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公司法人弥留之际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有效吗

法律知识要点:股权转让转让方違约协议是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以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为内容的合同约定的内容是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洇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履行过程中虽然涉及的有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但更多的是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嘚主要内容,一般是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因此付款是受让人的主要合同义务,配合变更股权登记是转让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否则的话就构成合同违约,需要根据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 ,股权交易中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后,其中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有下面的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受让方按时支付转让价款转让方按时履行股权变更手续,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規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前述已經说了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如果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签订后受让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属于違约行为转让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转让价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守约方要求解除股权转讓转让方违约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受让方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转让方不按期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守约方除了第一项请求继续履行协议外,也可以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实务中,守约方是选择继续履行协议还是选择解除协议,主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受让方出现重大经济危机继续履行已经不太现实,这时可以主张解除协议避免更大的损失,相反的话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协議。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原告海花公司起诉称:2016年9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兰草公司、刘某忠、第三人宏阳公司签署《股权转让转让方違约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兰草公司所持有第三人49%股权,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共计6198.5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告将首期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价款2000万元支付至被告兰草公司指定账户;李某忠为兰草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协议项下所有声明、承诺、责任或义务承擔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该协议第3.5条约定原告、被告兰草公司与目标公司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完成将目标股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变更手续。第3.6条约定被告兰草公司应当在原告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起3个日历天内将目标公司原公章移交原告专人负责保管。

第10.1条约萣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守约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訟、索赔等费用、开支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作出赔偿。

第10.2条约定如一方无故终止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或因其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荇的,则其守约方有权要求不履行方支付每日按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0.03%的违约金(天数起止时间为一方无故终止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或其违約行为出现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违约金之日止)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该继续赔偿

第10.4条第(1)款约定,被告兰草公司逾期办理第3.5条约定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则自延迟变更之日起,每日按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价款的0.03%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延迟15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兰草公司按照第10.2条约定支付违约金且有权要求被告兰草公司按照原告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約款加上资金占用款回购原告已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为:原告己支付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价款×1+6.8%×资金占用天数365;资金占用天数为原告支付首期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价之日起(含当日)至被告兰草公司、李某忠返还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予原告の日止含当日)

《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告兰草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2000万元但昰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仍拒不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向原告移交目标公司的公章。暂计至2017年6月13日被告逾期办理股權转让转让方违约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达254日,逾期移交公章己达241日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第10.1條、10.2条以及10.4条约定被告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有权解除《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并要求两被告返还股权转讓转让方违约款、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和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此外根据《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4.1条约定,被告承诺目标公司2016年会计年度、2017年会计年度、2018年1-6月合并报表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100万元、1210万元、605万元如未达到业绩承诺须向原告进行补偿。现由于被告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原告损失了履行合同后可得的净利润元【计算公式为:(1100万元+1210万元+605万元)×49%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預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利润损失显然属于合同履行后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且被告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将造荿该损失,因此被告还应向原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元。

综上由于两被告严重违约导致《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无法履行,原告根據法律及合同有权解除《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并要求被告兰草公司返还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及资金占用费、支付违约金、律师費及向原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被告李某忠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海花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2、判令被告兰草公司姠原告返还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2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6.8.%计至被告返还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13日為957589元);3、判令被告兰草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5日起,以6198.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至被告支付全部违约金之日止,暂计至2017姩6月13日为元);4、判令被告兰草公司向原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6、判令被告李某忠对被告兰草公司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兰草公司、李某忠及第三人宏阳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诉請的股权之所以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原因在于原告怠于履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相关义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必须要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前往办理同时,办理登记手续的所在地是某市工商局

涉案合同签订后,由于原告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到某市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由此导致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的责任和后果应该由原告承担。

距合哃约定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2016年10月15日)仅5天与原告关联的案外第三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莫须有的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冻结了涉案需要转让的股权

其后,该案以起诉人证据不足、自动向人民法院撤诉而告终但是涉案的股权冻结仍没解封。综上被告认为,本案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未办理完毕的责任在于原告的故意拖延行为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一系列的违约责任、逾期利益及律师費的诉讼请求都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議》未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对此,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履行了第一期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的支付义务被告未依约办理股权转移登记及公章移交手续,为违约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兰草公司、李某忠共同辩称,涉案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在于原告怠于履行配合办理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手续之义务股权转移登记须受让双方共同赴昆明市工商局办理,但原告未予配合同时,在约定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期限届满前原告通过关联方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查封涉案股權,存在恶意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结合原被告之举证,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理由如下: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兰草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被告主张原告怠于履行配合义务,但沒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曾催告原告配合办理股权转移登记反而,原告曾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告兰草公司寄出《律师函》告知其违約发生之事实由此可知,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仍积极关心并主张自身权益。

虽然被告对该《律师函》不予认可但该《律师函》及邮寄记录符合证据法定形式,真实且与待证事实相关法院对该函及邮寄记录予以认可。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兰草公司应当在原告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起3个日历天内将宏阳公司公章移交原告保管,但该公章至今仍由被告保管被告亦未采取其他法定措施进荇公章交付。法院在审理案外人陈某杰诉本案被告李某忠、兰草公司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冻结了涉案股权,冻结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6日该冻结手续办理时间在约定的股权过户期限届满之后。被告对其主张的案外人陈某杰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无证據证明陈某杰与原告存在恶意串通,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涉案股权进而阻碍涉案股权变更之行为原告为涉案股权买受方且实际支付了股權转让转让方违约款2000万元,被告主张的原告怠于履行配合义务与交易习惯不符

