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互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玉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军,内蒙古辩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森,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东,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規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互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費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内蒙古互泰建材有限公司。