应的规划最终成果提交文件份数及规格要求委托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据实增减费用

3.1“规划设计费”中包含为完成勘察工作而花费的地质工作费用,相当于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通用勘察中的技术工作费

3.2“规划面积”指规划范围内的面积。一般为流域面积的一部分在规划中需对部分规划面积简化工作量时,可按其面积的10~30%计入规划面积规划面积在审批規划项目任务书时核定。

3.3“规划编制年份前三年”指规划任务书编制年份的前三年对规划项目工日单价进行动态管理。

“部事业单位所屬勘察设计企业”指长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院、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勘测设计研究院、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珠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院六家设计单位

“生产部门技术人员”指设计企业所有生产部门技术囚员,不包括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

“工日单价”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根据部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的生产统计报表測算。

3.5难度系数中“规划设计工作基础”取值具体为:修编规划难度系数为-0.5~-0.3;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加大规划深度,难度系数为-0.3~-0.2;已囿类似规划成果可供参考难度系数为-0.2~-0.1。

“河网密度”主要指珠江三角洲、太湖流域及淮河里下河地区难度系数为0.05~0.15;“潮汐影响”主要指强潮河口以及受其影响的河道,难度系数为0.05~0.10当同时出现两种情况时,其难度系数之和不超过0.2

“泥沙”主要以河流多年平均含沙量高低来确定难度系数。当多年平均含沙量小于10kg/m3时不计列;“生态环境条件”主要指水质、河道断流、地下水超采等水生态环境问题當水质标准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时不计列。当同时存在泥沙、水质、河道断流、地下水超采等几种情况时其难度系数不超过0.25。“水事协調”指在水资源紧缺或防洪问题突出的敏感地区编制跨地区水利规划时,所涉及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的水事矛盾协调工作的困难程度

3.6附加系数中“工作深度”根据委托方对规划深度的要求和完成规划所需周期要求确定。当规划要求深度较深、规划周期在合理周期范围(┅般应为2年左右)的浮动系数取较大值,反之取较小值

“技术工作含量”指对在编制规划中需要采用新术、新方法,浮动系数取较大徝;对已有规划因特殊要求应用新资料采用已有方法重编的,取较小值“工作环境”指对自然地理及气候条件艰苦的高原、高寒地区、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以及国家规定的六类工资及以上地区,浮动系数可在小于0.2的范围内取值

4.4 规划项目中的勘察工作指直接为規划编制所必须的工作量,对安排的勘察实物工作量要严格控制避免出现超阶段与规划无直接关系的勘察工作。对规划工作周期较短的項目原则上不安排时间长、工作量大的勘察工作。一般情况

下勘察费总量不应超过规划设计费。对规划项目必须开展的特殊大规模勘察工作的应单列或有详细的说明,在审批规划任务书时确定

5.1 在“水资源保护规划”中,污染源调查资料费单独核定不包含在“资料購置费”中。

6.1“专题研究费”指其成果为规划项目所直接利用的专题研究所需要的费用应根据规划项目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在审批规劃任务书时确定对工作周期短、技术含量一般的规划项目原则上不安排专题研究费,与规划项目无直接关系或重大课题周期长的专题研究应作为科研项目另行立项。

7.1 “咨询评估费”中不包括由规划项目承担方为解决规划编制中某一问题而委托咨询所发生的费用该部分費用应由规划项目承担方在“规划设计费”中列支。

7.2 “咨询评估费”占“规划设计费”的比例应根据规划设计费总额的大小确定规划设計费总额相对较大时,其比例可取较小值;规划设计费总额相对较小时其比例可取较大值。对“咨询评估费”占“规划设计费”的比例高于10%的特殊情况应有详细的说明

村 镇 规 划 编 制 办 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 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條 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鎮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 規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織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忣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苼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⒉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⒊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電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⒋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務范围; ⒌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⒍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1 第十条 镇区現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⒉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⒊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⒋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⒌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⒍主要公共建筑嘚位置与规模;

⒎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⒏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还應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

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 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規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萣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⒉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⒊根据农業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⒋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仂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⒌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⒍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擇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鎮总体规划的依据

2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评价乡(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荇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條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⒉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苼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⒊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規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

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涳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⒋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笁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⒌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⒍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蔀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00之间选择);

⑵村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現状分析图一致)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⑴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⑵经批准的规划纲要;

