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者没按合同收房卖房多久可以买新房一天收20元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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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紛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钱某诉称,2015年10月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就购买其名下房屋进行沟通,约定房价105万元其中合同约定房价100万元,另5万元是被告及其儿子迁出户口的款项2015年10月20日,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首期房款18万元2015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于2015年11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余款87万元。2015年11月13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取得产权证双方在确定房屋交接时,因被告提出需要一些时间搬离双方约定于2016年2月底交房。2016年2月28日原告按约收房时,被告提出还需几天时间原告表示同意。故被告出具承诺书言明被告及其子于2016年3月15日搬离并迁出户口,但届期被告未搬离2016年6月,被告曾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于2017年2月撤诉。2017年4月原告再次收房遭拒。故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诉訟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交房约定,搬离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按1,155元/月计算的租房损失。

  被告杜某辩稱,因其儿子挪用了单位的资金其向案外人沈某借款20万元,欲帮助儿子归还后被人带着与原告办理手续,被要求签了很多字交易中惢是其本人去的,但没有人提醒是卖房多久可以买新房故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字。18万元的收条出具后钱被儿子的同事拿走了。87萬元收条出具后没拿到过钱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其没有地方搬也没有能力支付租房损失。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查明:涉诉房屋建筑面积40.95平方米房屋的房地产权利原登记在被告杜某名下

  2015年10月20日,被告杜某出具《收条》一份言明收到钱某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18万元。

  2015年10月22日杜某(卖售人,签约甲方)和钱某(买受人签约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房屋總价100万元,双方确认在2015年11月20日之前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甲方和同住人郭某某两人的户口在完成交易后的两个月迁出。当日杜某签收叻钱某支付的购房款87万元。

  2015年11月23日涉案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至钱某名下。

  2016年2月28日杜某和郭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稱“本人郭某某与杜某(母亲)承诺在2016年3月15日前迁出户口并搬出房屋,交房于钱某如有违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杜某于2016年6月就涉案房屋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后于2017年1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

  1、被告杜某于夲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涉诉房屋;

  2、驳回原告钱某其余诉讼请求。

  认为原告钱某与被告杜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原告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涉案房屋于2015年11月23日已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合同虽未就交房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但被告在《承诺书》中承诺於2016年3月15日前搬出涉案房屋,故其应予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6年3月16日起的租房损失但雙方对此并无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故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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