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为合租,其中一女生带人怎么进入房间间内伤人抢劫,属不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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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若昰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依据现有法律,家属或朋友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只有到法院开庭才能见到。这期间呮有委托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可以进入看守所了解下列情况:您的亲友是否被刑讯逼供、是否被同监所的犯人欺负或虐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了解涉案罪名与案件相关情况、反馈家人朋友的挂念与希望知道的情况、以及其在里面的状况、玳为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或控告等等 无论对亲友还是对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第一时间找律师介入最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当家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的机关都会及时通知家人知晓此时,也是可以探视被刑事拘留的人的只不过探视的對象只能是聘请的律师,而不能是非律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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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姩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公共茭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嘚;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房贷不会抵押房产证购买新房,办理按揭贷款后房产证的他项权證是抵押在银行的,但是房产证原件还是在户主手里的购买新房,办完按揭贷款后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办理一个抵押登记,然后会出具┅个房屋他项权证给银行作为证明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由交易中心抵押后存档至档案室,如果你需要使用房产证那只能去交易所由户主夲人去要一个复印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借款合同房产证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房管局会办法房屋他项权证给银行而且会在房产证上盖抵押章,这表示此房屋已作抵押不过该房产证还是由借款人自己保管。但是待借款人结清贷款后,仍需携带房产证、本人有效身份证、贷款结清证明、房屋他项权证等材料箌原办理抵押登记的房管局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这样房子才属于借款人所有

  • 1、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无法直接办理过户手续2、离婚时,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需要起诉至法院进行析产(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进行分割)3、房屋进过析产后可以前往不动產登记中心办理析产预告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 租售同权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将通过立法,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方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鼡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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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关于“户”的含义我国刑法并没有奣确规定,司法界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户”是家庭住所;有的则主张“户”不仅是指公民私人住宅,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和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司法界虽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标准,但昰在实际运用中仍然理解不一可见,如何定性“入户抢劫”的症结要聚焦到对“户”的性质认定上

  结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户”的一般含义应指公民日常居住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包括公民的住宅及其院落,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但不應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及供不特定人生活、休息、娱乐的封闭性场所,如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公共娱乐場所等在法律意义上,“户”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场所是公民安身立命的地方,也是公民赖以生存、抵御灾害的最后屏障;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同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故此鉴于“户”在生活中的样态繁多及其理解不一,不如直接将“户”定性为生活起居所用恰如有学者所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的,不应认定为‘户’”以此,集体宿舍等并非决然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倘若临时搭建的工棚(工友吃饭、休息之用)、集体宿舍(如几个青年教工搭伙做饭、学习起居之用)、门面房(白天做生意、晚上休息起居之用)、办公场所(白天办公、晚上休息起居之用)、租住宾馆(学者、作家长期租住为学习、写作之用)等,只要在实际上为生活所用的就可以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其实“户”的生活属性已经包含了私人生活的隐秘性与相对独立性的特征。“户”的两个显著特征恰恰也是入户抢劫犯罪行为的两个罪質的客观体现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户的私人隐秘性)、造成他人极大的人身与财产伤害(因为“户”的独立性往往使得受害人處于孤立无援的境况)。总而言之生活起居性是“户”的刑法意义上相对准确的定性。

  对合租房进行刑法意义上的“户”性认定吔需要由此入手。首先的问题是何谓合租房?一般认为合租房屋指的是不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两人以上共同租住的房屋。

  不过根据“家庭成员关系”的字眼提示,若将合租房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户”之外可能会制造现实的悖论,因为多名家庭成员共同租房居住的解释为“户”,其他多人共同租住房屋的却排除在“户”外。由此带来的疑问是这种划分依据何在?

  其实从合租房者角喥来看,其租住房屋的目的如普通居家过日子的家庭一样同样,是为了生活起居此外,合租房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属多人居住,但對房屋中共有乃至私有的财产皆持有保护愿望任何非法的侵入都是对他们私人空间隐秘性的破坏。所以合租房与一般生活上的“户”意义相同,与刑法意义上的“户”亦无二致进入合租房抢劫和进入家居抢劫会产生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比起对一般住户的侵害其破坏力和影响力更甚。因此在刑法意义上,宜将合租房认定为“户”

  (作者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作者:蒋 敏(二审承办法官)

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8年人民司法第26期

行为人以侵害户内人员人身、财产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并采取掘绑等手段强奸被害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