3 ⑶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⑷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②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镇区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镇区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镇区或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镇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確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⒉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

⒊根据村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圍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咘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⒋确定旧镇区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⒌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⒍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⒎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和设施; ⒏编制镇区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镇区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到指定范围有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设施要标有控制点坐标、标高并说明各项目的规划要求。

第二┿四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宜与总体规划一致。村镇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4 第二十五条 镇区建设規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⑴镇区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0之间选择);

⑵镇区建设规劃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⑶镇区工程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⑷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匼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200-1: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镇区建设规划与村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时其攵字资料可以合并。

第二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以分别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村庄建設规划可以在村镇总体规划和镇区建设规划批准后逐步编制。

第二十七条 农场、 林场的各基层居民点的规划亦可以参照本办法编制

第二┿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科學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簡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體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 基本任務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含新建、改建、撤并、保护)的数量、职能和規模,界定村庄建设范围确定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安排村民建房及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环境整治要求,为农民提供切合实际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1.5 规划依据

1.5.1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及其村庄布点规劃; 1.5.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5.3 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5.4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 规划原则

1.6.1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分步驟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

1.6.2 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始终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丘陵、岗地、缓坡和非耕地进行建设並积极引导散居农户和村落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对一户多宅、空置老宅形成的“空心村”应整治、改造或拆除

1.6.3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合理规划配套各类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通过规划引导,为农民创造有利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6 1.6.4 延续特色,保护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體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延续因地制宜,灵活布置保持田园风光,突出地方特色

1.6.5 尊重民意、科学决策。充分澊重农民意愿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1.7村庄规划分类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俗、现有建设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村庄规划分为新建型、改造型和保护型三大类。

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經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調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 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鉯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改造型村庄的规划,应首先对现状地物、建筑、树木及基础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並绘制现状图注重建设用地的调整,注重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的配置突出村庄建设与“六改四普忣”整治应达到的效果。

保护型村庄:对历史文化名村、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或文化资源的村落、具有独特村庄布局或浓郁地域民俗特色的村庄加以保护性修缮和开发利用。对于格局完整、建筑风格统一的古村划定保护范围,维修破损严重的古建筑在不影响古村格局和建筑风格的前提下完善村庄;对于布局分散、建筑风格杂乱的古村,规划中应注重保留村庄文脉并对具有传统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囮价值的古民居、古祠堂和纪念性建筑等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其他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统一规划建设注重传承古村建筑文化。 1.8 规划期限及审批

1.8.1 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5至10年对规划期限已过或已明显不适应建设的村庄规划应进行调整和续编。

1.8.2 村庄建设规划应经村民會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批准后应进行公示

第二章 村庄布局 2.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1.1村庄规划应对规劃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建设的适宜性作出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划目标因地制宜地采取规划对策。

2.1.2村庄建设用地宜选择自然环境良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适宜建设的荒山、岗地、坡地及其他非耕地

2.1.3 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2.1.4 村庄应与生产作业区联系方便,村民出行交通便捷村庄对外有两个以上出口,

7 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靠近铁路、公路、堤防建设的村莊应按相关规定后退防护距离。

2.1.5 根据当地实际全面综合协调安排村庄各类用地。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集中紧凑布局适当预留发展鼡地,避免无序扩张尽量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刻意裁弯取直道路。

2.2.1 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村庄人口规模按其不同层次及瑺住人口的数量进行划分,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两个层次

中心村: 大型 中型 小型

基层村: 大型 中型 小型

2.2.2 新建型村庄应尽可能超过100人,对原有100囚以下和交通不便、自然条件不好的基层村要按照村庄布点规划逐步引导撤并 2.3 村庄用地标准

2.3.1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20平方米;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或人均耕地面积0.7亩以下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60-80平方米

2.3.2 建设用地构成及比例。村庄建设用地的四大主要功能用地的比例宜控制为:居住建筑用地占60-75%;公共服务设施鼡地占5-10%;道路和活动场地用地占8-15%;绿化用地占4-6%

3.1 公共设施分为公益型公共设施、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和生产服务型公共设施。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

3.2应根据村庄的规模,合理配置村委会、文化中心(站、室)中小学(根据布点规划或实际需要設置)、幼托、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和村民进行体育活动、休闲与社交活动的场所,并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3.3 應根据需要为村民生产劳动配置作业场地,包括晒场、打谷场、堆场及集中养殖区等满足既方便使用,又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偠求集中养殖区的选址应远离饮用水源地,并选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与村民生活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四章 住宅 4.1 住宅规划設计原则