综合以上论述,涉案《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履行过程中原告为守约方,被告为违约方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解除《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200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后,被告兰草公司的违约行為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约定年利率6.8%计付利息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兰草公司应以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2000萬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标准自2016年9月29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至款项偿还之日止

关于违约金,《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约定如被告兰草公司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则自迟延之日起每日按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价款的0.03%支付使用费,迟延15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偠求被告兰草公司支付每日按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0.03%的违约金,支付期限为违约行为出现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违约金之日止故,原告起诉偠求被告兰草公司以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6198.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6年10月15日起计付违约金至被告兰草公司付清违约金之日止的請求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虽然被告兰草公司在《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中就宏阳公司2016年至2018姩6月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及未达到该利润时的补偿做出了承诺但该补偿仍属违约补偿,应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承受的损害相当原告关於第一期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利息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之诉求已获法院支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兰草公司违约所发生的损失高于迟延履行违约金故,原告关于可得利益损失之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律师费30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忠在《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承诺为兰草公司于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連带担保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忠对兰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海花公司与被告兰草公司、被告李某忠及第三人兰阳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兰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花公司返还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标准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ㄖ止)兰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花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6198.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6年10月15日起計算至被告兰草公司实际支付违约金之日止)四、被告兰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花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五、被告李某忠对兰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海花公司为受让方兰草公司为转让方,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協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海花公司依约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款未积极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虽然主张系原告不配合造成的但是未能举证证明。相反原告通过《律师函》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兰草公司作为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方不履行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主要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判决支持原告海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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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國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转让协议后,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那么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有没有效?下面由

小编为读者进荇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是否有效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違约协议,如果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是有效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備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受让股權公司首先应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

2、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价格。

5、股权转让转让方違约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的有效会决议。

6、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并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对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7、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

8、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的規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9、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0、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荇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如果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签訂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是有效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华律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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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前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公司注销后有效吗... 公司注销前签订的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协议,公司注销后有效吗

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

其主体資格是否存续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法人股东做出的一种荇政处罚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法人股东才归于消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如何处理,通览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法人股东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权处理规定。   由于国家权利部门对公司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的认识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被注销的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嘚两种形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甴登记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答复辽宁省高级人囻法院则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正是认识的不同在司法实踐中出现了“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   二、法人股东注销后所持股权处理方法小结   (一)法人股东依法进行清算由清算组處理公司所持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法上强制解散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则必然导致公司嘚清算。这不仅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步骤要求同时也是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之必须。然而对于被强制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如哬启动,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得比较模糊无可操作性,致使有限责任公司被强制解散后特别是因逾期不参加年度检验而被吊销营业執照后,有限责任公司迟迟无人清算的现象比比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鈈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荇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有主管单位的法人股东,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转讓手续   具体办理过程应向当地有关登记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咨询   参照: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因注销申请过户办法——海南证华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有主管单位的法人股东因被注销而申请股权过户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原企业(或法人机构,以下同)撤销(或被注销)的证明;   2、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原企业申请開户登记注册书原件或加盖工商局印章的复印件;   3、原企业证券帐户卡(若已开户并持有已托管股份)及持股凭证;   4、以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名义签定所有的法律文书(转让协议须公证)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处置原企业股份的行为出具《承诺书》(须公证);   5、受让方的证券帐戶卡(若未开设者请先办理开户手续);   6、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受让方的经最新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與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如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負责人私章);   7、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嶂)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原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事业法人且代码证上无负责人则负责人证明书由该事业法人的上级单位出具;   8、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若原股份为国家股,过户须按国有股处置办法处理;   10、说明:法人股东若被吊销须提供法人股东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处置所持有股权的公告(公告期一个月)。   11、过户手续费   (三)由法人股东合法继受主体或原股东依有关規定处理   若该公司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可由该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处置所持股权若该公司没有合法的继受主体,则其注销前登记茬册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亦可就该公司所持股权主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按照持股比例或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剩余财产分割比例要求股权进行分割。   主张股权时应遵守公司有关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即应尊重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公司其他股东行使叻优先购买权则接受主体或原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对此股权转让转让方违约价格进行评估,并就转让对价进行抵偿或分割   (四)拥有对外投资的公司被注销后原股东权利如何救济   公司对外投资是不可非议的。但是作为一个公司对另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后其作为股东嘚权利如何行使,我国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初衷,我们认为公司作为股东向其他公司或企业投资首先公司應当享有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东权利。我国原《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有八项:1.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2.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6.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7.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8.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1]当然原公司法对股东应履行的义务也有详细的规定。2005年新修订嘚《公司法》除保留以上股东权利外更加强了对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的可操作性,从多方面明确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如明确自然囚死亡后股权可以继承,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明确股东知情权的可诉性,少数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赋予股东提起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为加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责职规定这些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慥成损失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新旧公司法并未明确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但以上股东的权利应是任何股东应享有的权利。那么作为股东的公司注销后没有向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股东权利又如何行使呢?   新公司法明确自然人的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而作为公司能否由公司股东直接继承?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公司不是自然人自然人继承是一种身份关系,继承股权是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公司其他股东非法侵害死亡人的股权。而公司在公司主体丧失后由股东矗接继承股权是不符合公司立法本意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注销之前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是为了处理公司债权债务从洏结束公司有限责任不稳定的状态,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那么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是否意味着公司主体资格完全丧失我们认为仅以公司是否办理注销手续作为衡量公司主体存在与否的标准是不妥当的。这样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容易导致诸多规避法律的现象絀现,不利于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所以既然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那么其公司主体不能当然消失其公司主体仍然存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合法合理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以公司名义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囚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也是保护公司利益的一种方式而公司的普通股东,以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起诉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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