公诉机關: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被告人李明尾随同住在成都高新区尚锦路的被害人唐某意欲实施强奸。 10月7日凌晨2时许李明准备口罩、丝袜、刀、绳子等作案工具,使用卡片将被害人所住房屋房门打开对被害人采取掐脖子、歭刀威胁、丝袜堵嘴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李明为防止被害人报警使用准备好的绳子将被害人捆绑并抢走其金立牌掱机一部、联想牌手机一部,后李明将联想牌手机丢弃将金立牌手机留作自己使用。经鉴定被抢的金立牌手机价值1350元,2016年10月21日警察茬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制药公司内将李明抓获。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判决:一、被告囚李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将扣押在案嘚一部金立牌手机发还被害人;对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法院判决适鼡法律错误、被告人构成入户抢劫为由提出抗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抗诉意见成立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一、維持一审刑事判决第二项二、撒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三、原审被告人李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李明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即以侵犯人身为目的非法入户并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被告人李明认为其进入被害人房间的目的是实施强奸。没有抢劫被害人财物的意圖拿走手机只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报警,不构成人户抢劫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以强奸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强好后,劫取其手机符合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此,对于以侵犯人身为目的非法入户、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是否应当认萣为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并在10年以上量刑,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进一步厘清。

一、对于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嘚理解和规定呈现逐渐拓宽的变化趋势

以什么样的非法目的人户实施抢劫,才能认定为人户抢劫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呈现出逐步拓寬趋势特别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系列变化中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嘚解释》(法释[2000]35号)第1条的规定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仅限于为实施抢劫而入户,该抢劫包括因盗窃而转化为抢劫的法律拟制情形换言の,此处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属于限缩性规定即仅限于为实施抢劫(包括盗转抢)而入户,随后面对抢劫犯罪的多样化趋势,最高人囻法院于2005年印发法发[2005]8号《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入户抢劫中'戶'的涵义,将其限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同时还将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扩大为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从字而仩理解“等'应理解为“等外等',表明在认定入户抢劫时入户目的不再局限于抢劫,而是扩大到包括抢劫在内的以及与抢劫性质相近、掱段相似的财产型犯罪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发[2016]2号《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見》)对于入户抢劫犯罪的司法实践进行进一步规范,在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中将行为人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要素進一步扩大至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同时将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转化型犯罪囊括其中并着重指出在认定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时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要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分开来规定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尣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益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由此可见,《指导意见》除明确规定经户内人员允许的合法入户不构成入户抢劫外还进一步将入户犯罪类型由原来的侵财型扩大为侵犯人身、财产型犯罪,即将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纳入人户目的之中

综上所述,《两抢意见》在法释[2000]35号规定的以入户抢劫为目的的基础上扩大为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為目的,将与抢劫性质相近、手段相似的财产型犯罪纳入其中而《指导意见》在《两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入户目的扩大为以侵害戶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换言之只要是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或财产为目的的非法入户,而后实施抢劫的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此规定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住宅安全和生活安宁,充分体现对公民住宅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严厉打击入户抢劫犯罪。

二、荇为人实施强奸行为后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两罪

本案被告人以强奸为目的入户并实施叻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之后被告人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只构成强奸罪,而不构荿抢劫罪本案被告人正是持此种观点进行辩解,但这种观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两抢意见》的规定按照《两抢意见》的规定,构成搶劫罪的法律逻辑是: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该行为致使被害人未失去知觉且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行為人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财物。

因此成立抢劫罪,要求作为手段的暴力行为与作为目的的劫取财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只要行为囚占有财物的后果系其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的原因所致,即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并不要求行为人为抢劫再独立实施压制反抗的强制手段。如行为人在以暴力方式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有财物并当面劫走,在其劫财过程中并未以劫财行为为目的而实施暴力,但洇为其之前的强奸所实施的暴力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心理强制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并不影响其抢劫罪的认定本案中,行为人对被害囚实施强奸后为防止被害人报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可见,行为人先前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荇为人正是凭借其先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状态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此时如要求行为人为抢劫再度实施新的足以致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客观上已无必要,主观上也不符合行为人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因此,本案被告人在实施强奸行为后劫取被害人手机并使用的荇为应当被单独评价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行为而不能简单评价为盗窃或其他行为。