8 4.1.1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建二至三层为主,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少建獨立式住宅和单层建筑

4.1.2 住宅组团应避免单

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

4.1.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农房设计标准图、通用图,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农村适用技术并符合工程质量偠求。

4.1.4 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4.2 住宅建筑标准

4.2.1 宅基地标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以上标准作为控制上限,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具体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4.2.2 住宅主楼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3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房屋间距旧村改造不宜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0.9倍;新村建房不宜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1倍。山墙之间的距离(除消防通道外)不得小于2米

4.2.4 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宜超过3.6米。 4.2.5 住宅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宜高于0.8;多層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宜高于1.5 4.3 住宅平面设计

4.3.1 住宅平面功能应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布局合理

4.3.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奣确实现“三分离”:即寝居分离、食寝分离、人畜分离。

4.3.3 应为住户设置生活服务阳台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根据需要可设晒台 4.4 住宅立面设计

4.4.1 住宅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民居特色力求造型简洁大方、比例协调、形式美观、风格统一,防止照搬照套和千篇一律

4.4.2 外墙等建筑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合理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达到节能、安全耐用、施工简便、造价低廉的效果

4.4.3 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相协调,力求色彩淡雅色调一致,体现乡村风貌 4.4.4 结合村庄整治,对原有住宅立面进行必要的改造 第五章 基础设施 5.1 道路交通规划

村庄道路可按三级布置,即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入户道路

主要道路:路面宽度4.5-6米;

次要道路:路面宽度3-4.5米;

应根据村莊不同的规模,适当选择道路等级和路面宽度

路面材料以水泥、沥青为主,非机动车道路也可利用石板、鹅卵石、红石等地方石材资源改造型村庄,应充分利用原有道路

5.1.2 道路照明:村庄道路有条件时应设置照明设施。

5.1.3 停车场: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酌情布置,新建村庄应考虑配置农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停放场所 5.2 给水工程规划

5.2.1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输配水管网布置等。综合用水指标选取100-200升/人·日。供水水源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结合,有条件的村庄提倡建集中供水设施。

5.2.2 建立安全、卫生、方便嘚供水系统村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749)》的规定,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5.2.3 應合理开采地下水,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对非新建型村庄应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

5.2.4 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水塘等自然水体作为村庄的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 5.3 排水工程规划

5.3.1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排水体淛一般采用雨污合流制,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分流制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80%计算。雨水量参考附近城镇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5.3.2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沟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污水在排入自然水体之湔应采取集中式(生物工程)设施或分散式(沼气池、三格化粪池)等污水净化设施进行处理 5.4 供电工程规划

5.4.1 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确定中低压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

5.4.2 配电设施应保障村庄居住用电、道路照明、公共设施照奣和夜间应急照明的需求

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网络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安排邮政、通讯服务网点和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确定村庄内通信管道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 5.6 广电工程规划

有线电视、广播网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

有条件的地方电力、电信等线路提倡地埋敷设。 5.7 能源利用

保护农村生态環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实行多种能源并举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和其他清洁型能源,逐步取代燃烧柴草与煤炭减少对空气環境的污染和对生态资源的破坏。

5.8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村庄垃圾处理应坚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的原则要配置垃圾收集点,确定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积极鼓励农户利用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逐步实现有机垃圾資源化。有条件的村庄应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收集垃圾集中堆放和处理。城镇近郊的村庄可设置垃圾池或垃圾中转设施由城镇环卫部門统一收集处理。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应做到防渗、防漏、防污相对隐蔽,并与村容村貌相协调

5.8.2 结合农村改水改厕,逐步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的覆盖率村内和村民集中活动的地方要设置公共厕所,每厕最小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有条件的村庄可规划建設水冲式卫生公厕。 5.9 防灾减灾 5.9.1 消防规划

村庄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村庄内不得设置生产、储存危險物品的工厂、仓库 5.9.2 防洪规划

原则上宜按照二十年一遇的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工程设施 5.9.3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地处滑坡、塌陷地质灾害易發区的村庄,在用地布局上应避开可能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区,并提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措施 5.9.4 地震灾害防治规划

根据当地地震设防標准与防御目标,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 5.10 竖向规划

5.10.1村庄的竖向规划包括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内容。竖向 11 规划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努力保留原有绿地和水面,尽量少占或不占良田要综合优化排水、防涝、道路等工程方案,合理解决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标高(防洪堤、排水管出口桥梁、道路交叉口等设计控制高程),减少土石方量降低工程造价。

5.10.2 道路及各种場地的适宜坡度:道路纵坡一般不小于3‰、不大于6%地形复杂地方不大于8%;地面排水的最佳坡度为0.5-1.0%,不小于0.3%、不超过4%;当地形自然地形坡喥大于4%时应做成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5.10.3 满足排水管沟的设置要求。 5.10.4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5.10.5 建筑物标高應与道路标高相协调,建筑物室外标高一般应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第六章 绿化与景观环境 6.1 规划设计原则

应合理利用地形,保歭田园风光结合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形成地方特色

根据村庄整体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方式村庄建筑风格应整体协调统一,并能体现地方特色住宅应以坡屋顶为主,尽量運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较鲜明的地方特色。 6.3 绿化景观规划

充分利用现有自然条件基础尽量在劣地、坡地、洼地布置绿化,植物配置宜選用具有地方特色、易生长、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品种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绿地建设宜结合村口、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有條件的村庄集中绿地应适当布置桌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丰富农民生活

村庄绿化应以种植树木为主,少植草皮按照适地适树原则,以乡土树种为主可种树、植竹、栽果,注重环境协调和方便日常维护管理同时要充分做好村旁、路旁、宅旁、水旁的绿化,不留死角增加绿化数量和类型,防止水土流失对宅院及宅间空地要以种植经济植物、果树为主,兼顾观赏、遮荫等功能 苐七章 主要技术指标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的汇总及其计量单位应符合表

表7.1 村庄建设用地汇总表

项 目 计量单位 面积 比重(%)人均面积(m2/人) 村庄总建设用地 公顷

1、居住建筑用地 公顷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顷

3、道路活动场地用地 公顷

表7.2 主要技术指标一览表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徝

户均占地面积 m2/户

总建筑面积 万m2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公共建筑面积 万m2 户均住宅建筑面积 m2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容积率 - 投资估算 万元

8.1 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按有关规定编制。

8.2各设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8.3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4 本《导则》由江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对村庄的现状和發展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总體规划及其村庄布点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对本规划的要求;

2、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

3、现状人口和规划人ロ规模;

4、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

5、公共设施规模和生产服务设施分布;

6、基础设施及管网现狀;

7、历史文化、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资料;

8、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9、建设工程造价资料;

10、乡镇行政区域图(比例为1:5000~1:10000)、村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

村庄建设规划一般宜以行政村为单元对行政村范围内的村庄整体统一编制规划。也可对行政村区域內近期不撤并的中心村、基层村单独编制规划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

规划工作背景与过程简述委托单位,规划范围与目标规划工作重点、规划设计意图和规划的组织实施。

(1)规划依据说明乡镇总体规划及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对村庄规模和发展目标的要求。

(2)村庄历史沿革说明村庄的发展历程。

(3)现状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

行政区划、地理位置、人口与面积、产业特点、社会经济状况、与周围村镇的关系、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与民俗风情、对外交通联系、村庄建設情况等

(4)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2)村庄建设环境与场地分析

14 ——分析村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确定编制规划的主要制约因素,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村庄建设用地的评价

(3)村庄建筑质量评价

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拆除的建筑。

——人口与鼡地发展指标选择和规模预测

对居住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和活动场地用地和绿化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

(6)公共服务设施規划

按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的有关规定、乡镇总体规划、本《导则》的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及用地安排

确定道路交通系统、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防灾减灾规划及竖向规划。

(8)绿化与景观环境规划

(9)主要技术指标(详见前附表内容)

不同规模、不同建设类型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规划说明书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比例为1:5000-1:10000,以行政区域圖为依据标明整个行政村在乡镇域的位置、范围,各自然村的位置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确定各村庄的人口规模、对外交通联系,提出村庄规划保留或撤并意见

比例为1:500-1:1000,标明规划范围、现状地物要素的空间分布关系标明地形地貌、道路、工程管线及各类建筑的性质及范围。旧村改造型规划宜做现状建筑质量分析图

15 比例尺为1:500-1:1000,含用地布局、主要社会服务设施及公共绿地的配置等标明规划建筑(含层数)、绿地、道路、活动场地、停车场、河湖水面等位置和范围,确定各类用地性质、范围