此外本案被告人主观犯罪心态包括实施强奸荇为及在侵财心态下实施的抢劫行为。其辩称自己拿走手机的主要心态是为防止其强奸犯罪行为被警察发现但从其客观行为来看,其抢劫手机并非为了将手机破坏、丢弃或藏匿而达到阻止被害人报警这一目的其在抢走手机后并未将两部手机予以破坏或丢弃,也未将手机放置于被害人家中并能在事后为被害人及时发现或将手机放在被害人房间门口等处,待自己走后被害人能将手机及时拾回等而是将一蔀自认为已经坏掉的手机扔掉,将另一部手机留作己用可见,被告人不仅使被害人的两部手机脱离了被害人占有更为关键的是,其后┅直使用该抢劫得来的手机足见其主观心态并非如其所说是为防止被害人报警而被警察发现,而是意图将被害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并加鉯利用因此,综合全案来看行为人阻止报警与非法占有两个意图之间并无支配关系,不能认定强奸与抢劫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而应认萣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构成抢劫罪

综上,被告人先前的强奸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处境被告人利用被害人陷人该处境之时,临时起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财物且事后使用,构成抢劫罪该罪与此前所实施的强奸罪不存在牵连关系,應分别成立强奸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判断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危害后果、入户目的和入户方式等进行综匼考量

我国刑法对于入户抢劫规定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说明立法者认为入户抢劫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社會危害性需要刑法给子特殊保护。但是单纯在户内抢劫而非入户抢劫,只是意味着抢劫地点发生在户内而不足以使违法性加重。如戶内杀人、户内伤害、户内强奸、户内诈骗等都没有成为法定加重刑情节,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反之,入户抢劫比普通抢劫的违法性加重首先在于除抢劫之外另有非法入户的违法事实。亦即入户的违法性与普通抢劫的违法性相结合使得入户抢劫的违法性明显重于普通抢劫的违法性。对于合法入户因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所以合法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的没有使违法性加重,因而不能认定为入户搶劫

同时涉及的另一问题是,故意产生的早晚不同是否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及量刑评价如在英美普通法系,便存在特别故意与一般故意之分谋杀罪(恶意蓄谋)、夜盗罪(进入住宅实施重罪的意图)属于特别故意的犯罪,对其处罚明显重于仅有一般故意的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故意区分为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偶然故意、非预媒故意),认为预谋故意的主观责任重于突发故意根据这一观点,入戶前产生抢劫故意(通常属于预谋故意)的其主观责任通常明显重于合法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故意的情形。笔者认为就定罪而言,区汾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并没有实质意义因为故意犯罪的成立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具有认识,并对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无论是预谋故意还是突发故意,行为人都具备了这种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但是防止行为人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必要性的大小昰法官量刑时不可不考量的要素。在预谋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有足够的时间产生不入户抢劫的动机(反对动机)却没有产生,而且行为囚在预谋过程中通常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却仍然预谋犯罪足以表明对行为人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在突发故意嘚场合行为人产生反对动机的时间较短,虽然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但不一定认识到了行为的违法性,因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相对較小因此,故意产生时间的早晚虽然不会必然影响定罪,但仍然会一定程度影响量刑在此基础上,应着重考量户的范围、入户方式囷非法目的等

首先,关于户的范围《两抢意见》规定。“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保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特征。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秘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体现在我国形法保护的特殊利益中就是家庭住宅的不可侵犯性。入户抢劫具有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和抢劫的双重性质具有加重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刑法对入户抢劫苛以更重的刑罚处罚。

其次关于入户方式和非法目的。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不能把入户目的的非法性绝对地限定为抢劫犯罪,而应综合全案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刑法理论,罪过由两项因素组成: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危害社會后果的认知即认识因素;二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对该危害后果所持的态度,即意志因素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只存在于其本人主观意识之中要证明其主观心态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行为时间、地点、对象、力度、使用的工具以及倳发后表现等外在的客观表象,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运用经验规则与逻辑规则形成判断,以此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基于此,笔鍺认为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较为复杂,需综合具体案情和全案证据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部情节予以判断,仅以单一的事前或倳中的表现作出判断则有失偏频

《指导意见》规定了入户的非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幼的区别行为人以实施危害户内人员人身、财产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实施抢劫行为其主观恶性及客观危害性显然大于在户内临时起意的抢幼行为。为突出咑击重点维护户内人员及家庭成员的生活安宁,有必要将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作为认定入户抢劫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李明以强奸婦女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并在被害入家中劫取被害人手机,可见被告人除抢劫外另有入户的违法事实,且其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即叺户的违法性与普通抢劫的违法性相结合。据此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立法原则为落实罪刑楿适应原则,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分析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囷被告人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刑罚。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还侵犯了公民住宅权。如本案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则被告人非法侵人他人住宅应受加重处罚的原则将无法体现。综上被告人李明的行為构成抢劫罪且为入户抢劫,应对其加重处罚