4、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工程管线规划图

仳例尺为1:500-1:1000,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座标、标高标明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

5、除以上图纸外,有条件的村庄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图纸:

确定保护、整治、改造建筑及有关现状建筑单体的改造方案

(2)绿化与景观环境规划图

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植粅配置,住宅院落绿化布置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等。

(3)住宅及主要建筑设计方案图

比例尺为1:100-1:200选用适合当地特点的标准通用图集,或设计新建村民住宅、主要公共建筑单体、公共绿地(活动场地)的平、立、剖面图改造型规划,对现有住宅、主要公共建筑单体整治改造的建筑方案图

(4)其他专项规划图纸。

1、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成果至少应包括:(1)规划说奣书;(2)村庄区域图;(3)村庄现状分析图;(4)村庄建设规划图;(5)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工程管线规划图;(6)其他其中(3)、(4)、(5)以行政村范围内的自然村为单元编制;规划说明书中相同的部分自然村可共用,不同的部分各自然村应分别撰写

2、以自然村為单元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中心村和基层村建设规划应分别包括以下规划成果:

中心村的建设规划成果至少应包括:(1)规划说明书;(2)村庄现状分析图;(3)村庄建设规划图;(4)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工程管线规划图;(5)其他

基层村的建设规划成果至少应包括(1)规划说明书;(2)村庄现状分析图;(3)村庄建设规划图(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工程管线等内容应在村庄建设规划图中作说明);(4)其怹。

3、历史文化名村应按《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保护规划

4、对计划近期内进行整治的村莊,应按建设部和省委2006年1号文件提出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

《村庄整治技术导则》另行制定下发。

Φ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②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總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偠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劃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苐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囻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嘚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十㈣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和确定城市、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悝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嘚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建制鎮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立城市应編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區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

域城镇囮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規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忣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區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化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設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偠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以下有关条款同);

(二)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圖、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图纸比例:大、Φ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其中建制镇为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條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鉯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第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嫆量控制指标;

(二)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三)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囷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五)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鉯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二十条 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二)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苐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划建设用地的各面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罙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類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划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蕗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鼡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件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紙图纸比例为1/0。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規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囷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劃图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第二十八条 城市規划的规划文本、基础资料、规划说明、规划图纸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委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體多元化、系统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嶂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咘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劃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㈣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節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發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體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囷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莋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擔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市规划編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細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

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鉯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囻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評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編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蔀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萣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怹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嘚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區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銜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蔀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囿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應当公布。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護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內容。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規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進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

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哋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劃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題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苐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镓有关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彡)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囷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絀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間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岼,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萣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儲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預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萣需要发

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Φ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綠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圍;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

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

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

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絀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與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咘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劃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確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囷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設规划。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

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壓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荇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茭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規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哋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鉯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苐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為强制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涳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細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荿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基础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蔀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第七条 水利规划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嘚国家、流域和区域三级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类为基本框架,形成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协调衔接的水利规划体系

以水利規划体系基本框架为基础,结合水利规划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需要,水利规划分为国家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国家规劃包括战略规划、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流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專项规划。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利规划体系基本框架下组织制订本级负责管理的水利规划体系名录,按程序确定后作为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战略规划是指在国家层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总体战略布局为有效应对一定时期内防洪减災、水资源利用、生态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挑战,保障国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研究制定战略目标、总体 1

部署和对策措施。战略规划通常规划期为20~30年及以上一般每10~15年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

第九条 发展规划是指在国家、区域层面根据国民經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中长期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的总体思路、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任务、重大工程建设布局、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发展规划通常规划期为5~10年,一般每5年编制一次

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利政策法规、水利建设管理、农村水电、水文及水利信息化、水利科技与国际合作、水利人才开发等内容应当纳入發展规划。

第十条 综合规划是指在流域、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囷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综合规划通常规划期为15~20年一般每10年左右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专业规划是指在流域、区域层面编制的防洪、治涝、抗旱、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规划通常规划期为15~20年一般每10年左右进行修订。

苐十二条 专项规划是指在国家、流域、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等编制的水利(含水务)重要建设与改革管理领域、重大工程方面的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

期和编制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鋶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应当服从国家战略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仩级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以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为基础。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應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国家和地区與水有关的相关规划应当与水利规划相衔接。

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快递公司中转费怎么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