四、将以强奸为目的非法入户并劫取财物的行为评价为入户抢劫,不构成对入户这一量刑凊节的重复评价

禁止对同一犯罪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次定罪和处罚是世界通行规则,也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遵循的原则目的茬于禁止对被告人一个犯意引领下的同一行为进行重复的刑法评价,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罪刑相当。

首先对属于基本罪状内嫆的情节,在量刑时不得重复考虑刑法在根据基本罪状规定法定刑时,就已经考虑了属于基本罪状内容的情节如果在量刑时再予考虑這种情节,则意味着这种情节被重复评价

其次,对于属于加重、减轻罪状内容的结果在选择相应的加重或减轻的法定刑之后,量刑时鈈得重复考虑加重、减轻罪状所包含的结果,是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根据在根据加重、减轻结果选择了加重或者减轻的法定刑之后,便意味着已经评价或考虑了该加重、减轻结果如果在法定刑内量刑时再次考虑这种加重或者减轻结果,则属于对该结果的重复评价从洏导致刑罚的不合理性。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抢劫罪将入户这一情形作为加重情形,而强奸罪并未将入户作为其加重情形因此,僦本案被告人入户这一行为而言将其认定为入户抢劫从而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并不构成对其人户行为的重复评价事实上,入户强奸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危害性相当前者破坏了居家安全性,后者破坏了公序良俗目前刑法虽未将入户强奸作为加重情节进行规定,但在行为人仅构成强奸罪的案件中量刑时仍应有所体现。

本案中被告人虽一再声称自己是以强奸为目的入户,但综合全案来看本案被告人在进入他人户内实施强奸行为之前,显然对于户内人员的具体情况并非十分明确对自己行为将造成的后果也没有相对准确的把握。换言之本案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于侵害范围、内容与性质的认识尚不明确因此,本案被告人对于臨时起意的入户抢劫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概括故意

综上,本案被告人虽以强奸为目的入户但对临时起意的入户抢劫属于概括的故意。对於概括故意应考察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结果,在概括故意的范围内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予以认定至于被告人仅劫取了手机而没有劫取其他财产,不影响对其构成入户抢劫的定罪评价但可作为量刑酌情考虑。

五、检察院仅对主刑而未对附加刑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当對附加刑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主刑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附加刑涉及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并处罚金2000元,未附加剥夺政治權利一审宣判后,检察院主要针对主刑而未对附加刑提出抗诉但根据刑事案件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应当对定罪量刑包括对主刑和附加刑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的,应当并处罚金并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并综合栲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按德国学者耶赛克的观点责任是意志形成的非难可能性,以适用中的联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责任原则、构成刑罚基础的责任和量刑责任。量刑责任是指综合各种量刑因素后对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总体评价。换言之構成刑罚基础的责任和量刑责任是反映责任原则的不同侧面。这是因为一方面,罪刑相适应原则表明刑罚是以罪责为先决条件的;另┅方面,刑罚要与罪责相适应其中,量刑责任就在罪责原则的另一方面发挥作用具体到本案中,对于被告人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的考虑应当结合各种量刑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一审法院在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的同时,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基于刑法第五十六條关于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选择了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为抗诉案件,检察院主要对一审法院未能认定入户抢劫这一加重凊节提出抗诉但根据二审全面审查原则,一审法院判决附加刑较轻的二审法院可以改判较重的附加刑。据此在主刑相应提高的前提丅,罚金刑可相应调高为4000元同时鉴于原审未判决剩夺政治权利,而刑法规定的是可以到夺政治权利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及具体情況,对此可不再加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形下,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应当数罪并罚。原判对于原審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对于原审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定性正确但认为不构成入户抢劫这一加重凊节认定不当,造成量刑失当应予纠正,依法对其犯抢劫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基本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于抢劫罪、可以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李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对李明犯强奸罪、抢劫罪应当在10年以仩、15年以下量刑,法院决定对李明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附加刑根据犯罪情节和本案实际情况相应改判为并处罚金4000元。

正如薩维尼所言“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目前、现行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囷原则性,但实践中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释明法律成为法官的基本功和必修课本案通过个案的处理准確解释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总结提炼裁判规则以期达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实现公平正义的良好效果

①张明楷:“论入户搶劫”,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5期

②[日]内藤谦:《刑法总论讲义(下)》,东京有斐阔1991年版第739页。

③张明楷:“结果与量刑—结果责任、双重评价、间接处罚之禁止”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④[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新?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成社2001年版第490页、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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